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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检验方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22:29  浏览:9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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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检验方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检验 方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卫检总监字〔1989〕第235号

            1989年12月6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加强国境卫生检疫检验工作,使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我们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整理了《国境卫生检疫检验方法≥和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检验规程≥(试行),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望总结经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总所。

             国境卫生检疫检验方法

                 目录

一、健康检查检验方法

  (一)ABO血型检验方法

  (二)谷丙转氨酶检验方法

  (三)乙肝表面抗原检验方法

  (四)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带菌检查检验方法

  (五)腹泻病病原体检验方法

  (六)红细胞沉降率检验方法

二、禁止入境的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梅毒血清抗体检验方法

  (二)淋病双球菌检验方法

  (三)结核杆菌检验方法

  (四)麻疯杆菌检验方法

  (五)艾滋病血清抗体检验方法(HIV检验方法)

三、检疫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鼠疫耶尔森氏菌检验方法

  (二)霍乱弧菌检验方法

  (三)黄热病病毒检验方法

四、监测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流感病毒检验方法

  (二)疟原虫检验方法

  (三)斑疹伤寒立克次体检验方法

  (四)回归热螺旋体检验方法

  (五)登革热病毒检验方法

  (六)流行性出血热病毒检验方法

  (七)脊髓灰质炎病毒检验方法

  (八)天花病毒检验方法

  (九)埃波拉马尔堡病毒检验方法

  (十)拉沙热病毒检验方法

  (十一)军团菌检验方法

五、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和标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

  (一)粮食卫生标准

  (二)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三)鲜肉卫生标准

  (四)冻肉卫生标准

  (五)咸肉卫生标准

  (六)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七)鲜蛋卫生标准

  (八)加工蛋制品卫生标准

  (九)乳及乳制品卫生标准

  (十)茶类卫生标准

  (十一)糖类卫生标准 

  (十二)糕点、饼干、面包卫生标准

  (十三)冷饮食品及汽酒卫生标准

  (十四)罐头卫生标准

  (十五)水产品卫生标准

  (十六)调味品卫生标准

  (十七)酱腌菜卫生标准

  (十八)豆制品及淀粉类卫生标准

  (十九)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二十)发酵酒卫生标准

  (二十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二十二)食品中氟允许量标准

  (二十三)食品中镉允许量标准

  (二十四)食品总砷、无机砷允许量标准

  (二十五)食品中汞允许量标准

  (二十六)粮食、蔬菜、肉、蛋等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卫生标准

  (二十七)食品中甲拌磷、希螟硫磷、倍硫磷残留量卫生标准

  (二十八)食品中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允许残留标准

  (二十九)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标准

  (三十)熏烤动物性食品中苯并芘允许限量标准

  (三十一)食具容器包装材料卫生标准

六、餐茶具卫生检验方法

七、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八、食品贮藏卫生要求

九、环境卫生要求

  (一)污水排放卫生要求

  (二)空气卫生要求

  (三)餐茶具洗涤消毒卫生要求

  (四)供水设备卫生要求

           一、健康检查检验方法

  (一)ABO血型检验方法

  1、方法

    玻片凝集法

    标准血清系指用抗A抗B单克隆标准抗血清

  2、结果判定

────────────┬───────────────────────

  标准血清      │     凝集现象

────────────┼───────────────────────

  抗A        │+    -    +    -

  抗B        │-    +    +    -

  受检者血型     │A    B    AB   O

────────────┴───────────────────────

       +凝集 _____________  -不凝集

────────────────────────────────────

  (二)谷丙转氨酶检验方法

  1 方法

    GPT赖氏法

  2 结果判定

 

────────────┬───────────────────────

  方法        │正常值

────────────┼───────────────────────

  赖氏法       │0-25单位

────────────┴───────────────────────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1.2 反向间接血凝反应(RPHA)

  2 结果判定

───┬────────────────────┬───────────

方法 │    血球凝集反应           │

   ├────────────────────┤结果判定

   │1:2  1:4  1:8  1:8以上│

───┼────────────────────┼───────────

反向间│++↑  ++↑  ++↑  ++↑  │阳性(++)

接血凝│++↑  ++↑  ++↑  +↓   │可疑(+-)

反应 │++↑  ++↑  +↓   -    │阴性(-)

───┴────────────────────┴───────────

    +凝集   ↑以上   ↓以下

    必要时作中和试验

────────┬────────────────┬──────────

  方法    │    判定方法         │结果判定

────────┼────────────────┼──────────

酶联免吸附试验 │目测:棕黄色          │阳性

        │比色:             │≥2.1:阳性

        │   样品OD值        │<2.1:阴性

        │PN=─────────────│

        │   阴性对照平均OD值    │

────────┴────────────────┴──────────

  (四)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带菌检查检验方法

  1 项目

    霍乱弧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

  2 方法

    增菌,分离培养,生化学、血清学鉴定

  3 结果

    不得检出

  (五)腹泻病病原体检验方法

  1 项目

  霍乱弧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病性大肠杆菌、侵袭性大肠杆菌、产毒性大肠杆菌、空肠弯曲菌、结肠炎耶尔森氏菌、轮状病毒

  2 方法

  增菌、分离、培养、鉴定

  3 结果

  检出××病原体;××病原体未检出。

  (六)红细胞沉降率检验方法

  1 方法

  魏氏法

  2 结果判定

────────┬───────────────────────────

  方法    │正常检验指标

────────┼───────────────────────────

  魏氏法   │男性 0-15mm/h

        │女性 0-20mm/h

────────┴───────────────────────────

           二、禁止入境的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梅毒血清抗体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血清反应素试验(USR)

  1.2 梅毒螺旋体血凝试验(TPHA)

  1.3 荧光螺旋体抗体吸收试验(FTA-ABS)

  2 结果判定

  2.1 USR

────────────────────────────────────

  反应程度                 结果判定

────────────────────────────────────

  中等或大的块状物           阳性反应(++)↑

  颗粒不规则细小粒状          弱阳性反应(+-)

  均匀分布无块状物           阴性反应(-)

────────────────────────────────────

  2.2 TPHA

────────────────────────────────────

  阳性               >1:80

  可疑               1:80(+-)需复验

  阴性               <1:80

────────────────────────────────────

  2.3 FTA-ABS

────────────────────────────────────

  荧光强度                 结果判定

────────────────────────────────────

  翠绿色荧光(++)↑            阳性

  黄绿色荧光(+)              可疑

  荧光不显(+-)              阴性

────────────────────────────────────

  健康检查USR阳性时,需做TPHA,阳性时才能确诊。

  (二)淋病双球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直接涂片染色镜检

  1.2 分离培养

  1.3 生化试验鉴定

  2 结果判定

  2.1 形态特点:卵圆形或圆形,成对排列常位于细胞中。

  2.2 菌落半透明灰白色边缘花瓣状。

  2.3 生化试验:过氧化氢酶,氧化酶阳性葡萄糖产酸即可判定。

  (三)结核杆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直接涂片抗酸染色镜检

  1.2 分离培养

  1.3 动物试验

  2 结果判定

  2.1 检出抗酸性菌。

  2.2 3-4周生长粗糙型菌落为阳性。

  2.3 动物试验3-4周接种部位附近淋巴结肿大为阳性。

  (四)麻疯杆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直接涂片抗酸染色镜检100个视野

  1.2 动物试验

  1.3 麻疯菌素反应

  2 结果判定

  2.1 镜检结果

  2.1.1 阴性(-):检查100个视野无麻疯杆菌。

  2.1.2 阳性(+):每个视野查到1个或<1个麻疯杆菌。

  2.1.3 阳性(++):每个视野均可查到麻疯杆菌。

  2.1.4 阳性(+++):每个视野均可查到许多麻疯杆菌。

  2.2 动物试验:豚鼠接种不发病。

  2.3 麻疯菌素反应:出现红斑>10mm为阳性。

  (五)艾滋病血清抗体检验方法

  1 项目

  HIV抗体检测

  2 方法

  2.1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2.2 间接免疫荧光试验(IFA)

  2.3 明胶颗粒凝集试验(PA)

  2.4 蛋白印迹试验(WB)

  3 结果判定

  3.1 ELISA:OD值≥cot off值表示有反应,应复验1次,如重复阳性,可认为HIV抗体阳性。

  3.2 IFA:细胞浆和细胞膜呈绿色荧光为阳性。

  3.3 PA:

────────────────────────────────────

  阳性(+)            1:32 发生颗粒凝集

  可疑(+-)           <1:32 颗粒凝集不显

  阴性(-)            均不发生凝集反应

────────────────────────────────────

  3.4 WB:出现P24或gP41带形,同时出现其他带形,为阳性,即可确诊。

             三、检疫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鼠疫耶尔森氏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涂片镜检

  1.2 分离培养鉴定

  1.3 噬菌体试验

  1.4 动物试验

  1.5 沉淀反应

  1.6 被动血凝试验

  1.7 反向血凝试验

  1.8 抗体中和试验

  1.9 免疫荧光检查

  2 结果报告

  2.1 初报:2小时内涂片染色报告。

  2.2 疑似报告:36小时内报告形态、血清学试验、噬菌体试验结果。

  2.3 最终报告:初发鼠疫于72小时内经四步检查结果报告。

  (二)霍乱弧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涂片、染色

  1.2 动力观察及制动试验

  1.3 分离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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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贸委


关于发布《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环发[20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水环境,指导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总则

  1.1为防治印染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引导和规范印染行业水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纺织行业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以天然纤维(如棉、毛、丝、麻等)、化学纤维(如涤纶、锦纶、睛纶、胶粘等)以及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按不同比例混纺为原料的各类纺织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印染废水。

  1.3印染工艺指在生产过程中对各类纺织材料(纤维、纱线、织物)进行物理和化学处理的总称,包括对纺织材料的前处理、染色、印花和后整理过程,统称为印染工艺。

  1.4鼓励印染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严格控制其生产过程中的用水量、排水量和产污量。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1.5鼓励印染废水治理的技术进步,印染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成熟的废水治理技术,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清洁生产工艺

  2.1节约用水工艺

  2.1.1转移印花(适宜涤纶织物的无水印花工艺);

  2.1.2涂料印花(适宜棉、化纤及其混纺织物的印花与染色);

  2.1.3棉布前处理冷轧堆工艺(适宜棉及其混纺织物的少污染工艺);

  2.2减少污染物排放工艺

  2.2.1纤维素酶法水洗牛仔织物(适宜棉织物的少污染工艺);

  2.2.2高效活性染料代替普通活性染料(适宜棉织物的少污染工艺);

  2.2.3淀粉酶法退浆(适宜棉织物的少污染工艺);

  2.3回收、回用工艺

  2.3.1超滤法回收染料(适宜棉织物染色使用的还原性染料等);

  2.3.2丝光淡碱回收(适宜棉织物的资源回收及少污染工艺);

  2.3.3洗毛废水中提取羊毛脂(适宜毛织物的资源回收及少污染工艺);

  2.3.4涤纶仿真丝绸印染工艺碱减量工段废碱液回用(适宜涤纶织物的生产资源回收及少污染工艺);

  2.4禁用染化料的替代技术

  2.4.1逐步淘汰和禁用织物染色后在还原剂作用下,产生22类对人体有害芳香胺的118种偶氮型染料。

  2.4.2严格限制内衣类织物上甲醛和五氯酚的合量,保障人体健康。

  2.4.3提倡采用易降解的浆料,限制或不用聚乙烯醇等难降解浆料。

  3、废水治理及污染防治

  3.1印染废水应根据棉纺、毛纺、丝绸、麻纺等印染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水质特点,采用不同的治理技术路线,实现达标排放。

  3.2取缔和淘汰技术设备落后、污染严重及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小型印染企业。

  3.3印染废水治理工程的经济规模为废水处理量Q≥1000吨/日。

  鼓励印染企业集中地区实行专业化集中治理。在有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印染企业废水可经适度预处理,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入厂水质要求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印染企业集中地区宜采用水、电、汽集中供应形式。

  3.4印染废水治理宜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和物理化学处理技术相结合的综合治理路线,不宜采用单一的物理化学处理单元作为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流程。

  3.5棉机织、毛粗纺、化纤仿真丝绸等印染产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宜采用厌氧水解酸化、常规活性污泥法或生物接触氧化法等生物处理方法和化学投药(混凝沉淀、混凝气浮)、光化学氧化法或生物炭法等物化处理方法相结合的治理技术路线。

  3.6棉纺针织、毛精纺、绒线、真丝绸等印染产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宜采用常规活性污泥法或生物接触氧化法等生物处理方法和化学投药(混凝沉淀、混凝气浮)、光化学氧化法或生物炭法等物化处理方法相结合的治理技术路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3.5所列的治理技术路线。

  3.7洗毛回收羊毛脂后废水,宜采用予处理、厌氧生物处理法、好氧生物处理法和化学投药法相结合的治理技术路线。或在厌氧生物处理后,与其它浓度较低的废水混合后再进行好氧生物处理和化学投药处理相结合的治理技术路线。

  3.8麻纺脱胶宜采用生物酶脱胶方法,麻纺脱胶废水宜采用厌氧生物处理法、好氧生物处理法和物理化学方法相结合的治理技术路线。

  3.9生物处理或化学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活性污泥或化学污泥,需经浓缩、脱水(如机械脱水、自然干化等),并进行最终处置。最终处置宜采用焚烧或填埋。

  3.10印染产品生产和废水治理的机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并符合有关噪声控制要求。在环境卫生条件有特殊要求地区,还应采取防治恶臭污染的措施。

  3.11印染废水治理流程的选择应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4、鼓励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4.1鼓励印染企业开发应用生物酶处理技术;激光喷蜡、喷墨制网、无制版印花技术;数码印花技术;高效前处理机、智能化小浴比和封闭式染色等低污染生产工艺和设备。

  4.2鼓励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纺织品生产,但须满足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

  4.3鼓励生产过程中采用低水位逆流水洗技术和设备。

  4.4水资源短缺地区,可在生产工艺过程或部分生产单元,选用吸附、过滤或化学治理等深度处理技术,提高废水再利用率,实现废水资源化。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10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暂行)》已于2009年10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摩托车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摩托车是指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含正、侧把手式,方向盘式)、轻便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道路上通行的摩托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第四条 摩托车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兼顾城市经济发展、道路交通秩序、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摩托车登记、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章 登 记

  第七条 摩托车登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注册、转入登记的摩托车,应当是列入国家公告目录的产品,并符合本规定所确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注册、转入登记的摩托车所有人应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摩托车驾驶证。
  第九条 摩托车所有人申请注册、转入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原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分所)提交相关证明、凭证(包括完税或减税证明),并交验摩托车,经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条 尚未登记的摩托车,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的法定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分所)申领临时通行牌证,方可上路行驶,临时牌证期限为30日。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车辆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部门(包括乡、镇和街道)不得办理摩托车登记(军用车辆、警用车辆和执法单位车辆除外)。
  第十二条 办理摩托车注册、转入登记,登记收费按照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通行规定

  第十三条 摩托车上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谨慎驾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摩托车不得上路行驶:
  (一)未悬挂号牌或悬挂伪造、变造号牌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或已注销、报废车辆号牌的;
  (三)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审验和安全技术检测的;
  (五)拼装或已被注销、强制报废的摩托车;
  (六)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十五条 驾驶摩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二)未携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
  (三)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五)穿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
  (六)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从事载客客运;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摩托车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搭载乘员;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十七条 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二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第十八条 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区域内,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妨碍交通。
  第十九条 摩托车上路行驶不得超过道路上的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道路上,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二)摩托车在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为40公里;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为30公里;
  (三)轻便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的规定,制定处罚罚则。
  第二十一条 摩托车驾驶人拒绝、阻碍、逃避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影像或技术监控资料实施非现场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摩托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的,按照《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处罚:
  (一)酒后驾驶摩托车的;
  (二)驾驶摩托车超过规定时速的;
  (三)驾驶拼装摩托车的;
  (四)驾驶报废摩托车的;
  (五)摩托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擅自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摩托车的;
  (六)经销非法拼(组)装摩托车的;
  (七)未悬挂摩托车号牌和未随车携带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八)未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九)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一)尚未登记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
  (十二)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规定,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十三)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和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
  (十四)摩托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五)摩托车违反载人、载物规定的;
  (十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注销、宣布停止使用后仍然驾驶摩托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和《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府发〔2003〕15号)的规定,县(特区、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辖区内的摩托车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实行分级管理考核,即市考核县(特区、区)、县(特区、区)考核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考核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安全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村民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建立摩托车台帐,与摩托车所有者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三)组织、督促摩托车入户、保险、办证、年检和完善各类手续;
  (四)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条款若与之前本市发布的相关通知、通告、规定等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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