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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3:56:29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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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2〕34号


2012-2014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行为,促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健康发展,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制定了《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行为,促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第二条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通过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进行。
  第三条 招标方式。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方式招标,招标标的为利率,边际中标利率为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利率。
  第四条 投标标位、投标额限定。
  (一)投标标位变动幅度。投标标位最小变动幅度为0.01%,可不连续投标;每家参与银行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为0.1亿元,投标额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二)投标额限定。每家参与银行投标额不得超过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额的20%。
  第五条 中标原则。
  (一)募入。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全额募入;全场投标总额大于当期招标额时,按照高利率优先的原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二)边际中标。当边际中标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时,以每家参与银行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六条 基本存款额和利率下限。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不设基本存款额,当期存款额全部为竞争性招标量。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利率下限为招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
  第七条 利率折算原则。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年利率折算日利率时,一年按365天计算。
  第八条 招投标时间。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竞争性招投标时间为30分钟,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开始时间在当期操作指令及招投标通知中规定。
  第九条 应急投标。参与银行不能通过招标系统进行正常投标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应急投标书”和“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结算应急指令书”(格式见附1、2)传真至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进行应急投标。
  第十条 其他。
  (一)本规则未尽事宜,以有关规定和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操作指令及招投标通知等文件为准。
  (二)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附:1.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应急投标书
    2.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结算应急指令书



附件下载:
  招投标规则的应急投标书.doc



附1: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应急投标书
业务凭单号:C01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
由于我单位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现以书面形式发送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应急投标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招标书编号: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标位1: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2: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3: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4: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5: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6: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7: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8: 投标量(资金): 元
投标总量(资金): 元【要素2】
允许商业银行指定券种时请填写下表:
债券代码1:   债券代码2:
债券代码3: 债券代码4:
债券代码5:        债券代码6:
债券代码7:     债券代码8:
债券代码9:     债券代码10:
电子密押:□□□□ □□□□ □□□□ □□□□ (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章):          复核人签字(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发送方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公章应与发送方名称相符;应急投标书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投标书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2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投标书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以保证其与应急投标书的一致性,其余要素按要求顺序输入。

附2: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结算应急指令书
业务凭单号:C02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
由于我单位 ,现以书面形式发送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结算应急指令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指令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发送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发送方名称: 托管账号:  
首次结算方式:纯券过户  券款对付 到期结算方式:见款付券  券款对付
首次交割日: 年 月 日【要素2】
到期交割日: 年 月 日【要素3】
首次结算金额: 元 到期结算金额: 元【要素4】
定期年存款利率: % 业务标识号:
债券代码1: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2: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3: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4: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5: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6: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7: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8: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9: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10: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电子密押:□□□□ □□□□ □□□□ □□□□ (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章):          复核人签字(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发送方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公章应与发送方名称相符;应急指令书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指令书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指令书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以保证其与应急指令书的一致性,其余要素按要求顺序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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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年金制度试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等


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年金制度试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1]98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建立企业年金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职工。
  第三条 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自主建立的一项企业退休金制度,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自主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企业因经济效益的影响,无力缴费时,可暂时中止缴费,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继续缴费。
  第四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北京市企业年金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企业缴费在企业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职工按规定领取企业年金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制。由承担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和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专款专用,企业和个人原则上不可能提前支取或挪做他用。
  第七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中分次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应由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八条 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时,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方案。其方案应包括: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参加对象、缴费水平、享受条件、支付办法、委托的经办机构等内容,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执行情况,应每年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九条 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对承办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实行资格准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办企业年金运营的商业保险公司,并向社会公布,由企业自主选择。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企业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双方应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企业应向受委托方提供企业年金方案的副本。
  第十条 企业年金可用于投资,以期保值增值,基金投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并根据劳动者个人帐户本金的多少按比例计入帐户。
  承担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签定书面协议,明确投资方向、投资方案及最低投资回报率。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视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情况变更承担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原商业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有关损失赔偿问题,按双方协议处理。
  第十二条 职工可承受劳动关系变化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及资金转移到新就业企业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职工因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开企业,或新就业企业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帐户可暂由原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
  第十三条 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运发〔2013〕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商务主管部门、邮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促进城市配送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是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城市配送是现代物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在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城市配送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总体情况看,城市配送的管理能力和发展水平仍亟待提高,城市配送难以及配送车辆通行难、停靠难、装卸难等问题在一些城市特别是大中型城市表现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配送效率,增加了物流成本,制约了现代物流业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有效解决城市配送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城市配送关系广大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是重大的民生工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小批量、多批次的配送需求日益旺盛。现代商业的繁荣和商业模式的变革,特别是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的发展,也使得多样化、个性化的配送需求不断增加。城市居民对配送时效性、便捷性的期待日益提高,配送企业和商贸企业对改善城市配送环境、提升城市配送效率的诉求愈加强烈。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适应城市配送发展的新形势,切实履行职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三)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是优化交通资源配置的有效举措。城市配送是城市经济运行的基础保障,关系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随着我国城市机动化的快速发展,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急速增长,城市交通资源约束日益明显。提高城市配送管理水平,完善配送服务体系,统筹交通资源配置,对于提高城市配送车辆利用效率、优化城市交通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作为优化城市交通资源配置的重要切入点,统筹解决城市配送发展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四)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以满足城市居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的,以提高配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为核心,理顺体制机制,落实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优化配送模式,全面提升城市配送的公共服务能力、市场监管能力,着力解决城市配送车辆通行难、停靠难、装卸难等突出问题,探索构建服务规范、方便快捷、畅通高效、保障有力的城市配送体系,促进城市配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五)基本原则。
  1.多方联动,综合治理。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完善城市配送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城市配送制度标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创建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新格局,推动城市配送规范、有序、高效发展。
  2.客货并举,均衡发展。正确处理城市配送快速发展与城市交通压力加剧的现实矛盾,在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同时,统筹兼顾城市配送需要,优化城市交通资源配置,实现“人便于行、货畅其流”。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城市规模、类型、产业结构和发展条件,根据不同配送货类、配送时段和配送区域的特点,科学规划城市配送发展目标,优化城市配送模式,制定适宜的交通管控措施,确保城市配送管理符合实际、适应需求。
  4.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加大城市配送科技研发投入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城市配送专业人才和管理队伍培养,创新城市配送管理方式方法,及时消除不适应城市配送发展的制度障碍,鼓励多种形式的探索实践,不断提升城市配送科技支撑能力和创新管理能力。
  (六)总体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城市配送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城市配送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城市配送规划引领作用得到发挥,城市配送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城市配送市场主体结构明显优化,城市配送车型得到广泛应用,城市配送车辆通行更加有序顺畅,城市配送运营效率明显提高,城市配送服务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三、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七)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部门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制定发展政策,推进城市配送管理法制化、制度化。地方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城市配送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八)健全体制机制。健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多部门参与的城市配送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在城市配送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牵头管理部门或成立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城市配送管理工作会商制度,完善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科学研判城市配送发展形势和规律特点,定期研究解决城市配送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九)编制发展规划。城市规划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商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城市配送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配送发展目标、通道与节点布局、运力投放规模与结构、运输组织、信息化建设、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措施以及城市配送基础设施用地保障等。城市配送节点布局应当考虑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快递营业网点、大型商业网点的货物接卸场地、大型货物装卸点和停车设施等。
  (十)强化规划衔接。要将城市配送发展规划有关内容及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配送发展模式和需要,完善城市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做好城市配送发展规划与城市土地、商业、交通、物流、快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保障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满足城市配送发展要求。
  五、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十一)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商务等部门要加大对城市配送通道、节点建设的支持力度,构建干支衔接、通行顺畅的城市配送通道网络,完善配送节点的功能和布局。加大公用型城市配送节点建设扶持力度,鼓励现有或规划货运枢纽站场升级转型,服务城市配送发展。有条件的城市应当依托中心城区以外便捷的交通条件,规划建设大型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分拨中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和连锁超市利用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及运力资源,加快发展共同配送,从源头上减少中心城区货运车辆交通流量。
  (十二)完善配送停车和装卸作业设施。城市商业区、居住区、生产区、高等院校和大型公共活动场地等城建项目,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合理设置城市配送所需的停车和装卸场地,应完善大型商场、超市等设施配送停车场地的配建标准并强化对标准实施的监督;鼓励和引导企业将自用停车场、配送站点向社会开放。
  (十三)开展城市配送交通影响评价。城市规划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部门,建立完善城市配送交通影响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城市配送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方式和审批程序,将城市配送交通影响评价作为新建、改(扩)建项目规划阶段的强制要求,对城市道路、商业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地等城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全面施行城市配送交通影响评价,并适时提出整改措施和优化调整方案。
  六、强化运输市场管理
  (十四)加强车辆技术管理。要抓紧制定适用城市配送的车辆相关要求,积极引导企业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型,推动城市配送车型向标准化、厢式化发展,加快开展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工作。邮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非机动车从事快件收投业务的相关行业标准,城市邮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研究出台非机动车从事快件收投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
  (十五)严格经营许可管理。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城市配送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改进城市配送经营管理方式,明确城市配送运输经营许可准入条件以及经营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要会同公安、邮政管理等部门,定期开展城市配送需求量调查,科学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城市配送运力投放标准、规模和投放计划,研究建立城市配送运力投放机制,探索实施城市配送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制度。
  (十六)规范货运出租管理。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货运出租企业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城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规范货运出租汽车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禁止城市货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和转让;要结合交通运输部开展的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作,引导企业建立城市配送货运出租运营指挥调度系统,促进城市货运出租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十七)健全诚信考核体系。城市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城市配送企业和快递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科学制定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周期等,完善激励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企业加强管理、优质服务、诚信经营、保障安全。
  七、优化通行管控措施
  (十八)加强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城市中心区车辆流量、流向、流时、货品货类以及城市配送需求,合理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根据需要为高峰时段通行的城市配送车辆发放通行许可,并提供通行便利;充分听取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的意见,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总量的原则,建立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配送车辆通行许可发放制度。
  (十九)完善车辆停放管理措施。城市负责停车管理的部门要会同公安、规划建设、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城市配送车辆停靠限制措施,在部分一般车辆禁停的路段要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给予城市配送车辆必要的停车便利;施划城市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或临时停车港湾;完善标志标线及停车位设置,在大城市推广配送车辆分时停车、错时停车、分类停车,全面清理停车设施挪用、占用现象。
  八、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二十)清理不合理收费。城市发展改革(价格)、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城市配送领域包装、搬运、装卸、仓储、运输等各环节乱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禁止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费用,切实降低商品流通环节成本,稳定城市消费市场价格。
  (二十一)加强价格监管。城市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城市配送价格的动态监测,研究建立价格监测分析制度,适时公布城市配送平均运价,引导市场合理价格的形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城市配送企业达成垄断协议、串通商定价格和以低运价抢夺货源、排挤竞争对手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城市配送企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行为。
  (二十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配送车辆的交通管理,督导配送车辆按照规定的时段和路线通行,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停车作业,减少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影响。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货物运输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行为;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机动车非法改装、假牌假证、无证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车辆通行秩序和市场环境。
  (二十三)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物流企业监管,督促物流企业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加强配送车辆的例检、例保和维护,切实落实物流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九、加快科技推广应用
  (二十四)鼓励发展先进的配送组织模式。鼓励和引导物流企业通过集中存储、统一库管、按需配送、计划运输的方式整合资源,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商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鼓励物流配送企业针对特定的商业聚集区和生活居住区制定专业的配送实施计划,提供个性化的配送服务,提高配送效率。城市交通较为拥堵的大型城市,城市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分时段配送”、“夜间配送”,为有需求的商贸和物流企业提供便利。鼓励快递企业建设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快件配送体系,探索“仓储一体化”等新型配送模式,提升电子商务配送水平。
  (二十五)推广应用先进的设施设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发使用先进技术,大力推进标准化仓库和专业仓库建设,推广标准化托盘、自动化搬运装卸工具、无线射频识别技术、配送路径优化技术和配送车辆动态导航技术等在城市配送中的应用。鼓励各地对用于城市配送且符合技术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实施车辆购置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
  (二十六)加快配送信息平台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物流信息资源的共享,建设完善城市配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引导城市配送企业与生产制造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信息资源的整合,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在城市配送运力调整、交通引导、供给调节和市场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十、加快组织落实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配送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多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出台加强和改进本地配送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广泛参与、公众支持认同的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十八)开展示范工程。在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商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继续组织开展城市配送试点工作,选取典型城市开展示范工程,在体制机制、法规政策、基础设施、通行管控、运输组织、市场监管、信息技术、装备设备等方面先行先试,总结成功经验,逐步向全国推广。
  (二十九)加快政策落实。在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要加大对各地区、各部门有关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督导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细化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促进城市配送发展的实施办法,加快推进,务求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检查,健全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城市配送健康有序发展创建良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



交通运输部(章)
公安部(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章)
商务部(章)
国家邮政局(章)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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