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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17:33  浏览:9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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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朱亚衍
                         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工作,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开、公正、效能的办事原则,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五条 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各负其责。
  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 实行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效能建设负有组织领导职责,本机关效能建设情况是考核其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为主负责的部门应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贻误工作。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公示所属各处室的职责范围,职责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应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线图;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由为主负责的部门或本级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线图。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证、置牌公开身份,证、牌应有本人相片及姓名、职务。


  第九条 行政机关必须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和单项职责的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还应无偿提供各单项职责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索或备查。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十条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办事程序须经过多个环节办理的,应采取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机制。
  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管理,提倡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必须实行办事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时限,公布于众,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向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备案。
  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并予以补办手续。但其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除外。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承办人应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好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事时限。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备。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有事外出,须事先报告上级领导,属“窗口”单位的,上级领导要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两天以上无法上班的,要向直接行政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直接行政领导人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文明行政,和蔼待人,不得刁难,严禁训人、骂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机关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和领导不接受的,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和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辖区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根据有关规定建议所在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作出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的处理。
  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直接受理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有权办理的事项。
  市、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投诉应当保密并认真办理,限时答复。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可以聘请机关效能监督员,对辖区内行政机关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组织对本级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评议。具体评议办法由市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因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效率低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计划,并限期实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责成纠正。
  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本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建议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监察部门提请同级政府追究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
  (一)不佩证、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的;
  (二)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处室、联系电话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出具回执的;
  (二)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四)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六)刁难、训人、骂人的;
  (七)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三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二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


  第二十七条 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由监察部门或所在行政机关作出。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材料存入单位人事工作档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政纪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通报批评的行政机关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被效能告诫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所在行政机关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符合规定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效能告诫的,可向同级监察部门申诉。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政府1995年6月27日颁布的《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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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救灾募捐义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救灾募捐义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救灾募捐义演等活动合法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救灾募捐义演活动的审批程序
必须按照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民政部1994年发布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举办者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核准报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
二、救灾募捐义演活动的申报内容
民政部门接受申办者提交申请书时,必须要求申办者同时提供资信证明、接受单位的认定材料、演出计划、演出地点、演出场次、演出时间、演出票价、必要费用开支预算、所得善款额度、公证部门同意公证的证明等材料。
三、救灾募捐义演的经费预算决算
举办义演所得收入,除去必要的费用开支以外,其余收入必须全部移交受捐者,受捐者要单独设立账户,专账管理,并给捐赠者开具收据和捐赠证书,捐赠款物的数额要向社会公布。捐赠义演等活动的全过程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举办者必须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进行结算,并由审计部门
进行全面审计,将决算报告报原审批部门。
四、其他救灾募捐活动
救灾募捐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严格管理,参照救灾募捐义演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从严审核。同时,义卖、义拍活动审核后要经工商部门批准;义展活动审核后要经文化部门批准;义赛活动审核后由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监督检查
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凡经批准举办的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在举办现场公示批准文本,否则按非法募捐行为处理。
对于非法举办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对以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名义诈骗钱财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严厉惩处。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检查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款物的落实情况,捐赠者和受捐赠者不得挪用捐赠款物,违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
侵吞募捐义演款物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文化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责令举办者将违法所得送交受捐者,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的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吞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募捐款物的,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会同公安、体育、工商等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在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中进行非法募捐的社会团体,民政部门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监察部门对机关和事业单位侵吞救灾捐赠款物的,要及时通报上级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1994〕第2号)


第一条 为实施对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系指社会各界为帮助社会救济对象、支援灾区、扶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和援救其他突发性灾害中遭遇困难的人们募集款物而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演出活动。
第三条 义演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同时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优惠。
第四条 国家专门从事社会福利性事业的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组织可以单独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必须与受捐单位联合举办。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当地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现行演出法规的规定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
批。
第六条 申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者,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办单位的介绍信或申办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银行或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资信证明。
(四)演出计划、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活动经费预算计划。
第七条 义演主办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捐赠款物和其他收入,单独立户,专帐管理。义演主办单位接受捐赠款物,要给捐赠者开具收据和捐赠证书。
第八条 义演所得收入,包括捐赠款物、广告赞助及门票、声像等收入,必须按国家财会制度进行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和公证部门公证后,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外,必须全部移交受捐单位。
第九条 受捐单位应按募集款物使用计划和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具体落实款物用项,并由民政部门负责检查使用情况。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参加义演的演职员在排练和演出期间,除必要的生活补贴(交通、食宿)外,不应领取报酬。
第十一条 未经民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违者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募捐义演的主办单位和受捐单位均不得挪用、私分捐赠款物,违者由民政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其他有关社会福利募捐性的义卖、义展、义赛、义诊、义画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日
政府的钱袋咋就这么松?

杨涛

  
大批游客的到来,让雅典人赚得盆满钵满,不过出乎他们意外的是,居然还迎来了大批来自中国财大气粗的“特殊”客人。据《中国青年报》8月31日报道,一大批中国官员以奥运名义出国“考察”,某市已有二个考察团前往雅典,随后还将有另外两个由政府出资的考察团先后光临。而有政府官员的考察团一般费用支出较高,有一个为期4天的团,据称每人费用高达17万元人民币,令人咋舌。
 如果确实为办好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有必要让少量相关部门的官员去雅典考察、学习。但是,如此不分城市、不分部门,大批的官员都远赴千山万水斥巨资考察奥运,那就是 “画蛇添足”,纯粹是浪费纳税人的钱,否则每个公民都有必要动用国库的钱去考察奥运,去学习雅典市民是如何支持政府举办奥运会。事实上,这些官员大多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明里考察奥运、暗地是去游玩,假公济私而已。有的考察团只是象征性看几场比赛,其余时间在雅典和希腊其他地方游玩;有的考察团在雅典呆几天,马上又要去欧洲其他国家游玩。
  政府官员以奥运名义出国“考察”的猫腻,老百姓一眼就能看穿,但为什么这么多政府官员还是那样理直气壮、堂而皇之接踵成行呢?恐怕问题的关键还在于一些地方政府的钱袋太松了,政府官员想要用钱时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拿,如入无人之地。
  按理说,政府不能营利机构,本身是没有收入的,它的钱都是来自纳税人,政府的每一笔开支,都必须征得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机构??各级人大的同意后才能使用。但事实上一些地方人大对于政府的经费的开支的制约和监督软弱无力,国库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并没有就重大开支事先征得人大的同意,而只是每年在人大会上象征性向人大作预决算的报告,各种名义的不合理开支掩饰在冠免堂皇的合理经费预决算中并没有得到深查与追究。
    审计机关作为国库的“看家狗”本应担当起对国家财产看管的重任。然而,审计机关在现行体制下,本身就是政府下面的一个职能部门。像这种以奥运名义出国“考察”的事情大多得到当地书记、市长的首肯,地方审计机关就是想学李金华当好“看家狗”,也还是掂量一下自己的能量,胳膊能扭得过大腿吗?
    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就是再义愤填膺,可是这种以名义出国“考察”的费用使用情况,一不上报、二不张榜,如果民众问起政府也是装聋作哑,民众没有知情权,就不能了解情况,不了解情况就没有发言权。再说了,就是民众知道了,并且这些“考察”是不合理,但是只要钱没有落入官员个人口袋,一介百姓又能拿他们怎么样?
    但是一些对自己如此大方的地方政府,却时不时相继出台一些维护地方、部门利益的决定命令,在与民争利上不遗余力、毫不手软;在救困济贫上,异常吝啬,不舍得掏分文。看来,“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要在一些政府官员头脑中树立还有漫长的一段路要走。
     要使官员不能再以奥运等各种名目出国“考察”游山玩水,就必须让人大切实把政府的钱袋管起来,给民众以充足的知情权,加大制约与监督的力度,否则官员的“考察热”根本就无法降温。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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