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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09:42  浏览:8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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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9月21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云南、贵州、青海、甘肃、四川、湖南、湖北、河北、浙江、海南省、自治区民委、人民银行分行:
现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什么问题以及成功的经验请及时报告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

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62号文件关于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和由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按项目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从大跨度联合开发扶贫专项贷款中,安排部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简称“温饱基金人行贷款”),集中用于141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中的一、二十个县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项目。为管好用好这部分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加快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群众温饱问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86)401号文〕和《全国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国开发(1987)第2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饱基金人行贷款”的对象和条件,贷款的审定、发放和收回,贷款的管理和经济责任,贷款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均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温饱基金人行贷款”执行国家“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的优惠利率。贷款期限: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止,一般为一至三年,特殊情况可四至五年,个别建设周期长、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最长不超过七年。
第四条 “温饱基金人行贷款”用于下列生产性建设项目:
一、带动千家万户贫困户解决温饱问题的种、养业项目;
二、立足本地资源优势、产品有可靠市场销路、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明显、直接效益能辐射千家万户的加工、采掘业新建、续建和技改项目;
三、群众易于掌握、经济效益显著、能带动大批贫困户增产增收的农牧业实用科技推广项目;
四、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稳定解决温饱、具备一定条件、难度小、投资少、见效快、偿还能力可靠的小区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五条 “温饱基金人行贷款”安排的项目应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项目执行单位要符合现行信贷政策规定的条件。项目自筹资金比例应占总投资的10——20%,特殊情况可适当降低自筹资金比例。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民委根据分期分批、集中扶持的原则,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以县为单位的备选项目向国家民委申报。申报项目应具备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建议书)及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可行性论证的批件;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有关论证材料,其中要明确扶贫措施和脱贫指标。计划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三、当地人民银行支行的评估意见;
四、自筹资金落实的有关文件;
五、项目所需征地、设备、物资、能源(电、煤等)、水、路、技术、劳力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及文件;
六、技术依托单位与项目执行单位的技术合作协议文件;
七、经当地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担保能力的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八、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
各省、自治区民委在初审项目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符合“温饱基金人行贷款”使用原则和范围;
二、项目执行单位有当地银行专户,经济责任制落实,实行经济独立核算,自身经营管理能力与该项目规模相适应;
三、项目实施的领导、组织、措施落实可行,预测经济效益和扶贫效益可靠,还款有保证;
四、所需各种文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经初审、筛选、排队并征得本省、自治区人民银行分行的同意后,一式三份,报到国家民委经济司。
第七条 国家民委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审查、考察并提出审查意见后,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经原则同意的项目,由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共同通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民委、人民银行分行。分行对项目进一步评估并提出正式报告,分别报送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最后审定。审定的项目,由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共同会签下达通知,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贷款计划和资金。
第八条 此项贷款的帐务处理和统计归属按“贫困地区县办工业贷款”办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各级民委和人民银行、当地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实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预期效益和到期向人民银行归还贷款。发现问题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认真处理解决。处理意见和结果要报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要认真组织验收总结,并报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由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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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办城[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十一五”绿色照明工程实施纲要,指导“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四日



“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十一五”全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本纲要主要阐明城市照明健康、高效、安全、科学发展的指导原则,提出工作目标和重点,以及落实的措施。是各地实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依据,是推动我国城市照明行业持续发展的规划蓝图。
  一、持续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照明得到了长足发展。针对城市照明发展中的能源需求和消耗不断加大,以及光污染等问题。建设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在总结“绿色照明工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城市照明行业大力推进绿色照明工程,在“十五”期间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明确了城市绿色照明的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城市照明节电管理体制;城市照明法规、绿色照明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活动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积极推广和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城市照明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得到新的加强。“十五”期间,城市绿色照明工作基本上完成了“完善法规、规范市场、典型示范、宣传教育、国际合作”的主要任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从总体看,城市绿色照明工作还刚起步,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如城市照明的宏观指导还不够有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还不够健全,低效率、高能耗、光污染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全社会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十一五”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家确定了“十一五”时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的目标,强调要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能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并把“绿色照明——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以及住宅中推广高效节电照明系统等”列为十大节能重点工程之一。发展城市绿色照明事业面临着艰巨的任务,也面临着极好的机遇。

  二、指导思想、遵循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 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节能优先,以高效、节电、环保、安全为核心,以健全法规标准、强化政策导向、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重点,以依法管理为保障,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健全法规,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加强宣传,努力构建绿色、健康、人文的城市照明环境,切实提高城市照明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

  (二)遵循原则

  1、立足科学发展,建立健全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市场竞争,完善管理机制,规范“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养护、监控、器材、销售”等管理环节。

  2、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建立适宜、和谐、友好的照明环境,切实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社会治安,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3、优化照明产业结构,强化政策导向,优化市场秩序,鼓励使用高效照明器材,实现结构节能。

  4、着眼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探索推进可再生能源研究与规模化应用,在生产和使用中,做到节能、节电、节材、环保。

  5、坚持科技创新,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实现技术节能。

  (三)主要目标

  1、以2005年底为基数,年城市照明节电目标5%,5年(2006-2010年)累计节电25%。

  2、在城市照明建设、改造工程中,全面推行专业管理机构规划、设计论证、专项验收制度。

  3、2008年前,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

  4、完善功能照明,基本消灭无灯区。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达98%以上。

  5、严格执行照明功率密度值标准。

  6、灯具效率在80%以上的高效节能灯具应用率达85%以上。

  7、高光效、长寿命光源的应用率达85%以上。

  8、使用的高压钠灯能效指标达到或超过GB19573-2004标准,达到或超过节能评价值GB19573-2004标准。

  9、高压钠灯镇流器能效指标能效因素(BEF)达到或超过GB19574-2004标准,倡议达到或超过节能评价值GB19574-2004标准。400w高压钠灯镇流器能效指标能效因素(BEF)不低于0.235。

  10、通过气体放电灯电容补偿,功率因素不小于0.85。

  11、道路照明主干道亮灯率达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96%。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法制建设,理顺管理体制

  修订《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完善规划、设计、施工、材料、验收、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内容,配套完善实施细则。结合城市照明社会公益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切实加强专业管理。积极推进改革,逐步放开作业市场,严格单位资质管理与个人作业资格管理,修改出台设计施工养护资质,规范市场竞争。坚持建设改造与维护管理并重,进一步理顺完善管理体制,积极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统一到一个部门,集中行使管理职能。专业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色照明初步设计、施工图文件实行动态管理、协同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规划立项、方案设计、建设改造、验收检测、器材选用等各环节中,建立完善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深入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及节电改造示范工程活动

  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广泛开展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活动。通过评价指标、活动原则、具体形式的不断优化,提高示范工程质量,进一步扩大示范效应。同时在一些城市开展现有路灯、景观照明的节能改造,针对城市照明中存在的单纯追求亮度、追求豪华、能耗密度超标、道路照明过多装饰、光污染严重、采用低效能照明器材等问题,积极实施节电改造示范工程,对光源灯具、整个照明供配电系统在内的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系统进行全面改造。

  (三)推广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

  定期或不定期制定高效照明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的推荐目录,适时公布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的淘汰目录。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在政府采购中,要优先采购绿色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通过绿色节能照明认证、经过专业检测审核或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的产品,通过政府的绿色采购正确引导社会消费意识和行为。努力规范市场行为,帮助扶持城市照明优质、高效电器产品生产企业提高科技水平,鼓励引导他们自主创新,注重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城市照明产品能效标准体系建设

  认真总结实施“中国绿色照明促进项目”经验,建立健全制订能效标准、节能认证、能效标识的工作协调机制。跟踪照明行业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情况,加快研究、起草、制订、完善各类新光源、新灯具等照明产品的能效标准。开展照明产品关于能效标准实施与监督机制的专题研究。切实推进城市照明电器领域能效标识、节能认证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尽快建立能效领域的市场准入制度,引导用户使用优质、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为城市绿色照明提供物资器材保障。

  (五)抓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保证功能、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抓紧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2008年全面完成。做到合理布局、主次兼顾、重点突出、特色鲜明,明确节电的指标和措施。对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和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抓紧修改。全面推行规划评审和规划管理,突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引导资源节约的前瞻性和权威性的作用,从源头上把好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关。从严确定规划强制性内容,并实行长效管理。

  (六)提高信息网络化水平,增强科技支撑能力

  建设和不断完善绿色照明信息网络平台、绿色照明管理业务应用平台和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深入开展绿色照明新型节能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战略与理论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和应用,加快相关制造业的产业升级。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技术。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和国家重点城市照明专项实验室及检测技术中心建设,重点培养和选拔一批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的咨询和技术支持作用,为绿色照明建设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七)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绿色照明意识

  广泛深入持久开展绿色照明宣传,提高全民的资源忧患和节约意识,增强全社会的照明节能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要充分利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等各种社会宣传阵地,积极开展绿色照明宣传,大力宣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基本国策”,大力宣传实施城市绿色照明的意义、目标和任务,大力宣传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成效和经验。要通过知识讲座、经验交流、举办宣传周、现场参观等各种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使绿色照明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要建立绿色照明宣传专项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及标准体系,完善管理机制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强化政策导向。健全和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作业市场管理,结合照明行业实际,统筹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整合资源,节约资源。发挥政府资金的功效,建立统一管理体制,使城市照明规划设计更专业、建设施工更规范、运行监控更科学、产品器材选用更合理。坚持依法管理。充分运用国家现有的质检网络和机制,加强器材市场管理。使各环节科学运作,各参与主体协调配合,整个照明相关产业积极联动。

  (二)建立完善节能评价体系,加强节能目标考核

  各城市应根据实际建立完善适应本地实际的城市绿色照明节能评价体系,科学综合考虑评价节能效果。要尽快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节能管理统计、监测制度,严格执行设计、施工、管理等专业标准和单位能耗限额指标,实行城市照明消耗成本管理。建立城市绿色照明、节能目标责任制。把绿色科学合理照明、节能考核指标、装灯普及率目标、专项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纳入城市建设管理、生态园林城市等考核内容。通过普查、自查、专项查等不同形式,查找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提高各地开展绿色照明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推进城市绿色照明节能产业化

  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推动和实施节能措施的新机制,推动城市照明节能的产业化进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规范选择确定专业服务机构,不断提升专业服务机构的能力。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城市照明节能改造,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监测等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赢利,实现滚动发展和双赢发展。

  (四)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强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合力

  积极完善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城市绿色照明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价格、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节约使用和合理利用资源。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加强政府引导扶持,探索建立节能奖励政策,加强政府节能采购管理,鼓励市场主体参与高效节电照明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推动节能市场化运作,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节能产业化,保证绿色照明工程的持续推进。

  (五)增加投入,保障城市绿色照明工程顺利推进

  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的积极性,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积极整合多方面资源,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深入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将公共公益性城市照明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城市照明专项经费做到足额专款专用,为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提供资金保障。各地要探索建立健全专项照明节能资金,在节能资金中发挥节能效应,在节能效益中扩大资金基数,形成节能的良性互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开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新局面

  抓好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是市政公用事业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工作部署,认真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职能部门,落实有效措施,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检查督促,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保证城市绿色照明工作的顺利推进。



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福建省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属下列情况者不能以新产品提交鉴定:
(一)沿用陈旧的工艺,产品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与同类产品相比并无显著改进提高的产品;
(二)对已有的产品仅在花色、包装、装璜方面作出更新的;
(三)违反政府政策法令,对国家人民有危害的产品。
第四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负责新产品、新技术的确认工作。
各地市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列入国家和省级各类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大纲;
(二)新产品、新技术试制总结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三)产品技术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四)新产品设计和主要工艺技术文件;
(五)新产品、新技术检验测试结果和例行试验报告;
(六)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及使用单位意见;
(七)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市场或推广应用前景预测;
(八)涉及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报告;
(九)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受理申请的单位可以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二条 鉴定组织单位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鉴定。
(一)检测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以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提出检测报告,并作出评价、结论。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二)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三条 鉴定结论中应含有对产品水平的综合评价,评价水平分为国际水平、国内首创、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以及省内领先水平五个档次。
第十四条 通过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由鉴定组织单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并填写《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第十五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上级部门,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在核准鉴定报告时,如有异议,有权提出补充鉴定内容和评价要求。

第四章 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 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国家经贸委负责鉴定的指导和监督,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经贸委组织鉴定。由省经贸委组织鉴定的项目,应邀请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列入省各类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贸委委托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省级鉴定。
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省级鉴定的,可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同意后,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七条 鉴定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确定鉴定方式、鉴定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
(三)审查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隐,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内容和评价要求;
(四)负责协调处理鉴定争议和鉴定工作的申诉;
(五)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六)颁发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准的的鉴定证书。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以正。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为单数。
鉴定委员会中,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的报告。每个成员有权发表个人意见,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要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4月23日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办法》(闽政〔1985〕31号)同时废止。



199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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