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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29:57  浏览:8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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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10日,交通部

为加强潜水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促进潜水技术的提高和潜水事业的发展,现将《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海洋开发和水下工程作业的需要,加强潜水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促进潜水技术的提高和潜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从事潜水作业的潜水员。
第三条 潜水员证书是潜水作业人员具备安全使用与证书相符的潜水装具进行潜水作业的凭证。没有有效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得从事商业潜水作业。
第四条 潜水员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作。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为我国潜水员证书发证审批机关,其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捞局人事教育处。烟台、上海、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潜水员考核委员会为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其办事机构设在各救助打捞局人事教育处。

第二章 潜水员证书
第五条 根据潜水作业采用的潜水方式和呼吸气体的不同,潜水员证书分为自携式潜水、通风式潜水、管供式潜水、空气潜水、混合气潜水和饱和潜水六种。潜水员经考核后按其实际潜水技能发给相应的潜水员证书。其中持有空气潜水潜水员证书者等同于同时持有自携式、通风式、管供式三种潜水员证书,申请混合气潜水潜水员证书者须持有空气潜水潜水员证书,申请饱和潜水潜水员证书者须持有混合气潜水潜水员证书。

第三章 办证对象
第六条 国家认可的正规潜水学校的毕业生,实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申请办理潜水员证书。
第七条 参加过发证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潜水训练的人员,实习两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办理潜水员证书。
第八条 在国(境)外参加过国内发证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潜水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办理相应的潜水员证书。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办理潜水员证书者应向指定的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由本人填写潜水员证书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的基本情况、潜水经历和潜水实绩,并由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
2.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按《交通部潜水员体格检查标准》出具申请人半年以内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 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1.审查潜水员证书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按照申请的潜水种类对申请人组织考核。
3.给考核合格人员签署办证意见,报发证审批机关。
第十一条 发证审批机关负责对潜水员证书申请表和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核,在60日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确认合格者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
第十二条 潜水员证书的各项内容须填写齐全、准确,经发证机关加盖“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钢印后生效。

第五章 年 审
第十三条 潜水员证书实行年审制。年审目的是审查潜水员现有作业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与其所持证书相符。
第十四条 年审项目包括健康检查、技术审查及潜水实绩考核等。年审工作通常在每年第三季度进行。年审工作由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潜水员年审合格者由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在其潜水员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潜水员因生病或其它原因连续一年没有进行潜水作业或模拟潜水作业的即视为年审不合格。潜水员恢复潜水作业时须经原考核机关重新审查确认。
第十七条 凡二年以上未通过年审的潜水员,其潜水员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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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化时代的律师事务所,面临崭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如何进行规范化高效运营,以适应愈来愈激烈的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是摆在律所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司法部及全国律协也都对律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结合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定和律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效果及律所运营的一些问题试做探讨。

一、符合司法局及律协的规定,降低执业风险

  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全国律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三十九条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第七十七条等相关条目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利益冲突检索和保密措施进行了明文规定,并规定了相关责任追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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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所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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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十七、三十三、三十七、三十八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三条要求对案件卷宗建立完整健全的保管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三十二、三十四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四、六十三、第八十七条要求让客户实时了解案件的进展和收费情况。

  总所、分所管理:通过权限划分,总所可以对分所员工及客户、案件资料进行分类管理,总所能够及时向所辖分所的每一个员工下达通知及发放文件,分所的接案及创收情况能够迅速的整合并反馈给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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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务所内部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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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同行律师,办案过程中所接触的其它律所律师,在了解律所的现代化办公措施和规范化运作及体会到由此带来的高效和便捷后,必会对律所形成良好的印象,增加了律所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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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笔者对律所定制适合自身的办案软件做了一些探讨,只言片语难免有未尽之处。欢迎各位读者了解更多详细内容,以做更多交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1982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你部(82)司发公字第268号《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函》已收悉。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由人民法院确认的非讼案件,仅限于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认定财产无主三类,对于在没有发生诉讼的情况下,确认男女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范围,人民法院不便处理。
据我们了解,关于是否承认事实婚姻的问题,对什么情况予以承认,什么情况不予承认,现在各方面意见很不一致,目前遇到的对华侨、港澳同胞的事实婚姻如何办理公证的问题,我们建议,请你部邀请民政、外交、法委及我院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找出适当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随函送还福建省司法厅闽司公(1982)93号请示、福建省司法厅公证律师处闽司证字第41号请示和香港同胞杨卓锐、李梅英的来信。
此复

附:司法部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函 1982年9月22日 (82)司发公字第26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部陆续接到各地关于如何办理华侨、港澳同胞的事实婚姻公证问题的请示。从反映的情况看,这类人大多数属于按我国旧的风俗习惯结婚的,他们中有的是符合结婚条件而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也有的是因为未到法定婚龄而同居的。他们都以夫妻相待,生儿育女,并得到周围邻居的承认。现在他们有的是在出境后,有的是在申办出境手续时,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以承认他们以前的婚姻关系,并申办《结婚证明书》。为此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多次来函,询问在何种情况下中国公证处才给未登记结婚的夫妇签发结婚公证书。
经与民政部联系,他们认为,结婚时间是以登记时间为准,没有登记以前的婚姻关系是非法的,不予承认。根据公证必须符合真实、合法的原则,公证处制作结婚证明书,必须以民政部门所发的当事人的结婚证为准。如果按登记时间确定为结婚时间,那么当事人登记前所生的子女就被视为非婚生子女,在国外非婚生子女受到社会歧视,而要确认上述情况为事实婚姻,宜由人民法院来确认,不属于公证处的职能。
为保障我国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在不违反我国政策和法律的前题下,应有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为此建议请你院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函复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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