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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销售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57:20  浏览:9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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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销售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停止销售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电[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监督抽检中,发现产品名称标示为“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的保健食品(标示的出品/生产企业:广州万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010/08/09、100809;标示的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80650号)经检测,违禁物质“西布曲明”、“酚酞”呈阳性。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等成分的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停止销售上述批次的保健食品。

  二、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标示为“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的保健食品相关企业和产品的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监督检查情况。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市场上减肥类保健功能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发现存在违法添加药物等行为的,一律下架暂停销售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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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4年8月13日 建房字第493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是一部重要的国
家法律,是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房地产法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
交易和权属登记管理等主要管理环节确定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规定,内容十分丰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地方政府
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行政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房地产管理机构改革。各地要按
照房地产法和国务院国发〔1992〕61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
“三定”方案,建立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健全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从组织上保
障房地产法的贯彻实施。同时,要按照房地产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房地产统一管理的客观需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抓紧理顺房地产管理体
制,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以适应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积极参与、认真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管理工作。各级城市规划、
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房地产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积极参与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管理工作,以纠正前
一阶段一些地区脱离市场需求和开发能力,违背城市规划,盲目出让土地的混乱状
态。出让土地必须按建设用地计划和批准的年度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实
施总量控制,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必须有明确的开发期限和进度要求,要有基础设
施配套建设的条件,并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因此,对于拟出让的土
地,城市规划部门要审查其选址和布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规划设计条件是否符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建设主管部门要审查其是否有明确的开发项目,是否
具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审查其是否落实了拆迁安置房源和
妥善的拆迁安置方案,以及地块上的房屋产权是否已界定清楚。对不符合上述条件
出让的或擅自出让的,均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强行建设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产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体系。
房地产法第五章确立了我国房地产权属管理的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第二款规
定,房地产权属的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发放,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地
产管理部门。因此,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巩固原有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
基础上,严肃制止和纠正目前个别地区非房地产行政主管机构滥发房屋所有权证的
不正常现象。对非法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公告宣布作废,限期到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准许登记,发给建设部统一
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抓好房地产转让工作。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
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建设,并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工
作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采取措施,严厉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的违法活动,开拓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新局面。
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转让管理。凡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七类房地产,以及
不符合第三十八条所列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手续,产权
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要严格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
已出让土地的开发管理,抑制土地投机。对于囤积土地、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实际开
发的,以及靠炒卖房地产哄抬地价、房价而获取暴利的,要依法坚决制止,严肃查
处。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按国务院国发〔1992〕61号文件的规定,
经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房地产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规定
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需办理出让手续,变划拨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土地
使用权,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另一种是不改变原有划拨土地的性质,对转让
方征收土地收益。各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对于准许转让并认为应办理出让的,
按房地产法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币决定不办理土
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按房地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9
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规定,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
收取土地收益金上缴国家,或按规定作其他处理。
凡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的,必须按房地产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先到当地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和申请变更登记,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
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的,
其房地产转让或变更一律无效。
五、加强房地产估价和价格管理工作。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照房地产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人力物力,积极做好房地产估价和价格管理工作。开展有关
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的调查与测算,并按照国务院即将规定的具体办法,做好定
期确定和发布工作。
房地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该规定由原来
实行的国家定价审批,转为交易双方自愿成交定价。各地要尽快完善房地产转让过
程中成交价的申报、审查、核实和登记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
六、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
按照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尽快建立起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和许可制度,加强
监督和检查。凡未取得许可证明预售房屋的,要按房地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七、抓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对住宅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
租赁作了不同的规定,各地要及时制定不同的租金政策,加强对房屋租赁的分类管
理;要按房地产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
度,严格规定出租房屋的条件,监督租赁契约的制定和履行,凡是不适宜租赁的房
屋应不予以登记,以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
同时,应切实做好在房屋租赁登记过程中征收土地收益金的工作。
八、积极开展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与金融部门密切配
合,尽快建立房地产抵押制度,推动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开展。加强房地产抵押评估
和他项权利登记管理,并做好房地产抵押物的拍卖管理工作。除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的单纯抵押外,凡房地产的抵押必须是房屋连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
权一起抵押,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九、加强房地产中介人员资格管理。房地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
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设部、人事部是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的
主管部门,凡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的取得,必须按建设部、人事部的有关文件
精神执行,其他任何部门的自行规定一律无效。各地还应按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严格规范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从业标准,建立考试制度,经考试合
格的方能准予从事经纪等中介业务。
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开发企业备案制度。为了适应市场经
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房地产法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实行直接
登记制,登记的具体条件,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请国务院发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房地产法的规定,在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
到县以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凡在一个月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城市
规划、建设和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项目开工建设、商品房预售等
各项手续。建设部门应及时与工商部门沟通已登记企业的备案情况,对未及时备案
的企业予以必要的处分。
对办理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部门应加强行业管理,根据企业的资金、
资质等级、人员等条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等级管理,并颁发相应证书。应加强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级企
业承担相应开发任务的标准,逐步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制度。
要切实保护开发企业的经营权,严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摊派。要清理没有法
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对违反房地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一、加强对房地产出让、转让收益的管理。各地主管部门要按照房地产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尽快落实具体措施,保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真正用于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十二、依法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发展住宅建设。各地建设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要
结合“安居工程”和住房解危解困,按照房地产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
调有关部门制定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并扶持居民住宅建设。
十三、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房地产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建立公开办事制度,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发现上述情况的,
要按照房地产法第七十条规定严肃处理。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二〔2006〕108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评估分级的基础上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分级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特组织制订了《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全面稳步推进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小企业实施分级监管,逐步建立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依法监管。在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结果为A、B、C、D级的小企业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监督检查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促进小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的落实,促进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构建小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
  二、分级依据
  按照《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对生产类、建筑类和经营类小企业,经调查摸底、建立档案、企业自评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复评,分别评定为安全生产A、B、C、D级,并以公告、文件、授牌等形式予以公布。
  三、检查周期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对A级小企业组织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2.对B级小企业组织定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对C级小企业组织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对D级小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个月不少于一次。
  四、监管措施
  1.对小企业发生事故情况、各类检查以及整改复查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并归入小企业安全状况信息档案。
  2.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或者问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对C、D级小企业要落实专人督促整改,引导有条件的小企业聘请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和咨询服务,促进小企业逐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对证照不全、非法生产经营、问题严重经多次督促整改无效或拒绝整改的D级小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实施其他行政处罚,必要时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5.对新设立或者迁入的小企业,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分级,纳入监管范围。
  6.对从事高危行业(建筑施工、危险物品)和危险性较大行业(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等)的小企业,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五、升、降级管理
  1.B、C级小企业,经整改一年后可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升级申请,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规定组织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评估,符合相应条件的,B级可升为A级,C级可升为B级;D级小企业整改完成后,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的,也可以予以升级。
  2.A、B、C级小企业,一旦发现管理水平下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整改不力的,予以降级处理,即:A级降为B级,B级降为C级、C级降为D级。
  3.A、B级小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降为C级;一年后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升为B级;两年后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升为A级。
  4.实行A级监管连续满三年且自律管理意识较强的小企业可免予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
  六、工作机制
  1.各区县应当建立健全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网络,落实各级监管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有条件的可在村(居)委会设立安全生产信息员,协助收集信息及上报。
  2.对本区域内的小企业可实行分级重点监管,即高危行业和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小企业,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日常监管;其他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落实人员或组织人员开展日常监管。
  3.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或者问题的,应当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或由受委托的安监分队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及时上报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小企业监管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总结、分析和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同时,要主动指导乡镇、街道制定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年度工作目标。
  七、信息维护
  1.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本区域小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档案,及时根据变化情况做好信息维护。对新设立或者迁入的小企业,应当在三个月内建立安全生产状况信息档案。
  2.小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档案应当记录以下信息:①企业基本信息及其关闭、变更、迁出或注销等情况;②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以及升降级情况;③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情况;⑤受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奖惩情况。
  3.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区域内小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及时掌握动态信息。
  八、监督与抽查
  1.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每季度末将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详细信息数据汇总一次,于次月15日前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2.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每年组织对各区县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各区县。
  3.应当属于监管和评估范围而未进行评估分级的小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作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其他
  1.对开发区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参照执行。
  2.各区县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并实施。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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