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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稻草人——土地法/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7:14:33  浏览:9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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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稻草人——土地法

房地产行业无愧为现在最热门的话题,媒体最热闹的是房地产行业是否存在泡沫。但是更多的问题是拆迁补偿和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存在的纠纷,这些是不能为媒体正常报道的,这些问题与我国土地管理法存在必然的联系,牵涉到太多、太复杂的事情,不是周郎所能说道的。

稻草人本来是麦田的看护者,不许偷嘴的鸟靠近,但是稻草人不仅没有看住鸟,反被鸟儿嘲弄,在他身上可以恣意枉为。土地法也是麦田的看护者,他唯一的责任就是看护麦田种的是庄稼就行,仅仅这一点,他都无法做到。周郎说:“土地法,你稻草人也。”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诸位看官郊区走一走,大兴土木的有多少是在麦田中。

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是十几亿中国人养命的,以现有的土地养活十几亿中国人,已经是非常的艰难了,所以基本农田要严格保护。据报道湖北天门市10万亩良田被种上了速生丰产林,这不过是个典型而已。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君不见郊外多少麦田在围墙里荒草何只长两年……

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很多小区、开发区动辄过千亩,又有谁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呢?

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标准也够详细了,可是如果都遵照执行的话,又那来那么多怨气,上访、静坐示威、甚至与地方政府武力对峙。

……

土地法哭了:“你莫说了,周郎,我心头之痛,岂可胜数,我是你们人制定的,是否执行也是你们人决定的,不实之重怎让我独立承受?”


作者:周郎,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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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我国催告制度在1999合同法第48条第2款中体现的尤为突出,催告权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待定时,为尽大程度上的减少因合同效力待定而产生的缔约损失.我们不能因为他并非相对人的实体权而忽视催告权。因为催告权和撤消权一样,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重要法律保障.更能促进交易,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催告权是指市场交易中,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促进民事交易,赋予相对人要求对第三人的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或履行义务的权利。

关于催告权的性质,我们有必要探讨下,有些学者认为催告权并非是形成权,认为“催告权是一种告知的权利,不是实体权利。相对人只能对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是否追认进行催告。究竟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权利在他自己,他人无权干涉”[1];还有学者认为“催告权是形成权的一种”[2];笔者认为催告权并非简单的告知的权利,而是请求第三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但是又不是请求权。理由有二,其一从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并不能马上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但是相对人单方面做出意思表示,1个月内必将产生稳定合法的民事效力。其二形成权适用除斥之间,但是该一个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的终止、中断,极为不利于双方的交易,例如催告后,1个月后双方同意延长,而法律规定,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即消灭。不利合同中的自愿原则,故说催告权是形成权或请求权都有一定局限性。

催告权在建设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我认为也有适用,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优先权是指在催告期结束后,发包人仍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该工程款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为催告权和优先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行使催告权和优先权。催告权的行使。建设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并应履行通知义务。一般而言,合理期限的确定不应由承包人或发包人单方做出,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确定催告期时应综合考虑建设工程规模、所欠工程款数量和承发包双方的经济状况。目前,法律上还没有关于合理期限的法律规定,这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下面我们看两个案例,其一,一名未满18周岁的大学生,在进大学时,他的父母担心他沉溺于网络游戏,极其反对他购买电脑。但是他利用父母给的多余生活费的,在入学的第二年购买的电脑(电脑城的老板并不知道他的年龄),并把电脑一直放在学校之中,第四年将电脑带回家,父母看到了之后,以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电脑买卖合同无效,由于电脑城老板不知大学生年龄和不知道自己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导致合同无效,电脑城老板退还了电脑的费用,得到旧电脑。在本案之中相对人对催告权并不知,导致民法中的催告制度没有体现出作用。对此有部分学者认为这个案例,很难说当事人有过错,直接采用公平原则,双方分担民事责任即可,笔者赞同该观点。

其二,在保证合同中,一般保证中,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亲属关系,故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自权利被侵害2年后,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如果开始债务人有清偿能力,后天逐渐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从而对保证人是不公平的。建议赋予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催告权。

首先催告权催告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死亡宣告的公示催告;(2)排除土地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的公示催告;(3)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4)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①]上述四类中,第一类和第四类是大多数国家所共同规定的,不过,对于第一类,即宣告死亡问题,很多国家并不将其规定于公示催告程序中,[②]而对于第四类,德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券种类极为广泛,包括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无记名证券、抵押证券、土地债务债券及定期土地债务债券、股票、商人的指示证券、提单、仓单、载货证券、运送保险证书、寄托证书、保险单等。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也较多,例如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39条规定:“申报权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书转让之证券及其他法律有规定者为限。”得以背书转让的证券包括指示证券、无记名证券、提单、仓单、载货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公司股票等。另外,台湾民法第1157条规定了要求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内申报其债权的公示催告;第1178条规定了要求继承人于一定期限内承认继承的公示催告;第1179条规定了要求受遗赠人表明应否接受遗赠的公示催告;等等。[3]

但我国仅仅对无权代理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从事民事行为中的效力,相对人有催告权,我国将无权处分行为规定为效力未定行为,但又没有像其他效力未定行为那样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这不是立法者无意的疏忽而是有意的回避,是为了避免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我国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应当借鉴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确认无权处分中的债权合同有效,物权合同效力未定,同时再以客观善意主义加强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武汉大学 张?┮?br>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宣传[2003]56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维护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国资委名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三条 国资委的新闻宣传工作由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统一领导,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宣传局)归口管理。

  第四条 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包括以下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参加国资委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检查国资委和国有企业,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活动,以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国资委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及经济运行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

  (四)国资委或者国资委党委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委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文章的宣传报道。

  (五)全国国有企业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六)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情况的宣传报道。

  (七)中央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群众组织工作重要情况和典型的宣传报道。

  (八)对国资委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中央企业新闻媒体的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对新闻媒体采访委领导或者向委领导约稿,由宣传局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宣传局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或者由委领导委托相关厅局审核后方可登载。

  第六条 新闻媒体采访委内有关厅局、直属单位,由宣传局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委领导或者新闻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商有关厅局、直属单位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经被采访厅局、直属单位领导审定后方可登载。

  第七条 对涉及委内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等重要稿件的对外宣传,由相关厅局把关,宣传局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并经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国资委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工作负责人。

  (一)新闻发言人由国资委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担任。新闻工作负责人由宣传局局长担任。委内各厅局及直属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局级领导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二)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2.代表国资委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3.负责召集委内各厅局新闻工作负责人例会。

  (三)新闻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2.拟定国资委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

  3.组织实施国资委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第九条 国资委新闻发布会(包括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的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同时可请委领导或有关厅局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由宣传局负责牵头组织,经委主要领导批准。

  (一)新闻发布会的办理。

  1.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委领导或者新闻发言人统一协调,宣传局具体承办,委内有关厅局配合。

  2.以国资委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需由申请厅局提前与宣传局联系,由新闻发言人或委领导统一协调,宣传局具体承办,委内有关厅局配合。

  3.以国资委名义举行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中央企业作为新闻发言人的新闻发布会,须经宣传局审核并报新闻发言人及委领导审定,宣传局具体承办。

  (二)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1.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2.规模适当,讲求实效,内外有别。

  3.国资委各厅局、直属各单位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

  4.由宣传局统一对口各新闻单位,新闻单位根据新闻发布会内容撰写刊发有关新闻。

  (三)国资委新闻发布会程序。

  1.由宣传局或者有关厅局拟定新闻发布会主题,报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和委领导审批。

  2.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宣传局或者主办厅局草拟,报新闻发言人和委领导审定。

  3.新闻单位记者由宣传局负责邀请并组织采访活动。

  4.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宣传局牵头,办公厅和相关局协助。

  第十条 国资委重要会议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一)宣传局根据会议主题和委领导要求,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经委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宣传局负责协调记者与会进行采访报道。

  (三)宣传局或者有关厅局负责草拟新闻通稿和提供有关参考材料,承办会议文件的厅局协助。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革与管理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工作。

  (一)宣传局商有关厅局拟定宣传报道方案。

  (二)宣传局与有关厅局负责调研和总结企业改革与管理的典型经验,提供拟宣传典型企业名单,并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对拟宣传企业有关情况的核实。

  (三)宣传局负责组织对典型企业经验的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国资委对外发布的重要信息的汇总、分析、审核由相关厅局负责。

  第十三条 国资委机关各厅局、直属单位以国资委或国资委某部门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文章,需经宣传工作局审核后,履行有关报批手续。上述单位人员冠以在国资委任职名称,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文章或者谈话,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报宣传局同意。

  第十四条 国资委直属报刊、网站、联系协会(包括直管协会和代管协会)所办报刊杂志刊登国资委非涉密文件或者委领导讲话,需经主办厅局审核,报宣传局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委内厅局须定期或者不定期将本厅局需要对外宣传报道的工作重点、重要信息向宣传局通报。

  第十六条 宣传局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定期向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通报国资委有关新闻宣传计划及要点。

  第十七条 安排新闻记者到中央企业或者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访以及组织专题新闻采访活动,由宣传局负责组织协调,与采访内容相关的厅局协助。

  第十八条 国资委新闻报道活动需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参加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外事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者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宣传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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