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44:51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6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做出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以任何形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工作机制。
  第五条 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章 保密审查程序

  第六条 保密审查履行初审、复审和批准的程序。
  第七条 初审,重点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公开的内容,提出处理建议并说明理由。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提出不予公开的建议;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提出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的建议。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出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建议;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提出予以公开并将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的建议。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提出不予公开的建议。
  (四)依照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的,提出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议,未获批准的,提出暂时不予公开的建议。
  (五)属于公开范围的,提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及公开载体的建议。
  第八条 复审,重点对初审的程序和建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协调相关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确定事宜进行认定。
  (一)初审的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准确、全面。
  (二)初审的程序和建议是否合规。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提出申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建议;涉及业务工作的,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议。
  (四)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提出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建议。
  第九条 批准,由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对初审、复审的程序和建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的最终决定。批准人对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保密审查采取书面方式并予以保存。主要记载: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类别、载体的形式、生成日期;审查依据;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初审人、复审人、批准人的签名、日期;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向相关职能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时出具公文,说明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原因,并提供记载审查信息的载体和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受理部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期应提前告知,延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保密审查,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交由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机构以及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之一。各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同意公开的审批意见,网站内容保障责任单位报送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要有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通过报送系统报送的电子文本,也必须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一经报出即视为报送单位审查同意公开。网站管理部门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三章 公文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公文是行政机关在公文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主要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十四条 在公文产生过程中,草拟部门应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记录在发文机关提供的办理单上,拟公开的应注明公开方式;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公文审核部门认为草拟部门是否公开的意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商草拟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确定,需要删减涉密内容后公开的,审核部门应提出具体删减意见,由起草部门删减;协商不一致的,由审核部门提出意见,报审批机关负责人确定。
  第十五条 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公开。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将其是否公开的最终决定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十六条 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审查批准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要明确保密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加强对本机关、本系统尤其是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每年对本机关涉密政府信息进行复核,符合解密条件的依法解密,符合公开要求的予以公开。有关复核情况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组织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审查责任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本省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信息时,参照本办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14日印发的《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以下简称《规划》)在我市顺利实施,全面完成国务院和辽宁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项目建设和粮食增产任务,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属《规划》建设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的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均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中央、市、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联合投资建设。根据各区市县在全省规划中承担的粮食增产任务,按照钱粮挂钩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建设任务和投资。

第二章 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包括排灌沟渠、集雨蓄水设施,机井配套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防护林、积肥设施等;
  (二)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建设,包括农业科研体系、粮食作物国家制种基地、良种繁育基地、育秧大棚、工厂化育秧设施等,改善育种科研实验室条件、制种田基础设施条件以及配套种子检验、加工设施设备等;
  (三)县级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购置示范样机、测试、培训、监理等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病虫观测场、实验检测化验室、地力墒情监测点、储藏室等设施以及配套仪器设备,排灌实验设备设施等;
   (四)农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和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包括生态拦截工程、人工湿地、县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站及配套仪器设备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量大、建设期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为确保项目建设规范和安全,大连市成立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大连市有关事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市长担任,市农委、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审计局、监察局有关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设在市农委。
  各区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区市县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在区市县领导小组领导和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的协调下开展工作,为当地项目法人,负责制定和完善项目建设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对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竣工项目进行预验收;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粮食生产、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信息。各区市县粮食增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办公经费。
  第六条 市、区市县农业、发展改革、水利、财政等部门在本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职责分工,落实各自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采购、施工建设、实施进度及效果等,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时完成,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一)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总体规划布局、实施方案的编制等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总上报等。
  (二)农业部门负责田间工程项目、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等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及组织实施等。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编报和任务下达,项目可研、实施方案等的审批及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等。
  (四)水利部门配合农业、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规划、设计的编制,负责对田间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水利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五)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资金指标,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国土部门负责实施好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保证耕地占补平衡。
  (七)审计部门负责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审计。
  (八)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每年第四季度初,根据国家通知精神,依据《辽宁省新增45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实施规划(2009—2020年)》和上年度投资计划,由各区市县政府向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上报下年度本区市县的建议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草案),同时抄报大连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将区市县的建议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草案)上报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国家、省相关部门。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根据国家、省下达的投资计划,各区市县修改完善县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后,上报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同时抄报大连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经审核后予以批复。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要做到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建设一片、见效一片,避免建设任务和资金分散,不准将资金在各行业之间和各乡镇之间搞平均分配。必须和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符合相关规划。必须明确项目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和粮食增产目标等,建设地点要细化到乡镇、村,落实到地块,并与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国土部门确定的当年建设任务、建设地点等进行衔接,避免重复建设。为保证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统一规范、具有时效性,各区市县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实施方案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主要建设工程进行单项设计,并编制施工图。
  第九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各项目县必须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开工报告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实行月报制,由各区市县编报、大连市汇总后于当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均由公开招标产生。所委托的招标代理人必须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招标过程由该区市县项目领导小组指定当地有《招投标法》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进行监督。项目业主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农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职能作用,加强对工程施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施工单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终验、国家抽验。县级初验后,由各区市县上报请验报告,申请市级复验。根据复验情况,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向市项目领导小组和辽宁省提出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市级复验后申请省级终验。竣工验收由农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验收合格后按要求上报省有关部门。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问题;
  (五)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基础材料和统计报表是否完备,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 建成项目的管理。
  (一)档案管理。年度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各项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项目申报资料、审批资料、财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招投标资料、固定资产移交资料等要分门别类、规范整理,以备查验。
  (二)固定资产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交接和登记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田间工程尽可能移交至农民手中,服务体系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至相应的使用管理部门。基础设施项目要建立工程养护使用管理制度。每项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或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后期管理、养护制度,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各区市县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具体制定各项工程的建后管理制度。对建成项目,要形成项目建设成果表,标注项目建设位置图。大连市和各区市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建成项目数据库,对建成项目建档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以区市县为单位,细化到乡镇,并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完成各项前期工作、按程序报批后,向国家报送年度建设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中央投资补助占总投资的80%,中央补助投资为基本建设投资。为减轻县级财政负担,我市的20%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由市政府协调解决,超标准部分由项目区市县自行解决。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并从地方配套资金中支出。
  第十五条 市、区市县两级项目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本级农业、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章 项目建设试行标准

  第十六条 各项田间工程建设达到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项目区内土地平整,灌排、农机通行、农技服务等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田间渠系配套通畅,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齐备,水资源有效利用率明显提高,基本上形成旱能灌、涝能排的高产稳产粮田。
  第十七条 建成稳定的良种供应及检测体系,建立与所需良种相适应的繁育基地。项目区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商品化供种水平提高到85%以上。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完成《规划》确定的粮食增产任务。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粮食单产水平明显提高,粮食商品率、粮食人均占有量及农民收入有较大提高。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基础材料和统计报表完备,并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项目区市县依据本实施细则制订更加详细、符合当地实际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并报市农委、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按农业综合开发和国土资源部门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2〕104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2 年8 月28 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主体多元化和建设市场开放,积极引进一些具有实力的工程建设企业参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总承包是总承包企业受项目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建设管理模式(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适用于本级政府性投资在2 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 亿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且项目建设资金已经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融资计划并落实到位。

  符合上述条件拟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当由市有关部门提出采用实行总承包的建议,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第四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业主由市发改委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第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手续。

  (二)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活动。

  (四)负责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

  (五)负责申请项目的建设资金,并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六)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其他有关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由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七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其前期工作一般到初步设计及概算阶段,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方可进行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工作。如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批复后即开展招标工作的,其初步设计及概算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招标文件应由项目业主组织编制,并报市住建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业主应在报送招标文件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市发改委,并由市发改委商市住建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工程总承包合同由项目业主负责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并在合同签订30 日内报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为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法人,或市属国企中具备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等相应专业等级资质组成的联合体。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总承包企业对自身不具有单项工程相应专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

第十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以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投资估算(或下浮一定比例后)或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招标价格,最终工程总承包合同原则上实行概算包干。

  在合同履行期间,除招标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政府或项目业主对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改变引起的设计变更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外,其它因素不作总包价格调整。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履约担保制和工程监理制。总承包单位必须在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监理单位由项目业主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参与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根据实际工作进度计划,向市发改委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累计达到工程概算80%时停止拨付资金,剩余的建设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后支付,最后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履行职责产生的管理费参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 号)规定,以批准建安工程概算为计费基数计取,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由市发改委参照代建管理费拨付程序拨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 年,有效期过后自动失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