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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03:14  浏览:9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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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已经2011年6月1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常正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和《甘肃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督办、备案范围是指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农业机械、火灾、特种设备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定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实施挂牌督办,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
  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情况,列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和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安委会对事故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事故发生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市内有关媒体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名称;
  (二) 督办事项;
  (三) 办理期限;
  (四) 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责任追究意见的落实情况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挂牌督办工作进展情况。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条 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完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后,及时将报告初稿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收到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函告县区安委会。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内容:
  (一)事故调查报告文本是否符合规范格式要求;
  (二)事故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以及事故性质、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四)责任追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措施建议是否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六)证据是否齐全、充分。
  第十三条 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订完善,及时报县区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四条 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依据县区政府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严格执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督促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完善整改措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督办事项办理完成后,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在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等相关文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30日内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文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履行完司法程序后,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工作,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执行上级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案后,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市、县区有关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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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钦政办〔2009〕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九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09〕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研究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按程序报请市委或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大资金安排等事项,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表彰奖励、行政处分、重大活动安排等。具体为: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规划;
(七)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政府及投融资平台融资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需报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讨论需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
(九)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十)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十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和专项考核事项;
(十四)讨论决定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事项;
(十五)讨论决定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会前,应由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题办公会议,对议题形成初步意见后方可上会。涉及重要民生问题的议题,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议题,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
市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凡属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上会讨论研究。
第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室应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部门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送达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提前将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市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督查室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直及驻钦有关部门、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以及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专家学者、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
第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必要时也可发表意见。议题所涉及部门领导对该议题提出的主要意见,必须是代表本部门领导班子的集体意见。发表意见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理据充分。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在提交审议前,议题主办部门应按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议案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附件。
(三)主办部门负责人简要汇报稿。应包括:1. 议题提出的背景、必要性、法律政策等依据;2. 议题主要内容,征求各方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法律审查意见,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3. 请示事项。
第十三条 对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先由议题主办部门主要领导汇报有关情况,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再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作补充说明。
第十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部门与单位。
第十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和摄像拍照。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发送范围:主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分送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长、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第十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可邀请新闻媒体与会作宣传报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十八条 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0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正确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我院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特做如下通知:
  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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