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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48:06  浏览:9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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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加大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属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加强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为环境保护重大任务、重点领域及重要工程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部属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既可以采取直接调入方式引进,也可采取合作方式引进。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

  (二)恪守科学道德,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三)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直接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合作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4个月。

  (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理论政策创新、法律法规研究、文化艺术传播、国际合作交流、产业发展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创新性成果;

  2.掌握重大环境科技领域、管理学科领域或急需紧缺专业的关键技术、发明专利或重要技能;

  3.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4.在国际组织及国际知名环保机构或企业担任重要职务,具有丰富的科研创新领导经验或突出的科研管理才能;

  5.其他具有相当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程序

  (一)部属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高层次人才需求计划,于每年6月底或12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部人事司)。需求计划经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部人事司向社会发布。

  (二)各用人单位组织对申请人选进行初审,提出拟引进推荐人选建议。

  (三)部人事司组建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建议人选。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部系统以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得票数以不少于到会评审专家数三分之二为通过。

  推荐人选为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的,不需参加评审。

  (四)经环境保护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高层次人才授予“环境保护部特聘专家”称号,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有关待遇

  (一)高层次人才可以在用人单位担任首席科学家、实验室或研究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职务,可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参加各类人才称号的评选。

  (二)环境保护部以项目方式给予高层次人才专项工作经费,用人单位给予不少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科研和创新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和单位会计核算,接受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对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人选实际情况,环境保护部积极为其申报国家千人计划或高端引智项目。

  (四)高层次人才未在当地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可为其提供便于其工作、生活的临时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助。

  (五)高层次人才在聘期间,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其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带来的产权收益分配权。

  (六)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解决调入的高层次人才随调配偶的工作和子女就学问题。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一) 高层次人才的聘期一般为三年。用人单位在聘用期间,负责对高层次人才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期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科研和创新工作进展、学术道德、承担科研任务与项目情况及专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意见于考核结束后15天内报部人事司备案。

  (二)对于中期考核优秀者,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和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对于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或中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停止其研究计划,收回剩余相关经费,停止发放各项津贴补贴,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并报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其“环境保护部特聘专家”称号。

  (三)聘用期满考核合格或优秀者,用人单位可以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予续聘,并报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其“环境保护部特聘专家”称号。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引进,由各用人单位对照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研究确定团队成员引进的适用程序。

  第八条 部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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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定义的审单标准解读

居松南


Article 14 Standard for Examination of Document

a. A nominated bank acting on its nomination, a confirming bank, if any, and the issuing bank must examine a presentation to determine, on the basis of the documents alone, whether or not the documents appear on their face to constitu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a. 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
  本条款通过此项规定至少包含了以下含义。一是有义务同时也有权利进行单据审核的主体是哪些当事方。按照此条规定,则被指定银行、保兑行以及开证行。就被指定银行而言,其享有审核单据的义务在于,被指定银行必须依据单证是否相符来决定其履行兑付的义务。在此条上,我们必须再行强调,依据UCP600的规定,仅仅接受指定而非承担兑付义务的银行非是本条意义下的被指定银行。只有严格接受开证行的指定并承担兑付义务的被指定银行才有权利,也才有义务就单据进行审核。保兑行和开证行的义务是同等的,保兑行和开证行都是第一性的付款银行,其是否承担付款义务取决于所接受的单据是否符合开证行所开立的信用证的明确约定。
  此条款的第二项含义,是确立了审核单据的原则和标准。即上述银行仅仅能依据单据表面来决定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这是单据独立性的核心体现,国际贸易的多样性决定着单据的复杂多样,相关当事方特别是相应的银行仅仅能依据所接受的单据表面来判定是否和信用证规定相符。这同时也是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体现,信用证交易被视为和实际交易之外的独立交易,信用证交易的实现与否与实际交易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证行等依据单据来履行付款义务,而贸易合同当事方则依据其他来承担义务享有权利。

b. A nominated bank acting on its nomination, a confirming bank, if any, and the issuing bank shall each have a maximum of five banking days following the day of presentation to determine if a presentation is complying. This period is not curtailed or otherwise affected by the occurrence on or after the date of presentation of any expiry date or last day for presentation.
b. 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自其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各自拥有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该期限不因单据提示日适逢信用证有效期或最迟提示期或在其之后而被缩减或受到其它影响。
  UCP600在此条中明确了审单的合理期限,就此点规定而言,远比UCP500有了长足进步,将审单的时间期限限定为5个银行工作日。5个银行工作日的规定有助于减少争议。对此项规定的违反则直接导致拒付无效的法律后果。

c. A presentation including one or more original transport documents subject to articles 19, 20, 21, 22, 23, 24 or 25 must be made by or on behalf of the beneficiary not later than 21 calendar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as described in these rules, but in any event not later than the expiry date of the credit.
c. 提示若包含一份或多份按照本惯例第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24条或25条出具的正本运输单据,则必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按照相关条款在不迟于装运日后的二十一个公历日内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此条规定设定了单据提交的期限。从这个角度而言,是针对受益人而做出的要求,即受益人应当提交运输单据的时间期限为21天。值得注意的是,这项规定中所称的运输单据应当指UCP600在19-25条中所规定的海运、空运、陆路等形式的单据。信用证的到期日在本条中是一个时间界限,无论如何上述单据的提交期间是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的,超过信用证有效期的单据提交构成单据的绝对不符。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实际上表明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提交的单据根本无须开证行或其他相关银行做出单据不符的判定。

d. Data in a document, when read in context with the credit, the document itself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need not be identical to, but must not conflict with, data in that document, any other stipulated document or the credit.
d. 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它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
  此条规定是对单据日期的合理判定。单据显示的日期实质上是反应了单据所指行为的发生日期,就各类单据而言,并不一定要求这些单据的时间完全一致,但是明显矛盾的单据日期将被判定为单据的不符。比如检验证书的检验日期比装船日期晚是无论如何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e. In documents other than the commercial invoice,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services or performance, if stated, may be in general terms not conflicting with their description in the credit.
e. 除商业发票外,其它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
  信用证在开立时一般会对货物描述做出详细约定,大抵有货物名称、数量、型号、金额、卖头等等。商业发票作为最完整体现货物信息的单据,当然应和信用证完全一致才能得出单证相符的结论。但是在其他单据上渴求和商业发票一致的货物描述显然是多余的,比如提单上无须现实具体的型号,无须显示金额,原产地证书上也无须做出此项全部要求。如果单据之间产生矛盾,则将被判定为单证不符,是UCP600所不接受的。所以就货物描述而言,使用简称等应当保证和商业发票即信用证的一致性。

f. If a credit requires presentation of a document other than a transport document, insurance document or commercial invoice, without stipulating by whom the document is to be issued or its data content, banks will accept the document as presented if its content appears to fulfil the function of the required document and otherwise complies with sub-article 14 (d).
f.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示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但未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或单据的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 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看来满足其功能需要且其它方面与十四条(d)款相符,银行将对提示的单据予以接受。
  UCP600下的单据标准严格按照独立性、表面性的原则做出规范要求。UCP60对几类最为重要的单据如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做出了明确要求,限定了单据的要求。但对于这几类单据意外的单据则依据表面一致的原则来确定是否和信用证规定要求,只要提示的相关单据满足了信用证的描述,而且这类描述应当是依据单据表面可以判定的描述时,此类单据都将被视为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在此条款的意义下,对贸易双方约定的其他单据在信用证中应当做出明确规定,否则基本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都是信用证银行可以接受的单据。

g. A document presented but not required by the credit will be disregarded and may be returned to the presenter.
g. 提示信用证中未要求提交的单据,银行将不予置理。如果收到此类单据,可以退还提示人。
  UCP600就当事人提交的未做要求的信用证授权银行可以不予理会。同时赋予银行可以将单据退还的行为。但是在UCP600中并未规定,如果此类单据中出现和其他单据不相符合的描述如何判定单证相符的问题。笔者认为,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通过两个标准来判断,首先是单据和信用证的比对,其次是单据之间的校核,如果单据之间出现不相符合的情况将同样被视为单证不符。所以此项规定是授权银行可以不予理会的权利,但是选择是否理会的权利应当在银行,银行同样可以决定接受此类单据,并将其和其他单据进行比对,因此类单据出现的差异同样应当可以被认定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多此一举的单据提交有可能导致画蛇添足,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h. If a credit contains a condition without stipulating the document to indicate compliance with the condition, banks will deem such condition as not stated and will disregard it.
h. 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某项条件而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予置理。
  UCP600要求单据必须是可以制作且可以一举信用证规定进行表面审核的单据,UCP600不接受进对某行为进行为进行约定,而没有就该行为的表现形式—单据做出约定的开证条款。如果信用证的相关条款未对其要求以单据的行使予以要求,相关银行将不予理会。这也再次体现了信用证单证相符的判定标准必须是依据单据表面的核心原则。

i. A document may be dated prior to the issuance date of the credit, but must not be dated later than its date of presentation.
i. 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但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提示日期。
  UCP600许可单据的出具日期早于开立日期,这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行为当中最后一刻开立信用证的情况极为多见,而此时受益人早已完成了相关实际行为,故单据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是合理的。但是UCP600禁止单据的出单日期迟于提示日期,从逻辑上来看,单据提示时所有的单据应当制作完成,单据的日期迟于提示日期会被判定为单证的不符。

j. When the addresses of the beneficiary and the applicant appear in any stipulated document, they need not be the same as those stated in the credit or in any other stipulated document, but must be within the same country as the respective addresses mentioned in the credit. Contact details (telefax, telephone, email and the like) stated as part of the beneficiary’s and the applicant’s address will be disregarded. However, when the address and contact details of the applicant appear as part of the consignee or notify party details on a transport document subject to articles 19, 20, 21, 22, 23, 24 or 25, they must be as stated in the credit.
j. 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显示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上时,不必与信用证或其它规定单据中显示的地址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述及的各自地址处于同一国家内。用于联系的资料(电传、电话、电子邮箱及类似方式)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组成部分将被不予置理。然而,当申请人的地址及联系信息作为按照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24条或25条出具的运输单据中收货人或通知方详址的组成部分时,则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予以显示。
  UCP600在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地址上未采用镜像原则。所谓镜像原则要求单据和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如同镜子的物体和实物一样。在信用证纠纷中多次出现因打印字母错误等而产生的不符点争议。UCP600通过此条明确对地址等信息做出了忍让,毕竟当事人地址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是正常的,同时当事人的某个字母出现错误的情况不应作为单证不符的借口。但是对于运输单据而言,UCP600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运输单据中的收货方、通知方是极为重要的当事人信息,该信息的准确与否会决定着物权能否真正归属与确定的当事人。如果信用证就上述方的信息做出了明确要求,则此类单据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完成,否则直接导致单证不符的法律后果。

k. The shipper or consignor of the goods indicated on any document need not be the beneficiary of the credit.
k. 显示在任何单据中的货物的托运人或发货人不必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关于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三处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5〕31号




关于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三处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研究决定,在环评司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三处(简称环评三处),负责规划、区域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一、环评三处主要职责

  1、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

  2、组织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负责建立并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与技术规范等研究、培训和国际合作;

  4、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各部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法检查;

  5、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网络,组织开展有关国家重大经济、技术政策以及生产力要素配置、布局等重大发展战略的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和研究。

  二、环评三处所需行政编制暂由环评司内部调剂。

  三、调整后,环评司内设综合处、环评一处、环评二处、环评三处4个处。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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