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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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
1990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阳市副食品公司诉夏清淮房屋典当回赎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1952年12月夏清淮之妻将房屋6间出典给魏汉三经营茶叶后,典价350元,典期两年半,1956年公私合营时,魏汉三将所典之房以原典价投资入股,该房由南阳市副食品公司管理使用至今。1958年以后,夏清淮多次向有关部门协商赎房未果。1984年8月,夏清淮向南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研究认为:根据中共中央1956年1月24日《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清产估价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指示》第六条“企业的债权,一般列作投资,作为合营企业的债权”之规定,典当的房屋入股是债权的转移,产权仍归出典人所有。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同志意见,即:此案不适用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105号《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夏清淮可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向南阳市副食品公司进行房屋回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嘉秀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嘉秀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6年3月15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12月30日法刑临二(55)字第135号关于林嘉秀(女)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来函已收悉。如果来函所说的男方康继光曾来信表示同意离婚,他在美国已另行结婚以及他曾两次给他们的父母来信索要离婚证明等情况都有确实材料可以证明,可以判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对争取康继光回国问题,不至于发生不利影响。但如果上述情况不能证实,则在处理上仍应特别慎重。
此复
关于发布《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等9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57号
关于发布《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等9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能力,加强环境管理,保护水环境,现批准《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等9项标准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T 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669.pdf
HJ/T 97—2003 电导率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668.pdf
HJ/T 98—2003 浊度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666.pdf
HJ/T 99—2003 溶解氧(DO)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667.pdf
HJ/T 100—2003 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661.pdf
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663.pdf
HJ/T 102—2003 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664.pdf
HJ/T 103—20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665.pdf
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