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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案件危机与对策/何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07:35  浏览:8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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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案件危机与对策

何兵


  一、积案问题严重

  为文立言者,总有一种拔高自己所论问题从而引人刮目相看的趋向。然而,本文用“案件危机”一词来描述我国法院当下面临的案件负担居高不下的局面,却决非是危言耸听。事实可以说话。

  1979年全国法院审结案件52万件,1989年则涨至260万件,是1979年的五倍。此后的十年间,法院审结的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案件数全面、持续地上涨,1999年达623万件,又翻一番。案件飙升的直接结果是:一、法院案件负担极其沉重,积案居高不下。虽集中清理,至今年7月底全国法院仍有未结案件185万件,其中不少是超审限案件。二、案件质量无明显提高,表现为一审判决的上诉维持率一直保持在50%左右的水平,除8%的上诉案因当事人撤诉而结案外,其余的40%多的一审判决被废弃。再审判决的维持率持续下降,从1990年的66%降至1999年的26.6%。再审判决维持率大幅下降虽然可以解释为系因法院加大了审判监督的力度所致,但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法院的终审判决质量存在问题。

  法院积案居高不下的局面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为加快办案速度,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试图通过严格的审限制度规定来“提速”。最高法院并于近期召开了清理积案的专题电话会议。提速固然可以减轻案件积压,但存在着案件质量下降的风险。实际上,这些措施皆是权宜之计,非长久良策。

  将积案堆集的责任全部归于法院是有失公允的。虽然法院的办案效率有待提高,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法院年审结案件数已提高十几倍。据笔者所知,部分法院的法官已在加班加点、超负荷地运转。问题在于法官无论如何“卖力”,办案数总有一个限度,而案件的增长并不会因为法官脸上的疲倦而有所消减。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实践表明,案件增长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附带产品,案件数量“起飞”是现代化过程中必经的一个阶段,且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案件负担过重是世界上几乎所有法治国家的共同课题。德国宪法法院院长面对堆积如山的案件曾经叹道:“我们已经灭顶。”美国法院因为案件积压,审判迟延,受到朝野一致声讨,指责美国的审判制度已严重损害了美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司法改革的浪潮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案件负担是一个重要诱因。从我国法院公布的案件统计数据来看,法院案件“起飞”阶段已经开始,如果国家不从司法政策上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系统性方案,不仅现行出台的司法改革措施的效用会大打折扣,而且法院最终会被案件压垮。

  数年来,我国法院解决案件增长的对策之一是增员,1979年全国法院干警总数(法官及其他人员)约6万人,而今仅法官即达17万名,出现“法官膨胀”的局面。法官膨胀诱发的问题是:一、国家无力对法官进行高薪供养,而高薪供养法官是各法治国的通例,是保证法官独立办案的物质前提。二、法官人数太多,无法实行法官异地轮流任职制。法官土生土长,与地方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独立审判没有制度上的保障,“国家的地方法院”成为“地方的法院”,不时地成为保护地方利益的工具。三、法官人数太多,无法保证法官队伍的质量。

  我国解决法院案件负担的第二个方法是通过“主管”制度,将许多本应准允人民诉诸法院的纠纷动辄以不属法院主管为由拒于门外。一位遭校方开除的大学教授无法诉诸法院,因为“这是内部管理行为,不归法院主管”。这不是理由的“理由”,使人们感到有冤无处诉,从而对法院失望并进而对社会产生敌对情绪。第二个方法是诉讼费制度。据学者分析,高额的诉讼费往往使人民对法院望而却步。

  重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威望,法院的应然之路是大幅度地压缩法官队伍,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降低法院的诉讼费用,使法官真正成为一个受人尊重和爱戴的职业,使法院成为人民身边的、能够便利使用的权利保护神。法官队伍大量减少,受理案件大范围扩张,将会使案件负担的问题雪上加霜。为此必须从宏观政策上采取应对措施。

  二、对策之一:司法转型

  (一)法院转变职能。历年来的政府裁员一直未收到预期效果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职能未能转变。政府管的事太多,人手不够,增员就成了合理的选择。这一道理同样适用于法院。法院现在的职能定位是通过案件审理,解决纠纷。实际上,很多纠纷没有必要到法院解决,即使到了法院,也没有必要由法官来解决。调查表明,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真正构成法律上的“疑难问题”,必须动用法官这种专业人士“求解”的不足10%。其余如债务案件、伤害赔偿案件往往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问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仅法律上很清楚,而且一个不懂法的人按照人情常识即可做出正确的判断,没有必要劳驾国家高薪供养的法官。现代社会一日千里,国家制定的法律难免与生活脱节,导致一些纠纷在法律上“看不出眉目”。如何对这些纠纷进行精深的研究并作出合乎法律本义和正义理念的判断才是法官真正的职责。法院不可能不解决纠纷,否则不成为法院,但有纠纷不代表有“法律问题”,国家应从宏观政策和制度上将那些没有“法律上问题”的纠纷通过激励机制诱导当事人在法院外以及开庭审理前解决,将民事纠纷(约占法院案件的九成)“导入”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机构,而不是鼓励人民斗讼公堂,使法官的职责从“纠纷的解决者”转变为“法律问题的判断者”,这是个事关全局的“大问题”。

  将民事纠纷导入法院外纠纷解决机构的一个风险是,这些机构由于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弱势的当事人有可能不得不忍气吞声地“咽下苦果”。而对此,除了重整法院外纠纷解决机构以外,一个重要的手段是加大法院对民间的、行政的纠纷解决机构的监管(详见后论),从而使法院的职能从“纠纷的解决者”转变为“法院外纠纷解决机构的监督者”。从宏观战略上将法院定位于纠纷解决的“最后一手”而不是“第一手”,法院作为一个法院外纠纷解决机构的指引者和监督者身份存在。

  作为指引者的法院,要求法院的判决必须严格地执行法律,发出正义的强音,为法院外纠纷处理机关树立明确的、不可撼动的准绳。法院是人民的脊梁,人民一旦坚信“法院会依法判决”,弱者也会挺直腰杆———让法院判!果如是,则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机构的解决方案就会向法律的准绳靠拢。

  作为监督者的法院,必须保障一旦法院外纠纷解决机构离谱,人民有向法院求得司法复审和程序保障的可能———不行咱们进法院!法院与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机构有一种互动的关系。没有法院的指引、监督和支持,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机构将会出现群龙无首,各自称王的局面。为此法院必须牢牢掌握对法院外纠纷解决机构的监督权和对法律问题的最终判断权。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机构则可以为法院减轻大量的案件负担,从而使法院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提高裁判的品质。如果法院外纠纷解决机构瘫痪,出现“一口唾沫找到两级法院,一堆垃圾打了两年官司”的局面,则法院势将淹没于诉讼的汪洋大海。

  (二)重构法院调解。为减轻法官的审判压力并尽量维系当事人间的商业、家庭和“睦邻友好关系”,应对诉入法院的纠纷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对诸如相邻关系等类型案件实施调解先行制度,即未经调解的,不予审判。法院内部实行调、审分离。调解必须坚持并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只要当事人愿意并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适当的“和稀泥”也可以。调解由于无须作出法律上疑难判断,故此,调解工作可在法官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法官助理进行———“一边准备(开庭),一边调”。为防止调解官用手中的权力“逼迫”当事人就范,调解机构不得行使裁判权并不得剥夺当事人要求审判的权利。同时为防止以拖压调,可以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立即“送去审判”。

  法官的“开庭审判”则与调解相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法官的判决如果“和稀泥”,脱离法律,左右摇摆,就会使法律丧失尊严,动摇法治的基础。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区别如此重大,背后的道理在于:裁判程序是一个树立标准的程序,而调解程序只是“解决问题”的程序,二者奉行不同的原则———调解以情,听讼以法。法官的判决是国家的判决,必须严守法律,才能前后左右保持一致,给人民一个准确的信号,从而让人民在法律的引召下有序地生活。

  (三)人员分工。从法院内部来说,要进行人员和职能的分工。通过一定的机制,在现行的法官队伍中进行选拔,使少量优秀的人材脱颖而出。隆其地位,尊其人格,使他们成为说一不二的真正法官。他们的职责主要在于通过对疑难案件的审理,对法律本身的漏洞、法律间的冲突等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解释和补充。法官是“研究法律问题的官”,主要从事“研究性工作”和“开庭审判”。对于那些被淘汰下来的现任法官就地“转制”,成为法官助理,不享有裁判权,比照政府公务员的待遇进行供养。他们的职责定位从事“事务性工作”,为法官的审判活动提供支持并从事案件的先行调解。人员分工的一个目的是人尽其材,各尽其责,以免职责不清或大材小用,导致“窝工”。

  (四)修订程序。理论和实务界应侧重对纠纷进行类型化分析,并量体裁衣地为不同类型的纠纷设置相应的程序装置。严格的程序当然有助于判决结果的公正,但程序是以时间和金钱为代价的,不考虑纠纷的类型而一味地强调程序的重要性,以严格的程序来审理鸡零狗碎的小事,得不偿失。各国应对案件危机的一个共同策略是制定小额诉讼程序,对小额纠纷实行速战速决。此外,扩大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付令程序本属一种“短平快”程序,然而由于制度以及制度外的原因,一直未能发挥作用,以其解决的纠纷只占法院民事受案的8%左右。而资料表明,日本的民事纠纷却有2/3是通过这种“短平快”程序解决的。我国司法资源的浪费由此可见一斑。再者,完善开庭审理前的准备程序。通过准备程序大量化解纠纷,减轻法官开庭审理的负担。美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有90%通过庭前准备程序得以解决,只有不到10%的案件经过开庭审理。这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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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

(2008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授权组织的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实施行政许可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
本办法所称授权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本系统下级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受本机关的委托,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 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下列事项,应当采取在公告栏公告,在政府公开刊物上刊登,或者在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
(二)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的规定以及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过程;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一律无效。
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和程序等未作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规定。
  第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对本地方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以下情况:
(一)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影响;
(三)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具体分析;
(四)听证会召开的情况以及采纳或者不采纳听证参加人意见的情况。
  第七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机关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一)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二)对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
(三)对政府直接投资和注入资本金方式投资的审批和对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
(四)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税费减免的审批;
(五)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民事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确认以及备案登记;
(六)高新技术企业与项目、名牌产品的认定等能够为生产经营主体带来收益但不影响其相应生产经营资格的客观评定;
(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可以从事特定活动没有影响的各类考核评定;
(八)采用检验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进行的日常监督管理;
(九)依法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管理行为。
  第九条 对依法需要报国务院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省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规定申请人事先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但不得规定未经初审同意不能上报申请材料的内容。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许可期限届满前,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专业机构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应当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应当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授权组织依法实施。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组织,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需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并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刊物及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网站上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委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等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一件行政许可申请需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审查或者出具审查意见的,该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办理:
(一)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申请材料,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转给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三)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回复受理部门。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四)受理部门收到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意见后,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意见一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书;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或者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再行使已经被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继续实施行政许可的,其行政许可决定无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将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审批事项集中在一个场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在集中场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接受管理机构的集中管理,并将日常事务性行政许可事项授予集中场所工作人员直接办理。
集中场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集中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制度,对进入场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与管理,协调处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之间有关审批中的问题。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其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
操作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名称、法定依据、授权机关和决定机关;
 (二)行政许可数量、方式和条件、咨询和投诉的地点、方式等;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份数、规格、样式和格式,以及受理行政许可的地点、时间;
 (四)行政许可程序、时限及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
 (五)收费标准和年检所需材料等。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许可操作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已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操作规则不得增加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申请材料;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操作规则必须明确作出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在公示范围内的材料。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已经审查过的材料,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和信息。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操作规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必要时,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如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操作规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的初审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其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本机关网站上全文公布,供公众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和下载;公众对下载的查阅结果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确认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确认。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为行政许可申请人免费提供行政许可指南。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方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凡是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一)行政许可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
(二)是否符合或者达到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相对人可以作出判断的;
(三)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
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当场向申请人颁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实行当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符合行政许可事项当场决定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和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内容真实;
(二)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作不真实承诺或者违背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下列内容,并免费提供申请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
(二)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行业规范;
(三)行政相对人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和时限;
(四)是否需行政相对人作出承诺,行政相对人作不真实承诺或者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书面告知不得包含与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七条 依法被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继续实施。原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管理事务可以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主决定从事该项活动;
  (二)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依法办理或者用其他方式管理;
(三)按照一般工作职能进行事后监督管理。
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行政管理方式监管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制订并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脱节。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材料或者受理该项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回执;对不接收或者不受理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规定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书面承诺的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需要进行咨询评估、评审的,咨询评估、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初次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有二人以上同时申请或者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影响竞争对手的;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没有通过招投标的;
(三)进行重大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征地和房屋拆迁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
  第三十四条 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和证据;
(三)听证事项的分歧意见;
(四)依据有关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听证员和书记员核对签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许可年审、年检或者定期检验、审查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年审、年检或者定期检验、审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定的检验、检测、检疫标准和实施该检验、检测、检疫的专业技术机构和人员名单。
  第三十七条 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等,建立健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执行或者擅自更改行政许可操作规则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宣布擅自更改的行政许可操作规则内容无效,并追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征询公众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机关和所属机构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包括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行政许可的情况、行政许可结果、申请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等。该报告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刊物和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巡察监督: 
(一)在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地点派驻监督人员;
(二)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
(一)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修改或者被废止的;
(二)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撤回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变更、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或者事实根据。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三条 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但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取得行政许可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除本条款第(五)项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四条 吊销行政许可证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注销行政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以公告: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变更、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和实施行政许可问责制度,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在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全部归档备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事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统一办理行政许可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或者不在集中办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的; 
(三)未出具书面受理通知或者不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不予许可理由的; 
(四)未按照规定将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投诉电话予以公示的; 
(五)擅自收取行政许可费用或者不按照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
(六)擅自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五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机关、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对已实行统一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仍继续在原单位受理或者对依法已被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仍继续许可的;
(二)越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擅自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接受被许可人贿赂、宴请、馈赠钱物、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者将本人及亲属应当属自己支付的费用由被许可人报销的;
(五)故意刁难被许可人的;
(六)在行政许可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审批,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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