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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00:26  浏览:9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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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拥(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新修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和军队全面建设。



  第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民政部、总政治部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命名。



  第六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地级市(不含所辖县)、县级市、直辖市辖区、县(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七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应坚持标准,注重实绩,保证质量。



  第八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应处理好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及县的数量关系。每次命名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各省、自治区推荐的县及县级市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推荐总数的百分之三十,直辖市推荐的对象应有所辖县(市)。



  第九条 双拥模范城(县)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坚持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事关全局、涉及长远的大事来抓,健全由地方和军队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和有相应人员、经费的办事机构,并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党政军领导机关形成合力,军地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二)国防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把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工作计划,每年有部署,平时有检查。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教育设施和教育方法。通过教育,大力弘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风尚。

  (三)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开展双拥活动以基层为重点,注重落实,讲求实效。每年有总体计划,季度有具体安排,坚持节日走访座谈,平时活动经常。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实在,形式活泼,具有时代特色和当地特点,军民参与广泛。健全各项制度,定期检查总结,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

  (四)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坚持把促进军地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根本任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道德建设作为军民共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军民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活动,对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产生广泛影响。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开展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军民共建点评为县(团)级以上先进单位。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政策、法律、规定,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地方积极支持与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学科研、国防施工等各项任务;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粮油水电等按质按量供应;转业复员军官、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伤病残军人和随军家属得到妥善安置;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兵员质量得到保证;义务兵家属优待和在乡老红军、老复员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及烈属的抚恤补助得到落实。部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认真落实总部规定的义务劳动日时间,积极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奋勇参加抢险救灾,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斗争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认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六)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关心部队建设。部队尊重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无历史遗留问题,军地地界清晰,无重大军民纠纷。发生纠纷,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妥善解决。



  第十二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每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命名程序与权限





  第十三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党委、政府、驻军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三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具体命名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五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一般每三年命名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被推荐单位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并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称号。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要征求所在大军区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研究同意后,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写出推荐报告,并附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



  第十七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命名的单位进行审核,提出初选意见,经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命名决定,并举行命名大会。



  第十九条 对被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颁证书。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双拥模范城(县)应以命名为新起点,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二十一条 被命名的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每年年底应作出年度双拥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对辖区内的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下一次评选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抽查,并视情通报抽查情况。t



  第二十四条 被命名为双拥模范城(县)的单位,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给予帮助,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出现政策法规不落实或重大军民纠纷,应在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理的同时,将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模范城(县)”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3年颁发的《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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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通信检修所管理办法

铁道部


无线通信检修所管理办法

1988年4月2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以下简称维规),制定本办法。
凡负责维修无线通信设备的电务段应建立无线通信检修所。仅有少量微波、短波通信设备的电务段也可以单独设立微波工区、电台工区或其他工区兼管维修工作。
无线通信检修所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强度和性能并重的原则,树立为运输服务、质量第一的思想,以全面质量管理的科学方法安排无线通信设备的日常检修,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工作。
第2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是电务段的直属生产单位,受电务段长的领导和通信技术室的指导。所内应分设测试工区和各种专业的检修工区。无线通信检修所设主任、工程师或技师。下属各工区设工长,工程师、技师、技术员、通信工。其中测试工区应全部设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均属生产定员。所、工区都应按维护设备的数量和值班的时间核定和配足定员,并根据专业特点保持主要技术骨干力量的相对稳定。
第3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的基本任务:为保证无线通信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对直接指挥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电台应加强日常检修和进行电池充电等工作;同时根据维规规定的周期和各项技术标准,进行有计划的设备轮修和重点整修工作;对战备和救灾备用的设备也必须定期进行测试和检修。
第4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承担检修的设备有:
1、无线列调、站调用的固定台、车载台、便携台;
2、有线~无线转接设备;
3、短波、超短波通信电台(含战备或救灾用的电台)及其附属设备;
4、微波、卫星通信及其附属设备;
5、附属于上述设备的电源、天线、传输线等;
6、其他为运营使用的无线通信设备。
第5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要加强管理,改进检修方法,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活动,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提高设备质量和劳动效率,注重经济效益。
第6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要根据自己的业务性质,按照维护规则要求和全段的安排,有计划地组织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7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主任职责:
1、领导全所人员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技术业务水平。
2、在电务段领导下,组织编制本所的设备检修计划,年度工作计划,质量提高计划和生产财务计划,并组织全所职工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3、组织全所职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对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4、深入生产实际,有计划地参加设备的检修整治工作,抽验年检设备,定期添乘机车、守车、微波短波通信车了解设备的运用质量,汇总上报运用效果。
5、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全所职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设备故障,应分析原因,制定对策。
6、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全所职工开展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检修技术水平。
7、组织全所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及评比工作。
第8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工程师(技师)职责:
1、负责全所的技术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部令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督促检查各种检修设备的技术履历卡片、台帐、原始记录,掌握设备的运用状况。
2、熟悉管内各种类型无线设备的性能原理,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随时指导工区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掌握管内无线电场分布和干扰情况。
3、协助所主任搞好质量管理,负责质量攻关工作,不断运用PDCA循环提高检修设备质量。
4、负责审查和上报本所的技术革新方案和合理化建议,并组织实施,不断改进和完善检修工艺及测试手段,提高劳动生产率。
5、协助所主任搞好本所的技术教育,组织制定全所技术业务学习计划,并指导全所职工进行学习,不断提高全所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6、领导所内质量验收工作。
第9条 工长职责:
1、根据年检和月检工作计划负责布置每月生产任务,领导日常检修工作,组织本工区人员质量良好地完成任务。
2、对本工区负责的各项检修设备进行质量验收,定期添乘机车和沿线各站巡检,及时收集运用效果。
3、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督促并帮助本工区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检修作业程序,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4、掌握本工区的台帐,检查各项表格和检修记录的填写是否正确,负责填写工区日志和各项表报。
5、加强工区内外的团结协作,负责组织本工区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评比工作。
第10条 检修人员(通信工、技术员、技师、工程师)职责:
1、掌握本工区分工负责检修的设备性能原理和测试方法,按标准检修作业程序工作,认真填写各项检修测试记录。
2、根据本工区月计划安排和日常分工负责检修项目,质量良好地完成生产任务。
3、参加质量管理活动,坚持每个生产环节都把住质量关。贯彻执行提高质量的具体措施。
4、努力学习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提出改进检修技术的建议。
5、节约使用材料和能源,爱护工具仪表,注意生产安全。

第三章 工作制度与计划管理
第11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根据不同的无线设备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与计划管理方式;对无线列调,站调等直接保证行车安全并受外界环境影响较大的设备应设检修工区负责机车出入库或车长交接班的日检工作,同时结合机车的洗检周期进行月检工作;测试工区负责无线电台的定期轮修和临修任务;不单独设立微波、短波电台工区时,微波及短波电台的定期轮修工作也由测试工区负责;不单独设立电源和传输线工区时,电池和天线,传输线的维修工作由检修工区负责。
第12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下属各工区应根据任务的不同,编制年度、月度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材料财务计划。
检修工区应编制日常检修计划,并实行三班半倒班制,进行机车电台的出入库检查和车长电台的出返乘检查,及时处理临修,发现故障无法短时间恢复正常时,应换上备用电台,以保证出库或出乘电台良好。测试工区应制定出定期轮修计划,逐月均衡地完成年度安排的计划。对检修内容超过规定轮修范围的应制定重点整修计划,纳入年度计划内。对轮修任务量特别大的工区,因仪表和设备条件限制,也可以实行轮班工作制。
第13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根据设备运用中用户反映的问题,临修中发现的惯性故障,年检中发现的不稳定问题,定期进行故障分析,提出提高质量措施,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内。
第14条 年度工作计划应于年度开始前编制,内容应包括定期轮修、重点整修和质量提高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通信技术室审核,电务段长批准后执行。年度工作计划用表为“电通计—2”。
第15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根据段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段下达的工作任务编制月度工作计划。对机车电台还应与机车洗检和入厂修相配合。月度工作计划是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保证。月度工作计划与完成情况统计在“电通计—4”。
第16条 检修工区除对机车电台执行出入库检查制度外,对规定检修的固定电台,移动电台和其他设备的日常检修工作应编入检修工作计划表,即“电通计—1”。单独设立电源工区,传输线工区的日常检修工作也按此执行。
第17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的财务材料计划应按照各项设备检修的材料消耗定额,重点整修任务和上级控制的费用支出计划进行编制。必要时也可分劈下属各工区掌握。

第四章 设备技术管理
第18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管辖的无线电台新设、增设、移设、拆除应按维规规定的手续办理。所有设备都应建立台帐,登记电台序号、安装地点和运用状况,对于车载台、便携台还应建立运用情况揭示板,交接登记簿,以便随时了解设备的去向。
第19条 无线通信设备的检修项目、周期按《维规》规定办理,倒修设备(按运用设备统计)数量规定如下:
车站电台的10%。
电力、内燃机车电台的10%。
蒸汽机车电台的10—15%。
车长电台的20%。
微波及短波电台的倒修数量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20条 故障与临修:无线设备的故障按维规附件二规定的办法处理,但检修人员在日检中发现电台运用状态不正常,达不到技术标准,及时以备用电台更换,统计为临修,临修不按故障计算。无线通信检修所应定期分析故障和临修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克服。
第21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配备下列主要仪表:
1、低频、高频、超高频信号发生器;
2、数字频率计;
3、超高频毫伏表、音频电压表;
4、频偏仪;
5、失真仪;
6、通过式功率计;
7、场强干扰测量仪;
8、频谱仪;
9、示波器;
10、晶体管图示仪。
第22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的仪表和专用测试台由各工区专人保管,定期检修,经常保持清洁,性能良好,计量合格。所内不常用仪表和校验用仪表一律归测试工区设专柜存放保管。对仪表的专用附件、说明书,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备件不得随意挪用。
第23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种设备的标准化测试或检修作业程序。并认真填写维规规定的各项测试记录(电通无测—1~6)。
第24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根据定期添乘和访问用户了解的情况,认真填写添乘记录和无线电台使用效果记录簿,作为质量管理信息反馈的依据。
第25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备有《维规》规定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规程等。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随时整理和订正。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26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质量管理应按《维规》要求用全面管理的办法,搞好设备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质量。
第27条 所主任、工程师(技师)、技术员、工长等组成质量管理小组,领导全所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搞好目标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28条 通过信息反馈,质量控制和测试,考核的各种数据,利用排列图、分层图、因果分析图等工具对检修质量进行综合分析,开展QC小组质量攻关活动,不断进行PDCA循环。
第29条 设备质量考核
1、设备质量验收制:
(1)月检和年检应进行百分之百的验收,所内负责检验的工程师(技师)为当然的质量验收员。检修人员检修的设备由工长验收;测试工区年检的设备由工程师验收。由测试工区负责临修的设备完工后交给检修工区时也必须进行交接验收。
(2)验收时按维规规定指标验收,对验收后的设备应作质量评语,不合格的设备必须返修,返修率是衡量检修质量高低的主要考核条件。
(3)验收者应在测试记录上签注质量评语,检修人员应尊重验收人员的意见,对验收中提出的缺点应及时克服。
2、检修质量负责制:
(1)检修人员应对检修设备周期中的质量负责,在下一检修期到来之前,出现故障和临修时,都应登记,分析原因。如因检修失误造成,应由检修人员负责。
(2)日检值班人员应对出库机车电台(或出乘车长电台)的运用状况负责,在机车返库或车长返乘前电台不能正常使用,也应登记分析原因,如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列为非责任,如因日检疏忽造成,应由值班人员负责。
第30条 运用质量考核:
1、建立检修设备信息反馈制度,主动访问用户,添乘机车,做好用户申告,设备故障,临修登记。
2、建立各种设备的运用质量控制图,按实际情况订出合理的质量控制线,逐年修订提高。
第31条 工作质量考核:
1、建立检修人员检修质量控制图,对检修设备的质量状态按月显示,监督、比较其检修质量。
2、按质量、安全、任务完成、纪律、节约材料、技术革新、文明生产等内容月末由工长组织,检修所掌握,进行总结评比。

第六章 工具材料管理
第32条 工具分为公用工具和个人工具,公用工具分别在工区或所内保管,安放一个固定处所,不常用的由所内专柜存放。个人工具由个人保管。
第33条 各类工具应分别登帐,帐卡由专人负责,如有变动应及时订正,各类工具要做好日常保养修理工作,保持性能良好。
第34条 检修所应加强材料的管理和核算。一般除日常消耗材料定期供应检修人员外,其他材料统归工区材料员负责保管。所有材料的领入、支出都应及时登记,弄清消耗去向,定期清理、结帐。贵重材料和管制器材应实行以旧换新制度。

第七章 设 施
第35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除应有办公房舍和检修房舍之外,必须有合格的屏蔽修理间和良好的地线。安装屏蔽室的房舍必须有防尘通风设备并保持15—35度室温。
第36条 负责充电的电源工区或检修工区必须有符合电源室条件的房舍。
第37条 为解决应急抢修任务、更换设备等,无线检修所应设有专用检修车辆。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盛华仁 王云龙 杨景宇 姜恩柱 令计划 汪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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