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程序和有关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5:14:11  浏览:8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程序和有关手续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程序和有关手续的通知

[85]教外际字456号

  现将我委外事局《关于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程序和有关手续的通知》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程序和有关手续的通知

  今年以来,我们对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手续作了某些改变。为适应新的情况,有效地进行工作,现将改变后的办事程序和有关手续通知如下:

  一、申请出席国际学术会议需具备以下材料:

  1.学校的申请报告。报告必须说明参加本届会议的理由,预期达到的目的,是否备有论文及论文是否已被会议接受,国外停留时间,经费负担办法等。

  2.报送申请报告的同时应附上《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卡片》(一式二份)和《出国人员登记表》一份(见附件一、二)。

  3.如已收到国外会议邀请信及顺访邀请信,应一并附在申请报告土。

  二、我委批准出席会议的文件下达后,各校应及时办理以下各项事宜:

  1.按要求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2.向外事局报送出国计划(包括路线)。制定计划,应注意讲究效益。考察地点宁肯少些,但要深入些。出国路线必须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不要绕道而行。如有特殊任务要增加访问地点,学校要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附上邀请信,经外事局批准后方可列入出访计划。

  3.外事局审核出国计划后,发出通知(见附件三)。业经批准的出国路线不得任意改变。凡未经学校同意,个人临时向外事局提出改变出国路线,一律不予受理。

  4.学校根据外事局批准的出国期限、出国路线,按原教育部《关于出席国际会议非贸易外汇额度的暂行使用办法》编制预算一式二份,报我委总务司财务处审核,由财务处每半年将外汇额度和三联单下达各校一次(上半年的在当年1月初下达,下半年的在当年6月上旬下达)。

  5.学校按外事局批准的出国路线预订往返国际机票,并复印一份寄外事局国际处(注明会议名称)。

  6.凡在北京购买国际机票者,学校财务部门应在出国人员启程前20天将购买机票的人民币电汇到我委教育对外交流服务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西长安街分理处,帐号:8901-619)。出国人员到服务处领取护照时,持汇票收据复印件换取购买机票的银行支票。在外地购买机票者,由学校自行委托出境地点的单位代办。

  7.如需我委办理护照、签证,请学校主管单位将出国人员的任务批件(复制件)、政审批件(复制件)、本人照片、有关邀请信、《申请护照、签证事项表》、有关外国驻华使馆颁发的申请入境签证表(已有护照者连同护照)一并送至我委教育对外交流服务处办理手续。如无特殊需要,不必请学者亲自来办理,以节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三、出席国际会议的同志回国后必须按照外事局拟定的总结提纲(见附件四),认真写出总结报告,在回国后两个月内由学校寄外事局国际合作处二份,同时填报一份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登记表(见附件五)。并请将总结副本迳寄武汉市华中工学院《国际学术动态》编辑部二份。

  四、为协调我委派出的几个单位参加同一个会议人员的对外活动,互相通气,由外事局指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工作。牵头单位的职责如下:

  1.尽早召集与会人员开会,认真做好与会的各项准备工作,讨论制定出国计划报外事局审核。

  2.负责办理护照签证手续及订出国机票。

  3.统一对外办理注册、订旅馆等手续。凡经外事局办理汇寄注册费及预订旅馆费的会议,应将填妥的注册表、旅馆订单复制件及打印好的银行汇款单(一式二份)寄外事局国际合作处。

  4.回国后,由牵头单位组织与会人员认真做好总结。向外事局口头汇报后,每人要写一份个人参加会议的总结(内容应力求详尽,主要是学术性的)。

  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卡片

     二、出国人员登记表(略)

     三、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通知(略)

     四、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及会后参观总结提纲

     五、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登记表(略)

  附件一:

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卡片

学校名称:

会议

名称
中文:

英文:

会议时间:    19  年  月  日至  月  日

会议地点:      国      州(省)      市

会议主办单位(全称)及会议组织者的姓名(全名)、地址、电话:







本届会议有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问题:

会议主要内容:







参加会议的必要性:







向会议提交论文的题目及作者,是否已被采纳:







经费负担办法:







会后顺访国家、城市、单位名称、天数(邀请信附后)









出席会议人选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专业
外语能力







(以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填写)

签发

核稿

拟稿


在国外停留______天,访问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费负担办法: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   年  月  日

抄送
单位:



  附件四:

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及会后参观总结提纲

  一、会议概况。有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

  二、我国有哪几位同志参加会议、备有论文。与会外国学者对我国学者论文的评价及反映。

  三、详细说明出访(包括参加会议及会后参观)内容与收获。论述本学科有什么新的动向及趋势,这次出访在何种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四、介绍访问或接触到的单位、人员的特点及研究方向等情况(特别要详细介绍既有真才实学、又是年富力强,且对我友好的学者)。

  五、出访后,对国内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有何建议,你打算如何付诸行动。

  六、外国学者及海外华人、侨胞对你所从事的学科提出了哪些建议,你认为是否可行,可由何单位落实。

  七、本学科今后几年内有哪些水平较高的伙计会议?主办单位及负责人的姓名、地址、电话。

  八、带回资料目录(外文)。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6〕43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并按规定参保的,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5%(其中单位或雇主6.5%、个人2%)的标准逐月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本统筹地区同期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连续缴费的前6个月为等待期,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因病住院按照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发生欠缴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一个月的,停止其享受统筹基金部分的医疗待遇;中断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允许足额补缴中断期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中断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应视作首次参保,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期间,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后,用人单位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原已在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补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支付,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补缴后,从次月起因病住院按照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的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2个月内转为按本办法参保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照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2个月按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视为新参保人员,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因单位转制、破产、关闭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补偿金,缴纳标准按统筹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上年度人均基本医疗保险费乘以10年,并按统筹地区同期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一次性缴纳20年补充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趸缴后,按照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且连续缴费年限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失业证,个体工商户业主须提供营业执照等资料。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病住院的费用结算办法、医疗服务范围、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等,按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也可以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每月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应足额存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医疗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梅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暂行办法》一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川办发[2004]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8月19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
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三个转变”,促进四川发展新跨越。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协助省长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省长协调处理后,向省长报告。
  八、省长代表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省长或副省长代表省政府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省政府的工作部门受省政府的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九、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十一、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二、省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各厅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挥比较优势,加强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西部大开发,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政府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决策机制

  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议案、行政规章、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省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三、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省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确保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五、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和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六、省政府的规章和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八、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全省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州)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拓展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部署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省政府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年度立法计划,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下发执行。
  三十五、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省军区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省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省级有关单位(含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负责同志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省经济社会形势;
  (五)讨论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六)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八、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省军区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省经济社会形势;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安排、立法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审议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以及须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
  (五)讨论决定由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有关部门、市(州)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负责干部的职务任免;各部门、各市(州)负责干部的奖惩以及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需要市(州)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和以省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等;
  (八)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事项及省长认为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十九、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定。
  四十二、副省长、秘书长受省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省政府工作的问题。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州)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各市(州)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五、各部门、各市(州)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六、省政府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
  四十七、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属于分管副省长职权范围的事项并以省政府函件下达的,可授权分管副省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省长或省政府秘书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各部门报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部门冠“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并由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审签后向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行文。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建设学习型政府。省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至少一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省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一、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二、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省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省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省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组织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五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坚决拒收礼金;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和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