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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报关单打印格式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49:12  浏览:8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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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报关单打印格式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号(关于对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报关单打印格式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13号

为有效配合中国电子口岸试点工作的推进,适应海关信息化业务管理系统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便利企业办理进出口申报相关手续,决定对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报关单打印格式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实际日期一致。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该栏目允许为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申报进口日期或申报的进口日期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境日期不符的,应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为准,由海关予以更正。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二、已运行“中国电子口岸”联网申报子系统的海关关区,除可使用预先印制的空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套打报关单之外,也可使用空白A4打印纸直接打印。直接打印的报关单经海关签章后,与套打的报关单具有同等效力。海关现行报关单审核、接单、出具证明联作业流程不变。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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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关于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夏季是我国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今年5月,卫生部收到的重大食物中毒在发生起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方面呈明显上升趋势,特别是学校食物中毒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目前部分停课的学校陆续恢复上课,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也将于6月初举行。为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期间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非典防治期间,要充分认识食物中毒是群体性的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对保护师生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在做好学校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同时,务必高度重视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尤其是要做好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卫机发16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防治期间餐饮业和送餐企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70号)要求,积极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开展对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非典防治期间,重点检查学校在食品原料采购与加工、食堂员工每日体温测量、餐饮具消毒、加工场所消毒、食堂排风通气等方面的工作。

三、学校要强化对食品卫生的自身管理。学校是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学校要加强对承包经营食堂的管理,坚决纠正对学生食堂承包单位“放任自流”、“不闻不问”的错误倾向。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向学校送餐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凡从事送餐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送餐企业应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学校应相对固定送餐企业,以保证质量,便于监督检查。

五、对普通高等学校开展一次联合食品卫生检查。近来高校食物中毒时有发生,高校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近期联合开展对高校食堂的食品卫生检查,检查食品卫生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卫生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帮助学校提高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六、加强今年高考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期间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非典防治,制定切实可行的卫生监督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考点及周围地区的餐饮卫生监督,落实各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及时互通有关情况,共同做好食品卫生监督和保障工作。

七、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否则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此通知后,立即转发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并切实采取措施,降低学校食物中毒的发生。



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授予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授予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授予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请示(赣工商外字〔1995〕14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授权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1、萍乡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市人民政府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在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3、在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省属企业项目)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注册时,凡遇不属于登记范围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不得自行处理。
三、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材料和季报、年报等有关材料,并同时报送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后,不得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相应改善办公条件,充实外资登记管理机构的人员力量,提高业务素质,不得擅自合并或撤销外资工作机构。
六、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过程中,若有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视情节予以纠正、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其核准登记权。
七、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履行职责,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同时接受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指导。
八、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时间,以及在萍乡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移交事宜,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19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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