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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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1962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你们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号函已收到。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除原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在购销中索取和收受财物定罪问题的复函
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在购销中索取和收受财物定罪问题的复函
最高检
关于对在购销中索取和收受财物定罪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湘检经字【1982】第五号报告收悉。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凡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而刁难用户,索取和接受此种费用者,以行贿、受贿、贪污论处”的规定,是否以国务院《通知》下达时间为定罪界限问题,答复如下:凡在购销工作中利用
职务、公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各种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以行贿、受贿或贪污论处的,均应按照刑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1982年4月1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
领导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
二、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王岐山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陈德铭 商务部部长
毕井泉 国务院副秘书长
田力普 知识产权局局长
成 员:蔡名照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张晓强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奚国华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姚增科 监察部副部长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张桃林 农业部副部长
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欧阳坚 文化部副部长
刘 谦 卫生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李克农 海关总署副署长
解学智 税务总局副局长
付双建 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平均 质检总局副局长
赵 实 广电总局副局长
阎晓宏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甘绍宁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李宝荣 国管局副局长
袁曙宏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边振甲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熊选国 高法院副院长
朱孝清 高检院副检察长
三、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设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兼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