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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06:31  浏览:8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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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1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总公司:

  现将《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 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

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 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的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 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工法评审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评审专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士、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专家库专家每四年进行部分更换。

  第九条 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材料,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所有评审专家都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条 国家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国家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二)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由评审组组长指定每项工法的主审一人,副审两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三)评审组审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在项目主、副审基本评审意见基础上提出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在评审中,评审组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听取评审组初审意见,进行问题答辩。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经评审的国家级工法及工法评审的主、副审专家在相关媒体及建设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建设部将工法予以公布。

  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十四条 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级工法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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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稠油处理工程”含义的函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稠油处理工程”含义的函
计投资[1995]1474号

1995-10-05国家计划委员会

  自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行业税目注释>的通知》(计投资[1993]94号)下发后,一些省地方税务局和有关部门反映,在上述通知中,有关“稠油处理工程”难以确定。为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稠油是重质原油,其20℃的相对密度大于0.90。稠油处理工程是指为促进稠油油田开发,经国家计委审查批准的,以短距离管输稠油为原料的加工工程,包括稠油的一次加工和为提高油品收率、质量而建设的二次加工装置及相应的生产配套设施。



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通知

环办[2008]92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十一五”以来,国务院陆续批复了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黄河中上游、滇池、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在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稳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重点流域规划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治污项目开工少,工程建设进度缓慢,治污资金到位率低等突出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加快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经商国家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认识
  
  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是指导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十一五”约束性环保目标的重要保证。加快规划实施,不仅对改善流域水环境,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当前扩大内需,拉动流域各地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规划实施的重要性,进一步发挥团结协作精神,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开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新局面。
  
  二、努力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的建设进度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规划批复的要求,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推进规划项目建设进度。一是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帮助解决治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加快工程进度,确保项目在计划时间内竣工投产。二是抓紧启动开工一批社会和环境效益明显、前期工作完备的规划项目。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还需要完善开工条件的项目,采取特事特办,通过部门会商、联合审批等方式,推动一批项目尽快启动。三是优先安排流域环保基础设施等拉动面广、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项目。四是抓紧准备一批对改善流域水环境效果明显的备选和后续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的,可以优先实施。
  
  三、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流域各地有关部门要制定加快规划实施的工作计划,对各项措施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要强化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加强对规划实施进展的监督检查,按部门、按市县、按进度、按任务指标、按责任人抓好落实。各地环保部门要扎扎实实搞好规范、高效服务,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的同时,对规划的重点项目提前介入,提高工作效率。要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的牵头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间的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和协调,统筹配置资源,积极推动规划实施。
  
  四、认真做好水污染治理资金的筹集工作
  
  在争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同时,重点流域各级环保部门也要积极协调当地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项目纳入各级计划或财政部门资金支持计划,保证资金投入,将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资金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确保规划项目按期实施。同时,要按照财政部《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资金到位、工程进度、竣工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我部已商相关部门制定了规划执行情况评估暂行办法,将于近期印发实施。自2009年起,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点流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省辖重点流域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定工作,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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