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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07:08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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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5月9日 甘政办发〔1986〕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国务院国办发〔1985〕71号文件提出的“建材工业要从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的要求,参照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建材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建材工业的职能部门;各地建材主管部门是各地区建材工业的职能部门,它们对全省和各地区的建筑材料、非金属矿、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工业,代表各级政府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从方针政策、法规条例、规划计划、技术进步、人才开发、物资流通、职工培训、质量监督、信息传递以及进口贸易等方面,在各有关部门分级归口管理的基础上,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省建材工业实施宏观上的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和指导。

第二章 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材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国家建材局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根据本省建材工业的实际,制定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质量标准,技术经济效益指标等。


  第五条 根据国家建材局和本省的战略发展规划,结合行业布局要求,制定全省建材工业的长远战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内外建材工业发展规划和经济关系。


  第六条 编制全省建材工业的重点建设、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主要建材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及科技发展计划。统筹协调全省建材科研项目和全行业的技术引进工作。


  第七条 监督企业贯彻国家标准、部标准,根据管理权限,参与草拟修订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技术标准。制定建材产品的省级标准,审核企业标准。负责省优产品的申报。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省建材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约能源等管理规程,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进行检测和监督。


  第九条 积极组织和推动信息工作的开展。组织市场调查和预测,汇集、整理有关资料,定期向有关单位和企业发布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


  第十条 编制全行业智力开发、人才引进和各类建材学校的发展规划,组织培训各类干部和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负责督促检查企业的全员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工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结合的原则,开展对外联系和经济活动工作,管理本行业的对外技术经济交流和劳动合作。


  第十二条 组织有关部门,为企业技措、基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地质和设计服务。


  第十三条 负责本行业的科技发展工作。对科技成果转让。技术课题攻关以及新技术的消化,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组织推广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经验,总结、表彰先进。


  第十五条 疏通建材行业的物资流通渠道,使其由单渠道、多环节的体制逐步向多渠道、少环节的体制转变。


  第十六条 参与制订省内建材工业企业生产定额标准、产品价格。对有关产品税率调整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遵照中央关于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配合城乡集体企业管理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行业管理的权限





  第十八条 开办新的建材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前,必须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限额,报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核。固定资产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由省建材主管部门审核,投资在五十至一百万元的,由地市建材主管部门审核,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县建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新上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须按审批权限及投资限额规定,经省建材局或地方建材主管部门参与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立项。


  第二十条 建材技术和设备的引进,须经上级主管局审议同意,方可上报国家归口部门及省外经部门,办理引进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监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搞好全省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全省建材工业的产值、产量、技术经济指标和财务指标等统计资料,并按固定资产折旧法,协助有关部门制订省内建材工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在省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参与审核、发放全省建材行业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对全省建材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和控制。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实行通报、责令限期整顿。对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乃至重大事故的企业,有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吊销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权力。

第四章 实施行业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为有效地进行行业管理,发展地方建材工业,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凡没有设立建材专管部门的地、州、市以及县区政府,应尽快设立建材行业管理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此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贯彻“大家办建材”的方针和“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通过集资、联营、产品扩散、横向联合等方式引导投资者由独家、小型、分散向集资兴建大中型、先进的建材企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科研、设计、情报、信息、教育、质量检测、监督和供应等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条例,鼓励其搞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现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企业的骨干作用,组织企业间开展横向联系,进行技术协作,互相促进,不断增强企业活力,逐步形成以企业群体,集团为依托的各种不同形式的专业化一条龙生产经营联合体。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测网,建立市场预测和信息反馈网络。定期开展本行业的经济活动分析。


  第二十九条 组织行业协会,并指导支持其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协调、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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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0]5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印发黑河市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省、市直各单位:
《黑河市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9日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宣传和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医改办反映。


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



黑河市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黑河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黑市政字[1999]7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黑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黑河市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工作。

第二章 实施对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黑河市区内(不含爱辉区及所属单位,下同)下列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私营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中方退休人员;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中、省直各单位;
5、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一年以上人员;
6、乡镇企业。
第四条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从2000年1月1日起首先在市区内原公费医疗人员范围内实行。乡镇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暂不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对象。其他适用对象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问题,先行试点后稳步推开。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号)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职工,从欠费之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交后方可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医。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 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今后随着我市经济发展, 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由市财政每月初统一缴纳;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单位缴费,每月初由开户银行代扣代缴或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缴费由各单位在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 职工个人月工资高于全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低于全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全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缴纳。
第十条 对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一年以上人员,以全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业主本人按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从业人员的单位缴费由业主缴纳,个人缴费由从业人员缴纳。
第十一条 企业撤销、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企业破产清算时,应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退休人员缴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当年筹集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部分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存入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按不低于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免征各种税费。
第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依法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市财政解决,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六条 市劳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监控;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构成:
1、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单位缴费的30 %按不同比例计入个人帐户。计入比例根据参保职工年龄不同分别确定为:45岁以下(含45岁)人员按缴费基数的0.8 %计入,45岁以上人员按缴费基数的0.9%计入, 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的3.1%计入;
3、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利息收入。
第十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和其它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资金用尽后,再发生医疗费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本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第二十一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时,须持有关调动证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转移手续。职工在统筹区内调动工作,需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变更手续。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变更手续,将原个人帐户余额并入新的个人帐户,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职工死亡时由参保单位持相关证明(件)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当年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帐户资金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使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按照黑河市内退休人员住院规定报销。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单位缴费扣除记入个人帐户部分,余额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报销规定的住院费用、紧急抢救费用和门诊癌症化疗、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尿毒症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住院期间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单项费用在100元以上)。
第二十五条 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管理。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低起付标准制度。最低起付标准按黑河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确定,暂定为500元。 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最低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如下表:
医疗费 起付标准金额(元) 501元-5000元 5001元-10000元 100001元-20000元
年龄段
45岁以下 500 33 31 25
46岁以上 500 31 29 23
退休 500 29 27 20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按12个月计算)多次住院, 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最低降至200元。
第二十七条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制度。最高支付限额按黑河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 倍确定,暂定为2万元。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超过部分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单项费用在100元以上)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部分由个人帐户支付;住院部分个人先自付30%,然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二十九条 转诊、转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

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条 实行凭职工医疗保险专用卡结算医疗费用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职工门诊治疗及在定点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结算;超出个人帐户资金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实行预付和后付结合的方式。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管理、病种结算、总量控制、超额分担"的办法结算,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等)的合理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十三条 参加大病救助统筹人员的大、重病医疗费用,从大病救助基金支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结算。

第七章 有关人员医疗待遇
第三十四条 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市财政供养范围的资金按标准单独安排,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审核报销。不在财政供养范围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医疗费。具体管理法由市财政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确定。
第三十五条 老红军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调剂解决。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按原规定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十九条 黑河市政府驻外各办事机构(黑河市政府驻哈办、驻京办、驻大连办、驻上海办)可参加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加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驻外办事机构,每年初须一次性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发给个人使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在年终持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黑河市区内参保职工人均住院费用报销。

第八章 基本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制度。市劳动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资格证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具备资格证书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第四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医疗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定并向参保人员发放《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职工医疗保险专用卡》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参保人员须持以上证件方可到任何一所指定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就诊、购药。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挂号、就诊、划价、结算、取药及住院全程管理和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三条 参保职工住院期间,遇定点医院没有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药品的情况,经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科批准,可凭定点医院复写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四十四条 参保职工需住院或办理家庭病床时,持医疗保险诊室出具的入院通知单,经医疗保险科主任审核登记,主管业务副院长签字,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参保职工就诊实行定点医院首诊负责制。定点医院一经收诊,必须对患者医疗全程负责。对推诿患者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生和医院,要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转诊转院审批制度。对于确需转外地上级医院就诊治疗的按《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及家庭病床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加强管理。
定点医院年度转院率控制在10% 以内, 超出部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承担60%。
第四十七条 原则上门诊用药量急诊不超过3日,慢性病不超过7日,出院病人带药量不超过7日。就诊职工在所开药品使用期内,不得重复就诊或开药(急诊除外)。一经发现重复就诊开药,费用由第二次就诊医院负担。
第四十八条 定点医院必须在保证职工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确保职工得到优质医疗服务。
第四十九条 市劳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权对定点医疗单位的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等进行检查和监督。定点医院应积极配合,提供需要查阅的有关医疗档案和资料。
第五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单位要主动接受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监督,不断改进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一条 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1、弄虚作假, 将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人为分解处方;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4、处方未经审核, 被收款处记帐收费或药局直接投药;
5、办理假出院手续, 造成同一病人同一病种15日之内重复住院;
6、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其它行为。
第五十二条 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将不属于参保范围的人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少报、瞒报职工工资总额,少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3、弄虚作假多报医疗费。
第五十三条 参保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追回不合理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将本人《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 《职工医疗保险专用卡》和《职工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使用;
2、用他人《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 《职工医疗保险专用卡》和《职工医疗保险证》冒名就诊;
3、私自涂改单据虚报冒领医疗保险金。
第五十四条 对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费用控制成效显著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处理。本实施细则实施后,黑河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自行废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 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
50、探矿权纠纷
51、采矿权纠纷
52、取水权纠纷
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
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2、保管合同纠纷
103、仓储合同纠纷
104、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06、行纪合同纠纷
107、居间合同纠纷
108、补偿贸易纠纷
109、借用合同纠纷
110、典当纠纷
111、合伙协议纠纷
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13、彩票、奖券纠纷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21、演出合同纠纷
122、劳务合同纠纷
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24、广告合同纠纷
125、展览合同纠纷
126、追偿权纠纷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128、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129、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出版合同纠纷
(6)表演合同纠纷
(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1、商标合同纠纷
(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132、专利合同纠纷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1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
(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6、技术合同纠纷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
(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
(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
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
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
(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
(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
(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
(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
(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
(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
(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
(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
(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
(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
(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
(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
(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商标权权属纠纷
(2)侵害商标权纠纷
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
(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
(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150、发现权纠纷
151、发明权纠纷
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
(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
(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
(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4)伪造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163、有奖销售纠纷
164、商业诋毁纠纷
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166、垄断协议纠纷
(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1)垄断定价纠纷
(2)掠夺定价纠纷
(3)拒绝交易纠纷
(4)限定交易纠纷
(5)捆绑交易纠纷
(6)差别待遇纠纷
168、经营者集中纠纷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9、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7)竞业限制纠纷
170、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171、福利待遇纠纷
十八、人事争议
172、人事争议
(1)辞职争议
(2)辞退争议
(3)聘用合同争议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17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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