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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新增、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26:41  浏览:8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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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新增、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 21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新增、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胡伟林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新增、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0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3项,承接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3项,新增行政许可项目1项。清理后,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共261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今后新增、取消、调整和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湘潭市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0项)
2. 湘潭市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3. 湘潭市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4. 湘潭市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5. 湘潭市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61项)




附件1


湘潭市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广告片等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2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及准购证核发
市公安局


4
城市养犬许可
市公安局


5
市区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6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市公安局


7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
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审批
市商务局


9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10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
市商务局


11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12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13
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14
开办武术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5
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6
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市畜牧水产局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市水务局


18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认定
市房产局


19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市房产局


20
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市房产局


21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市房产局


22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市房产局


2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税前收回投资审批
市财政局


24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2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市农机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初审
市农业局


2
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审核
市科技局


3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初审)
市经信委


4
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市城乡规划局


5
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等级单位的认定
市文广新局





附件2

湘潭市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行政许可项目)



实施机关调整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调整前实施机关
调整后实施机关
备 注

1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城管执法局
市交通运输局


2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市城管执法局
市管公园、广场由市城管执法局审批,其他由区政府审批


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城管执法局
岳塘区、雨湖区政府


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城管执法局
岳塘区、雨湖区政府


5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市城乡规划局
市城管执法局


6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
市级许可权下放县市区

7
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公安局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调整前实施机关
调整后实施机关
备 注

8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市卫生局
市安监局


9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市文化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0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新闻出版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1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新闻出版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2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市广播电视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3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教育电视台)设立、变更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市广播电视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4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广播电视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5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市广播电视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6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省直部门变为市直部门,所承担许可项目调整进入市保留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调整前实施机关
调整后实施机关
备 注

17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省直部门变为市直部门,所承担许可项目调整进入市保留目录

18
餐饮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省直部门变为市直部门,所承担许可项目调整进入市保留目录

19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单位核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省直部门变为市直部门,所承担许可项目调整进入市保留目录

项目名称调整

序号
原项目名称
调整依据
调整后名称
实施机关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有储存设施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2
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州和县市区及国家级经开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141号)
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许可
市商务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前实施机关
调整后实施机关
备注

1
契税减免及收入退库审批
市财政局
市地税部门


2
市直单位行政性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附件3

湘潭市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原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1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区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省级下放权限市辖区由市发改委审批,县(市)自行审批。(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时将相应调整)

2
省交通运输厅
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经营许可(省内跨市州普货、客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省级下放权限市辖区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县(市)自行审批

3
省交通运输厅
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批(省内跨市州运输)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委托下放,省级下放权限市辖区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县(市)自行审批

4
省农业厅
在本省天然水域内捕捞珍稀濒危贝类运输往外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湖南省渔业条例》
委托下放,省级下放权限市辖区由市畜牧水产局审批,县(市)自行审批。

5
省林业厅
木材出省运输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省级下放权限市辖区由市林业局审批,县(市)自行审批

6
省文化厅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委托下放,省级下放权限市辖区由市文广新局审批,县(市)自行审批

7
省文化厅
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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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经2004年1月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月8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4年1月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的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支持工会开展工作。
  工会应当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依法治会,依法维权。
  第四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教育和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组织职工进行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培训,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六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不得直接委派。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新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筹建时,应当筹建工会。
  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和社区可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
  第八条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地方总工会审核登记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中女性主席或副主席兼任;如工会中无女性主席或副主席,可在女职工委员会中选配一人担任主任。
  第十一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按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
  各级地方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待遇,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按照其所在单位副职和中层正职配备,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其他各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待遇比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待遇执行。
  工会主席、副主席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在任期内一般不应变动。个别确需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工会主席缺额,应自缺额之日起三个月内补选。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董事人数四分之一的职工代表。
  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充分表达职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予以罢免、撤换。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不利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第十七条上级工会应当支持和帮助下级工会开展工作,维护下级工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拟订劳动合同条款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集体合同草案。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工资协议草案。
  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报地方总工会。劳动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可以组织职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的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职工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在担任协商代表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协商代表期满。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不签订、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二)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
  (三)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四)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五)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强迫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保证金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工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委员会。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重大案件时,应提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审理一般案件,可安排工会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设立主要为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依法维护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开展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
  职工享有疗养和休养的权利,各级工会及有关单位应做好职工疗养、休养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会应当尊重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教育职工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维护企业信誉,保守商业秘密;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九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三十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工、工会权益中的重要事项以及有关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产业工会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地方国家机关组织起草或者修改法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组织监督检查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时,可以吸收工会参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三方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规章、政策的制定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
  三方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组织贯彻实施。
  第四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五条工会会员按月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经费。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拨款的,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季度划拨。具体划拨方式由各级总工会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
  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日加收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可以每年给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独立的经费帐户。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工会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工会经费的上解和使用按上级工会规定执行,接受同级和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离任的,工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条工会财产由工会实行独立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不得非法注销工会依法设立的银行帐户;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
  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学校、疗养院等不动产确因城市规划需易地重建的,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证迁建所需土地和资金补偿。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工会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犯工会合法权益或者职工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措施予以处理;工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符合组建工会条件而不依法组建的;
  (二)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或者对参加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的;
  (三)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四)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一)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将工会组织及其机构归属于其他部门的;
  (二)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第四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或者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本人不愿恢复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给予本人上年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侵占、挪用、私分或者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以及将工会财产、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的,工会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提出限期纠正的建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安徽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对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进行审计、验资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对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进行审计、验资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财经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来函询问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对有限责任公司和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本验证和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我们的意见是: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3)财办字第5号《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目前,国家仅仅要求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采取资格认定的
办法,至于其他企业的资本验证和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没有要求对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资格确认。



199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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