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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14:30  浏览:8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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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全文

《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业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营、兼营印章业务及需刻制公章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公安局是本市印章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分(县)局依
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经营印章业务的,须向经营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办理《特种行
业许可证》手续。公安分(县)局接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公安局核发《
特种行业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还应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后,方可经营。
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第五条 刻字厂(店)如需歇业、停业、迁移、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等,应在变
更后按规定及时向原发证照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经营印章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经营的,须有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经营的,须有户
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二)有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固定营业场所和物品存放设施;
(三)有经有关专业部门确认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四)从业人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并经公安机关治安培训;
(五)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
(六)具备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不准承制公章,不准留存公章坯料。


第八条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凭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办理《刻制公(印)章许可证》手续后,方准刻制。《刻制
公(印)章许可证》保存三年备查。
市级党、政、军机关需刻制公章的,要先到市公安局办理准刻手续。
外地驻津单位需刻制公章的,凭当地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明到市公安局办
理准刻手续。
驻津军队系统单位需刻制公章的,凭天津警备区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准刻手续。
刻制外文公章需附中文说明。


第九条 单位公章丢失的,经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准刻
手续。


第十条 承制公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查收《刻制公(印)章许可证》并登记委刻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对公章刻制的形状、规格、式样等,要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承收、登记、制作、检验、保管、取件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不准留模、留样、仿制,对制作中的废品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监
督销毁;
(五)不准将已承揽刻制的公章业务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制作;
(六)不准变造、伪造、私刻公章,发现变造、伪造、私刻公章,应及时报告公
安机关。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证经营或违法承制公章业务及存有公章坯料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制作工具、公章坯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进行年审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公安
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刻字厂(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可责令限期整改;拒
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可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办理准刻
手续,擅自委刻公章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其它违法犯罪的按
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照条例规定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冠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
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各类印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刻字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 987〉152号)和《关于
对〈天津市刻字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津政发〈1990〉1
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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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9〕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二○○九年八月十日



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资本市场全面发展,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提供高效政务服务,根据《印发金融发展三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8〕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通道”是指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辅导、申报、审核等工作中提供合法合规、快捷便利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 拟上市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发放“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以下简称绿色通道证):

(一)注册地址在佛山辖区,或是确定迁入正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

(二)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企业上市门槛或条件;

(三)已与中介机构正式签订协议,全面启动上市工作。

第四条 明确申报程序。由拟上市企业向市金融办(上市办)提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区上市办(金融办)须加具意见,由市企业上市联席会议负责资格审定。符合要求者,核发“绿色通道证”。

第五条 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市金融办每年通过定期对已核发“绿色通道证”的拟上市企业进行回访、向中介机构询问等方式了解上市进展情况。符合条件者,继续核发年度“绿色通道证”,连续核发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六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市金融办定期将已核发“绿色通道证”的企业情况通报给全市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本着“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便利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为持有“绿色通道证”的拟上市企业办理手续,出具相关证明。

第八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企业上市法律法规以及审核要求,重点支持拟上市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经贸部门:协助办理上市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核或备案文件;

(二)外经贸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经营守法证明;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证明,出具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合法证明;

(四)国土部门:积极协助企业理顺用地手续,明确企业土地使用权,优先落实拟上市企业用地指标,对企业用地进行确权登记或出具企业用地合法证明;

(五)环保部门:对募资投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出具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初审意见;

(六)国资部门:所涉及国有股权设置和管理的有关批复、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确认,对已转制的国有企业或解除挂靠关系的集体企业,由原主管部门或国资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文件;

(七)安监部门:出具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情况的合法证明;

(八)质监部门:出具企业遵守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

(九)税务部门:依法做好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出具企业纳税合法证明;

(十)工商部门:协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相关手续、出具企业合法证明;

(十一)海关:出具企业进出口合法证明;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证、对询证函的回函,出具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的合法证明;

(十三)按照审核要求,需请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分别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协调企业上市有关事项,严格执行“绿色通道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有关成员单位如不按本制度履行职责,由市监察局按照《佛山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全市企业上市联席会议考评后,报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各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发〔2009〕21号


船舶工业是为航运业、海洋开发及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综合性产业,对钢铁、石化、轻工、纺织、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扩大出口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加快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开发能力,推动产业升级,促进我国船舶工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划,作为船舶工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船舶工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2003年以来,我国船舶工业进入了快速发展轨道。产业规模不断扩大,造船产量快速增长,造船完工量、新接订单量、手持订单量已连续多年居世界前列。综合实力稳步提升,已经具备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以下称三大主流船型)自主开发能力,在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领域也实现了突破,大型船舶企业造船周期和质量管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我国已经成为世界造船大国。但是,船舶工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增长方式粗放、低水平重复投资、产能严重过剩、船用配套设备发展滞后、海洋工程装备开发进展缓慢等矛盾日益显现。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际航运市场急剧下滑,造船市场受到很大冲击,新船订单大幅减少、企业融资出现困难、履约交船风险加大,我国船舶工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
应该看到,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船舶工业已经形成了原材料配套强、劳动力素质高、制造业体系完备等综合竞争优势,世界造船业正逐步向我国转移,我国船舶工业发展前景依然十分广阔。当前,我国船舶工业正处在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时期,必须抓住机遇,积极采取综合措施,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巩固和提升我国船舶工业的国际地位,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通过采取积极的信贷措施,稳定造船订单,化解经营风险,确保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通过控制新增造船能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大型船舶企业综合实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通过加快自主创新,开发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建设造船强国和实施海洋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稳定造船订单,保持生产增长。积极应对推迟接船和弃船风险,防止出现大量撤单问题,力争船舶企业按期完成订单任务,保持生产平稳较快增长。
加强政策引导,扩大船舶需求。调整优化运力结构,淘汰落后老旧船舶,扩大船舶市场需求。
推进结构调整,整合造船资源。实施兼并重组,整合造船、修船、海洋工程装备生产资源,发展大型企业集团,促进船舶制造业和配套业协调发展。
加快自主创新,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强关键技术和新产品研究开发,提高船用配套设备水平,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规划目标。
1.船舶生产稳定增长。今后三年船舶工业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力争2011年造船产量达到5000万吨,船用低速柴油机产量达到1200万马力。
2.市场份额逐步扩大。2011年造船完工量占世界造船完工量的35%以上,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市场占有率达到20%,海洋工程装备市场占有率达到10%。
3.配套能力明显增强。三大主流船型本土生产的船用配套设备的平均装船率达到65%以上,船用低速柴油机、中速柴油机、甲板机械等配套设备的国内市场满足率达到80%以上。
4.结构调整取得进展。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在高端船舶市场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若干个专业化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初具规模,一批船用配套设备生产企业发展壮大,环渤海湾、长江口和珠江口成为世界级造船基地。
5.研发水平显著提高。三大主流船型研发设计实现系列化、标准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船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开发取得突破。
6.发展质量明显改善。骨干船舶企业基本建立现代造船模式,三大主流船型平均建造周期缩短到10个月以内,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三年累计降低15%,钢材利用率显著提高。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一)稳定船舶企业生产。
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大型船舶企业和航运企业按期履行合同,积极应对推迟接船、撤单、弃船等经营风险。指导船舶企业加强生产管理,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造船质量和进度,保持生产连续性。
(二)扩大船舶市场需求。
加快报废更新老旧船舶和淘汰单壳油轮,积极发展远洋渔船、特种船、工程船、工作船等专用船舶。
(三)发展海洋工程装备。
支持造船企业研究开发新型自升式钻井平台、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和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卸装置、海洋工程作业船及大型模块、综合性一体化组块等海洋工程装备,鼓励研究开发海洋工程动力及传动系统、单点系泊系统、动力定位系统、深潜水装备、甲板机械、油污水处理及海水淡化等海洋工程关键系统和配套设备。
(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及其他骨干船舶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动大型船舶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组成战略联盟,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引导中小船舶企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中间产品制造、船舶修理、特种船舶制造等业务,开拓非船产品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并购境外知名船用配套设备企业、研发机构和营销网络。
(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制定《船舶工业科研开发重点项目目录》,支持优化升级三大主流船型,开发适应新规范、新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的船舶,提高大型液化天然气船、大型液化石油气船、大型汽车运输船、科学考察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的设计开发能力,加快新型船用柴油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甲板机械、舱室设备、通信导航自动化设备的自主研发,加快现代造船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基础共性技术研究。
(六)加强企业技术改造。
制定《船舶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及产品目录》,支持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专用生产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填补国内空白、节能环保效果显著以及产能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及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
(七)积极发展修船业务。
鼓励造船企业利用现有造船设施开展修船业务。加强修船技术研究,增强大型船舶、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修理和改装能力。规范发展拆船业,实行定点拆解。
(八)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制定并完善相关措施,巩固我国船舶工业在三大主流船型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扩大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的国际市场份额;鼓励船用配套设备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带动产品出口。
(九)加强船舶企业管理。
引导船舶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内部改革,推进管理信息化,全面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加快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推进数字化造船;加强国际造船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研究,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推广节能节材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钢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增强市场分析和预测能力,加强合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成本,增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加强创新型研发设计人才、开拓型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等专业人才培养,强化职工培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生产经营信贷融资支持。
各相关银行对船舶企业在建船舶和有效合同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确保按期到位;对船东推迟接船的,要适当给予船舶企业贷款展期支持;对信誉良好的船东和船舶企业要及时开具付款和还款保函。加强银企合作,对在建船舶实行抵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加快建立船舶产业投资基金。
(二)增加船舶出口买方信贷投放。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船舶出口买方信贷资金投放,帮助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和其他骨干造船企业稳定现有出口船舶订单。
(三)鼓励购买弃船。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骨干航运企业购买远洋船舶的弃船,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购买出口船舶的弃船。
(四)努力扩大国内船舶市场需求。
对国内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加大预算内资金投入,提前实施纳入国家规划的政府公务性、公益性船舶建造。
(五)加快淘汰老旧船舶和单壳油轮。
研究鼓励老旧船舶报废更新政策。抓紧出台单壳(包括单壳双底和双壳单底)油轮强制淘汰政策,严禁超龄船舶改造、运营。
(六)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除《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年)》内的造船项目外,各级土地、海洋、环保、金融等相关部门不再受理其他新建船坞、船台项目的申请。新建大型海洋工程装备专用基础设施项目需报国家核准。今后三年,暂停审批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
(七)完善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措施。
制定出台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合并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采取资本金注入、融资信贷等方式支持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实施兼并重组。支持骨干船舶企业兼并重组其他船舶企业,优先核准其技术改造项目,鼓励进行产品结构调整。
(八)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投入。
增加高技术船舶科研经费投入,支持高技术新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重点配套设备研发,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研究,加快船舶工业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开展船用配套设备、海洋工程装备以及特种船舶制造专业化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技术改造,支持大型船舶企业兼并重组后进行信息化建设和流程再造,支持中小型造船企业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调整转型。支持船舶企业和科研机构研发条件建设。
五、规划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有关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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