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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08:28  浏览:8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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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孙英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或者缓征水资源费的以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1)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分散取水的;
(2)民政部门管理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的取水;
(3)其他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取水。
第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业灌溉用水、水电厂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个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批准后,可委托城建部门征收,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建部门办理委托手续。
第六条 水资源费分级征收、管理的权限是: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的取水;
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的取水;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属于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可委托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第七条 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征收标准为:
(1)工业用水:地表水每立方米0.03-0.05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04-0.06元;
(2)城镇生活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每立方米0.03元;
(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取水:地表水、地下水每立方米0.04元。
工业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一般行业和部门取低限,限制发展的行业和部门取高限。具体分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经贸委划定。
特困企业的水资源费,可向征收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经贸委申请减、缓、免,经共同审查批准后执行。
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水资源紧缺情况,对征收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水利、物价部门审批后施行。
第八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设备)上安装合格量水设施,无合格量水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按该工程设计取水量或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第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取水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超过批准取水量5%-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一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二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三倍征收水资源费。
在批准的计划取水量内节约5%以上的,在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减收节约水量的水资源费的50%,但减收数额不得超过应交水资源费50%。
第十条 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后十日内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的,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征收单位也可以委托银行代收。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的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可计入成本,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事业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 跨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后,与有关行政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使用。
第十四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用于补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支出:
(1)水资源保护及监测;
(2)水源建设和节约用水;
(3)水政水资源管理及宣传教育和法规建设等。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作为水利专项资金,实行“定期上缴、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的办法,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坐支、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或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清查,收缴违纪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水资源费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水资源费要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对遭受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可向征收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酌情预以减免。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拒缴水资源费的,除责令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警告,或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对个人不超过2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单位不超过30000元。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19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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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1年12月13日在新德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领事条约》。




中印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印度


中印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的邀请,印度共和国总理拉吉夫·甘地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十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陪同拉吉夫·甘地总理阁下来访的有索尼娅·甘地夫人、外交部长纳拉西姆哈·拉奥阁下、商业部长迪内希·辛格阁下、司法兼水利资源部长尚卡阿南德阁下、外交国务部长纳特瓦·辛格阁下和其他印度官员。

  李鹏总理同拉·甘地总理在友好、坦率和相互谅解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先后分别会见了拉·甘地总理。访问期间,两国政府签署了“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交流执行计划”,两位总理出席了签字仪式。拉甘地总理和夫人一行还在北京、西安和上海参观了历史文化和其它名胜。

  在会谈和会见中,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双方感兴趣的国际问题广泛地交换了看法和意见。双方认为会谈是有益的,增进了互相了解,有利于两国关系的进一步改善和发展。双方对近年来在贸易、文化、科技、民航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情况给予积极的评价,对两国达成的有关协议表示满意,并认为双方可以在广阔的领域里互相学习。

  双方强调,经过历史检验、最具有生命力的由中印两国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搞好国与国关系的基本指导原则,也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指导原则。双方一致认为,在这些原则基础上恢复、改善和发展中印两国睦邻友好关系,是双方的共同愿望,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双方重申将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作出努力。

  两国领导人就中印边界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讨论,同意通过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在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边界问题解决办法的同时,积极发展其它方面的关系,努力创造有利于合情合理解决边界问题的气氛和条件。为此,将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建立关于边界问题的联合工作小组和经贸、科技联合小组。

  中方对一些西藏人在印度进行反对祖国的活动表示关切。印方重申印度政府长期和一贯的政策,即西藏是中国的一个自治区,印方不允许这些西藏人在印度进行反对中国的政治活动。

  关于国际形势,双方认为当前世界出现了从对抗转向对话、由紧张转向缓和的趋势,这是全世界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为反对政治所进行的长期坚持不懈斗争的结果,这一趋势有利于世界和平和地区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发展本国经济所作的努力。中印两国将为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全面裁军、谋求共同发展作出各自的贡献。

  拉吉夫·甘地总理阁下和夫人一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们的热情、友好的款待,表示衷心的感谢。

  拉吉夫·甘地总理邀请李鹏总理在方便的时候访问印度共和国,李鹏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1988/12/23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的邀请,印度共和国总理拉吉夫·甘地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十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陪同拉吉夫·甘地总理阁下来访的有索尼娅·甘地夫人、外交部长纳拉西姆哈·拉奥阁下、商业部长迪内希·辛格阁下、司法兼水利资源部长尚卡阿南德阁下、外交国务部长纳特瓦·辛格阁下和其他印度官员。

  李鹏总理同拉·甘地总理在友好、坦率和相互谅解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先后分别会见了拉·甘地总理。访问期间,两国政府签署了“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交流执行计划”,两位总理出席了签字仪式。拉甘地总理和夫人一行还在北京、西安和上海参观了历史文化和其它名胜。

  在会谈和会见中,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双方感兴趣的国际问题广泛地交换了看法和意见。双方认为会谈是有益的,增进了互相了解,有利于两国关系的进一步改善和发展。双方对近年来在贸易、文化、科技、民航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情况给予积极的评价,对两国达成的有关协议表示满意,并认为双方可以在广阔的领域里互相学习。

  双方强调,经过历史检验、最具有生命力的由中印两国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搞好国与国关系的基本指导原则,也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指导原则。双方一致认为,在这些原则基础上恢复、改善和发展中印两国睦邻友好关系,是双方的共同愿望,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双方重申将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作出努力。

  两国领导人就中印边界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讨论,同意通过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在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边界问题解决办法的同时,积极发展其它方面的关系,努力创造有利于合情合理解决边界问题的气氛和条件。为此,将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建立关于边界问题的联合工作小组和经贸、科技联合小组。

  中方对一些西藏人在印度进行反对祖国的活动表示关切。印方重申印度政府长期和一贯的政策,即西藏是中国的一个自治区,印方不允许这些西藏人在印度进行反对中国的政治活动。

  关于国际形势,双方认为当前世界出现了从对抗转向对话、由紧张转向缓和的趋势,这是全世界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为反对政治所进行的长期坚持不懈斗争的结果,这一趋势有利于世界和平和地区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发展本国经济所作的努力。中印两国将为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全面裁军、谋求共同发展作出各自的贡献。

  拉吉夫·甘地总理阁下和夫人一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们的热情、友好的款待,表示衷心的感谢。

  拉吉夫·甘地总理邀请李鹏总理在方便的时候访问印度共和国,李鹏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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