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政府债务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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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政府债务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政府债务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荆州市政府债务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王祥喜
二○○九年二月六日
荆州市政府债务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偿还政府债务,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转贷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政府债务还贷准备金,用于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市财政局作为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具体负责本市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依法担保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及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还贷准备金,是指市政府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债务而筹集、运用、存储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市政府还贷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部分资金。
(二)按部门预算标准安排各单位基本支出后,从单位非税收入中统筹一部分(有法定专门用途或政府安排有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不予统筹)。
1、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按30%统筹。
2、其他单位按20%统筹(对从事义务教育和幼儿教育的学校、医院、福利院不予统筹)。 (三)从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中统筹一部分。
(四)还贷准备金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来源。
第六条 还贷准备金的金额至少应当满足未来一年内到期债务的周转垫付需要。
第七条 还贷准备金应当专项用于市政府债务的还本及付息。
第八条 还贷准备金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还贷准备金。
第九条 在不影响还款垫付能力的前提下,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使用还贷准备金核销或减免因政策变动等特殊因素而无法收回的贷款债务。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确保还贷准备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银行存款或者投资国债等措施实现其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还贷准备金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依法管理和使用还贷准备金,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3〕70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建设有序推进,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市)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及其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方面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 考核奖惩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
采取平时检查与年度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其他工作完成情况等,总分值为100分,具体内容及各项分值详见各单位目标责任书。
对非目标责任单位的市直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考核内容,参照市直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责任书内容,主要考核该单位:是否有干部职工参与、支持或变相支持违法建设、单位办公区域及职工住宅区域有无违法建设、该单位支持配合打击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对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采取平时抽查、年度综合检查,然后进行综合评比打分。
(二)对市直非目标责任单位,主要由市整治办根据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和抽查的情况进行评分。
第六条 奖励与处罚
将各单位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方面的考核得分纳入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各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考核得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中占2分。对目标责任单位,根据目标责任书内容考核得分按比例换算;对市直非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整治办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直接打分。统一汇总后,对需要扣分的单位将名单提供给市目标考核办公室扣分。
(一) 奖励
对目标责任单位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按照目标责任书内容考核,经综合评分,得分在90分以上(包括90分)的,评为优秀;综合得分在70分—89分的,评为合格;得分在69分以下的(包括69分),评为不合格。
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同时,此荣誉作为对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先进评比、晋级晋职、年度考核奖励等次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对获得“合格”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不奖不罚,进行书面通报。
(二) 处罚
凡是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和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非目标责任单位以外的其他市直单位,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作降级、降职、免职等处理;同时,取消该单位在该年度的评先、评优等评选资格和奖励。
对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中有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参与违法建设、支持或变相支持违法建设、导致违法建设泛滥等违反党纪政纪的相关责任人员,由纪委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由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具体的相关考核工作由市整治办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物价局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1988年9月22日,国家物价局
为了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正确掌握政策,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若干政策界限。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以下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越权制定、调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
(二)对同一产品,地方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外两种价格,调出部分高于省内价格的;
(三)地方、部门擅自以各种名目价外加价集资的。
二、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企业可自行定价,或购销双方协商议价,以下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使用国家平价原材料生产国家计划内(含指导性计划)产品,不执行国家定价;或者使用议价原材料生产国家计划内产品,超过国家批准的价格(含浮动价格)的;
(二)将国家计划内产品擅自转为计划外高价销售;以及高价倒卖原材料和其他商品的;
(三)将轻纺工业主要原材料和紧俏消费品,违反规定搞超产加价销售,或擅自将其价格向上浮动的;
(四)以“联营投资”、购方“返利”等形式搞产品价外加价、变相提价的;
(五)违反规定,以优质加价为名,擅自提高国家定价的;
(六)企业将重要生产资料、紧俏消费品卖给下属劳动服务公司或非经营等单位,再由其高价出售,交通运输单位将申请车皮、销售客票等正常业务转交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或个人搞加价或加收费用经营的;
(七)企业之间或行业组织对实行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产品,串通商定垄断价格的;
(八)擅自降低定价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变相提价,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
(九)对放开价格的重要产品,不执行规定的提价申报制度或超过国家规定最高限价的。
三、在商品流通中,任何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正确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作价原则、作价办法。以下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规定的(包括各种差率或费率等);
(二)违反国家规定,抬级抬价抢购粮食、棉花、烤烟、蚕茧等重要农副产品的;
(三)各类公司等经济组织之间,就地转手加价倒卖重要生产资料(不论计划内外)和紧俏消费品,或加价倒卖提货单,抬高价格的;
(四)物资经营单位擅自将平价物资转为高价销售,或借计划内外品种串换名义牟利,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最高限价销售计划外产品的;
(五)产地或调出地经营单位擅自将国家定价的紧俏消费品加价上浮向外地调拨的;
(六)将当地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倒卖给外地,再买回来加价出售,或将当地产品以“联营返销”或“出口返销”名义,再加价出售的;
(七)商业经营单位将规定平价供应的商品按议价销售;或以零售牌价或高于零售牌价购进国家定价商品再加价销售的;
(八)放开价格的重要商品,不执行规定的作价办法或提价申报制度,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最高限价的。
四、对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重要的收费项目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以下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无收费许可证而自立名目,乱收费用的;
(二)越权制定或不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的;
五、检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在这次大检查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供应业务和紧俏耐用消费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36号、37号文件规定,切实加以清理整顿。将其上述经营项目予以注销;对未经批准的各种行政性公司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经营条件的经济组织,应即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本规定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