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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9:38  浏览:9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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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供销总社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大力开拓农村市场,既是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现实需要,也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村商品流通总体上势头较好,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产品购销体系初步建立,农村市场日趋活跃。但长期以来,由于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和农村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制约,当前农村商品流通存在着设施不足、方式陈旧、成本较高、农民进入市场较难的问题,不仅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也抑制了农民消费,延缓了农村的市场化进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市场机制、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农村商品流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方针是:政府推动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城乡市场统一规划建设与积极培育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相结合;农村市场建设与农业生产、农民消费互动发展。

  二、当前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重点
  (一)努力搞活农产品流通。
  1.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制订农产品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检验检测系统及仓储、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发展和创新农产品拍卖、经纪人代理、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三年内培育2000个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抓紧制订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律法规。鼓励外商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改造。
  2.积极发展农产品零售市场。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城市农贸市场逐步退路进场,改善经营条件和设施。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加工企业直接向超市、社区菜市场、便利店等配送产品。有条件的超市和便利店可直接从产地采购,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产销联盟。努力提高农产品在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中的经营比重,力争五年内其销售额占全部农产品零售额的1/3以上。鼓励国内外企业投资建设和改造农产品零售市场,外商投资设立农产品经营企业不受地域、股权和投资额限制。
  3.千方百计扩大农产品出口。支持企业调整农产品出口结构,扩大深加工、高附加值、特色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出口,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重点扶持园艺产品、水产品、畜禽产品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大力推动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抓紧研究支持农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密切监测和及时通报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供求等动态,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改进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加强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宣传力度。强化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驾驶对外谈判和交涉,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4.大力发展农产品物流。引导现有农产品物流企业改造升级,推动其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针对农产品流通特点,加快建设以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制定合理的农产品铁路运输价格,降低公路运输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杜绝对农产品运输的乱收费、乱罚款。加快建立全国统一高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努力改善农产品物流环境。
  粮食、棉花流通工作分别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精神执行。
  (二)大力培育农村消费品市场。
  1.加强农村消费品流通网络建设。认真总结和推广近年来开拓农村市场试点工作经验,加快农村消费品市场建设,大力培育农村新型流通方式,积极引导和扩大农民消费。以县城和中心城镇为重点,积极发展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态。通过示范引导、自愿进入的方式,逐步以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等经营方式改造农村传统的集贸市场。鼓励有实力的零售企业运用特许经营、销售代理等方式,改造“夫妻店”、“代销店”.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以县城为重点、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农村消费品零售网络。
  2.积极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工业品。工商企业要加强对农村商品市场的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农村需求和农民消费的特点,开发生产适合农村和农民消费需求的价廉物美的产品,着重发展操作简单、价格适中、不易损坏和适用面广的工业消费品。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开发适合农村消费的自有品牌商品,建立和完善农村商品售后服务体系,让农民放心消费。
  3.大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大农村交通、电力、通讯、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家用电器和电信等产品进入农村市场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积极开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假日消费、节日消费和旅游消费活动,不断创新消费形式和消费内容。探索发展农村消费信贷,活跃农村消费市场。
  (三)规范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
  1.建立健全新型农资流通组织。积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农资企业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吸引小型农资经营企业加盟,扩大经营规模。推进国有及供销合作社农资流通企业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新建、兼并、联合等方式参与农资经营;允许农资生产企业建立销售网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改造提升农资经营网络,加快农资流通现代化步伐。
  2.健全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体系。农资流通企业要将农资销售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开展配送、加工、采购服务和技术服务及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大力推广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质量、科技含量较高的新型农资产品。农资生产企业要加强与农资流通企业协调合作,研制生产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和不同农产品种植特点的新型农资产品。
  3.整顿和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农资价格监控机制,防止生产和流通环节随意抬高价格,保证农民能够得到各种政策优惠。加快建立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具等产品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农资损害赔偿机制,为保护农民利益提供制度保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劣质农资产品等坑农行为。完善农资市场监督体系,加快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积极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1.为农民进入市场创造良好环境。要把农村流通设施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降低生产和经营风险。加强对农村市场的执法监督,规范农村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农村,严厉查处不正当交易和竞争行为,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健全市场投诉受理机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在政策上对农民进入市场加以引导,调动农民进入市场的积极性,使农民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2.鼓励农民从事商品流通。除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外,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在工商登记和税费方面对农民从事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及消费品等流通给予支持。鼓励农业生产大户、运销大户注册为法人,从事农产品运销。
  3.大力发展农民流通合作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对建立各类流通合作组织重要性的认识。供销合作社改革,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继续推进,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支持在农村建立以产品为联系或纽带的各类协会、商会,鼓励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加快研究制定农村流通合作组织的有关法规。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要适当予以贴息。

  三、加强对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搞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对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要求,把农村商品流通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更好地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消费的带动作用。商务、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开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发展改革、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部门要从资金、税收、市场准入等方面积极支持。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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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砌筑工等8个职业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部、建设部


关于印发砌筑工等8个职业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建设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共同制定了砌筑工等8个职业国家职业标准,
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 编码 职业名称
16 23 02 01砌筑工
26 23 03 01混凝土工
36 23 04 01钢筋工
46 23 05 01架子工
56 23 06 01防水工
66 23 10 03管工
76 15 03 01手工木工
86 15 03 03精细木工



芜湖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芜湖申扬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芜中民三初字第006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44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许多企业在员工离职时,会要求其出具《离职承诺书》,承诺在离职后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对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和分配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之后,若发生承诺书中所约定的员工泄露、使用企业商业秘密或侵犯企业利益的其他情形时,该承诺书可作为企业所举的证据之一,从而更好的维护企业权益。

三、基本案情
原告顺达公司系一家从事水路货物联运代理业务的企业。被告楮某于1994年进入顺达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5年4月至2006年6月,楮某在顺达公司领取了提成工资。楮某在顺达公司的提成工资单上均签署了姓名,该工资单上注有“本提成内含20%的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补偿费用”字样。
1998年2月,被告张某与顺达公司订立《协议》一份,约定:张某为驻连云港办事处代表,在任职期间所掌握的有关船舶代理信息(如货主资料、船舶资料以及港口资料等均为公司所有)属于商业机密,离职时不得据为己有;从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其他船舶代理公司就职。2005年1至12月,张某在顺达公司领取了提成工资。张某在顺达公司的提成工资单上均签署了姓名,该工资单上注有“本提成内含20%的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补偿费用”字样。2006年1月26日,张某向顺达公司出具《离职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张某于2006年1月10日离职,鉴于其在顺达公司工作期间接触了较多的商业秘密,并获取了相应报酬和保密补偿费,在离职时保证不带走载有顺达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将这些载体及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人。在离职后仍应继续保守在顺达公司接触、知悉的商业秘密。自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在与顺达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等。
2005年5月,被告穆某与顺达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一份,约定保密对象是穆某从顺达公司知悉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财务资料等商业秘密;自穆某离职后两年内因泄密给顺达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应赔偿顺达公司遭受的损失外,还应返还保密补偿费并给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在顺达公司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两年内不自行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与顺达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不与同顺达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建立劳动关系;顺达公司向穆某发放保密补偿费,该费随工资或业务提成一并发放,穆某如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应当全额返还保密补偿费,如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权不影响损失赔偿以及保密补偿费返还的请求权。2005年7月26日,穆某与顺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穆某在顺达公司担任业务员工作。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穆某在顺达公司领取了提成工资。
被告申扬航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苏某,经营范围为货船运输、船舶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等。被告申扬船务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7日,法定代表人亦为苏某,经营范围为船舶货物运输代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股东为苏某、计某等三人,实际股东为被告许某、楮某和张某,三人约定按20%、40%、40%的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润。楮某担任公司经理,张某担任公司副经理。穆某在离开顺达公司后进入申扬船务公司担任业务员。张某将其离开顺达公司时复制的“顺达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软件及数据库资料安装于申扬船务公司的办公电脑之中,供自己和其他员工使用。“顺达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为顺达公司所开发,其主要内容为:船舶资料、货主单位、港口及其他、装船记录等数据库以及用于办公的软件,数据库中记录有大量的客户信息,以及船舶、港口代理、港监的详细资料等内容。
另查,2004年8月,顺达公司制定有《计算机管理规定》一份,其第三条第二项为“公司计算机系统的数据资料列入保密范围。未经许可,严禁非相关人员私自复制。
后顺达公司以楮某、张某、许某、穆某以及申扬船务公司、申扬航运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审理
镜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顺达公司所拥有的“顺达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数据库资料中的客户信息,是其在长期从事水路货物联运代理业务过程中对与客户联系的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后收集整理而形成的特殊客户信息,内容不仅包括货主、船主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船舶、港口代理、港监的详细资料等,还包括交易意向、交易内容等深度信息。这些客户信息资料在该经营领域不能被轻易知悉或取得,能够使顺达公司在联系业务时获得时间优势,创造经济价值,且顺达公司对上述资料还采取了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制定《计算机管理规定》等保密措施,故顺达公司所拥有的“顺达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数据库资料中的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其商业秘密。但“顺达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中的办公软件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因顺达公司明确表示其主张的是商业秘密侵权法律责任,故对本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不予审理。
楮某、张某、穆某原系顺达公司的职员,在职期间均使用了“顺达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数据库资料中的客户信息,均明知提成工资中含“保守商业秘密的补偿费用”和顺达公司制定的《计算机管理规定》,且张某与顺达公司签订了《协议》、《离职承诺书》,穆某与顺达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上述三人离职后进入申扬船务公司,仍使用“顺达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数据库资料中的客户信息联系业务,构成对顺达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申扬船务公司明知“顺达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数据库资料中的客户信息系顺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却仍使用,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但因顺达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楮某、张某、穆某在申扬航运公司任职且申扬航运公司实际使用了涉案的客户信息,故申扬航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无法认定,在本案中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因顺达公司所举证据亦不足证明许某实际使用了涉案客户信息,故也不能认定许某为侵权主体。
综上,镜湖区人民法院在考虑了顺达公司对于经济赔偿、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举证,以及被告侵权情节、手段、期间等因素,最后判决楮某、张某、穆某及申扬船务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顺达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四被告共同赔偿顺达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并对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顺达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已有证据可认定申扬船务公司和申扬航运公司系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业务是混同的;许某作为上述两公司的实际股东,虽不直接参与公司全部管理,但其明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利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却没有制止。故申扬航运公司、许某应为共同侵权人;原审判决四被告赔偿经济诉讼10万元明显偏少。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进行改判。
申扬船务公司、楮某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申扬船务公司的部分工作人员只是将“顺达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作为管理软件使用,而非作为对外联系业务的信息资料使用;且楮某在申扬船务公司的全部业务,都是其在顺达公司任职时的老客户要求继续委托其联系运输业务而发生的,其业务单位的基本资料全都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审计报告所计算的数额是不科学的等。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顺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申扬航运公司、张某、穆某、许某在二审庭审中均明确表示同意申扬船务公司、楮某的上诉意见。
安徽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申扬船务公司、申扬航运公司、楮某、许某是否侵犯了顺达公司的商业秘密。
涉案“顺达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数据库资料中的客户信息,是顺达公司在长期的业务过程中收集整理而形成的特殊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系顺达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客户信息系张某离开顺达公司时未经同意私自复制带走,并将其安装在申扬船务公司的办公电脑中,供自己和其他员工使用;楮某在顺达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该客户信息是顺达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顺达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却在离职进入申扬船务公司后,仍使用该客户信息联系业务,侵犯了顺达公司的商业秘密;申扬船务公司明知该客户信息是顺达公司的商业秘密,且系张某以不正当手段所获取,但仍然使用其进行经营,亦侵犯了顺达公司的商业秘密。故申扬船务公司、楮某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因申扬航运公司与申扬船务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系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同时,顺达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扬航运公司实际使用了其上述客户信息,故不能认定申扬航运公司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许某系申扬船务公司的实际股东,顺达公司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许某知晓楮某等人使用其商业秘密未予制止,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许某实际使用了其商业秘密,故亦不能认定许某实施了侵犯顺达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顺达公司认为申扬航运公司、许某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侵权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
楮某、张某、穆某、申扬船务公司均明知“顺达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数据库资料中的客户信息系顺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对侵害顺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存在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故应对顺达公司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列净利润只应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之一,故一审法院结合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时间以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鉴于原判酌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现予以调整为15万元。
综上,安徽省高院最后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三项;变更第二项为楮某、张某、穆某、申扬船务公司连带赔偿顺达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在被告张某从原告顺达公司处离职时,曾向顺达公司出具了《离职承诺书》一份,其上约定了张某的离职时间,以及张某承诺在离职时不带走载有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离职后仍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到与顺达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等。那么,企业要求员工在离职时签订《离职(保密)承诺书》是否有必要,其上又一般会做哪些约定呢?
很多企业在员工离职时,会要求员工进行“离职调查”,其上设计了各类问题,从而了解离职员工的去向、工作期间所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等情况,最后还会要求相关涉密员工出具《离职承诺书》,保证离职后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有时还会有竞业禁止的约定。《离职承诺书》一般会包含下列内容:(1)承诺在离职前已完成了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交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2)离职后,公司若有在本人在职期间所经办未了的事务需要帮助的,本人愿意尽力协助;(3)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若有任何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即使本人离职,公司仍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4)离职后仍应遵守与公司所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条款,以及公司的保密制度,保守在公司工作期间所知悉的公司的商业秘密,若有泄密行为,自愿接受公司制度所规定的惩罚或法律责任;(5)离职后不以公司名义或本人原公司岗位、职务等从事任何活动;(6)本人自愿离职,离职后与公司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一般说来,如果企业已建立了完备的企业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且与相关员工已签有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条款等,则《离职承诺书》并不具有很大的作用,但该承诺书签订的意义在于可作为企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并在发生承诺书中所约定的员工违约、侵权的情形时,更好的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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