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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46:36  浏览:9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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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产重型燃气轮机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生产企业在销售上述3个型号重型燃气轮机时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为生产该重型燃气轮机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原材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关税文件另行下达。如“十五”期间国家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则上述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07年底。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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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朔政发〔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朔州市安全生产局(办)际联席会议制度》、《朔州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朔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四日

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的工作,健全市政府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政府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安委会组成
  (一)市政府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政府安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煤炭局、朔州煤监局、市公安局、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广电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药监局、市司法局、市旅游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农机局、市文化局、市质监局、朔州供电公司、市编办、市经济开发区、市物产集团、朔州地电公司、市人事局、市石油公司、富华燃气公司、市中小企业局、市供销社、市商务局、市环保局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三)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安委会成员时,应由本单位向市政府安委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安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安委会行文确认;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应由市政府安委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行文确认。
  (四)市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市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市政府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建议;
  (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和下达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四)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研究提出全市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草案及方针、政策和标准的建议,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省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拟定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对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承担市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负责与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十一)承办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安委会统一指导、综合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具体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逐级分解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十)完成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安委会成员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协调事宜;
  (二)收集、整理、传递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动态;
  (三)分析、调研并提交需要市政府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四)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汇报市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精神;
  (五)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决定、专项工作部署与措施的情况;
  (六)按时参加市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行业、领域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及发文制度
  (一)市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也可由成员单位提出,报主任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可以召集全体会议也可以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还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有关单位参加会议。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其所在单位应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二)市政府安委会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组织召开市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安全监管相关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市政府安委会审议的议题;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的纪要,报市政府安委会主任审阅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二)根据省安委会及市政府的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组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相关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名义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四)编印《安全生产简报》,主要内容:通报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地、各系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
  (一)围绕市政府安委会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安全”的理念,认真研究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为共同攻克重大而又牵涉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搞好协作配合。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监管经验,报送统计报表,以使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各方面动态。
  
第十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联络员参加的工作协调会,通报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全体会议,相关部门联络员通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提出的相关事项,并讨论拟提交市政府安委会审议的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建议和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不定期召开由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四)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和其他相关事项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五)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抄送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印发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六)联络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可视会议议题和工作要求委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原则上市政府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颁布《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械部


关于颁布《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2月28日,机械工业部

为了保障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翻身、组织结构优化和开发能力提高“三大战役”的顺利实施,必须大力加强企业管理。对此,全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工作会议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九五”发展计划》已经作了全面部署。为确保计划中提出的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和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得以落实,我们拟定了《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范”),现予颁布,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两范”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改革与企业管理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的实际而提出来的。综观改革开放以来机械工业企业管理的历程,我们得出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渡的整个时期,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坚持与改进对企业管理的指导,而且这种指导要“两手抓”:一手抓管理基础工作的建立和巩固,一手抓管理整体的改革和创新。这两者既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各自又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应当既同时抓又有不同的抓法。
管理基础工作是企业开办和正常运行的起码条件。对于任何企业,不论在何种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条件下,也不论其规模大小,最基本的管理基础工作都是必不可少和普遍适用的,必须使其规范化;而这些基础工作又是最容易出现“滑坡”的,必须反复抓。所有机械企业都要像对待产品、技术合格标准一样,建立、健全和坚持管理基础工作,使之达到《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各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机械企业必须大力实施技术与管理“双进步”。鉴于当前机械行业内管理比技术更落后的现实,管理进步的任务更为迫切和艰巨,机械企业在夯实管理基础的同时,要用更大的努力推进管理进步。各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督促。由于管理进步的领域广泛,没有统一的模式,不可能像管理基础工作那样提出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或标准,行业管理部门只能提出不同时期的指导方针和工作重点,并用先进典型示范引路,企业则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和创新。因此,我们提出了有别于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拟在“九五”期间逐步树立上百个不同类型的先进典型,对整个机械行业的管理进步加以引导和促进。
我们希望通过两范”的实施,为行业企业管理指导工作探索一条新路子。由于此项工作是第一次进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请你们将执行中的经验、问题和要求,及时告部政策法规体改司企管处。

附件一: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
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是推动企业规范管理基础工作,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并不断改进和创新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保障机械工业“三大战役”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活动。管理基础工作是任何一个企业开办和运行的起码条件,因此,该项活动就其内容而言,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各企业要在行业统一目标要求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自查,找出差距,制订措施,限期整改达标,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奠定坚实的管理基础。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全行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职能。为此,特制定《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简称《规范化》)。
一、目标
“九五”期间,所有机械企业都要使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和巩固,全面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内容(简称“达标”),其中,在实施“三大战役”中创立1000种名牌产品的企业、500家质量信得过“明星”企业、100家有较强竞争力的“巨人”企业、300家建立起具有较强开发能力技术中心的企业,以及已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企业和“中国机械工业优秀企业”称号的企业应提前达到要求:一年见效,两年完善、三年巩固。
二、要求
(一)标准化工作
1.正式生产的产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并适合用户需要的产品标准,及与产品标准相适应的有关基础标准,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外购件标准;主要产品的包装、储运标准;产品的工艺、工装标准;安全、卫生、环保标准;检验和测试标准等,并认真贯彻执行。
2.制定了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物资、能源、经营、财务等各项管理标准、职能处(科)室的工作标准和各类人员的工作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计量工作
1.达到三级以上计量合格。
2.有合理的计量检测点、网络图,计量器具配备齐全。
3.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达到100%。其精度以适合为限。
4.计量标准器具的周检率及其合格率达到100%。
(三)定额工作
1.建立健全了劳动、物资、能源消耗、资金、费用、设备等各类定额体系,主导产品定额覆盖率达到90%以上,执行率达到100%。
2.定额实行归口管理,定额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完善,台帐齐全,有定额执行情况的分析改进措施,完成情况良好。
(四)信息工作
1.建立了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处理、传递、存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能及时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
2.各类信息,包括原始记录、台帐、统计报表、计划指令、档案等信息齐全、准确、及时。
3.有信息、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措施,逐步实行信息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五)基本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了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包括:
企业领导制度: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制定了三个条例的实施细则;实行《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建立了规范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领导制度。
管理工作制度:经营决策、计划、生产、技术、质量、物资、财务、设备、动力、劳动人事、销售服务、思想政治工作、生活福利事业等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经济责任制和资产经营责任制:做到职权清楚,企业的方针、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车间和班组;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奖惩合理,使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相挂钩。
2.规章制度具有严肃性、权威性,有保证贯彻执行的可行措施和考核办法,并能适时修订、充实和完善。
(六)职工教育
1.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有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对全体职工进行了本专业应知应会和安全教育,并达到岗位技术(业务)要求。
3.新职工进厂先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和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操作合格证书。
(七)班组建设
1.建立健全了以经济责任制为核心的班组管理制度,形成班组建设管理体系。
2.加强班组的思想、文化、业务建设,有班组建设的规划、目标和措施。
3.班组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活动,充分发挥职工加强班组建设的积极性。
(八)现场管理
1.“工艺突破口”工作达到了五条标志:
①建立健全了统一、有效的工艺管理体系。
②有一套充分调动工艺人员积极性的办法。
③完善工艺文件和规章制度,严格考核办法,严格执行了“三按”(按图样、工艺、标准)和“三定”(定人、机、工种)。
④建立起文明生产秩序。
⑤消除因工艺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建立起正常的工艺工作秩序,使产品质量基本稳定并有所提高。
2.现场管理工作落实了六项基本要求:
①治理现场环境,实行“定置管理”,改变生产现场“脏、乱、差”的状况,做到人流、物流运转有序、畅通,现场环境整洁,建立起文明生产秩序。
②在“工艺突破口”工作初见成效的基础上,按照产品技术和经济生产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工艺路线和工艺布局,提高工艺水平,严格按工艺要求组织生产,使生产处于受控状态,达到产品质量稳定提高。
③以生产现场组织体系的合理化、高效化为目标,不断优化生产劳动组织,合理进行劳动分工,消除各种无效劳动和时间浪费,做到生产指挥灵,劳动效率高,安全均衡生产。
④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劳动及消耗定额、计量检测、统计台帐等管理基础工作,做到制度化、标准化,并严格考核,保证信息流及时、准确、畅通。
⑤完善管理保证体系,把质量、工艺、消耗、生产、设备、财务、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进行系统协调,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对投入产出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提高现场管理的运行效能。
⑥搞好班组建设和民主管理,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双增双节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一支思想觉悟高、技术过硬、纪律严明的职工队伍。
三、实施原则
(一)企业自主实施与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各项管理基础工作要求的目标尽量采取量化的原则。
(三)无假冒伪劣产品,无重大人身、安全、设备和质量事故,无严重违犯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应作为管理基础工作规范达标的基本条件。
(四)达标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扎扎实实,从严要求、保证质量,注重实效、不走过场,不给企业增加负担。
四、工作程序
(一)企业按照《规范化》要求的内容和目标,对照检查,找出薄弱环节,制订措施,认真整改,限期达标。自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并将自查结果书面上报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自查达标的企业向行业管理部门申报达标结果;未达标的企业要上报自查情况、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整改措施和达标期限。
(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试点机械企业集团在收到企业的申报书后,要组织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评价组,选择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抽查。其中:对创立1000种名牌产品的企业、500家质量信得过“明星”企业、100家“巨人”企业、300家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以及已经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企业和“中国机械工业优秀企业”称号的企业,要进行认真细致的逐一检查。对未达标企业要进行帮助、教育和督促,以及有关的经验、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报部政策法规体改司企管处。
(三)部政策法规体改司企管处组织有关司局和专家组成“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评价委员会”,对各省市厅(局)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抽查,在进一步审核后,通报检查结果。
五、组织领导
(一)按照“分级组织,分类领导”的原则,机械工业部负责全行业《规范化》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对全行业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基础工作知识的培训;
2.组织“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评价委员会”,对全行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进行;
3.组织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机械工业部经济管理研究院及各行业协会等单位,开展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咨询、诊断活动,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4.根据《规范化》的实施情况,对全行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适时的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5.在全行业推广企业加强管理基础工作的经验,同时对因忽视管理基础工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进行曝光,以引起全行业的警觉;
6.根据管理基础工作规范达标情况,在全行业的评优、试点等工作中提出对有关企业的推荐或否决意见。
(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在机械工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推动本地区(集团)《规范化》的实施和组织对企业的评价,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地区(集团)中小型企业厂级领导和企业管理人员有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2.负责组织本地区(集团)管理基础工作评价组,对企业进行抽(检)查,并将抽(检)查结果上报机械工业部;
3.根据本地区(集团)〈规范化《的实施情况,对本地区管理基础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4.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地区(集团)企业进行管理基础工作咨询和诊断活动,尤其对于后进企业应加强指导、督促和帮助;
5.及时总结、汇报本地区(集团)开展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6.根据本地区(集团)》规范化《的实施情况,对有关企业的评优、试点等工作提出推荐或否决意见;
7.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具体从事有关工作,以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六、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政策法规体改司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1997年起实施。

附件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机械企业在打好管理基础的同时,要用更大的努力致力于管理进步,各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也应在这方面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尤其要发现、培养和树立一批管理进步示范企业,用先进典型引导、促进行业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此,特制定机械工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简称《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一、目标
“九五”期间,在全行业企业管理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发现、培养和;树立一百个左右“管理进步示范企业”(简称“示范企业”),并通过示范企业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机械工业企业进一步强化和创新企业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打好“三大战役”提供管理保障,使“九五”期间机械工业企业管理的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显著的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改进和发展企业管理基础工作与优化现场管理工作
企业各项管理基础工作科学、合理、扎实、完善,达到《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要求,率先规范达标,而且持久、稳定,并有创新,为打好“三大战役”,尤其是“产品质量翻身战役”奠定坚实的管理基础。
(二)改进和加强企业以;质量管理为重点的各项专业管理工作
企业不断改进和完善以质量管理为重点,包括成本、财务、资金管理、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经营决策、市场营销、产品开发管理在内的各项专业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面向市场的快速反应管理机制,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达到了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三)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
企业采用或创新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使企业的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四)加强“以人为本”的管理,建立起企业的人才队伍
企业抓住“以人为本”的市场竞争关键,确立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不断增强职工的自觉管理和自主管理意识,逐步培育和建立起一支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者、科技管理人员和职工在内的企业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五)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塑造企业形象
企业加强“两个文明”建设,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具有企业实际特点的企业文化,不断提高职工的自豪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按照“用户和职工双满意”的原则,不断加强塑造企业形象的工作。
(六)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思想和理论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用先进的管理思想、理论和观念,对企业管理工作进行不断的探索、改进和创新,并进行了科学的管理系统设计,企业管理的整体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建立起自己的管理模式。
三、示范企业的认定和公布
(一)“示范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的要求,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率先规范达标。
2.企业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并具有较强的管理意识,重视企业创新工作。
3.企业的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开展管理进步工程。其综合经济指数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
4.企业管理进步显著,其经验在同行业中有示范、推广价值。
5.当年度,企业无产品质量、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和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二)“示范企业”的认定程序
按照“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初审后,或者由行业管理部门(集团)发现并争得企业同意后,推荐给机械工业部;由机械工业部组织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对其进行考评、认定,确认管理进步示范企业,并由机械工业部公布名单,颁发示范企业标志和证书,并对其进行定期审核。
四、组织分工
(一)机械工业部负责整个《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示范企业的选择和认定,以及考核工作;
2.在全行业推广示范企业经验;
3.把示范企业的管理需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纳入行业企业管理发展计划;
4.优先推荐示范企业的技改项目列入国家计划,并支持其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5.组织示范企业做好人才培养、培训及出国考察工作,并为企业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及国际合作创造条件;
6.组织全行业的管理科学研究力量和管理科学实验手段,向示范企业提供管理科学研究成果,协助示范企业进行企业管理咨询、诊断,以及主要管理难题的联合攻关;
(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作为《示范工程》的有力推动者,在机械工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集团)《示范工程》的开展。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做好示范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2.组织本地区(集团)的管理科研、咨询队伍,帮助示范企业解决管理上的难题;
3.及时总结、汇报本地区(集团)开展《示范工程》的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4.以示范企业为龙头,全面推进本地区(集团)的企业管理进步工作。
(三)机械行业各管理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围绕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做好以下工作:
1.向示范企业提供现代科研实验手段和行业管理技术标准;
2.向示范企业推广先进、适用、可操作性强的管理科研成果;
3.向示范企业提供国内外有关的管理动态及信息;
4.与示范企业联合攻关,解决企业存在的管理难题。
(四)各示范企业应结合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企业管理进步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奖励与处罚
(一)“示范企业”,部将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示范工程》组织出色的省市行业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各示范企业可结合具体情况,对本企业管理进步工作中起到突出作用的个人,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四)在鼓励进步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由部委托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对示范企业的管理进步工作进行考核,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1.经复核已经不具备“示范企业”条件;
2.企业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人身安全、设备事故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3.企业经济效益严重滑坡。
六、示范企业发生企业兼并、重组等重大变更时,须及时上报部有关部门。
七、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集团)相应的推进企业管理进步的有关规定。
八、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政策法规体改司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1997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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