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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的相对独立性/林赐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02:48  浏览:8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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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合 伙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有关合伙的法律地位,其能否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民法学上历来存在争议,有主张合伙是“第三主体说”、“法人说”,也有主张合伙是“非法人团体说”及“准法人说”①,民法通则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据此,我们认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通过合伙协议加以确定,通过合伙协议将各个自然人联系起来,在合伙外部,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不具有外部的统一性,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实体,法律是以赋予其权利能力的方式赋予其主体资格的。对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大多数国家都作出了肯定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对于非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大多数国家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首先,要有独立从事某项事业活动而结合在一起的意思,这是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意思要件,也是团体人格的来源,是将团体中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联结起来的桥梁与纽带,团体的意志不是所有组成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团体的共同意志;其次,必须拥有从事活动所必需的财产或经费,这是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物质要件;最后,要取得民事主体资格还必须得到法律承认,这是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实质条件,什么样的社会存在才会成为法律上的人与怎样成为法律上的人,这需要法律的选择与确认,社会上的自然人和团体,尽管存在具有客观性,但客观存在并不等于法律上的存在,“只有经过法律上的承认将客观存在的团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他们才能名正言顺地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责任,他们的行为才受法律的保护。”②
一般观点认为,团体只是一种社会存在,而作为民事主体的团体,则是思想与法律实践的产物,法律不是依个人的意思选择来承认团体,而是依法律标准来选择团体,合伙以其简便、聚散的特点适应了个体之间出于某一临时或长期的目的而进行联合的需要,其本身也带有松散性和随意性的特点,从对民事主体的分析可知,合伙要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意思能力与独立的责任能力。至于意思能力,合伙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意思机构,其意思的形成依赖于全体合伙人的协商决定,在合伙,每个合伙人的意志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和体现,合伙人的意思也即合伙的意思,因而合伙并没有独立的意思能力。而独立的责任能力要求合伙要有属于自身的财产。在合伙中,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共同出资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这些财产不论其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其所有权人都是合伙人,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合伙则不能再对这些财产享有所有权,因而合伙并没有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特点决定了各合伙人必须以其投资到合伙的财产以及其全体个人财产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可见,由于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与责任能力,因此合伙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合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那合伙的法律地位如何,我们认为,合伙第一层意思为合伙契约,通过合伙契约将各个独立的个体(自然人或法人)联系起来,并在各个体之间重新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层意思为因合伙契约而成立之团体③”,该团体是松散的人的组合,但具有相对独立性。
1、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33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取得当事人能力,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但应明确合伙取得当事人能力并不因此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而是由“如何达到诉讼的管理效果的诉讼法独立的观点决定的。”也正因为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合伙的变更(加入或退出)并不导致合伙关系的消灭而成立新合伙,某一合伙人的退出,只导致该合伙与其他合伙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2、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
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共同出资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出于保持合伙的相对稳定性和独立性的需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在事实上排斥了某一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出资的财产任意行使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可能性,使得合伙财产具有共同共有制的特征,全体合伙人不分份额地对合伙财产享有所有权,合伙人失去了自由支配、处分其出资财产的权利,这使得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3、相对独立的责任能力。
对于合伙债务,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之其他财产,同时负责,债权人得依其选择行使其权利。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双重优先权规则的出现,更进一步体现了合伙在责任承担上的相对独立性。
结 论
合伙以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合伙作为与独资企业,公司并驾齐驱的一种经营方式,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及人的自由权利的扩大,其形式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合伙的团体性,相对独立性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加强,并以其集资优势、分险优势、长生优势和管理优势适应了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及个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① 胡光志:《论我国民法主体结构的重构》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
② 彭诚信《论民事主体》载《法律与社会发展》1997第3期
③ 史尚宽《债法各论》第6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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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关于《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六次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关于《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六次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六日)

 

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林业厅(局)、水利(水保)厅(局)、局委:

  现将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六次协调会纪要批转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目前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已进入决战阶段,6省区共青团和林业、水利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切实加强领导,适当增加投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高标准、高质量地打好“攻坚战”,确保工程1990年如期竣工,向党和人民交一份绿化黄河、绿化祖国的合格答卷。

 

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六次协调会议纪要

  1989年9月8日至11日在山东召开了第六次青年黄河防护林协调会。

  会议交流了情况,参观了现场,在认真总结前段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如何决战一年,夺取工程全胜的有关问题,部署了工程收尾阶段的工作任务。

  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和国务委员陈俊生致信大会,对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提出了殷切希望。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和水利部有关领导同志到会并讲了话。

 

(一)

  会议认为,6年来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团林水部门密切配合,动员和组织沿黄450万青少年和广大人民群众一道,脚踏实地,艰苦奋斗,在3000多公里的广阔战线上植树种草,综合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果。到目前为止,工程范围内已成片造林440万亩,建设农田林网1800万亩,林粮间作200多万亩,种草近100万亩,完成了规划任务的90%。整个工程建设中,实行乔灌草结合,义务植树和承包造林结合,植树和育人结合,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培养人才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目前,沿黄两岸已初步筑起一道绿色屏障,投身工程建设的广大青少年正在实践中陶冶情操,健康成长。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的实践,不仅改变了沿黄地区的面貌,而且为动员亿万青少年绿化“三北”地区、绿化长江、绿化沿海、绿化祖国大地提供了新鲜经验。

 

(二)

  会议强调,目前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已经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阶段。整个工程虽然所剩任务不多,但是工作量很大,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更加广泛地把青少年和群众动员起来投入决战,确保工程按规划到1990年胜利竣工。为此,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紧工程收尾。6省区要继续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省、地、县工程指挥部对工程决战要作出切实部署,指挥部领导同志要分工负责,深入施工一线,进行现场办公和指导。要确保工程投资,千方百计争取建设资金。要实行分类指导,工程主要任务基本完成的省、地、县在抓工程收尾的同时,应侧重做好补栽补种工作;工程尚有较大任务的省、地、县要把重点放在啃“骨头”上,集中领导、队伍、时间和资金,打好“歼灭战”。各地对未施工地段要进行一次踏查,进一步完善规划,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多栽树,多种草。

  二、切实加强管护。随着工程主要任务的完成,全面的长期的管护工作已经突出出来。抓好管护,最重要的是抓住三条:一是依法护林。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森林法》,落实林权归属,教育广大青少年爱林护林。要增强人们的以法兴林的观念,发动群众制定乡规民约,把爱林护林列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二是建立专业护林队伍。应根据管护面积大小,确定相应数量的专职护林员,落实责任,任务到人。同时要加强对林木病虫害的防治。三是要把工程管护和经济开发结合起来,以管护带开发,用开发促管护,努力提高工程的生态和经济效益。

  三、认真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一项有力措施。各省区要在工程基本竣工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省区要验收到县,县要验收到村。省区级检查验收工作应于明年上半年结束,并写出书面报告。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将于明年适当的时候组织专门力量对各省区工程进行重点抽查。检查验收要以工程规划为依据,在林业、水利工程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要“严”字当头,坚持标准,并实事求是作出评价,既肯定成果,又指出问题。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没有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要限期完成;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要提出改进措施,促其达到标准。

  四、搞好总结表彰。建设黄河防护林工程是沿黄广大青少年绿化祖国的一个壮举,它不仅改善了沿黄地区的自然面貌,而且使青少年受到了爱国主义和艰苦奋斗教育。6省区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强化工程育人的功能。与此同时,要认真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并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为了真实记录青少年建设者创造的辉煌业绩,教育和勉励广大青少年更好地为绿化祖国而奋斗,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决定建造青年黄河防护林纪念碑,并于明年第四季度在北京召开工程竣工总结表彰大会,表彰一批工程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

  会议指出,搞好沿黄水土保持,大力植树种草,从根本上治理黄河,任重道远。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只是为绿化治理黄河迈开了第一步。团林水三家不仅要一如既往,扎扎实实地做好现有工程的收尾工作,而且要面向未来,不断巩固和发展工程建设成果。要依据本地区经济和林业的发展战略,研究巩固和发展工程建设成果的步骤和措施。具体做法应从实际出发,可以在现有工程内进一步抓提高绿化标准和质量,抓工程所属地、县的经济开发,也可以在完成现有工程任务后。着手规划第二期工程,逐步扩大沿黄地区绿化面积,增加植被覆盖率。无论采取哪种做法,都应着眼于巩固和发展现有工程成果,着眼于绿化和治理黄河,着眼于培养“四有”新人,着眼于建设富庶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检查验收方案

  根据团中央、林业部、原水利电力部1984中青联字(08)号文件精神,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1990年基本竣工后,要认真进行检查验收。现就全国检查验收提出如下方案:

  一、检查验收指导思想

  对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进行一次全国级的检查验收,旨在全面落实工程规划,认真贯彻《森林法》和党的林业政策,坚持工程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促使工程取得应有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检查验收时间

  全国级检查验收拟于明年上半年结束。

  三、检查验收方法

  分片进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省(区)重点抽查2—3个县。

  四、检查验收标准

  主要看:(1)规划是否落实,规划造林种草面积是否完成百分之九十以上;(2)林权归属是否落实,按照“谁造谁有、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精神,林权是否逐一落实到了国家、集体或个人;(3)管护工作是否落实,是否认真贯彻了《森林法》,地方护林法规和乡规民约是否健全,专职护林队伍是否形成,苗林保存率是否达到所在省级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

  五、检查验收人员

  拟请林业部牵头,团中央、水利部分别抽2—3人,6省区分别选派2—3人,组成若干检查验收小组。

  六、检查验收几点要求

  为了严肃认真地做好检查验收工作,保证不走过场,参加检查验收的同志要做到(1)依据规划,坚持标准,不随意抬高或降低标准;(2)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既肯定成绩,又指了存在的问题,并切实研究解决办法;(3)作风深入,生活节俭。


聘请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进出境海关手续须知

海关总署


聘请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进出境海关手续须知
海关总署


一、聘请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以下简称应聘专家)进出境时,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向海关申报自己所带的行李物品,并将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应聘专家进出境时如另有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应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注明,并在物品运进或运出时,另填申报单交海关查验。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必须从本人进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进或运出,才能按规定享受海关的免税优惠。
二、应聘专家来华工作,携带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其中耐用消费品如家用电器等,按海关规定的品种每种限一件。进口超出上述免税范围和限量的物品,如仍属自用,海关予以征税放行。携带进口的耐用消费品与分离运输进口的耐用消费品,海关合并
计算在免税限量内。
应聘专家第一次入境时填报的申报单,经海关签章后,申报单第二联交给本人妥善保存,以备进口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时向海关交验。
持有长期居留证件和来华定居的应聘专家可以向所在地海关申请进口自用小汽车(每名专家一辆)。
三、应聘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短期出境(包括去港澳地区),回程时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对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只免税放行旅途需用物品。
应聘专家短期携带出境已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耐用消费品,如果回程时还需要复带入境,出境时应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申明。回程时,海关凭以查核免税放行。未向海关申明,回程时,所带耐用消费品按规定征税放行。
四、应聘专家带进金银及其制品,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金银的品名、件数、重量等内容后予以放行;如复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凡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
量、重量的,不许携带出境。
应聘专家用带进的外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携带、托运、邮寄出境,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各地分行分发)查核放行。不能交验《特种发货票》的,不许携运、邮寄出境

五、应聘专家携带、或托运、邮寄出境的文物(包括古化石和古旧的陶瓷、铜器、金银器、玉石、竹木牙角雕刻、漆器、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房用品等)均须事先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并在携运出境时,由应聘专家(或代理人)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凭
文物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文物管理部门开具的文物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六、应聘专家进出境向海关申报的属于中国海关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海关予以扣留,并限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运国外或国内。但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由海关按规定处理,不予发还。
七、应聘专家进口的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包括耐用消费品)和小汽车,不准在中国境内私自出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出售,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售予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外货收购部门,并按章补税。



198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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