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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00:54  浏览:8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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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0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设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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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贯彻《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关于深入贯彻《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石化厅(局、公司):
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以第216号令颁发了《农药管理条例》,对我国农药管理涉及的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两年来,我国农药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正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农药工业呈现出加快发展的势头。1998年,我国农药原药生产能力超过70万吨,生产农药品种近200个,农药产量40万吨左右,产品总量已能基本满足国内的需求。
但是,我国农药行业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目前,我国低效、高毒的有机磷杀虫剂仍占农药生产品种总数的70%以上;全国农药生产企业有1600多家,数量过多,布局分散,难以形成合理规模;一些地区还在大量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相当严重;侵犯他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少数地方和部门为了局部利益,越权和违规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书,造成农药生产管理混乱。为了认真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大我国农药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力度,依法强化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农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认真检查《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农药企业和科研单位要把《农药管理条例》作为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基本依据,在今年内再普遍组织一次对《农药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要通过深入学习,全面了解、掌握农药管理的各项规定,剖析农药行业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大力提高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在农药登记、生产、销售、发证等活动中,严格分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切实增强执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新开农药生产厂点的核准制度。凡未经我局核准,擅自进行农药产品的生产、加工、分装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并、转。鉴于目前我国农药厂点过多、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严重,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农药核准手续将区别不同地区,按照对受控地区暂停办理新开农药生产厂点的方式实施行业调控。首批受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所在地区计划单列市)为: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河北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广东省、辽宁省、安徽省、上海市、山西省、湖南省和江西省。今后,我局将根据农药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受控地区名单。
(三)切实加强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农药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的审查发放制度。依法申请、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是企业组织农药生产的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国家严令禁止无证生产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作为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审核、颁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1998年1月原化学工业部印发的《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化学工业部令第14号),明确规定了申请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所有农药企业都应严格执行。各地化工管理部门要坚决查处无证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认真清理纠正各种无效许可证、批准证书的发放。在清理中涉及到的有关农药企业,应当在今年年底前依法补办农药许可证或批准证书手续。
(四)认真做好农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解决我国农药行业存在的问题,推进农药工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快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因此,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尽快建立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农药科技进步的机制和良好环境。为了鼓励和支持国内农药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我局将在农药核准、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的发放方面,加大对权利人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农药生产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严肃查处一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同时尽快研究制订对国内首次开发生产的农药新品种的行政保护办法。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农药企业、科研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农药管理条例》、《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在农药查新、登记和核准、办证的过程中,认真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决杜绝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打击假冒、仿冒他人商标、专利的不法行为。
(五)加快建立健全农药行业的执法队伍。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农药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必须尽快建立由政府管理部门、农药企业和科研单位参加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和《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检查农药核准、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的发放情况,及时制止未经核准生产、无证生产等有关违法活动,并报告主管部门进行查处。今年下半年,我局将在依法明确农药生产执法检查的职责范围和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对首批执法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对培训合格的颁发《执法证》。
(六)扎扎实实地做好现有农药生产企业的发展规划工作,努力将农药生产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依法加强农药行业管理,还要立足于搞好现有农药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石化厅(局、公司)要结合“十五”规划的研究制订,努力做好本地区农药行业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和布局结构的调整。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扶持一批生产条件好、技术水平高、规模比较大的农药企业,增强其参与国际、国内农药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要加强本地区现有农药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现有卫生用药企业要进行清理。今后从事卫生用药的生产,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管理;对生产、检测条件差,无“三废”治理措施或设施不全、不能满足国家对农药生产基本要求的农药企业,要下决心依法予以取缔;对虽已取得合法生产手续,但两年以上没有进行农药生产、甚至变相转卖有关生产证件的企业,要坚决撤销其核准和收回生产证书,取消其农药生产资格。
深入贯彻《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是事关我国农药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必须引起农药行业的高度重视。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农药企业和科研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保持我国农药行业的良好发展势头,为农业长期、稳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各地区、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公诉科办理了这样一个案子:被告人王某和任某共同盗窃烟酒门市部。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王某均供述了二人共同作案的事实,任某辩解没有参与作案。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供述其与周某共同实施盗窃,任某没有参与。该案延期审理后,查明了王某受任某指使而翻供的事实。

  针对王某先供后翻,意图包庇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该科产生两种意见:

  一、构成包庇罪,理由是:王某明知任某有犯罪行为,在庭审中故意作虚假供述,意图使任某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王某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包庇他人的行为,具备了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王某构成包庇罪。

  二、不构成包庇罪,理由是:首先,虽然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对于拒不供认尤其是先供后翻的情况并不能再认定构成其他犯罪;其次,实践中,在共同犯罪里,对于不如实供述同案犯的被告人,实质上也是包庇同案犯的,也不再认定为构成包庇罪;再次,本案中,王某庭审中否认任某参与盗窃,是受任某的指使,如果认定王某又构成包庇罪,那么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就应该认定任某也构成包庇罪。但是任某为使自己逃避法律制裁而构成包庇罪,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刑法理论上都是不成立的。王某的行为应属于先供后翻的情况,不应再认定构成包庇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河北省景县检察院 袁瑾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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