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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钨行业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31:34  浏览:8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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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钨行业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钨行业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国土资
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
资源局):
钨是不可再生的战略性资源。我国是产钨大国,储量、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首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钨行业发展迅速,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经过治理整顿,生产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在一些地区乱采滥挖仍较严重,选治企业的重复建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不仅影响了
我国钨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而且浪费了宝贵的钨资源。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家的宝贵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国家决定对钨行业进行综合治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钨矿开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控制钨矿开采总量
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决定和国家经贸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636号)。依法取缔无采矿许可证和无营业执照的钨矿开采企业;继续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坚决取缔个体(含联户)采矿,依法查处非法采矿;依法查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加大钨矿石和钨精矿流通的监管力度。取得采矿权和经营权的国有、集体矿山企业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钨矿产品;对
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钨矿开采企业,限期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关闭1991年1月15日以后兴办的钨矿小选冶企业,清理钨矿开采的在建项目。通过清理整顿,换发采矿许可证,已经换发的要进行复查,公布具有采矿资格的钨矿开采企业名单,严格控制钨矿开采总量,全面禁止非法开
采。以上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钨品生产经营秩序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控制钨品生产总量
对钨矿及钨品的收购和销售实行统一管理。钨矿开采企业生产的钨精矿只能向有钨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钨品生产企业必须从有采矿许可证的钨矿开采企业购买钨精矿;对钨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新登记,依法取缔未经审批和无营业执照的钨品生产、经营企业;对污染严重、
产品质量差、技术装备落后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钨品生产企业,限期停产整顿直至关闭;清理钨品生产的在建项目,对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审批,加强钨品冶炼规模的监管和控制;确定年度钨品生产总量并跟踪、监督落实情况,切实将生产能力降下来。通过清理整顿,规范钨品生
产经营秩序,实行以销定产,公布具有经营资格的钨品生产企业名单。以上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工商局、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请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钨储备制度。
三、加强钨品出口管理,严格控制出口总量
实行钨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制度。严禁出口经营企业采购无出口供货资格的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口,严禁出口供货企业收购无采矿许可证的钨矿开采企业的钨精矿。出口供货企业的资格认证办法和企业名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等部门制定和审核公布。
继续对钨品出口实行严格的配额管理。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土资源部,确定钨品出口年度配额总量。外经贸部将进一步优化配额分配结构,并对配额的产品结构进行调整,严格控制初级产品的配额比例,增加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配额比例;赋予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钨品生产
企业钨品进出口经营权;增加技术先进、深加工能力强的国有大型钨品生产企业的配额比例。
海关凭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办理钨品的出口手续。同时,要加强对钨品出口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钨品走私。
四、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中介组织在钨行业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国家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钨行业综合治理措施。
中国五矿化工商会钨制品分会及中国钨业协会要抓紧研究、制定行业自律机制,完善行规行约,调整和拟订钨品的行业平均成本价或最低限价;对钨品生产和出口企业间签订的出口代理或供货合同进行监督,确保出口企业出口的钨品来自于有出口供货资格的钨品生产企业。
特此通知。



200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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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检验中的难点及对策

吴 群


笔迹检验是通过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它们是否为一人的笔迹,或者确定文件物证是否为某人亲笔所写的一项专门技术。通过笔迹检验后制作的鉴定书,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近几年来,我院技术部门受起诉和反贪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吴某某合同诈骗案、梁某某受贿案、钱某某贪污案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笔迹检验鉴定。通过对笔迹物证(简称检材)和嫌疑人的笔迹样本(简称样本)的笔迹特征进行分析、比较与综合判断,出具了鉴定书,通过了法庭验证。现将在检验过程中所遇见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归纳如下:
一、工作中遇见的难点
(一)、检材均为复印件,掩盖了部分运笔特征。
我们知道运笔特征是笔迹检验中应用最多的一类特征,它以细微差别反映不同人书写习惯的本质差异。它是指书写人的各种笔划的起笔、收笔及运笔过程中的动作特点。这就要求检材能客观真实的反映书写人笔迹的运笔特征全貌。吴德宝等三起案件送来的检材均为复印件,复印件如同印刷品,虽然保留运笔特征中行笔特征和连笔特征,却失去了原有笔迹固有的层次感。还由于原件质量和复印浓度的深浅不一,掩盖了运笔特征中最重要的两个部分,即起、收笔特征和笔力特征。
(二)、检材字迹少,文字布局特征难找。
文字布局特征就是指书写人文字符号安排形式和分布特点。每个人由于受社会环境、教育程度、职业、身体条件和性格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书写文书时,往往形成自己的布局习惯。它包括六类:1、字行方向和字行形态特征;2、字距与行距特征;3、字行与格线的关系特征;4、字行与页边的关系特征;5、书写格式特征;6、标点符号的位置特征。通过以上内容我们不难看出要在笔迹检验中找出文字布局特征,检材中必须有充足的书写笔迹和格式。而最近收到的三个案件检材中,只有嫌疑人在合同中的签名笔迹、嫌疑人在银行存取款单上的笔迹和嫌疑人自己制作的奖金发放单上的笔迹。三种笔迹都只有简短的“姓名”及“阿拉伯数字”。无法在字行、字距等方面寻找文字布局特征。
(三)、样本采集的随意性,可供比对检验部分少。
笔迹检验样本是根据比对需要而专门收集的嫌疑人笔迹。一般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1、样本中要包括检材中的相同字,特别是那些有特殊特征的相同字;2、要尽可能在书写时间、书写条件、书写材料、书写速度和字体等方面接近检材;3、要有足够数量的字,并应尽可能多的包括各个时期书写的文字。从移送笔迹检验的三个案件看,送检的样本有随意从卷宗中找的嫌疑人签名、有嫌疑人书写的放行通知、还有嫌疑人的犯罪交待。这些材料中同须要检验的检材中相同的字很少,给笔迹检验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通过在工作中的摸索,从中选择其它特征。
(一)、细致分析复印的检材,从中选择其它特征。
分析检材特征,是进行笔迹检验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找不出特征,比较检验就无法进行。虽然复印检材掩盖了部分运笔特征,检材字迹少,文字布局特征难找,但总的字迹概貌和单字特征还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分析选择,抓住最具代表性的三个方面:1、签名方面。吴德宝等三起案件送检的检材中都有嫌疑人的签名,签名笔迹是一个人长期练习的结果,反映了一个人熟练的动作技能,一旦形成定式,很少改变。在同一张检材中常发现嫌疑人在自己姓名的书写时,字体既美观又熟练,运笔连笔动作流畅,大多别具一格。在其它字迹书写时判若两人,字体呆滞,笔画生疏。因此签名笔迹的书写习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特定性。2、错字方面。对字的基本结构没有能正确掌握,将字写错了,出现多笔、少笔和错配偏旁部首的现象,在检材中也常出现。3、笔划方面。笔划之间的搭配比例,笔划的转折角度、笔划之间的连写特点等方面。找出这三个方面的特征,为进行比较检验提供了特有的依据。
(二)、先比较检材之间的异同,再比较检材与样本的异同。
比较检验时,由于样本采集的随意性,致使可供比对检验部分字体减少。为了弥补样本的不足,在一个案件中有多份检验材料时,先比较检材之间的共同特征,逐步筛选,确认检材是否均为同一人书写特征。当能够确定检材为同一人书写时,再将检材与样本之间相同字的字迹特征进行比较。这时,要注意在相同字、相同偏旁、相同部位的相同笔划之间进行比较。注意全面比较种类特征,既要比较符合点,也要比较差异点,防止先入为主,认真的抓住实质性的特征进行比较,要防止主观片面机械性比对。将找出的异同点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进行综合评断,在符合点占主导地位时做出认定同一的结论。
(三)、注意提取检材,收集样本。
检材提取和样本收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笔迹检验的质量。因此,今后的工作中要注意提交的要求鉴定的文书原则上应是检材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时最好使用文书物证照片,即使提取复印件,也要尽可能的复印清楚。
样本收集要着重实验样本,即根据鉴定须要而专门收集笔迹样本。特别是,对涉及取款凭证、支票、收据、发货票、汇款单之类的案件,笔迹样本除了需有足够数量的相同字外,还需要与文件物证的书写形式一致的样本。涉及有签名的案件,除了要有一般的相同字样本外,还应有特有的签名字样本,这样才能保证高质量的笔迹检验,得出正确的结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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