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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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通知
1987年8月19日,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为调动民政系统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民政部决定在全系统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现将《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民政部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将一九八七年的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安排如下:
一、九月底以前为奖励申报期。各初审部门应将申报项目在九月底以前寄出。十月为评审期,十一、十二两月为争议处理期。争议处理期后即行授奖。
二、申报奖励项目一般应属三年内所取得成果,即一九八五年以后取得的成果,并暂不要求具有民政部成果登记证明。其余按《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执行。
附: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1)43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配股或增发)行为,建立市场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申请配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二)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本总额的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三)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二)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6%,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
2、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
3、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三、公司在本次增发中计划向原股东配售或原股东优先认购部分占本次拟发行股份50%以上的,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四、公司发行新股申请文件在报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同时,将二份申请文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派出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
五、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附件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试行)》编制。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15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1〕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1-04-05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第十二次外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请市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做好考核,兑现奖励办法,推动和促进我市
招商引资工作。
二OO一年四月五日
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综合考核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的成绩,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先
进,鞭策后进,根据厦府办〔1999〕124号文第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指标:协议外资金额、项目质量、项目规模、项目投资者知名度。
1、协议外资金额是指考核年度引进的经市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协议外资
总额,包括新批项目和增资项目的协议外资。
2、项目的质量考核: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
3、项目规模是指经批准的项目协议外资额,分为六个档次:200万美元以下、200-500万美
元(含2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300
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
第三条〓考核办法:每年年终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目标任务指标完成
情况结合以上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总分最高的两个单位为优秀,总分排在第三—五的三
个单位为良好。具体评分标准见第七条。(当年综合评分最高分低于80分时,优秀奖空缺,
取1-3名为良好奖。)
第四条〓评分标准
指标
完成情况
评分
备注
协议外资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完成指标或未完成指标但实际完成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
50
指标是指每年市政府给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
未完成指标且较上年持平及增长10%以下的
40
未完成指标且较前一年下降的
底分
30
计划指标每落空10%扣5分(累减),最低为-30。
-5
每超额完成指标的10%加10分(累进)
10
项目质量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
1/个
项目的协议外资规模
200-5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
0.5/个
取上限标准不作累计统计。
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
1/个
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2/个
300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
5/个
1亿美元及以上
10/个
项目知名度
为厦门《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配套项目
2/个
限新批项目
《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
10/个
目标任务指标总量
计划指标5千万美元以下不加分,5千万至1亿美元加5分,1亿至2亿美元加10分,2亿美元以上加15分
第五条〓奖励。奖励类型分综合评分奖、突出贡献个人奖两类。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招商专项
经费列支。
1、综合评分优秀的单位,每个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综合评分良好的单位,每个单位给
予5万元的奖励,其它完成计划的单位,每个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
2、突出贡献奖。突出贡献奖励对象为推动《财富》500强企业及项目单项投资超过1亿美元
的单位或个人,每个项目给予奖金1万元,由推动该项目引进的单位再奖励给对该项目有突
出贡献的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当年度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达招商引资计划的有关责任单
位及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