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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57:12  浏览:97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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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按成本收费,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医院赔本问题,并不增加群众的负担。请各单位做好宣传,协助试点工作的进行。

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发〔1981〕25号《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解决医院赔本问题的报告》精神,为解决我市医院赔本问题,已于去年十一月份开始,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进行两种医疗收费试点工作,俟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行。
试行两种收费办法,是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按成本收费(不包括医务人员的工资),但不增加个人的负担。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行按成本收费的对象
1.对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职工,除个人负担部分仍按原标准收费外,属于公家负担部分按成本收费。
2.对享受部分公费和劳保医疗的职工家属,暂不按成本收费,其医疗费仍按原规定报销。
3.对街道、农村社队企业的职工,待业青年、工商联营网点的人员,暂按原标准收费。城镇居民、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等自费病人仍按原标准收费。
4.区分自费和公费病人办法:①采取初诊登记建卡;②在自费病人的收据上加盖“公费和劳保职工本人不能报销”戳记,作为一项财经纪律执行。
5.对外省、市、区来津治疗的患者,在其出示证明材料后,按上述有关规定对待。
二、按成本收费的标准和办法
1.门诊挂号费:初诊,街道卫生院三角,一般医院四角,市专科医院及重点医院(天津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和天津医院)五角。复诊,按上述标准各减收一角。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职工仍按原标准交费,超过部分由公费医疗经费、劳保医疗费中报销。
2.住院费:街道卫生院每人每天一元五角,一般医院三元,市专科医院及重点医院(天津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和天津医院)三元五角,高干病房四至六元。市区医院三人及三人以下房间,每床每天加收五角;一人占用一个房间的,按房间开放床位计算收费。
3.手术材料费:大手术四十八元至六十元,中手术二十四元至三十六元,小手术十至十六元。特殊手术按实际成本收费,但最高不超过八十元。
4.X线放射诊断及特殊治疗检查项目,按现行标准加倍收费。
三、结合调整收费,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对公费、劳保医疗病人实行新的收费办法后,在经济上医院能够增加一部分收入,补偿一部分亏损,使医院的困难得到一定缓和。多收的部分资金可用来更新和补充仪器设备,逐步改善医疗条件,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服务。各医疗单位要加强管理,不断降低成本,减轻病人负担。根据需
要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创造条件逐步建立门诊大病历。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医德教育和“五讲四美”活动,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制,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在对待公费和自费病人医疗和态度上要一视同仁。要教育医务人员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并与劳保、公费医疗管理
部门共同搞好宣传工作,努力加强管理,减少和克服劳保、公费医疗中的浪费现象。



198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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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化工部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总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1)67号文〕是继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我国停止生产六六六、滴滴涕之后,为解决农药残留问题和加强农药管理的又一重要决定。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和各有关企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通知》中有关农药管
理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我国的农药登记工作已进行多年,有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管理办法。1990年2月19日,化工部化工司和农业部农业司又发出了(90)化化工字第22号《关于做好农药登记与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发放衔接工作的通知》。各地化工厅(局)、各农药生产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这
些规定。未办理农药登记的企业要抓紧办理登记手续;未获准登记的农药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请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强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准产证的管理工作
1985年开始对部分农药品种发放生产许可证。1989年,国务院决定对所有农药生产品种(包括原药、加工、复配和分装)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制度。1991年4月,我部化工司和生产综合司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农药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工作座谈会”。会后,我
部办公厅于7月1日发出了(91)化办工字第101号文《关于印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各地化工厅(局)应按该“纪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准产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今后,凡属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品种,各地不得再行发放准
产证,如已发准产证的应立即收回注销。各地化工厅(局)对已发证的企业要加强抽查,凡不具备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要限期整顿,逾期仍不合格者,应取消其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无证企业一律不准生产农药。
三、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制止盲目布点、重复建设
为了贯彻国发(1990)45号文《国务院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若干产品能力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管理的通知》,我部先后发出了(1990)化计字第540号、(1991)化计第37号和(1991)化计字第279号三个文件,提出了农药行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制止盲
目、重复布点生产和扩大生产能力的有关具体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67号“通知”又重申:“凡农药项目未经化工部批准、兽药项目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各地不准审批立项、对外签约和建厂或新建生产装置。”各地化工厅(局)在准产证的发放、新产品开发研究和新增
生产能力(包括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中,都应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文件的精神和规定,凡不符合这些精神和规定的应立即纠正。今后,凡未经化工部核准的农药项目,一律不再受理或补发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四、妥善做好淘汰品种的产品处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67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六六六、滴滴涕、敌枯双、二溴氯丙烷、杀虫脒属淘汰品种,从1992年起(杀虫脒从1993年起)禁止在农业方面使用。”“今后除国家指定企业生产的滴滴涕、林丹(包括少量的六六六)供出口和国家批准的特
殊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这两种产品要严格按化工部下达的产量计划执行。国家工商部门负责检查执行情况。”据此,请各地化工厅(局)做好以下工作。
1、将上述品种(包括林丹)的1991年底工厂库存实物数量、产品存放地、成本及当年实际销售价等,于2月底前报我部化工司,以便与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产品报废和财务处理办法。
2、滴滴涕、林丹(包括六六六)的每年产量由我部计划司下达计划,不准自行随意增产和无计划生产。产品由我部计划司分配调拨,不准自行随意出售。请有关化工厅(局)加强生产调度、监督执行;请有关生产企业每月初将上月的产量、销售和月底库存情况报我部计划司。
3、林丹的国内使用,按国家有着规定执行。严禁将提取林丹后的“油状物”作为林丹、六六六出售和加工为农药使用。
4、杀虫脒准许使用期限截止1992年底,我部1992年已不再安排生产计划。请有关化工厅(局)帮助企业做好停、转产工作,并于每月初将上月的杀虫脒生产、销售、月底库存量等情况报我部生产综合司。
五、稳定农药市场,加强售后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中重申:“农药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包括国内生产和进口),每年由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并报国务院审定。其进口和经营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的有关规定。”

并对加强农药进口的审批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请各地继续严格执行农药专营和进口审批的规定,做好农药市场平衡和进口把关工作。各地、各农药企业要按我部下达的农药生产计划生产,防止盲目超计划增产。计划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报部,以便调整计划,防止市场出现大的波
动。各地化工厅(局)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管好农药市场,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药。要督促、组织农药企业加强售后服务。要充分利用商业和农业部门现有的庄稼医院、植保医院等系列化服务网点,做好农化服务工作。



199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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