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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发行B股成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分支机构办理登记问题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00:25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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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发行B股成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分支机构办理登记问题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发行B股成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分支机构办理登记问题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内资企业发行B股成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分支机构如何办理登记的请示》(内工商外企字〔1998〕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原内资企业整体改建成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其所属的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如划归给改建后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不同情况予以规范:
一、原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先办理注销登记,再设立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二、原登记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办理变更登记,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没有经营行为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三、原具有法人资格的子企业和分支机构,也可以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工商企
字〔1998〕第88号)等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四、有关登记管辖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199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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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2005年)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5〕18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各区城管办:

  《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简称包卫生)、市容环境秩序(简称包秩序)和绿化(简称包绿化)的维护与管理。具体内容与要求: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及时清除垃圾、痰迹、口香糖等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和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等行为。

  保持责任范围内的地面无痰迹、口香糖等污垢,无废弃物堆积、无污水溢流、无蚊蝇孳生地、无卫生死角;路面、台阶、路沿、路肩、水沟、沟井口和花坛、树穴、绿地及遮阳棚顶部整洁干净;自备足够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垃圾,并放置于适当位置。

  (二)包秩序: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秩序良好,市容市貌整洁有序。及时制止和清理乱张贴广告标语、乱写乱画、乱悬挂物品、晾晒衣物现象;制止和劝阻乱堆放废弃物、乱竖杆牌、车辆随意停放、流动商贩乱摆摊设点和违章搭建、挖破占用人行道、公共场所等问题。

  维持责任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阳台等整洁美观、无污迹,商业橱窗摆设整齐,门牌号、门前广告招牌、夜景灯光、遮阳(雨)棚、空调室外机和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并随时保持完好和整洁;门牌号、门前广告招牌文字规范,无错、缺字现象;户外无水龙头和水池;无擅自修筑的连街斜道、无乱摆摊设点、跨店及超过核定面积占道经营问题;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乱堆放、乱挖占、乱搭建、乱竖杆牌、乱停放车辆等影响市容观瞻和管理不规范的行为;

  (三)包绿化: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环境优美。及时制止和劝阻践踏草坪、攀折树木、刻划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

  维护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设施完好、无损坏;无擅自占用绿地的行为;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无人为损坏等现象。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人管理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管工作。

  本市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房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的划分:

  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单位产权所有的和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地)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和相应的人行道、绿化地、空旷地、人行道边沿的台阶及水沟等区域;具体责任范围由所在地管理单位确定。所在地管理单位不能确定或确定后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由责任单位与所在地管理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和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实施。

  “门前三包”责任书依照本办法由管理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由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管理单位统一组织悬挂。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包含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与标准和管理、监督单位及监督、投诉电话。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悬挂在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应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及时更换。

  第八条 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保证责任范围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绿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检查、监督相关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或进行变相承包。

  第十条 市、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与抽查;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明确的责任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标准,应加强对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检查与监管;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并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本办法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确保家庭居室的人身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行业管理部门。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综合鉴定,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批准书,向
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审核、质量监督等手续;
(二)封阳台、更换门窗等不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登记备案,其中产权属个人的住宅应到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六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同时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对于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的个体从业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通过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到劳动部门领取《技能岗位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
本市建筑企业下岗的职工,持下岗证明及原有技术等级证明,到所在县(区)劳动部门领取《技能岗位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建筑物荷载的工程由具有资质的企业承担;
(二)个体从业者只能从事家庭零星居室装饰装修;
(三)使用的装饰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说明书;
(四)施工工艺要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五)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整体安全。
第八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除自行施工外,应选择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或持有《技能岗位证书》的个体从业者,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九条 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十条 除零星居室装饰装修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规定支付质量监督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委托人与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可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第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价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随行就市,实行“实际量、市场价、优质优价”原则。
第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可向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对相邻居民和单位正常生活、工作和生产造成影响。
第十五条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抚顺市消防管理办法》执行,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单位、居民的安全。
第十六条 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中形成的各种废弃物,须由委托人按照环卫部门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处倾倒垃圾。
第十七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的断电、水淹、管道堵塞、设施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应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无《技能岗位证书》从事营业性装饰装修业的,处1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
(三)未执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随意堆放和倾倒装饰装修垃圾的,按照《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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