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厦门市各级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26:06  浏览:9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各级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厦门市各级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公文处理的基本要求
各级政府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发布地方性法规,请求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工具。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发扬深入实际、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克服粗枝大叶、不
讲效率、不负责任、互相推委、拖拉积压、公文旅行等不良作风,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催办、用印和归档,并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二、正确运用公文种类
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决议、规定;指示、意见;布告、公告、通告;纪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等。办文机关应根据公文的内容和性质,正确采用公文种类。
三、严格按公文格式办文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机关印章、发文年月日、抄报抄送单位、公文编号、机密等级、缓急程度等。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种类。向上级机关请求的公文,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果需要同时报送另一
个上级机关,可以用抄报的形式。公文编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公文编号。公文应盖发文机关印章,几个机关的联合行文,应盖各个机关印章,大量印发的铅印公文可以不盖机关印章。机密公文应当根据机密等级,分别注明“绝密”
、“机密”、“秘密”。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注明“特急”、“急”。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机关名称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公文应在左侧装订。
四、正确处理行文关系
各级政府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
由市人民政府行文的有:传达贯彻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政府的指示和决定;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发布执行宪法、法律、法令的全市性重大行政措施;宣布市政府各项重大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全市性政府工作报告和工作部署;全市性年度国民
经济总计划;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等有关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复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向省请示、报告工作的事项;其他需用市人民政府行文的重要事项。
由市政府所属委、办、局(公司)行文的有:传达和贯彻省政府所属各委、办、厅、局的指示和决定;主管业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措施和工作部署;上下级业务部门日常工作的行文;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县、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问题。
各政府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越过的机关;各委、办、局(公司)要根据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规定,积极主动地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局(公司)解决不了的问题,首先报送主管的委、办研究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主管
的委、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经过批准在报刊公开发表的各政府机关公文,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果不另行文,应当在报刊发表时注明;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一般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可以直接抄送上级机关;双重领导的单
位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主报机关应当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单位行文时,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市人民政府的发文,除绝密的不准翻印以外,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需要翻印、转发,要报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
办公室主任批准,市政府各部门的发文,下级机关需要翻印、转发,要报经发文机关批准;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和时间;各政府机关的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以党组(党委)名义请示报告工作的,应主送上级党委。
五、坚持公文处理程序
公文处理程序一般包括:收文、分办、催办、拟稿、审核、传递、立卷、销毁等。收文由内收发拆封(亲收件除外),按照公文内容、性质,统一编字编号,登入收文簿;发文要编号、登记、封发,并在发文簿上注明发文字号和日期。凡是需要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应当根据内容和性
质,送请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各部门、各单位向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或其他材料,均应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按文件处理程序处理,不要直接送领导个人。市政府办公室在办文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委、办、局(公司)意见的,由办公室用文件阅文单送出,有关
委、办、局(公司)提出意见后,经单位领导审核,退办公室办理。
凡是已请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要负责检查催办;切实防止漏办和压误。
草拟公文须做到: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文字精炼,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标点符号准确,篇幅力求简短;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的公文要写明发文机关、公文编号、标题和行文时间;请示问题应一文一
事,不要一文数事;起草、审修、签发文件应用钢笔或毛笔。
各级政府机关的办公室应做好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是否符合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公文进行必要的文字把关。
公文传递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传递机密公文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文书立卷的要求把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整理好,送交文书部门或者主管人员清理立卷。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存档的公文。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机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
不丢失,不漏销。
六、做好公文立卷
公文立卷要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有利于保管、查找和利用。公文立卷的范围要明确划定,根据案卷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保管期限;分类要准确,根据发文机关、问题、时间、名称等公文特征,按照公文的历史联系,进行立卷。立好的案卷要写上标题,编好目录,按照
档案工作的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



1986年6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五年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五年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9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贵州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五年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黔法办﹝2010﹞2号)的要求,今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既要做好本年度评查工作,又要做好五年阶段性总结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201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和五年阶段性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现将2010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五年阶段性总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卷评查范围

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5月31日前结案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收费案卷。

二、案卷评查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15—20日)

州直各部门要参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拟定的《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和《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基本标准》(附后),制定本系统案卷评查基本标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本机关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办理结案的案件案卷装订归档,列明目录;已受理或立案,但未办结的,拟写说明材料。

(二)自评阶段(2010年6月20日—30日)

各执法机关对照评查标准开展自评工作。

(三)整改阶段(2010年6月30日—7月5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总结阶段(2010年7月5日—31日)

7月2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机关总结本地区、本系统201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五年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各部门进行抽查并形成抽查工作报告,同时撰写好《黔东南州201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和五年阶段性工作情况》于7月31日前上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人:杨秀成,联系电话:8222431。



附件:

1.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2.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行政处罚案卷的装订要求

(一)使用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二)列明卷内目录。

(三)卷内材料按下列基本次序装订:

1.法律文书部分

⑴立案呈批文书;

⑵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⑶告知相对人权利的有关法律文书、听证通知文书;

⑷调查终结报告;

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

⑹行政处罚决定书;

⑺有关送达法律文书;

⑻其他法律文书。

2.证据部分

⑴当事人自然情况证明文件;

⑵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询问笔录);

⑶证人证言(或询问笔录);

⑷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⑸书证;

⑹物证照片(含查封和扣押清单、抽样取证清单等);

⑺鉴定结论;

⑻视听资料翻音文本;

⑼听证笔录;

⑽其他证据;

⑾附卷物证目录。

3.执行部分

⑴行政处罚罚没收据;

⑵查封、扣押物品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情况说明;

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

⑷结案呈批文书和结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实体要求

(一)主体合法。

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盖章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证据反映的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相一致;

3.证据的质量达到确凿,足以认定有关事实。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适当。

1.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从减轻、从轻情节的,不减轻、从轻处罚;

2.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并纠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要求如下(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程序要求由各部门自行制定):

(一)调查取证阶段。

1.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检查或调查笔录:

⑴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

⑵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⑶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⑷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有询问人和记录入姓名的记载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

⑸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

⑹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3.调取与保存证据:

⑴注明被取证当事人。

⑵有取证事由和依据。

⑶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⑷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性状描述等。

⑸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保存期限和地点。

⑹予以登记保存的物品,应有领导审批记载。

⑺有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⑻被登记保存的物品有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4.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

⑴有对案件来源的简介。

⑵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⑶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⑷有处罚的依据。

⑸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二)审查决定阶段。

1.告知和申辩:

⑴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载。

⑵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⑶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⑷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申辩时间。

⑸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2.听证程序(适用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

⑴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⑵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⑶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通知时间等。

⑷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入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⑸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3.处罚审批程序:

⑴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⑵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等。

⑶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

⑴对违法事实的表述清楚,符合法定格式。

⑵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过程中主张的事实不予采纳的说明理由。

(三)送达和执行阶段。

1.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2.给予罚款处罚的,实行罚缴分离,有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罚款票据副本。

3.没收财物的应有规定票据和物品清单。



附件2:



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行政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一)使用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二)列明卷内目录。

二、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一)普通许可事项

1.申请与受理阶段

⑴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和法律规定的附件;

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

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凭证,注明日期,加盖受理机关印章。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也要出具相应凭证,并告知理由和诉权。

2.审查与决定阶段

⑴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核查的记录;

⑵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有告知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文书;

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有举行听证的通知或公告;

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⑸依法应当听证,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举行听证的通知文书或公告文书;

⑹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听证笔录;

⑺有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⑻有行政许可证件副本或存根。

3.时限规定

⑴一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当场决定或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决定;超过时限的,有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十日的呈批文书,并有告知申请人的延期文书,并注明延期理由;

⑵行政许可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决定;超过时限的,有报请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延期十五日的呈批文件,并有告知申请人的延期文书,并注明延期理由;

⑶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负责审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⑸时限的例外:依法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但有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的文书。

(二)以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以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实施的行政许可评查标准。

由省直机关根据不同项目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案卷评查标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和早餐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和早餐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商办服贸函[2012]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和早餐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内贸资金管理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项目申报工作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申报项目要有利于提高行业专业化水平、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对于符合国家产业规划、积极贯彻国家标准、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的企业重点予以支持。根据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和早餐服务需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项目安排。

  二、严格项目申报

  家政服务企业(机构)和餐饮企业可按当年下达的业务文件要求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项目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和机构的基本信息表

  (五)项目招投标文件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项目建设方案

  (八)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以及利息支付凭证等文件

  (九)社会绩效评价报告,包括服务家庭数(或人数),服务满意度、投诉处理情况、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等内容

  (十)项目验收报告

  (十一)项目审计报告

  (十二)其他材料。

  三、认真组织项目评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应由5人以上单数的人员组成,包括行业、信息化、财务和商务领域的人员。与申报企业和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审工作。项目评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专家对项目的评审结果和当年下达的财政预算额度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商务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所列材料的复印件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文件。

  四、加强跟踪问效

  凡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支持并报商务部备案的项目,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须建立企业和项目档案。项目资金拨付后6个月内,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和绩效评价报告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留存外,须报商务部备案。

  对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支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7月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