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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56:19  浏览:8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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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分行、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现将《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试行。试行中的问题,希随时告诉我们,以便研究参考。

附件:《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做好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必须具备和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能力;
二、具备一定的自有资金,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规定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
三、对开发的房屋进行有价转让和出售,土地归国家所有。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工作,财政部门委托同级建设银行管理和监督。公司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办理结算业务
第三条 公司应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送建设银行审核批准。中央级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应先送当地建设银行核签意见,再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送建设银行总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规定。
年度财务计划的内容,必须包括:流动资金计划;公司经营管理费支出计划;降低成本计划;利润计划;编制计划的文字说明。
年度财务决算的内容,必须包括:资金平衡表;利润表;成本表;管理费用表;流动资金表;编制决算的文字说明。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应低于全部流动资金的30%。不足这个额度的,应当限期补足。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拨入的资金、联合经营业的企业单位提供的资金。
公司每年应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提出一部分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第五条 公司所需流动资金,除自有流动资金并充分利用预收定金、预收开发设施和商品房价款以及其他可用资金参加周转外,如有不足,可向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只能用于开发土地、商品房的周转需要,不准挪用,不准用于投资性的支出。
第六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比照国营施工企业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司要按照内部组织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责任制,认真组织实行。要制定各种物资储备、设备利用和资金占用等内部管理定额,并定期修订,保持先进合理的水平,要健全各种物资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制度,健全有关原始记录,做到职责分明,管理科学。
纯属经营管理性质的公司,建立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责任制的内容可按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第七条 公司的各项费用开支,应当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超出规定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参照财政部、建设银行制定的《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准确及时地核算开发成本。开发项目的成本核算对象,可以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一般的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预)算的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可以合并成为一个成核算对象;
三、对于个别规模大、工期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第九条 开发项目的成本项目,根据开发工程的特点,可作如下划分:
一、土地开发实际成本,一般可分为以下三项:
1.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2.七通(道路、供水、供电、排污、通讯、排洪、供气)、一平费;
3.管理费用。
二、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开发实际成本,一般分为以下五项:
1.土地开发费;
2.建筑安装工程费;
3.设备工程费;
4.配套工程费;
5.管理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在正确核算成本和收入的基础上,正确计算利润,严禁弄虚作假,虚增或减少利润。公司的利润总额包括:
一、开发项目销售利润;
二、其他营业利润;
三、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的差数。
第十一条 公司税后所留利润,应当根据主要用于开发经营的原则,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公司如果有新产品试制任务,可以增设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奖金没有列入成本的,可以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各项基金的具体比例,以及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额度,由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与同级建设银行商定。
新成立的公司,在国家规定免税期间,因免税所得的收入,应当用于流动资金和开发施工经营的需要,不得用于消费基金和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作好会计核算工作,编报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在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制度未颁发前,由建设银行总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拟订简易会计制度,印发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要按期向建设银行提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根据工作需要,建设银行有权调阅公司有关开发经营的计划、设计、帐册、凭证和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统一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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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府〔200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潮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稳定运行,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监督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行政审批行为的电子监察工作,推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行政机关运用网络技术,向社会提供就行政行为的规范、透明、高效、便捷、廉政以及投诉等工作的督查督办与活动的系统。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指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第四条 本市成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市监察局负责本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监察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市直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提出纳入市级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会同市科技局做好建设方案的组织实施;会同市法制局负责对市直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和规范。
市科技局要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纳入电子政务规划,负责有关技术层面实施的组织工作和指导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公平公正、分工协作、及时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属于涉密行政审批项目或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涉密,以及经批准可免于上网公开的其他行政审批信息,不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处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事务的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与组织安全运行。
(二)负责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业务协调工作,提供网站定期和不定期的更新内容,投诉的处理及反馈、督查督办,组织满意度调查和绩效测评,并根据各类监察督办结果提供测评报告。
(三)负责对软硬件系统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对软件子系统及监控子系统的日常值机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审核行政审批项目;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使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动的,需书面报告法制局、发展改革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监察部门备案,并在法律、法规正式实施之日起按照新规定调整。
(五)承办政府及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监察督办的,必须由有关负责人向分管电子监察系统的监察部门领导书面申报,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由监察部门分管领导批转相关业务室或责任单位处理,其反馈结果报经监察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内网网站公开。
第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监察物理网络;
(二)不遵守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电子监察技术标准要求;
(三)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及时;
(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五)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重点煤炭企业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重点煤炭企业的指导意见


(内政字〔2003〕427号2003年12月1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区煤炭资源优势,建设大型煤炭生产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加快
推进自治区工业化进程,将我区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就加快发展区内重点煤炭企
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自治区实施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能源发展战略,立足调整优化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
并兼顾相关资源的承载能力,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发建设大
型煤炭基地并配套建设煤炭下游产品转化项目,注重综合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形成煤、 电、
高载能产品,煤、焦、高附加值化工产品,煤气化、液化产品的综合发展格局。
二、自治区将神华集团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霍
林河煤业集团公司、呼伦贝尔煤炭集团大雁煤业公司、呼伦贝尔煤炭集团扎赉诺尔煤业公司、
呼伦贝尔煤炭集团宝日希勒煤业公司、伊敏华能东电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平庄煤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乌达矿业公司、神华集团海勃湾矿业公
司、鄂尔多斯汇能煤业投资有限公司、神华集团万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
团公司、内蒙古满世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庆华
集团公司、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公司、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神华蒙电能源有限责
任公司等20家企业作为区内煤炭行业的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自治区支持神华集团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伊敏
华能东电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煤炭集团公司、霍林河煤业集团公司、内蒙古伊泰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大型企业在东胜矿区、霍林河矿区、准格尔矿区、胜利矿区、白音花矿区、
呼伦贝尔地区建设成7 个5000 万吨级以上煤炭生产基地, 支持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公司及神华集团海勃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阿拉善盟、 乌海市建设2
个特种煤基地;支持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汇能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11户重点煤炭企业根据本企业可供开采的资源条件,努力建设成为1000 万吨级以上的大型
或特大型煤炭企业。2004年20个煤炭企业计划生产原煤15000万吨。占全区煤炭生产总量70%
以上。
三、要通过大型煤炭基地的开发建设,培育和造就一批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稳定煤炭供
应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自治区将在资源配置、铁路运输、电力供应等方面优先扶持区内
20户重点煤炭企业。20户重点煤炭企业可优先开发资源, 优先在铁路单独列户, 优先向国
家有关部门及金融企业上报和推荐项目。
四、鼓励区内20户重点煤炭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资金、人才、技术和设备优势, 主动
与电力、铁路等部门以及有资金实力的企业进行广泛的联合,以股份制形式共同参与大型煤
炭基地的开发建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20 户重点煤炭企业
在有条件的地方修建企业专用铁路线。
五、引导和扶持区内20 户重点煤炭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加快建立和完善归属
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支持区内重点煤炭企业上市融资,
增资扩股,施行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股权多元化改造,促进产权制度合理化。通过体制
创新并结合大型煤炭基地的开发建设,发展和壮大区内重点煤炭企业。
六、要坚持新基地开发建设与老矿区接续相结合的原则, 使老矿区逐步完成矿区转移。
自治区支持帮助矿区转移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通过实施兼并、破产、重组,以及三至五年内
由地方政府逐步接收企业办社会职能,实现主辅分离,突出主业,辅业民营,为国有重点煤
矿企业创造条件参与大型煤炭基地的开发建设。
七、自治区支持赤峰、通辽、呼伦贝尔三个地区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借助国家振兴东北
等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性机遇,努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积极融入振兴东
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格局,在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合作和开发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过程中加
快自身的发展。
八、鼓励区内20户重点煤炭企业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 最大程度地提高煤炭资源回收
率和相关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及保护水平,鼓励20户重点煤炭企业收购、 兼并中小煤矿实行
联合改造,实现规模生产和集约经营,逐步取代和淘汰小煤矿开采方式。对鄂尔多斯、呼伦
贝尔、锡林郭勒等富煤地区的整装煤田,原则上井工矿建设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 露天
矿建设规模不低于1000万吨/年。
九、自治区将煤制油项目列为扶持的重点,鄂尔多斯、锡林郭勒、通辽、呼伦贝尔等地
区要各规划煤制油项目基地。鼓励区内 20 户重点煤炭企业积极参与开发煤制油高新技术产
业化示范项目,支持区内重点煤炭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及大型企业联合开发、参股建设煤
制油项目,并支持企业尽快建立产业中试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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