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3:12:24  浏览:8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8〕4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经2008年1月14日(2008年第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或个人的社会科学成果,或者为解决本市实际问题而由市外集体或个人所完成的社会科学成果,包括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方面的成果,研究内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均可申报参加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

第三条 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鄂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奖。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社会科学特别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设立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市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市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具体选任办法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确定。成立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方案和评审人员资格的审查及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五)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原则;

(六)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七条 申报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要具有学术价值和创造性,对学科建设有一定的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作用;

(二)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或被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纳;

(三)依法享有著作权;

(四)属于本届评奖年度范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

(四)市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参加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科学各类学会的会员向其所在学会申报;

(二)各区及以下社会科学工作者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市评审委员会申报。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益行为的;

(二)冒名、伪托申报的;

(三)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以不良方式影响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的。

第十一条 凡已在高于或相当市级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评奖活动。

第十二条 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审分初评、复评和终审。具体评审工作按评审方案实施。

第十三条 评选的每个程序都应当按照差额筛选、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者获选的方式进行。终审评出的获奖成果必须获得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

第十四条 经评选的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在批准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向市评审委员会投诉,并由市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授奖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五条 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必须主动回避。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市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决定。

第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委机关各部门:

  《国家民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已经委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国家民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民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能,保障工作用车的公平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机关公务用车是指机关用于公务活动的各类汽车。按照干部级别和人员编制等,分为专车、相对固定用车、保证公务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部长级干部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干部相对固定用车;专职委员等保证工作用车;司局级及以下干部使用一般公务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由财务司和机关服务局共同管理。财务司负责公务用车配置、登记、报废、经费核拨等,行使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机关服务局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运行、驾驶员管理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机关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占用与本部门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车辆;非机关公务车辆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机关财务报销。

  第五条 财务司、机关服务局根据人事司提供的机关各部门实有人数,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核定各部门年度基本用车公里数额度。各部门根据核定额度使用机关公务用车。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开展专项工作、召开会议等,原则上使用机关公务用车。如机关公务用车不足,可租用社会车辆。

  第七条 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时,须提前向机关服务局提出用车要求,机关服务局按各部门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统一调度车辆。优先保障司局级干部工作用车,特别要保障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用车。

  第八条 车辆使用人和驾驶员按当次行驶的公里数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单。第一联由驾驶员交机关服务局,第二联由车辆使用人交本部门综合处留存。机关服务局定期汇总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经用车部门审签后到财务司结算。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出,如遇机关服务局车辆紧缺无法调派,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可乘坐出租汽车。出租车费用审核报销办法由财务司另行规定。

  第十条 接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委属院校等来委要客,接待单位应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厅批准后通知机关服务局派车,机关服务局定期与办公厅核对公里数后到财务司结算,费用从接待经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 机关服务局要加强公务用车运行管理,制订内部管理办法,未经批准,严禁将公务用车租借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使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机关。委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巢湖市计划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巢湖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巢湖市计划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组通字[2008]26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经市委负责同志同意,现将《巢湖市计划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巢湖市委组织部
2008年8月7日

巢湖市计划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市直营以下军转干部安置考核考试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当年从部队转业、符合我市市直安置条件的,担任团职职务(含文职人员)的干部。

  正团职以上职务人员只进行考核;副团职职务人员实行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

  到县区安置的团职军转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核

  考核主要是依据军转干部的档案,按照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的军龄长短、工作表现、能力素质、贡献大小等因素,采取“量化打分”办法进行。

  (1)军龄分

  以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时间计算,军龄每满一年为2分。

  入伍时间以应征入伍所在地人武部批准时间、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记载的时间为准。转业截止时间以部队移交档案的最后时间为限(当年的3月底)。

  从地方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以上院校毕业入伍的,在大专院校学习期间每满1学年为1分。

  (2)职务分

  按转业时职务不同,职务分设定为:副团职12分,正团职14分(担任正团级单位行政主管〈含曾担任正团级单位行政主管后调整担任师级以上单位部门正团职负责人〉两年以上的另加2分)。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按移交档案时的行政职务计分。

  1、军转干部的任职时间以本人档案中的任免机关批准日期为准(不含代理职务)。

  2、转业时任职满三年的加1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军转干部任职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底。

  3、因犯错误免职、降职的,以免职、降职以后的职务计算。

  (3)学历分

  军转干部取得中专学历1分,大专学历3分,双大专学历4分,大学本科学历5分,研究生(含双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的7分,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的10分,博士学位20分。具有两个以上学历的,以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计分。所获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学历。

  (4)奖励分

  1、立功。立三等功首次加5分,此后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立二等功首次加10分,此后每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15分;立一等功首次加15分,此后每次加10分。战功以三倍分计算。

  2、荣誉称号。大军区或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一次加20分;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一次加30分。

  3、特定表彰。参加抗洪抢险、抗震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受省军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等一次加5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部队其他表彰的“先进个人”、“积极分子”、“嘉奖”等不予计算。

  4、科技成果奖。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且获奖位次为前八位的,每次加30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且获奖位次为前六位的,每次加20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多次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且获奖位次为前五位的,每次加10分。

  5、特殊工作环境。在部队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每满1年加0.5分,最高不超过5分。参战加10分。

  以上加分均以档案中记载的记功、荣誉称号呈报表、参战登记表、本人提供的原始证书、证章和边远艰苦地区证明为依据。因同一事迹获不同档次奖励的按最高档次加分,不因同一事迹获得不同档次累计计分。

  边、海、飞、舰、艰苦地区按国发[1989]14号和国发[2001]14号文件确定的范围执行。

  (5)惩戒分

  1、军纪处分。警告一次减5分,严重警告一次减7分,记过一次减9分,记大过一次减12分,降职(衔、级)一次减16分,撤职一次减20分。

  2、党纪处分。警告一次减5分,严重警告一次减7分,撤销党内职务减9分,留党察看一年减12分,留党察看二年减16分,开除党籍减20分。

  减分以档案中记载的处分决定、有关文字记载为依据,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减分。

  三、考试

  考试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与营以下军转干部考试同时进行。

  1、考试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常识,省情、时政、写作以及军队条令等。

  2、考试方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法。

  四、考核考试计分合成

  考核分和考试分单独计算,综合相加。副团职军转干部考核分占70%,考试分占30%。两项合并计算出每位军转干部的总分。总分作为军转干部安置选岗的依据。

  五、安置程序

  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军转安置工作实行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过程、安置结果四公开。

  1、审查档案,确定每名军转干部考核分。

  2、组织笔试。

  3、将考核考试分按比例合成。

  4、公布每名军转干部考核和考试分。

  5、对正团职军转干部,由组织部根据当年度市里干部配备的现状和军转干部的具体情况,提出拟安置岗位,经市委同意后,由军转干部根据考核打分情况按从高分到低分(分值相同的以任职时间先后确定;任职时间相同的,以入伍时间先后确定)的顺序,依次选择岗位,报市委常委会批准。

  对副团职军转干部,公布当年的计划安置单位,由每名干部根据考核考试打分情况按从高分到低分(分值相同的以任职时间先后确定;任职时间相同的,以入伍时间先后确定)的顺序,依次选择单位。

  六、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