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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54:14  浏览:9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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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的通知
国务院


《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以下简称《议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其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已经公布。《议程》是制订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的指导性文件,同时也是中国政府认真履行1991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
会文件的原则立场和实际行动。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们的基本国情和到本世纪末以及下一世纪中叶的发展目标,决定了我国经济发展不能只注重数量的增长,忽略对资源持续利用的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的研究,必须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制定我国的发展战略和相应的对策,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议程》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人口、环境与发展的总体联系出发,提出了促进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以及行动方案。它的贯彻实施需要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全体人民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将《议程》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的指导性文件,并将其基本思想和内容,在“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远景发展目标中得到具体体现。
二、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通过各种途径组织实施《议程》;要广泛宣传《议程》的基本思想,取得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贯彻实施《议程》成为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要进一步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吸引更多的国外资金和技术,用于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议程》的正式文本,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另行印发。



199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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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亚美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四月六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互派外交代表。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荩卿               奥瓦尼相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四月六日于埃里温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控制本市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的各类旅馆、招待所、饭店(包括疗养院对外营业的部分,浴池中的旅馆部,下同)住宿的人员和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下简称外地)进入本市市内五区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暂住登记的下列人员,
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一)外地在市内五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外地来市内五区务工经商的人员(为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服务的保姆、护理人员除外);
(三)市政府认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按以下规定征收:
(一)外地在市内五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住在市南区、市北区的,每人一次性征收一万元;住在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的,每人一次性征收八千元。对其中办理暂住登记的人员,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征收。
(二)外地来市内五区务工经商的人员,每人每月征收十元。十五天以上不足三十天的,减半征收。
(三)在市内五区的旅馆、宾馆、饭店等住宿的人员,其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纳入客房价格中,按客房营业收入扣除应缴营业税后的10%核算征收。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分别由下列单位负责代征:
(一)外地在市内五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公安部门在办理户口登记时代征。凡经研究准予落户的,公安部门应先向其所在单位或驻青机构发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由其向指定银行专户缴款,然后凭缴款收据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二)外地来本市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队伍,由市城乡建委在审批其承包工程时代征。
(三)在市内五区各类旅馆住宿的人员,由其所住旅馆在向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时,将所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填开缴款书一并上缴。税务部门负责监督和催缴。
(四)其他外地来本市务工经商的人员,均由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登记时代征。

第五条 缴款书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各负责代征单位,要按规定积极做好所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征收工作,并按月将代征款汇缴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六条 各负责代征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单位,除旅馆、宾馆、饭店之外,均按所收费额的3%提取劳务费。
劳务费由市财政局审核办理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市财政局在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设立专户储存,比照城市维护费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使资金发挥出应有的效益。

第八条 市财政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经常对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年终,都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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