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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00:40  浏览:8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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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马人才[2005]3号

当涂县、各区委,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05年12月30日


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

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类人才和人才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马发[2004]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的优秀人才表彰对象主要指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内企(事)业单位中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表彰对象主要是指在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人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选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为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市优秀人才的一般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群众公认。

第五条 市优秀人才除具备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类别条件之一:

(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类

1、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应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策略和方法,使本企业近三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且主要经济指标居省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2、在企业扭亏增盈中作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二)专业技术人才类

1、在科学研究、科学应用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优秀设计奖、科学技术奖、星火奖四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市科学技术一等

奖以上,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如项目所获为集体奖,则必须是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在我市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重大引进项目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运用先进科技手段,为我市各类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使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增长。

4、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艺术、新闻、出版等社会科学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在核心专业期刊上有较高学术水平论文发表;或正式出版过有影响的学术、艺术、技术专著、译著。

5、在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制、推广应用中,具有较高科学价值或较大的推广面积和生产规模,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高技能人才类

1、在企业生产运行、设备安装、调试、检修等技能操作中解决了关键问题,作出了突出贡献;或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或在工作实践中总结编写了技能操作规程、标准、方法等,并被推广应用。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或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在国家一类技能竞赛(技术比武)中获前20名、国家二类技能竞赛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10名、省级二类或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

(四)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类

长期在基层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或从事农业科技普及、科技服务3年以上,帮助当地发展经济,改变落后面貌,贡献突出并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六条 市优秀人才工作者应具有三年以上直接从事人才工作的经历(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不受此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人才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热心于人才工作。甘于奉献,积极为培养、引进和发挥人才作用做贡献;热心为人才服务,乐于做人才的知心朋友,积极为人才解决困难和问题。

(三)积极开展人才工作有关调研,并写出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在本单位、本部门人才工作中有创新、有成果、有影响,成绩突出。



第三章 评选方法



第七条 市优秀人才和优秀人才工作者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名额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定。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承办。

第八条 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推荐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市人才办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初选,并组织考核,考核材料连同《马鞍山市优秀人才呈报表》、《马鞍山市优秀人才工作者呈报表》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调查论证、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评选的基础上,召开会议研究确定表彰对象初步名单;

(三)初步名单确定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征求纪检(监察)、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系企(事)业单位法人的,须征求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

(四)评选工作要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向社会公示人选有关情况。



第四章 奖励待遇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优秀人才和优秀人才工作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享受以下奖励待遇:

(一)对获得“马鞍山市优秀人才”称号的, 一次性发给8000元奖金;

(二)对获得“马鞍山市优秀人才工作者”称号的,一次性发给3000元奖金;

(三)凡国家、省、市下达的科研项目及优秀人才根据我市需要个人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对优秀人才优先安排,并在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学习培训、外出考察、助手配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获“市优秀人才”和“市优秀人才工作者”的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市优秀人才和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奖励经费从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马发[2004]11号)精神,《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优秀专家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马秘[2000]17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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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本规定中有关条件的原种场、一级良种繁殖场、二级良种繁殖场、种畜种禽专业户和家禽孵坊,可以依照《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领《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原种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种畜种禽来自经省种畜种禽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的优良地方品种和培育品种或从省外、境外引进的生产性能表现优秀的优良品种。
(二)有具备高、中级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场长。
(三)有较好的自然资源和生产配套设施。
(四)育种资料完整、可靠,记录表格全面,并能定期进行总结、统计、分析。
(五)认真执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具备相应的防疫设施。
(六)各类原种场的基础群分别不少于如下数量:
1.猪:母猪100头、公猪10头,4个以上血缘;
2.牛:培育品种母牛300头、公牛10头,地方品种母牛200头、公牛5头;
3.羊:母羊500头、公羊30头;
4.鸡:地方良种母鸡5000羽(应有20个家系)、公鸡配套;
5.鸭:母鸭2000羽、公鸭配套;
6.鹅:母鹅1000羽、公鹅配套;
7.兔:母兔300只、公兔配套;
8.鸽:母鸽200羽、公鸽配套;
9.鹌鹑:母鹑500羽、公鹑配套;
10.蜂:200箱。
第四条 一级良种繁殖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种畜种禽来自从原种场、原产区或上一代场引进的下列品种:
1.经省种畜种禽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的地方品种或培育品种;
2.从省外、境外引进的优良品种。
(二)有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充足的饲料资源和较完善的生产设施。
(四)育种资料齐全,记录表格全面、完整、真实可信。
(五)认真执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具备相应的防疫设施。
(六)各类一级良种繁殖场的基础群分别不少于如下数量:
1.猪:母猪60至90头、公猪6至9头,3个以上血缘;
2.牛:培育品种母牛150头、公牛5头,地方品种母牛100头、公牛5头;
3.羊:母羊200头、公羊20头;
4.鸡:地方良种母鸡3000羽(应有20个以上家系)、公鸡配套,引进外来鸡D系3000羽;
5.鸭:母鸭1000羽、公鸭配套;
6.鹅:母鹅500羽、公鹅配套;
7.兔:母兔200只、公兔配套;
8.鸽:母鸽150羽、公鸽配套;
9.鹌鹑:母鹑300羽、公鹑配套;
10.蜂:100箱以上。
第五条 二级良种繁殖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饲养的畜禽品种是地(市)农业行政部门核定并从原种场、原产区或上一代场引进的品种。
(二)有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一定的生产设施和相适应的饲料条件。
(四)有相适应的记录表格和育种资料。
(五)有防疫设施、能做好防疫工作。
(六)各类二级良种繁殖的基础群分别不少于如下数量:
1.猪:母猪30头、公猪3头,3个血缘;
2.牛:地方品种母牛60头、公牛5头以上;
3.羊:母羊100头、公羊10头;
4.鸡:地方良种母鸡1500羽、公鸡配套,引进外来鸡D系1500羽;
5.鸭:母鸭500羽、公鸭配套;
6.鹅:母鹅250羽、公鹅配套;
7.兔:母兔100只、公兔配套;
8.鸽:母鸽100只、公鸽配套;
9.鹌鹑:母鹑100羽、公鹑配套;
10.蜂:60箱以上。
第六条 种畜种禽专业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种公畜是从原种场、良种繁殖场或原产区引入的获有《种畜种禽合格证》和《检疫证明》的优良品种。
(二)从事家畜人工授精人员已经县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三)能按技术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防疫工作。
(四)各类种畜种禽专业户的基础群分别不少于如下数量:
1.猪:种公猪1至2头,也可使用精液配种;
2.牛:种公牛1至2头,也可使用精液配种;
3.羊:种公羊2至3头;
4.鸡:本地良种母鸡300羽以上,配套系500套以上,不得自繁制种;
5.鸭:母鸭200羽以上;
6.鹅:母鹅100羽以上;
7.兔:母兔50只以上;
8.鸽:母鸽50羽以上;
9.鹌鹑:母鹑80羽以上;
10.蜂:40箱。
第七条 家禽孵坊要从合格的种禽场引进种蛋孵化。如从农户收种蛋孵化时,应事先与农户商定,淘汰其劣种公禽、同时投放良种公禽。
第八条 凡符合领取《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种畜种禽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交纳工本费和技术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农业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月14日原省农牧渔业厅发布的《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2月10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的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1994年7月27日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山西的经济建设,发挥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山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是指本省教育、科技和经济建设急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类留学人员。
第三条 有关部门对留学人员可按“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工作单位。对回省和来晋工作的留学人员一律尊重本人意愿,工作时限可长可短。他们可以定居从事教学、科研、企业管理、技术指导、技术承包等工作;也可以流动方式进行合作研究、技术入股,合资办厂,合作兴办学校,
科技机构等。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优先、及时解决留学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编制、增干指标、专业技术职称职数受限制的,省人事部门和科技干部主管部门应予以特批。留学人员随迁家属的工作由有关部门优先、对口安排。随迁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或到重点中、小学就读。配偶、子女为
农业户口的,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省人事部门负责留学人员来晋工作的咨询、服务接待和审定工作。
留学人员凭省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省财政每年拨出150万美元的配套人民币,其中三分之一用于派出留学人员,三分之二用于回省和来晋留学人员的科研资助。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通过各种途径,多方筹措资金,为留学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和生活条件。对长期或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妥善解决好住房。取得博士学位的,原则上解决三室一厅住房一套;一次性发给安家费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提供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费;解决单程或往返? 事梅选J⊙∨沙龉粞斓夹∽榛箍梢悦磕晡前才乓欢ㄊ康目蒲凶手选? 支持长期或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计划和经费安排上予以保证。
第七条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留学人员引进的技术项目,确定具有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经省有关部门核定后,按晋政发〔1994〕42号文件规定予以重奖。
第八条 留学人员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合同期满的,可继续受聘,也可重新选择工作单位,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再次出国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
第九条 对出国逾期未归被原单位除名或作为离职处理的留学人员,凡被录用的,如原系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工龄累加计算。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9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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