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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2:54:05  浏览:8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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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    





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豫政〔2007〕28号),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洛政〔2007〕1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实施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凡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1.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

2.围绕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制定国际或国家标准,并作为首家起草单位的;

3.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4.成功申报我市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

5.承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

6.被授于国家标准化示范单位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50万元;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围绕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新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产品标准,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并作为首家起草单位的,按发布标准数量,每个标准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3.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4.成功申报我市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单位,经国家批准后奖励10万元;

5.承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补贴)10万元;

6.被授于国家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单位,由获奖单位在获奖(或批准)当年向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经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差别化资金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洛政办〔2008〕117号)的规定,奖励(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对标准化工作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同一单位因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多项奖励条件的,只按最高奖励(补贴)标准给予奖励(补贴)。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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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报告
一九八二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为了适应政治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我国的户籍管理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近年来实行了居民身份证制度,进一步加强了户籍管理工作;管理手段亦有改进,有三百多个市县开始建立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输入了一亿多人口的基本
信息。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及时准确地向国家提供人口资料,有效地服务于社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户口登记管理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公民和一些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户籍法规的观念比较淡薄,不按规定
申报、登记户口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一些地方违反国家规定,不准超计划生育的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的现象屡禁不止,据调查资料推算,全国每年出生婴儿不申报户口的至少有三、四百万人;尤其是农村地区,由于户籍管理机构不健全,出生不申报、死亡或迁出不注销的情况更为严重;流动
人口大量增加,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的问题也十分突出。此外,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的限制和某些政策的制约,公民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即所谓的“人户分离”)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多年来形成的城乡均无户口的人员有增无减。这些问题不仅造成管理上的混乱,直接影响全
国人口统计的准确性,而且给即将进行的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之前,进行一次户口整顿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根据《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现就户口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这项工作时间紧、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户口整顿工作由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粮食、劳动、民政、
财政、宣传等部门要密切协作;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抽调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而又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按照统一部署,切实搞好户口整顿工作。
二、方法和步骤。户口整顿工作采取对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分别入户核对的方法进行。城镇的户口整顿要按户口登记内容逐人逐项核对无误,农村地区的户口整顿应将户口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主要内容核对无误。户口整顿的重点是查清不报或漏报和不按规定注销常住
户口的底数,以及外来暂住人口的底数。今年内各地可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试点和公安机关一九八九年人口统计年报核对户口工作,进行户口整顿试点。一九九0年一月在全国开展户口整顿,五月底以前全面检查验收完成整顿任务,并编制出普查区内各户户主姓名底册,作为普查登记
时的参考。户口整顿的验收采取抽样检查、逐级验收的办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把好质量关。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计真抓好户口整顿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并联系实际培训干部,使他们学习掌握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明确户口整顿的工作方法和步骤。
三、政策和原则。户口整顿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国登记条例》和有关户口政策规定,有关问题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对出生婴儿不申报户口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办事。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法规,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对于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未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以及早婚生育婴儿和非婚生育婴儿的,地方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予以批评教育以至行政处
罚和经济处罚。但对已出生的小孩,应按照国务院及公安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登记户口。
(二)对人户分离问题,由有关单位协助公安机关按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凡单位搬迁、职工调动,包括随迁家属,人已到外市县居住而户口尚未迁走的,应由主管单位负责动员,将户口和粮食关系迁至常住地。在本市县范围内,住址变动户口尚未迁移造成人户分离的,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动员他们将户口迁到现住地。
(三)对居住在市镇的无户口(即常住户口待定)人员,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符合在市镇落户的,应有步骤地予以解决;不符合在市镇落户的,应由有关部门尽量动员他们返乡,农村要妥善安置、恢复户口,所生子女准予随母落户。对居住在水上零散船只的无户口人员,
原则上应动员他们返回原常住地落户,无返回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符合落户条件的,可以在现住地申报落户。对于流入到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农村定居的,或已成为矿区、林区职工的无户口人员,一般不要再遣返,流入地与流出地联系协商后,可就地准予落户。
对暂时无法解决落户问题的无户口人员,不论其居住在哪里,现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均应造册登记,待人口普查登记结束后再解决其落户问题,并按照规定申领临时身份证。

(四)对于暂住人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对于从事建筑施工的暂住人口,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的人员和上访人员,应及时动员回去;对外来乞讨人员和精神病人,民政
部门要及时遣返。通过户口整顿,应切实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五)对重户重口、漏户漏口和各种登记项目差错,要通过户口整顿切实解决。对于死亡、迁出和参军、出国等未注销户口的以及出生、迁入、复员、回国等未登记户口的,都要核对清楚,该注销的注销,该登记的登记。对于要求更改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婚姻状况、职业、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内容已经发生变化的,依据有关凭证及时予以变更。
四、经费。户口整顿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由各地统筹安排。经费可由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支配或由公安机关直接支配,无论哪一种开支形式,都必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并保证专款专用,切实用在户口整顿和加强户口管理的建设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
和监督。
五、宣传。户口整顿涉及千家万户,宣传工作十分重要。各地要根据户口整顿宣传提纲,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宣传形式,结合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户口整顿的意义和必要性。要认真宣传解释有关户口政策,进行深入的动员,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受到一次户口法
规和人口政策的教育,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通过户口整顿,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户口登记制度和户籍管理机构,加强人口统计工作。已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应逐步接管户口;未设派出所的,要指定人员分别专管或兼管乡、村两级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大中城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基本
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便随时为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准确的人口统计资料。同时,要促进居民身份证的颁发、使用工作。对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应及时补发证件,提高领证率。此外,户口整顿工作要同当前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地结合起来。
各地对这次户口整顿的组织领导、队伍培训、宣传动员、调查整顿、改进和加强业务建设等项工作的经验、成果以及教训,要认真总结,及时向国务院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公安部报告。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



1989年12月8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为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也为今后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创造条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下同)工作人员;
(二)任职单位变动的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现任职机关的本年度考核,其在原任职单位的情况,由原任职单位向现任职机关提供;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病、事假等不能履行公务六个月以上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参加考核,由本单位自行确定。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工作人员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策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
能,主要指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业务、知识、技术、学识水平和能力。
勤,主要指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勤、工作态度和服务精神。
绩,主要指机关工作人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效益。
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以岗位职责和确定各项目标任务所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为考核标准,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以及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一)平时考核。建立被考核人工作记实制度,被考核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应当有明确记载。主管领导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作出评鉴和记录,并负责抽查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实。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是考核的主要形式,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以平时考核为主要依据。
(三)定性考核。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采取综合评议的方法,评定等次。
(四)定量考核。通过定量分析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的若干要素进行测评。
(五)领导考核。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行政首长负责的考核制,由行政首长担任主考人。
(六)群众评议。考核时主考人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进行年度考核时,要进行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
四、主考人。
考核办事员、科员、正副主任科员(含处下属的科长、副科长)和不担任实职的处级人员,由所在处(室)的处长(主任)或者由处长(主任)委托副处长(副主任)担任主考人;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由所在厅(办、委、局)的厅长(主任、局长)或者由厅长(主任、局
长)委托分管副厅长(副主任、副局长)担任主考人。
五、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组织被考核人学习有关文件、材料,明确考核的方法、步骤和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准备。
(二)撰写工作总结。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要求,依据平时记实,将本年度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工作总结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除总结自己分管工作外,还要总结所在处(室)的整体工作情况
以及自己在其中的作用。同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
(三)报告工作。被考核人将工作总结呈送主考人,主考人可以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请被考核人报告工作,或者在适当范围内传阅。
(四)民主评议。主考人采取个别谈话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对被考核人的评议。对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进行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的范围,由主考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主考人评鉴。主考人根据平时对被考核人的考核记录和被考核人的工作总结以及群众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评鉴意见,记入被考核人的《考核表》中。
(六)审核。考核小组对主考人的意见进行审核,确定对被考核人的评鉴等次,并在《考核表》中填写结论性评语,加盖单位公章或由部门首长签名。
(七)反馈。主考人将考核意见和评鉴结果同被考核人见面,指出其工作中的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被考核人在《考核表》中签署意见。
(八)申诉。被考核人对评鉴意见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考核小组接到申诉后,要认真复核。如仍有异议,可以向省人事劳动厅提出申诉。
(九)总结。各部门、各单位在考核结束后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总结考核工作,公布考核结果。同时,写出考核工作报告,报省人事劳动厅。
六、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评为优秀者一般不超过被考核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每个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机关的规章制度,工作勤奋,业务熟悉,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完成工作任务出色,在开创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做出显著贡献。
称职: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工作,业务能力较强,完成任务较好,在开创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取得一定成绩。
基本称职: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令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能力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策水平较低,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由于各单位情况不同,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可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和任务,制订出具体等次标准。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束后,按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提供给人事管理部门,《考核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考核等次按有关规定作为对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职务升降、工作调整、培训的重要依据。其中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具有晋职资格;评定为优秀的,工作需要时应优先晋职;
评定为不称职的,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调整、培训或者降职。新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转正的依据;机关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八、考核纪律。
各单位主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核规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在考核过程中不得敷衍了事,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必须严肃处理。
九、考核机构。
省人民政府直属各厅(委、办、局)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由正副厅长(主任、局长),机关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人事管理人员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组长由各厅(委、办、局)主要领导担任。各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是考核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考核工作的具体事
务。
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定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
(四)受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
十、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十一、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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