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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书刊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39:02  浏览:9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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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书刊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书刊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根据中央有关治散治滥的指示精神,1996年6月我署发出《关于对书刊二级批发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新出发〔1996〕379号),对全国书刊二级批发单位进行压缩整顿。目前,全国压缩整顿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书刊市场的经营环境得到明显净化,经营秩序也有
较大改观,一个竞争有序的书刊市场正在逐步形成。但是,最近有些地方违背中央关于治散治滥的精神,竞相筹建书刊交易市场,并面向全国招商,甚至给一些不法书商以可乘之机,扰乱了书刊市场的正常秩序。为巩固压缩整顿的成果,维护书刊市场的正常秩序,建立管理规范的书刊交易
市场,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立书刊批发、零售交易市场,必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审核、批准建立书刊批发、零售交易市场。书刊批发市场一般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其他经济发达,文化历史悠久,交通便利,教育、科技力量雄厚的中心城市,也可申请设立,但应从
严掌握。
三、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省级新闻出版局要承担对各地书刊批发、零售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可以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设立书刊市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四、书刊二级批发和零售单位不得跨省进入书刊批发、零售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各地书刊批发、零售交易市场也不得跨省向二级批发或零售单位招商;具有总发行权的出版单位及国有书店跨省设立发行分支机构或进入其它省的批发、零售交易市场经营,应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
准。
五、书刊批发市场不得与书刊零售市场合建,批发单位与零售单位不得混场经营。
六、根据新闻出版署、劳动部《关于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新出联〔1998〕4号)的规定,凡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暂不批准进入书刊批发、零售交易市场经营;对已进入书刊批发、零售交易市场经营,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应限期参加培训并通
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逾期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取消经营资格。
七、自文到之日起,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擅自筹建的书刊交易市场,应立即停止招商;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199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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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才资源开发暂行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人才资源开发暂行规定


(1998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8]30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搞好人才资源开发,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政府设立人才发展基金,每年按不低于本市本级财政收入的0.5%提取,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人才招聘引进、人才市场建设、人才培训,或对有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以及住房补贴等。各市(县)、区也应建立相应的人才发展基金。

第四条 政府人才发展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占用。

第五条 兴建人才公寓。在我市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职称人才没有住房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租用或按成本价购买一套住宅。

第六条 逐步完善人才市场,为人才交流、招聘洽谈,信息展示、交谊活动等提供必备场所。

第七条 凡我市紧缺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申请和担保,可使用人才发展基金以贷款形式解决其部分学费,毕业后回我市工作的,3年内还本免息;毕业后不回我市的,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偿还本息。外地本科毕业生、硕干研究生来我市工作的,可比照我市同类贷款利息额报销部分学费。

第八条 对本科以上毕业生及具有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外流实行控制。凡此类人员流出,均须交纳人才交流专项资金(征收的具体标准由财政、物价、人事部门共同确定)。

第九条 凡经市(县)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后备干部及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市将有计划地选送出国培训。

第十条 对农村生源将有计划地择优选送到大专院校委托培养,毕业后就地、就近择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并就地解决户口“农转非”。

第十一条 凡经招聘引进的硕士以上研究生,可免试进入国家机关。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取消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从外省市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人才,免征城市人口增容费。安置在乡及乡以下工作的毕业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进可暂不要求外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数额限制。

第十二条 符合公务员招考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允许参加录用公务员考试,并使该项工作与当年毕业生安置在时间上相协调,符合公备员招考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也可参加录用公务员考试。

第十三条 辞职领办、创办企业或应聘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国家机关公备员及国有企业转制后原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转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实行人事代理,原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的工作时间与民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四条 大中专毕业生应聘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其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实行人事代理,保留原有身份,如调出到新单位工作,原在民营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五条 允许“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职称评定或考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并代为办理推荐或报考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放宽14个沿海港口城市中三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放宽14个沿海港口城市中三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
1984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

(一)适当扩大外币计价结算的范围
“三资”企业产品内销,原则上应收人民币,对以下范围,可适当扩大,收取外汇:
1.“三资”企业生产属于国内紧缺、计划内需要大量进口的产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以产顶进”的方式,以“三资”企业生产的“洋货”代替进口的洋货,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按质论价,以外币计价结算。
2.“三资”企业确实提供了先进工艺、技术、设备而生产的产品,按照项目批准权限规定,经批准,卖给国内商业部门或收购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和比例范围内,可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按质论价,以外币计价结算。商业部门或收购单位所需外汇,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落实解决,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执行。必要时,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权从其留成外汇帐户中拨付。
3.“三资”企业产品卖给经济特区,以及“三资”企业之间买卖,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以外币计价结算。所需外汇,由购货方用自有外汇支付。
(二)解决“三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汇出问题
“三资”企业的产品应以外销为目标,外汇收支一般应保持平衡,有困难时,主要靠上述第(一)项办法的三条渠道解决,汇出人民币利润仍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辅助方式解决:
1.允许“三资”企业外方将其所得人民币利润转为本企业或本地区其它企业的增资或新投资,可享受以外汇投资的同样待遇。
2.经经贸部门批准,允许“三资”企业使用人民币利润在市场上收购国家收购以外的商品出口。
3.“三资”企业卖给银行的外汇,外汇额度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名义开立专户保留,专款专用,作为“三资”企业外商汇出人民币利润的批汇额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拟订(此条不对“三资”企业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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