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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甘肃舟曲灾区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54:21  浏览:9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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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甘肃舟曲灾区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甘肃舟曲灾区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10]11号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甘肃舟曲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为切实做好救灾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证灾区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请你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密切关注灾害情况,全面加强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管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和调拨工作。

  二、请及时了解灾区药品、医疗器械需求情况,掌握受赠药品、医疗器械有关情况,包括产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进口口岸等,做好受赠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验收、检验、分发、记录等工作。
  要按照国家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药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市〔2008〕321号)的要求,做好对甘肃舟曲灾区捐赠药品的监管工作。

  三、加大灾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受灾群众集中供餐点、医疗点供餐处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灾区需求,捐赠药品、医疗器械,并监督做好捐赠工作。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7号)的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救灾常用药品,充分发挥快检技术的作用,加大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抽验力度。要严防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药品、医疗器械流入灾区,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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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
          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送交财政局仓库;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上述列举以外的商品,凡适宜拍卖的,应当依法公开拍卖,不适宜拍卖的,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送交各市定点变价商店,由执法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派人参加,按质论价,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送交时间由有关部门商定。参与作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内部选购。”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收养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收养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使全国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民政部令第6号)中第十五条的要求,现就各地刻制使用收养登记专用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中国公民或外国人收养登记的机关都要刻制使用统一的收养登记专用章。
二、收养登记专用章的直径是4CM,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两边的中线上下分别刊登记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和收养登记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
三、《收养证》、《解除收养证》和《收养登记申请书》等收养文书,必须加盖发证机关收养登记专用章才能有效。
收养登记专用章式样(略)



199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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