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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35:29  浏览:8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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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

建设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2001年7月4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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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11月25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25日)
             (一)厄方来文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厄瓜多尔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告知,厄瓜多尔政府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缔结一项关于两国按下述条件互免厄瓜多尔特别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因公)入境签证协议:

 一、中方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因公)的公民和厄方持有效厄瓜多尔特别护照的公民,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缔约一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公民,在另一方境内逗留不得超过三十天。凡逗留超过三十天者,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居留许可手续。

 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缔约一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公民应遵守缔约另一方有关外国人入境、出境和逗留的现行法律和规章。

 四、签订协议的任何一国政府可以临时中止本协议,但必须通过外交途径提前三十天通知签订协议的另一国政府。

 五、签订协议的任何一国政府可以终止本协议,但必须通过外交途径提前六十天通知签订协议的另一国政府。

 六、本协议自双方互相换文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厄瓜多尔大使馆谨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厄瓜多尔政府愿意履行上述规定,并将本照会和贵部的复照作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致意。

                   厄瓜多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二)中方去文

厄瓜多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厄瓜多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外交部已收到大使馆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4-2-20/88号照会并同意来照建议,内容如下:
  (内容同厄方来文)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论人类的自然状态
——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

毛守卫 陈芙蓉
(湖北民族学院财经政法学院 湖北恩施 445000)


内容摘要:十七、十八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人类历史步入近代化进程,社会制度的变革势在必行,对公共权力的追求成为新兴资产阶级的首要目标,而作为公共管理的前身——自然状态的研究,也成为这个时期热点话题,霍布斯从人性恶论提出自然状态即为战争状态;洛克提出“天赋人权”思想,认为自然状态即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卢梭从人类起源的角度得出极富浪漫主义色彩的“黄金时代”结论。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由平等;战争;野蛮人
人类社会的公共权力空间是怎样形成的?作为一个千古之迷,在人类社会历史上至少存在几千年了,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时期,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试图对此问题作出自己的解释,他人性出发,认为人类社会形成大致过程是:由于男女相互间的吸引和需要而产生的家庭,在家庭中除了夫妻关系之外,还存在着主奴即主人和奴隶的关系,数个家庭的聚集而组成村庄,然后再由村庄组成城邦,城邦的出现,就有君主、行政官、法官及相应的公共权力机关,从而形成比较完整的公共权力,当然,这些只不过是从他的“人是天生的政治的动物”这一命题中引申出来的逻辑推论的结果。那么,在我们人类文明社会形成以前究竟有没有一种自然状态,如果有的话,那又是怎样一回事呢?为此,引发17——18世纪西方学者大讨论。下面,笔者就所学知识作一下简单阐述。
一、旦夕不保的战争状态
如同先哲亚里士多德一样,托马斯·霍布斯也是从人性出发开始探究自然状态的,但与其不同的是,霍布斯提出人生来就是恶的观点:“因而,我把所有人共同的意向,即对权力的永无止境,至死方休的欲求放在首位”由于我们天性中存在荣誉感、骄傲或是虚荣心而变得复杂,所有非肉体或非感观的愉悦,霍布斯都称之为精神的愉悦,所有精神的愉悦直接或间接地源于“自豪感”。自豪基于一个人获得了别人对自己及自己能力的良好评价,评价总是比较别人而言的。每个人都希望别人珍视自己,如同自己珍视自己一样。因而,对藐视和轻视的表示,他随时都准备反击,铲除藐视自己的人,甚至当人们聚会时,也会通过那些笑料寻求这种自豪。霍布斯认为,笑是由然而起的,自豪感引发的,被自己某些举动所引起。“或是会意了别人身上某此畸形的东西,通过比较,为自己击掌喝彩。”他认为“荣誉正是以某权力或优势,尤其是他可能用心帮助或伤害我们的权力 的认同”,他甚至把尊重定义为我们对另类一个人这样的一种信念,他具有为我们自身谋利或伤害我们的权力,但并没有伤害我们的愿望,这种感情的重点不是敬仰和爱戴,而是恐惧。
为此霍布期总结出,三大自然原因——竞争、猜疑以及荣誉感引起人们之间的纷争,使自然的状态真正成了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他这样描述战争状态:“除了凭借自己和发明所提供的,人在没有其他保障情况下生活着,在这种条件下无从发展实业,因而由此获得的成果是不可靠的,因为地球上不存在文明,没有航运,也没有通过海运进口的商品;没有宽敞的楼群;没有移动和搬运沉重物品的工具;没有时间观念;没有艺术;没有通讯;没有社会,更糟糕的是,充满了持续不断的恐惧和暴死的危险;人活得孤独无依,贫困潦倒,污秽不堪,野蛮不化,人命短暂逝去。”
由此,我们完全可以想像出,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只想保全自己而不顾他人。而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人就得吃、喝,即必须消耗某物或占有某物,在物少人多的情况下,人们不免发生争吵,每个 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企图伤害他人,你争我夺就必然导致你死我活,由于缺乏一种公共权力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因此人与人这间争斗永无终止,总是处在连续不断中。今天是王五杀死李四,明天王五又被张三杀死,而张三的生命也旦夕不保。因为还有赵六、孙七企图谋害他,而赵六与孙七也可能彼此之间互为仇敌。总之,人对人的战争、凶残、仇杀成了人类生活的主要内容,是每人个想躲也躲不开的一种生活状态。这样的一种自然状态实在太可怕了。
二、秩序井然的田园状态
与霍布斯的凶残、仇杀的战争状态截然不同,在洛克的笔下所展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并且也是“平等的状态”,自然的自由得自于自然的平等。“再明显不过的是,同种同类创造物,不加区分地生来就具有同样的自然优势,和同样的官能,也应彼此平等,而不应相互间有隶属或属从关系”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以用自己认为 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比如说:张三喜欢打猎,李四喜欢捕鱼,那么,张三就去打猎,李四勿需干预。这完全是张三个人的自由,李四呢?他就去捕鱼吧。张三不想打猎而要去捕鱼,也勿需征得李四同意,因为张三也勿需 干预,这完全是李四的自由。当然,如果张三不想打猎而要去捕鱼,也勿需征得李四的同意,因为张三完全有这样的自由;同样,如果李四不想捕鱼而要去打猎,也勿需征得张三的同意,他也完全有这样的自由,在这样的一种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一切权力和管辖都是相互的,张三与李四完全平等,张三无权强制李四实施某种行为,李四也无权强制张三实施某种行为。
但尽管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它却不是一种放纵状态……自然状态自有约束每个人的自然法”。人的自然的自由不应被理解为不受任何法的限制,因为“在有能力制定法的创造物的所有状态中,无法的地方也就无自由”“人的自然的自由只受法的统治”“除了自然法而它没有任何其他的限制”。洛克认为,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们处置自身及其财产的权利不受限制,但是,他无权毁灭自己和他所拥有生命及财产,除非他能找到比保护其生命更重要的目的,在其《政府论》中,他高度的肯定了造物主,认为所有人都是全能、无比聪明的造物主创造的,大家都是他的仆人,奉命来到人间,为他做事,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每个人的生命只能由他决定,不由得人类自己。而理性即自然法正是上帝意志的体现,他支持人们: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同样比如:即使张三打猎一无所获,饥肠辘辘,而李四捕鱼满载而归,吃喝有余,没有李四的同意,张三也不应该动李四的一两片鱼?,更不应该用强力去夺取李四所捕的鱼,因为对李四来说,这是他的财产,他对这些鱼具有财产权。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所以任何人也不得剥夺李四对这些鱼的占有权,张三的饥饿并构成他拿走李四所捕的鱼的理由。这些鱼只能属李四所有,因为李四为捕这些鱼花去了他的劳动,这些鱼是他的劳动所,而这种所得即为他的财产权,是自然法所赋予人的天赋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有惩罚罪犯的权力。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个人,人人都有权依法惩处罪犯,直到没有违反自然法,这样,可以制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权利及互相伤害,自然法就得以保存。全人类的和平及生存就有了保障,还是前一个例子,如果张三由于饥饿而夺走李四吃不完的鱼,即使张三没有侵害李四的生命,李四也有理由惩处他甚至杀死他,因为张三侵犯了李四的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杀死张三,洛克也成了李四“天赋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值得注意的是,洛克又指出,在自然状态下一个人取得对另一个人的权利。但这种并不是绝对的,随心所意的权利。当一个人抓住犯罪时,必须冷静地依据理性和良心的指导,比照罪犯的犯罪事实,以改造罪犯,制止犯罪为目的,进行惩罚,而不能受自己感情冲动随意放肆的支配,因为生命权也是天赋,不容侵侵犯的。
三、人类的“黄金时代”
与上述我们讨论两位人物不同,卢梭的自然状态充满了浪漫主义色彩。从人类起源为基础的角度分析他心中的自然状态,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中,没有权力欲望的野蛮人类是社会的主角,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疾病的来源是少的,因而几乎不需要药物,也不需要医生,人类生病的时候,自然给予了他们痊愈的本能,在自然状态下,没有衣服、住处,没有现代人视为必需品的物件。对野蛮人来说并不是多大的不幸,野蛮人是孤独的,清闲和易于睡眠的,自我保存是其唯一关心的事,只是由于睡眠和肉欲,才使人的感觉器官退化。
他认为在自然的支配下,野蛮人仅只服从于他的本能,自然为补偿野蛮人在本能方面的缺陷,就赋予他们一些能力,这些能力不仅可以弥补他的缺陷,而且还可以把他提高到超过本能状态之上,卢梭说,情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悟性,而情感的活动可以使人类的理性趋于完善,野蛮人缺乏各种智慧,他们只能具有因自然冲动而产生的情感,其欲望绝不能超过出他的生理上的需要,其中包括食物、异性和休息,以及他所畏惧的疼痛和饥饿。
卢梭重点谈到了野蛮人的道德,他说,在自然状态中,人类彼此之间没有任何道德上的关系,也没有人所公认的义务,所以“他们既不可能是善的,也不可能是恶的,既无所谓邪恶也无所谓异德,自然人有的只是怜悯心和同情心,这种情感使得一切健壮的野蛮人,只要有希望在别处找到生活资料,就不会去掠夺幼弱的小孩或衰弱的老人艰难得来的东西。这种情感的格言就是“要人怎样待你,你就怎样待人”
综上,卢梭对于自然状态的描绘应该是独具人格的,按照他的想法,野蛮人非恶非善,无过失无德行,原因是人的智力尚未开化,没有知识,当然无法律,从而也就没有区分行善和行恶的标准。在那里人的本能的怜悯心和相爱心获得纯度的表现。它抑制人的自私自利之心的发展,没有人会违抗这怜悯和相爱心的管理的。它们起着现代法律、风俗或道德的作用。在那里,社会不存在平等,就是体力、智力方面的天生的或自然的不平等也极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都不是不受任何束缚有,强者自然也无从行使他的权力,正是从没有不平等这个角度上,卢梭称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
参考文献:
[1]、李天然译.政治哲学史[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2]、石应天.西方四大政治名著[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
[3]、胡象明.权力之用[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
[4]、徐爱国等.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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