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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第二家外轮理货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1:13:26  浏览:8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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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第二家外轮理货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2]285号


关于组建第二家外轮理货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省(直辖市)交通厅(委),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l号)精神,部研究决定,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可根据本港理货业务需要,除原各港外轮理货公司外,可再组建第二家理货公司。现将组建第二家理货公司的原则、主体、程序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组建原则

(一)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理货业务关系,逐步放开理货市场,促进理货质量和港口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为了建立适度的理货市场竞争机制,各港的两家理货公司不能由完全相同的投资主体控股经营。

二、组建主体

(一)第二家全国性理货总公司的组建主体为中央国有大型海运企业或其海运辅助企业和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

(二)各港第二家理货公司的投资主体,以新组建的第二家全国性理货总公司和各港口企业共同组成。

三、组建程序

(一)组建第二家全国性理货总公司

由中央国有大型海运企业及其海运辅助企业、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就合资有关事宜充分协商,提出第二家全国性理货总公司组建申请,报交通部许可。

(二)组建各港第二家理货公司

由新组建的第二家全国性理货总公司与各地港口企业协商,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提出组建各港第二家理货公司的申请,经所在省 (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许可。


(三)交通部核发许可证,同时抄送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建主体持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设立条件

(一)第二家全国性理货总公司的设立条件

1、具有与开展船舶理货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符合国家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二)各港第二家理货公司的设立条件

除需具备上述四项条件外,还应有与在本港开展船舶理货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的理货员。

五、申报材料

(一)组建全国性理货总公司需向交通部申报下列材料:

l、申请书;

2、合资协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资公司章程;

5、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6、合资公司办公场地证明;

7、合资公司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建各港第二家理货公司需向交通部申报下列材料:

除需递交上述2—7项申报材料外,还应递交下列材料:

1、理货人员的理货员证书(复印件);

2、理货业务单证样本。

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第二家理货公司的组建,请各有关企业按上述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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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7]3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社会公众和通信运营商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内,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包括室内外基站、直放站和室内分布系统。

本办法所称移动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佛山市信息产业局(以下简称市信产局)是市政府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基站设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公安和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布局和选址要求)基站建设应当根据基站专项发展规划和通信服务的需要,确定无线电通信信号覆盖范围,并达到国家通信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

新建基站应符合城市市容景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居住区选址的新建基站,应当优先考虑设置和附加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并尽量采用集约化和室内分布系统。确需在居住建筑物上设置或附加基站的,应当征得1/2以上建筑物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同意。在未建地上选址的新建基站,必须按土地用地和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五年发展规划)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移动通信行业的发展需要,本着站址资源统筹共享、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的原则,组织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区五年基站专项发展规划。新建、改造和扩建的住宅小区及开发区应按专项规划将通信管道、通信电缆和移动基站设置用地及场所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

各区五年基站专项发展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上报市信产局备案。

市信产局综合各区的五年基站专项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市基站的建设布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佛山市五年基站建设专项发展规划》。有关部门要将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城镇主干道路的移动通信基站设置建设列入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将人民防空通信、防汛通信、地震监测和铁路沿线的移动通信基站设置建设纳入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并作为战备或紧急设施项目建设。

第七条 (年度建设计划)运营商根据《佛山市五年基站建设专项发展规划》要求,于每年的10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基站建设计划上报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

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的年度基站建设计划上报市信产局。市信产局综合各区的年度基站建设计划,并征求规划、建设、环保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本市年度基站建设计划。各运营商应根据市年度基站建设计划调整建设计划。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例会制度) 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基站建设管理工作例会,由区各相关部门和运营商参加。

市信产局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基站建设管理工作例会,由市、区各相关部门和运营商参加。

第九条 (资源共享)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运营商基站的设置提供便利。

为充分利用站址资源,各运营商提出的年度基站设置计划中有布局或选址重复的,由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协调安排,实现基站站址资源共享。

第十条 (选址申请及认定)运营商在设置基站前,应到基站站址所属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选址申请及认定。

(一)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运营商向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申请表》;

2、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3、与业主签订的室内分布系统通信机房使用协议。

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运营商的选址申请资料之日起,对符合市年度基站建设计划的,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对不符合市年度基站建设计划的,书面通知运营商并说明理由。

(二)独立设置室外基站。运营商应向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设置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申请表》;

2、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3、年度基站设置计划中有景观化要求的,还应提交景观化方案;

4、按法律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运营商的选址申请资料之日起,对符合市年度基站建设计划的,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运营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凭认定书到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市年度基站建设计划的,书面通知运营商并说明理由。

集约化基站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建设单位统一协调设置建设,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电台执照)是基站设置和使用的合法凭证。

(一)电台执照的办理。运营商向基站站址所属行政辖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办理电台执照的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2、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宏蜂窝基站填报“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直放站填报“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其它台站填报“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3、频率批文;

4、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通过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取得专项资格证书)出具的设备检测报告和电磁辐射测试报告。

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办理电台执照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资料的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报市信产局。

市信产局审核合格的,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电台执照,不合格的,退回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运营商取得电台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内容,将基站投入正式运行。

(二)电台执照的续用。电台执照有效期三年,期满如需继续运行基站设备,需办理电台执照续用手续,提交“续用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电台执照续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资料的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报市信产局。市信产局视实际情况组织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验工作,为核发电台执照提供依据。合格的,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电台执照,不合格的,退回区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变更和停用注销)需变更基站核定内容的,应办理电台执照变更手续,运营商应向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变更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电台执照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资料的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报市信产局。市信产局视实际情况组织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验工作,为核发电台执照提供依据。合格的,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电台执照,不合格的,退回区无线电管理机构。

设置室外基站的变更地址按新设基站处理。

基站停用或撤销时,运营商应向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提交“停用(撤销)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并报市信产局备案。设置室外基站的还需向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撤销手续。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对领取电台执照后运行的合法基站,市信产局组织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基站的检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检查基站是否按照核定的项目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基站或变更核定内容的,市信产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章 基站保护

第十五条 (基站的拆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投入运行的基站设施。特殊情况必须拆迁的,应由运营商与相关单位或个人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的保障)基站是重要的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保障基站的设置,维护移动通信的安全。基站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尽力协助运营商抢修,及时恢复移动通信。

第十七条 (基站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运营商从事合法基站的建设和维护。从事施工、生产和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基站设施或妨碍移动通信网络畅通;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基站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运营商,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损害基站设施或者妨害移动通信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它通信基站)集群通信、寻呼通信、卫星通信和无线接入通信等通信方式的各类通信基站的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临时通信基站)执行特殊通信或应急通信等任务设置临时通信基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物资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务院生产委 等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物资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物资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汽车的更新改造,是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节约能源,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减少交通事故隐患,增加废钢铁的回收,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1980年以来,曾多次做过布置,各
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不完全统计,1986年至1989年四年间共报废更新汽车四十三万辆。但是,由于受各种条件的制约,汽车报废更新的进度还不够快。根据最近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要求,对“旧汽车更新,要作为一项配合汽车生产和节约能源的
措施,强制一部分小汽车、卡车按一定标准更新。请公安部认真配合,更新的汽车要确实不再使用,做到换车不增车”的指标精神,为了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步伐,加强对旧车市场的管理,做好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由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政策性强,衔接工作难度较大,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加强领导。汽车更新改造工作,在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计(经)委牵头,各地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协调好计
划、物资、公安、交通、财政、控办、工商等部门的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进行。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的直属直供单位的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由各部门组织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经常性的工作任务,规定目标、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加快更新步伐。
1983年成立了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老旧汽车更新工作。1986年国务院十个部门又联合下达了经机〔1986〕560号文件,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和部门也都先后成立了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但由于国家机构改革和人员
的调动调整,据了解,全国的和有些地方、部门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机构已不健全。为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明确机构和人员,恢复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从事组织协调工作。
二、严格老旧汽车报废标准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十个部门经机〔1986〕560号文《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的情况,按照具体问题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报废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对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第一号公告公布的“报废汽车型号目录”中已规定,属于1973年以前投入使用的(含1973年)应予以报废的进口、国产车型型号,以及未列入的车型,包括全民、集体和个人的,现仍在运行的汽车,一律实行强制报废更新。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非生产用车,城建交通部门的市内公共汽车,以及矿山、油田、地质、建筑、消防等部门使用的专用车辆,虽使用年限达到报废标准,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并可提出车辆技术状况的详细资料,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可暂缓报废。
(三)上述报废更新的标准,不包括用汽车底盘改装的汽车起重机。
(四)各地方、各部门汽车更新领导小组按照以上报废标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做出报废更新计划,并督促转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军队的汽车更新,由总参、总后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执行。
三、为加快更新步伐,对报废后购车的单位,持报废证明,一年内享受下列优惠:
1.更新汽车的资金来源,仍按国务院国发〔1981〕173号文《关于更新改造老旧汽车报告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解决;对购车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国营企业允许在所得税前还贷,还贷款期限可放宽到三年。
2.更新的汽车继续保证供油。
3.凡列入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范围内的汽车,在报废后购买新车办理控购手续时,经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查属实后即可批准。
四、进一步改进回收办法
1.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由物资部统一管理。
物资部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和地方各级物资局指定的物资再生(金属回收)公司负责收购报废汽车。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废汽车,由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及其直属公司负责收购,地方单位的报废汽车,由地方物资再生(金属回收)公司负责收购。
回收报废汽车的单位必须具备旧车解体能力。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报废汽车。
2.各单位交售的报废汽车,其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主要总成要齐全。对个别尚有使用价值的其它小零件,允许交车单位拆下利用,不得销售。应由交车单位开具证明,防止公车个人拆卸,化公为私。
3.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物资部《关于拟定回炉废钢、废杂钢收购价格的通知》(〔1989〕物再字408号)执行(已经国家物价局同意。)
4.对收购的报废汽车,回收单位要及时进行解体加工,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几大总成的主要件,必须作废钢铁处理,禁止出售报废旧车和总成;对尚可使用的零件允许回收单位作价出售,但严禁拼装整车转卖,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责令卖方赔偿买方
的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报废汽车单位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和物资再生公司的“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到当地汽车更新办公室或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更新汽车优惠证》。
五、整顿旧汽车市场,加强对旧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车辆管理和物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旧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报废汽车不得进入旧汽车市场交易。物资厅(局)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整顿和办好旧车市场。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旧汽车
。旧汽车必须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质量检测证明,符合使用标准的才允许进入旧汽车市场进行交易。按公安部公三〔1986〕1017号文第二条规定,对不足一年时间即将报废的车辆,不准买卖,一律不办过户、转籍手续。
今后凡未经旧汽车市场交易的旧汽车,公安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过户、转籍手续。对没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质量检测证明的旧汽车进入旧汽车市场进行交易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证盖章。对已成交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车辆,交由物资部门处理,所得收益上交当地财
政,并责令卖方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资料,进一步推动更新工作顺利开展。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199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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