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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工商贸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46:24  浏览:96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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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工商贸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工商贸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09〕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河北、广东相继发生工商贸企业租用厂房坍塌事故。4月24日7时40分,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的金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屋顶发生坍塌事故,当时厂房内有48人作业,造成10人死亡、8人重伤、7人轻伤。4月30日14时15分,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的广州市增城新慧骏电脑绣花厂生产车间屋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以上两起事故中坍塌的厂房均为租赁的房屋。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工商贸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对厂房的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在注重生产安全的同时,切实加强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厂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各地要督促厂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的安全管理责任。出租人是保证出租厂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租的厂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建设工程安全的规定,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书面告知承租人涉及厂房安全的有关情况,提供能够证明厂房安全的文件、图纸和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不得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承租人在租用厂房前,应详细了解厂房的设计、施工、维修、改造等情况,确认厂房是否满足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要求并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破坏承租厂房的建筑结构。出租人或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加强对共租厂房安全的统一协调管理

  同一厂房、场所范围内有多家承租单位的,出租人应对厂房建筑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人员,加强对各承租人涉及厂房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方对厂房的安全管理责任。经有关部门批准,需对厂房进行维修改造的,出租人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所有承租人,并监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厂房的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出租人和承租人要把厂房建筑安全状况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责任分工,完善安全监测设备设施,逐幢检查、不留死角。检查情况要逐一登记,建立档案。特别要加大对老旧厂房的安全检查力度,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鉴定。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整改。经评估和鉴定,不能保证从业人员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出租人要加强对厂房隐患整改和维修改造的统一协调,确保每个承租人生产作业安全。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厂房建筑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出租人和承租人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厂房建筑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发现险情、避免危险、遇险逃生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制订和完善针对厂房坍塌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加大应急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资源调动等方面的工作制度,确保事故救援响应快速、应对科学、保障有力。

  五、加大对厂房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各地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年”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督促企业把厂房安全管理作为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把厂房结构安全情况、监控设施等作为排查治理重点,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要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当前,汛期即将来临。各地要督促工商贸企业针对汛期特点,做好厂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防范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厂房坍塌事故。同时,对已发生的厂房坍塌事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抓紧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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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已于10月10日胜利闭幕。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江泽民总书记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各级团组织要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带领广大青少年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的同时,充分发挥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

  一、充分认识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深刻总结了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科学分析了当前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明确提出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方针和重大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议》从国家命运的战略高度,对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青少年一代的关怀和殷切期望,对广大团干部是一个极大的鼓舞,也必将进一步调动起广大青少年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团组织要充分认识全会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全会的精神上来。

  二、认真学好全会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各级团组织要迅速行动起来,组织广大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文件,认真学习《决议》全文。要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帮助广大团员青年深刻认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使广大团员青年明确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方针和重大措施,认清自己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肩负的历史责任,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先学一步,为团员青年做出表率;要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深刻认识我们进行的精神文明建设,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精神文明建设,是继承发扬优良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的精神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坚定信念,进一步增强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投身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自觉性和使命感。

  三、紧密结合团的实际,努力把全会精神落到实处。

  各级团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六中全会精神同推动团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大力推进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和服务万村行动,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青年的健康成长服务。要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青年,用爱国主义团结凝聚青年,开展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和中共党史的教育,引导广大青年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中国的国情,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帮助他们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青年的政治追求和爱国热情引导到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艰苦创业的实践中来,为祖国富强、人民幸福奋发进取、敬业爱岗、建功立业。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手拉手、青年文明号等活动,是近年来共青团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有益探索和生动实践。各级团组织要按照《决议》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这些活动,不断扩大青少年的参与面,使之成为共青团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广大青少年投身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有效载体。要努力办好团属新闻出版事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青少年提供优秀的精神产品。要切实加强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增强青少年科技文化教育的物质依托。要贯彻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贵在落实”的工作要求,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共青团肩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各级团组织要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在建设高度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为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做出积极的贡献。


邢台市政府外债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政府外债管理办法

邢政[1996]26号 1996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用好政府外债贷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利用国外贷款的预决算编报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名义利用外债的所有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政府名义利用的外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作为债权债务代表人和由市财政局提供担保的各项目区和各项目单位所借的外债,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和政府国外贷款(以下简称政府外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外债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债权债务代表人。各级政府成立的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当地政府外债规划、审批、实施和偿还的管理工作。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设在财政局,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条 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计划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所申报的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经“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二)督促政府外债项目所需国内配套资金的落实。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外债贷款和配套资金铁使用。
  (四)办理项目的转贷协议,负责偿债准备金的建立和管理,制定还贷规划,具体督促债权债务的落实。
  (五)参与项目评标工作,按照项目贷款协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和督促项目实施。
  (六)负责宣传政府外债贷款有关业务知识;协助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配合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外政府贷款人员在我市进行的经济考察。
  第六条 政府外债要通过财政部门逐级签订转贷协议层层落实债权债务。属于市直单位的贷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直接与项目承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办理转贷事宜;属于县(市)区的贷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与项目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转贷事宜,县(市)区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或主管部门再办理转贷事宜。
第二章 政府外债贷款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七条 政府外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及报批工作,由计划、财政会同待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八条 政府外债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按以上程序办理:
  (一)各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文件,委托有资格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请本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项目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项目可研报告报同级计划、财政部门,由计划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可研报告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计划、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论证后的项目,提请“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经同意后,分别报上级计划、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报的政府外债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经济发展规划,且配套资金有保障,建设项目有条件,偿还贷款有能力。
第三章 政府外债的使用

  第十条 按政府外债贷款使用要求,应有相应的国内资金配套。配套资金由贷款单位或部门根据受益对象进行筹集,其筹资标准、金额经“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申核批准,“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来源:
  (一)单位自行筹集;
  (二)自有资金;
  (三)集体、群众集资或投工投劳、实物折款;
  (四)银行贷款;
  (五)本级财政可用机动财力;
  (六)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范围、工程内容、投资金额、建设标准等,均以所签转贷协议、项目协定和有关规定为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政府外债的报帐提款按国家及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培训和技术交流的费用,应由项目单位提前编制预算,报“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的实施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组织必须有财政、审计部门参与。项目竣工后,需经计划、财政、审计部门对标书、承包合同和验式报告等证明文件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年度财务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的所有外汇贷款,应本着“谁用汇、谁偿还、谁担风险”的原则管理。
第四章 政府外债的回收和偿还

  第十八条 政府外债本着“谁借谁还”的原则。凡属经营性项目,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有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贷款单位要制定具体可行的还贷计划,确保及时偿还贷款,贷款单位到期无力偿还时,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对非经营性社会效益项目,贷款首先由项目单位的业务收入偿还,项目单位无力偿还的由其主管部门的专项收入或专款偿还,项目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暂无力偿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垫支或偿还。到期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由财政部门从期专项收入、经费和专款或上下级结算中扣抵。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协议规定,及早做到好还贷计划,按照政府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将偿债准备金缴入财政部门的偿债准备金专户。
第五章 政府外债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的所有费用开支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使用统一的记帐凭证和账表。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应按时间向审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文件及资料。审计部门负责政府外债贷款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要求,对项目财务状竞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报请本级财政部门对结算项目投资进行审查。财政部门出具审查报告。
第六章 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政府外债项目的外事接待或国家、省有关部门人员的接待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外事部门负责,要严格按外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专家索取的资料,统一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所提供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中需要调整时,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的索赔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依据协议进行,并由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索赔收入要纳入偿债准备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的外汇业务和以外汇偿还政府外债的工作,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印发的《邢台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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