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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16:56  浏览:9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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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5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部属企事单位,大、(公司),部属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部属大专院校:
为了加强化工行业各单位的专利工作,现将《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函告部专利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部科技司和政法司。

附件: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行业的专利工作,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鼓励发吸创造,促进技术进步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化工行业各单位的发明创造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技术进步。
第三条 化工行业的专利工作,包括专利管理、专利实施、专利文献利用、专利代理等方面的工作。化学工业部(简称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整个化工行业的专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列市的化工厅(局)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专利工作;化工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专利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行业的各单位。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五条 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是化工行业的专利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在化工部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化工行业专利管理工作。业务工作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具有执法和管理的双重职能,在中国专利局的指导下,依法从事化工行业专利执法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法职能,即调解、处理下列争议与纠纷:
1. 专利侵权纠纷;
2. 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3. 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4. 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及职务发明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5. 关于专利许可合同的纠纷;
6. 对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处罚;
7. 其它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处理的专利纠纷;
(二)管理职能:
1. 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专利法》,普及专利知识;
2. 组织协调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3. 研究专利对策,拟订专利工作计划、规划。
4. 管理专利许可证贸易及化工行业技术引进项目和产品、技术进出口中与有关专利工作;
5. 指导化工专利服务中心及其他专利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
6. 组织协调专利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及考核;
7. 组织管理专利技术实施,并监督落实《专利法》规定的对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措施;
8. 审查化工行业各单位向外国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并接受向国内其他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备案;
9. 组织协调利用专权文献的工作;
10. 负责专利信息交流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专利管理人员参照第五条管理职能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七条 化工行业各专利代理机构应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开展工作。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八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管理人员要依法做好本单位专利权的申请、维护、终止等有关工作,维护本单位的专利权。
第九条 化工行业各单位及职工都要保护本单位专利权不受侵害。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包括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有关规定,不得侵害他人专利权。
第十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与行业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向当地有关专利管理机关或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请求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调解、处理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处理专利纠纷后应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该决定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二条 请求调解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时,应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提供必要材料及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章 专利实施
第十三条 化工行业各单位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落实专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制度,把专利工作纳入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技术和产品进出口等各个环节,促使专利技术尽快取得经济效益,推进科技进步。
第十四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有一名副院长、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主管专利工作。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可指定有关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能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
第十六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产品时,要对该项技术和产品的专利法律状况进行调查。在可行性报告中,必须包括专利法律状况的检索报告,并把此项内容作为审核批准引进项目的条件,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对拟出口的新产品、新技术,事先要研究是否在出口国(地区)申请专利,以及该项产品或技术在该出口国(地区)的法律状况,防止被他人仿制或造成侵权。
第十八条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约中,应有专利工作者或主管专利的领导参加。
第十九条 企业开发实施专利技术,凡符合条件的,可向有关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和相应的技术开发计划。对化工行业发展影响面大的专利技术,可实行计划实施。

第五章 重视和加强专利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法律信息,使经营决策科学化。
第二十一条 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应协同有关单位定期对中国专利局批准和公告的专利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有条件的专业应对国外某些重要产品的专利状况进行系统分析,制定适合本专业要求的专利战略和发展方向。
第二十二条 为扩大专利信息交流,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会同各省、自治区、市化工厅(局)筹建化工专利信息协作网。化工专利信息协作网章程另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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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8〕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做好我州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加强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相关政策,州政府同意成立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际联席会议,现印发《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



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精神,我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局际联席会议的组成
  
  组 长:白理成 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何 飚 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张海清 州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 员:李根全 州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陈顺清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平章 州发改委副主任

      东巴格西 州教育局副局长

      王桂元 州公安局副局长

      夏 拉 州民政局副局长

      李光明 州监察局副局长

      胡昌明 州财政局副局长

      杨国彬 州审计局副局长

      陈吉贤 州卫生局纪检组长

      曾玉泉 阿坝食品药监局副局长

      冯佩林 州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余志甫 州地税局总经济师

      王志洪 州物价局局长

      周智泉 阿坝日报社副总编辑

      陈东月 州广电中心副主任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劳动保障局,李根全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局际会议的工作职能

  (一)在州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年度工作安排;

  (三)督查州政府议定事项的落实,分阶段总结试点工作,提出完善意见;

  (四)协调解决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局际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定期向州政府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进度情况;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

  1.学习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

  2.研究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督促、检查、指导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4.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

  (三)每次联席会议结束后,形成《联席会议纪要》。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四)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等动态情况,编辑《联席会议工作简报》。

  (五)根据需要就相关重大问题开展联合督查调研,召开专门会议。

  四、成员单位职责

  州劳动保障局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试点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成员单位就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州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开展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州公安局负责城镇居民户籍的审核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对城镇困难群众给予医疗救助,并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协助做好城镇低保家庭、优抚对象和社区居民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财政补助政策,督促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州监察局和州审计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和审计。

  州教育局负责协调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在校中小学生等参保的组织工作。

  州卫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的配套文件,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有关政策措施。

  州物价局负责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阿坝食品药监局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州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全州残疾人信息的收集、核实工作。

  阿坝日报社、州广电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工作推进的宣传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苏州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苏州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苏州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

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废止《苏州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5月1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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