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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04:50  浏览:9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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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
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精神,现就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继下发11号文件之后,又专门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下发了1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的重要保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15号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土地市场整顿清理的重点
在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要重点整顿清理以下违法违纪行为:
(一)超出法定范围划拨供地,特别是经营性项目仍划拨用地的;
(二)原划拨土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但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的;
(三)出让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了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地价的;
(四)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地价而不补交地价款,以及非法批准减免补交地价款的;
(五)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
三、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
制度建设是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根本保证。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中,当前要着重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基本制度:
(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各项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建设用地总供应量实行严格控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切实负起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职责。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指导性计划,一并纳入当地供地总量管理。
(二)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城市政府要统一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用、统一提供,市辖区及各类“园、区”的新增建设用地也必须纳入市政府统一的供应渠道。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城市政府要积极试行土地收购储备,统一收购和回收土地,掌握调控土地市场的主动权。收回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开发,按市场需求统一供应。
(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计划出让的土地必须在指定场所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应招标拍卖的,必须公开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的,必须公布协议结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有形土地市场,土地交易要在有形市场中公开挂牌进行。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向社会公开,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
(四)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
(五)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土地登记覆盖面,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外,土地登记结果要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做到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鉴证准确。
(六)集体决策制度。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力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各地对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一律经过内部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四、限期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开展基准地价更新是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限期完成。凡现有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及时更新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立即着手部署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城镇,今年必须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基准地价评估所用的技术方法或地价内涵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更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城镇的有关工作力争在2002年内完成。
要根据国家统一划定的城市土地等级和规定的地价幅度,确定基准地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压低地价。要加强基准地价的审核工作。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非农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其他城市的基准地价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制镇的基准地价由所在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要加大基准地价应用力度。要依据基准地价,评定标定地价,确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的宗地最低价,要作为考核协议出让土地时土地资产是否流失的标准。对市场交易中的土地申报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全面落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各项措施,务求实现土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步。
要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工作。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11号和15号文件贯彻落实,以机关工作人员为重点,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系统广大干部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市场监管力度,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部署各地开展土地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确定的整顿清理重点,对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通过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采取抽查和组织互查的形式,以城市为重点,对土地市场秩序整顿清理情况、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在今年10月底前上报我部。
我部将于今年9月起,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市场整顿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200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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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计技术中心站工作制度

化工部


化工设计技术中心站工作制度

1989年7月17日,化工部

一、总则
1.为了提高化工设计技术水平,促进化工设计工作现代化,指导化工设计技术中心站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2.化工设计技术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是化学工业部为实现化工设计的行业管理,设置在各设计单位的专业设计技术中心机构。
3.中心站面向全国化工设计部门,直接为设计工作服务,组织开展设计基础工作,推进专业设计技术进步。
4.中心站的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归口管理,由所在院(公司)负责领导,并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中心站以必要的保证。
二、中心站的主要工作任务
5.负责编制本专业的标准规范定额等设计基础工作规划、设计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组织制定本专业的统一、先进而实用的设计基础工作(包括:设计数据、程序、标准规范、定额、技术规定、标准图、手册等等),并负责进行修订和管理。
7.组织开发本专业的工程应用软件。
8.组织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移植新技术,开展技术开发工作。
9.积级组织国内、外的专业技术交流,举办设计技术讲座和培训班,并开展技术和管理情报的搜集交流工作。
10.筹措并管好用好中心站设计基础工作基金。
三、中心站的组织机构
11.中心站应单独设置,按所在院室级建制,设专职站长或副站长一名,必要时可设主任工程师。中心站要由主管生产的院长直接领导或兼任站长,站长人选应经协商后任命。
12.中心站的技术力量要按定员指标调整、充实。从事中心站工作的技术骨干一般应有8年以上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中心站的人选应征得中心站站长的同意。
13.中心站可请返聘的离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在专业上有一定成就的外单位专家为中心站工作。
14.中心站成员要报部基建司备案后,发给聘书。
四、专业技术委员会
15.中心站应建立本专业的技术委员会。它是中心站的技术参谋和协助中心站开展工作的机构。技术委员由中心站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并报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核准后聘任。技术委员会还可聘请一些专业技术权威为顾问。
16.技术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正主任委员由中心站专职站长(或副站长)兼任。
17.技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18.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本专业的设计基础工作规划和设计技术发展规划。
(2)研究解决本专业设计工作中的重大技术及管理问题。
(3)审议本专业标准规范定额等基础工作文件。
(4)审议本专业设计基础工作基金的使用计划。
五、中心站的工作计划和成果的审批
19.中心站的年度工作计划,要在专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由中心站提出草案,经征求各设计单位意见和技术委员会审议后确定,并落实编制单位。其中重点项目应报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经综合平衡后下达。
20.一般项目中心站在征得有关院同意后可直接安排,但项目计划要报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备案。
21.中心站的工作计划,由所在院的计划管理部门统一归口,亦列入所在院工作计划。
22.中心站有责任向有关院了解,检查和督促计划所列项目的执行情况,并于年底书面向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报告及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23.设计基础工作的成果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国家标准由化学工业部组织审查报批。行业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或委托中心站审查后报化学工业部批准并颁发。其他一般项目由中心站或有关院审查批准。
六、中心站的经费和基金
24.中心站的经费来源目前可从国家前期工作费中拨给的补助费用、中心站组织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成果实行有偿转让的收入和企业单位给予的资助解决。
25.中心站在完成中心站任务的前提下,可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的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可用来建立中心站设计基础工作基金。
26.各中心站可建立专用银行帐号,实行专款专用。中心站的财务活动要接受所在单位和化学工业部的监督。
27.中心站收入在扣除成本(包括协作单位的费用)后的盈余部分,按2∶2∶6分成。即20%上交作为化工设计基础工作基金,20%交所在院,60%归中心站作为中心站设计基础工作基金。
28.中心站设计基础工作基金,只能用于完成本专业设计基础工作任务所需的各项费用。重大额度的使用,站长应事先向所在院领导和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报告。
29.每财政年度要编写财务结算和下年度预算报告报部。
七、附则
30.本制度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负责解释。
3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26
国税发[2001]1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为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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