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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24:07  浏览:9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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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管理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必须牢固树立社会大卫生观念,坚持不懈地抓好群众性、社会性卫生工作。包括:除四害活动、防治疾病活动、内外环境治理、农村改水改厕、全民健康教育、卫生监督以及开展卫生检查评比竞赛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并将爱国卫生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活动月。
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价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实施爱国卫生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村和卫生单位的活动。
区、县应当按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建设标准,完善卫生基础设施,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卫生水平。
乡、镇、村应当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除害防病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制度和义务卫生劳动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实行门前清扫、保洁及庭院内外的绿化美化和卫生秩序责任制度,不断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逐步达到卫生单位的标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爱卫会和爱国卫生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公民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不在街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杂物等。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灭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
杀灭病媒生物所需药品、工具的工本费,由受益者负担;无具体受益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药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杀灭病煤生物的药品,应当标明批准文号、使用说明及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除害毒饵还须有剧毒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
严禁生产、经营和使用剧毒急性鼠药。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妨害爱国卫生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市、县、区爱卫会对于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达到卫生街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村和文明卫生单位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或者取得荣誉称号后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标准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对不履行爱国卫生义务的单位,由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其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参加爱卫会组织开展的爱国卫生活动的,由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不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的,由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爱卫会、爱国卫生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制定的与爱国卫生管理相关的其他规定,凡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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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竞争力”要求,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节能减排等工作,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和公共服务条件。为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以下简称《监管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A级以上(含A级)风景区旅游企业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部门)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以及为适应研发要求对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的项目。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监管通知》规定进入项目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和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2010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3.其他要求
  (1)结构调整项目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0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目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要求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项目2009年建成,2010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在建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11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3%。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1%,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5%。
  3.保费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担保资金办法》规定执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四、项目申报
  (一)按《监管通知》规定,已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单位可提出申报请求。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担保机构使用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同时,项目单位还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对每个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0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5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10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
  中博会补助项目补助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11年5月23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1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执行。
  附件: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420/001e3741a2cc0f1875d401.doc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420/001e3741a2cc0f1875da02.doc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420/001e3741a2cc0f1875de03.doc 
     4.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420/001e3741a2cc0f1875e204.doc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2002]19号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铜陵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不再设立其它类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其组成人选由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担任。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依法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市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技术合作等方面做出如下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一)杰出贡献类: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研究开发和推广类: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有重大发明、创新,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转化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或在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中,探索新的推广机制,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社会公益类: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技术合作类:市外、境外的个人或组织与我市有关单位建立长期(五年以上)稳定的协作关系;向我市的单位或公民传授先进技术,培养紧缺的科技人才或者科技管理人才,提供最新的科技成果和优质的技术服务,成效特别显著;或同我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合作开展科技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我市的经济与社会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市科技奖的杰出贡献类、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员或组织不超过2个,但可以空缺。其他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技奖总奖项不得超过60项。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部门: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推荐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限额和择优推荐,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 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各部门推荐的项目、人选及全套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委员会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奖励类别、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初评结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议,并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将奖励类别、获奖项目、人选及等级在《铜陵日报》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内,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技奖的杰出贡献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类别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一)杰出贡献奖:奖金20万元;同时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
(二)技术合作类:奖金3万元。
(三)研究开发和推广类、社会公益类:
1、研究开发和推广类:
一等奖,奖金5万元;
二等奖,奖金3万元;
三等奖,奖金1万元。
2、社会公益类
一等奖,奖金1.5万元;
二等奖,奖金0.5万元;
三等奖,奖金0.25万元。
第十九条 奖金应按照获奖项目直接参加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等考核和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科技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部门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事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的《铜陵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铜政1986121号)和《铜陵市奖励为推动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暂行办法》(铜政19961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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