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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6:34:12  浏览:8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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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七月七日


  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由市政府命名表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市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为10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四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客观、公平、竞争、择优;

  (四)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拔尖人才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是: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市(厅)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首位人员或两项市(厅)级自然科学奖二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首位人员或两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首位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四)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本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4篇以上应用科学论文或3篇以上基础科学论文(包括国际学术交流论文),或被《SCI》、《EI》等收录,且引用率较高;

  (五)在完成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引进、消化高新技术、工艺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过程中,成功地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省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六)取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取得5项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首位人员;或专利技术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专利权稳定,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前三位、中国专利奖优秀奖首位或山东省专利一等奖首位人员;

  (七)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国家设计金质奖前3位、国家设计银质奖或省一等优秀设计奖前2位人员,或获得2项以上省二等优秀设计奖、3项以上省三等优秀设计奖或市一等优秀设计奖首位人员;

  (八)在轻纺、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奖励首位人员;

  (九)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4位、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两项二等奖首位人员或两项市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或获得过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齐鲁名师、省教学能手称号,且近4年内是市级学科带头人,形成了一套先进的教学理论或方法,并在市内外得到推广应用的人员;

  (十)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传播、扩散,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被市内同行公认为技术权威的医务工作者;

  (十一)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方面,做出了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是获得国家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或省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或两项市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十二)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并获得省以上奖励人员;

  (十三)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以及文化传承等领域,成绩卓著,业务水平在全省同行中领先,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或近4年内获得过“泰山新闻奖”或2项以上省“精品工程奖”,或在常设全国性新闻、文艺评奖项目中获三等奖以上首位人员;

  (十四)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突出,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世界比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5名或破1项世界纪录;获得亚洲比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前3名或破1项亚洲记录;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等)第1名或破1项全国记录;或近4年内向省以上单位输送出1名以上健将级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五)在其它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人员。

  选拔时以近4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同时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选拔与评审

  第七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及高等院校人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拔尖人才参评人选的推荐上报工作。

  第八条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人选评议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人选推荐选拔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群众公认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及高等院校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核,经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或高等院校审核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市拔尖人才的评审:

  (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市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7名行业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委员比例应占70%左右,专业评审组由专家组成。

  (二)市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在完成当年的评审任务后,自行解散,下一次评审前再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交叉担任。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上报人选情况及有关材料,并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后,交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市拔尖人才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市拔尖人才考察人选。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市拔尖人才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意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六)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市拔尖人才,市政府授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为市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市拔尖人才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市拔尖人才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研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和支持。

  (三)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至少参加一次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外学习、考察活动;优先安排其参与国(省)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

  (四)对市拔尖人才,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尤其是在涉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更要注重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二条对市拔尖人才要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

  (一)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600元。获得“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按照《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待遇,不再重复享受市政府津贴。连续三次被评为市拔尖人才的人员,最后一个管理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继续作为市拔尖人才管理,每年考核合格的,管理期延长,直至退休。

  (二)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甲级医疗保健待遇。所在单位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专家所在单位负责。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市拔尖人才安排不少于15天时间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可在假期内安排。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的标准予以报销。

  (四)市拔尖人才评审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凡由市里评审的系列,可破格申报;凡由省里评审的系列,优先破格上报。

  (五)市拔尖人才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及有关手续,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考核与联系

  第十三条建立业绩考核和专家联系制度。

  (一)建立市拔尖人才档案。对管理期内的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年期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专家考核制度。按照市拔尖人才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市拔尖人才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市拔尖人才纳入潍坊市高级人才信息库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拔尖人才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专家联系制度,及时为专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市专拔尖人才应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主动发挥各自专长。

  第十四条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在市内变动工作岗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调往市外的,要事先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其享受的市政府津贴,不再按市拔尖人才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的。

  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改按山东省或国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市拔尖人才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再享有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

  第十六条上属驻潍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原《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办发〔200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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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
《衡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衡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确定的特殊保护区域。

  
第二章 责任目标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确保辖区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管理,成立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办、国土资源、农业、发改委、财政、监察、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组织和领导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农业、发改委、财政、监察、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的要求,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并可多预留5%的基本农田用于不易确定具体的建设项目占用,占用规划多预留的基本农田,不视为调整规划。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不得擅自调整,不得随意改变区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协助上级各职能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基本农田的保护,及时制止和报告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三章 保护与建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水利设施、水源工程和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引水灌溉的河道、渠道、管道、水源工程,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报国务院批准前,由县级人民政府拟定实施方案,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示所占用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面积和地类等级等信息,并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询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闲置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收取闲置费;可以耕种并收获的,须恢复耕种;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并组织恢复耕种,也可以由原发包单位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及国家的各种补贴归代耕者所有。
第十二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和对基本农田进行引水灌溉的水利工程上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处理,恢复种植条件并依法查处。对改变、破坏、占用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的由县级政府组织治理和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耕地质量管理,并组织开展基本农田的分等定级以及建立档案;指导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对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化肥和农药,保持耕地质量;建立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政府报告基本农田耕地质量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耕地质量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基本农田农业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可能造成基本农田污染的企业进行监测和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对污染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可能出现的污染源。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各级各部门涉农资金和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到基本农田保护区,加大基本农田改良力度,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水利、供电、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农业生态景观环境。

        
第四章 公示与登记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公示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标志牌和标识一经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改变。
第十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县、乡、村三级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村级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在属地村进行张贴公示。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基本农田登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村为单位对基本农田按图斑逐一登记造册,对基本农田面积逐级汇总统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全套档案。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乡镇经营管理部门根据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有关图幅、数据资料在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将农户承包土地中属于基本农田的地块和四至进行单独标注,并明确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市、县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定期核查基本农田资料,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并对数据库相关信息实时动态更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动态巡查制度。县级国土资源局是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县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是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的主体。要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科学划定巡查责任区域,确定各区域定期巡查周期,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监管制度。监管单位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县、乡三级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监管网络。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基本农田监督信息员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每个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请一名基本农田监督信息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基本农田监督信息员以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 严格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其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予以抵制,并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奖励。奖励经费和标准由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落实。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不能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县、乡人民政府进行责任追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建设用地报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五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8〕108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五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五项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安委会的指导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联席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工作动态,指导全市各级各行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经贸委、遵义煤监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农机局、市城管局、遵义公路管理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遵义高管处、交警崇遵一大队、交警崇遵二大队、交警贵遵四大队等单位组成。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主要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安监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局长或副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信息收集、综合、上报及工作联络。

(三)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报市安委办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联席会议内容:听取成员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报;通报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研究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研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政府决定。

(三)根据市府明电[2008]68号、遵安办发[2008]20号等文件要求,市、县各隐患排查治理专业办公室承担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报表报送市安委办,各专业办每月编发二期相关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黔府办发电[2008]68号、市府明电[2008]68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贯彻执行议定事项。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努力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格局。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公告公示、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



一、为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公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在有关媒体公告公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名单。

二、市、县(区、市)政府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最长不超过90天,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应报请当地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延期完成,同时隐患存在单位需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

三、一般事故隐患销号:事故隐患所在单位隐患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销号。

四、重大事故隐患销号: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市、县(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由县、区(市)安委会向市安委会提出书面销号报告,经复查通过后方可销号。

五、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和在媒体曝光,并统一制作警示标牌,设置于该单位醒目位置。警示标牌的内容包括存在的具体重大隐患、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等。重大隐患整改完毕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摘牌。同时,当地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规予以处罚,并采取措施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

六、各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进行汇总,分别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跟踪整改制度



一、为使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到位,各地各部门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书》,各重点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要与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书。

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隐患排查治理专业办公室应结合辖区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范围、时间、方式、重点、工作职责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黔府办发电[2008]68号、市府明电[2008]68号及《遵义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遵安委发[2008]6号)文件执行。

四、各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时间不超过20天;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期限参照《事故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第三条规定办理。

五、各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工,明确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所在单位实施重点监督,加大跟踪检查的力度,督促其将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超过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

六、各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排查确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并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销号报告不放过。

七、市、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隐患整改督查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对拒不整改隐患或不按期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采取相关措施,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代表同级政府负责对所属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督查督办。

二、督办内容包括: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国务院安委会及有关部门、省政府(省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对我市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意见;市政府以及市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意见。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督办通知》后,要立即按照《督办通知》要求落实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负责跟踪督办,确保在《督办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企业,要依法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五、对因整改投资大或整改工程量较大且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县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向市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对不按照《督办通知》进行整改的、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收到《督办通知》的各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立即下达隐患整改执法文书,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限期整改;并将督查、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督促整改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备查。

七、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评。对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市安委办)督办事项未整改落实到位而被通报的,一次扣0.2分(从市政府工作目标考评安全生产分值中扣减)。

八、对未纳入市政府效能建设目标考评的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九、对因排查安全生产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和台帐建立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月结束后3日内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及情况书面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汇总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同时抄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三、各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超出其监管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安委办以及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四、市隐患排查治理各专业办和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对本行业、本辖区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将相关报表和情况说明于季度结束后3日内书面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于5月1日前、10月1日前、12月30日前分别将三个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总结报市安委办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

五、建立事故隐患台帐。事故隐患台帐内容为重大事故隐患登记明细及整改台帐、一般事故隐患登记明细及整改台帐、挂牌督办事故隐患台帐、督查督办台帐、事故隐患统计报表台帐、事故隐患销号登记台帐、事故隐患公告公示台帐、相关联席会议及情况通报台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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