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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15:46  浏览:8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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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的函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和公开,根据《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我司组织专家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试行。试行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司。


  2003年8月1日


附件:
附件1: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 评介指标解释
附件3: 动态管理实施细则附表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和公开,根据《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由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以下简称高新司)归口管理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力量研究制定相关的评价程序、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并负责评价结果的认定和发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门,协助高新司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内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绩效评价的工作步骤
(一)指定评价机构。高新司指定有关评价机构,具体承担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
(二)成立评价工作小组。评价机构负责确定5至7名评价工作人员,成立评价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较丰富的科技管理、经济管理、财务和中介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熟悉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4、评价工作小组主持人应有5年以上科技管理经验;
5、保守秘密。
(三)收集与核实评价基础材料。参与评价的示范中心于每年的1月25日之前,将评议指标的详细汇报材料上报本中心的主管部门,同时按有关规定上报《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3月底之前,将《收入支出表》(见附表一)、以及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见附表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见附表三)上报高新司。逾期不报者,视同自动放弃示范中心资格。
(四)评价计分。在评价基础数据核实无误后,运用本细则规定的计分方法计算评价指标的分数。
1、评议指标计分。评议指标的计分由各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根据示范中心的综合服务能力与水平,结合示范中心的上报材料,对相应指标给出分值,并计算出评议指标的综合得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中央直属企业于4月10日前,将评议结果以正式函件形式报送高新司。
2、定量指标计分。定量指标的计分由评价工作小组负责。
3、高新司于6月30日前通过一定方式发布评价结果。
三、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示范中心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由反映示范中心领导和员工素质、管理水平和发展战略、服务环境等方面的评议指标,以及反映示范中心发展能力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和财务效益状况三个方面的定量指标共19项构成:
(一)评议指标
评议指标主要由以下8项非定量指标构成:
1、领导者基本素质
2、服务满意度
3、基础管理水平
4、发展创新能力
5、经营发展战略
6、在岗员工素质
7、服务条件与环境
8、综合社会贡献
(二)定量指标
定量指标是评价示范中心绩效的核心指标,由反映三方面评价内容的11项计量指标构成。
1、发展能力状况
业务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非政府性收入比率=非政府性收入总额÷本年度收入总额×100%
2、资产营运状况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资产总额
总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3、财务效益状况
利润总额
平均净资产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以上评议指标和定量指标的解释见附件。
四、指标体系的权重分配
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评议指标和定量指标权重各为50%。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计算方便,评议指标和定量指标权数均先按百分制设定,然后按权重还原。
评议指标权数 100
领导者基本素质 15
服务满意度 15
基础管理水平 10
发展创新能力 13
经营发展战略 10
在岗员工素质 12
服务条件与环境 15
综合社会贡献 10
定量指标权数 100
1、发展能力状况 40
(1)业务增长率 15
(2)资本积累率 15
(3)非政府性收入比率 10
2、资产营运状况 30
(1)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8
(2)资产总额 7
(3)总资产周转率 8
(4)流动资产周转率 7
3、财务效益状况 30
(1)利润总额 7
(2)平均净资产 8
(3)净资产收益率 8
(4)总资产报酬率 7
五、绩效评价的计分方法
(一)评议指标的计分方法
评议指标的计分方法,由主管部门依据评价参考标准,判定相应指标的得分,然后汇总即为评议指标的得分总和。
(二)定量指标的计分方法
1、设定评价标准值。由评价机构根据全部示范中心的上报数据,统一测算并颁布每个指标的标准值。为了提高评价计分的准确性,一般将每个定量指标的评价标准值设为五个档次,分别为优、良、中、低、差。
2、评价标准系数。标准系数是对应五档标准值确定的水平参数,客观反映评价标准值的不同水平,以准确计算示范中心效绩评价定量指标的实际得分。标准系数用1.0、0.8、0.6、0.4、0.2表示。
3、单项指标的得分=指标权重×本档标准系数。
4、定量指标得分=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
(三)绩效评价的综合得分
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得分=评议指标分数×50% + 定量指标得分值×50%
六、评价基础数据
示范中心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
(二)收入支出表
(三)资产负债表
(四)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七、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一)高新司根据评价机构提供的评价结果,确定抽查对象,并组织相关工作组进行抽查,核实评价结果。
(二)根据评价结果,对于排在后20位的示范中心,第一年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年都处于后20位的示范中心,将取消其示范中心资格。
(三)对于连续两年评价结果排在前20位的示范中心,可作为国家重点中心的候选对象。
(四)对于在填报《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收入支出表》中故意弄虚作假,或串通中介机构在《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弄虚作假的示范中心,一经查证后,取消其示范中心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中心。
八、附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示范中心,以及提出申报示范中心的生产力促进机构。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细则由高新司负责解释。

附件:
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指标解释
一、评议指标
(一)领导者基本素质
领导者基本素质是指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任领导班子的智力素质、品德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具体包括知识结构、道德品质、敬业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等因素。
(二)服务满意度
服务满意度是指政府部门或企业对中心所提供服务的领域范围、质量水平、工作主动性、热情性和方便性等方面的满意程度。
(三)基础管理水平
基础管理水平是指中心按照国际规范、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在组织结构、内部管理模式、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信息支持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运转情况。
(四)发展创新能力
发展创新能力是指中心在市场竞争中为保持竞争优势,不断根据外部环境进行的自我调整和革新的能力。包括管理创新、开拓新领域、服务创新、观念创新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
(五)经营发展战略
经营发展战略是指中心所采用的包括增加服务收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谋划和策略。
(六)在岗员工素质
在岗员工素质状况是指中心普通员工的文化水平、道德水准、专业技能、组织纪律性、参与中心管理的积极性及爱岗敬业精神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七)服务条件与环境
服务条件与环境是指中心基础设施的完备程度、主要服务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技术水平等情况。
(八)综合社会贡献
综合社会贡献是指中心对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综合影响。主要包括对行业发展及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提供就业和再就业机会、履行社会责任与义务以及信用操守情况、对财政税收的贡献和对环境的保护影响等等。

二、定量指标
(一)业务增长率
1. 基本概念
业务增长率是指中心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同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率。业务增长率表示与上年相比,中心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是评价中心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
2. 计算公式
业务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3. 内容解释
(1)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是中心本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与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差额,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本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如本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低于上年,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用“-”表示。数据取值于中心年度会计报表(下同)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指中心上年全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数据取值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4. 指标说明
(1)业务增长率是衡量中心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中心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主营业务收入,是中心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
(2)该指标若大于0,表示中心本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有所增长,指标值越高,表明增长速度越快,中心市场前景越好;若该指标小于0,则说明存在服务不适销对路、质次价高等方面问题,市场份额萎缩。
(3)该指标在实际操作时,应结合中心历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水平、中心服务市场占有情况、行业未来发展及其他影响中心发展的潜在因素进行前瞻性预测,或者结合中心前三年的业务增长率做出趋势性分析判断。
(二)资本积累率
1. 基本概念
资本积累是指中心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同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资本积累表示中心当年资本的积累能力,是评价中心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
2. 计算公式
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3. 内容解释
(1)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是指中心本年所有者权益与上年所有者权益的差额,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所有者权益年末数-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数值取值于《资产负债表》。
(2)年初所有者权益指所有者权益的年初数。数值取值于《资产负债表》。
4. 指标说明
(1)资本积累率是中心当年所有者权益的增长率,反映了中心所有者权益在当年的变动水平。
(2)资本积累率体现了中心资本的积累情况,是中心发展强盛的标志,也是中心扩大再生产的源泉,展示了中心的发展潜力。
(3)资本积累率反映了投资者投入中心资本的保全性和增长性,该指标越高,表明中心的资本积累越多,中心资本保全性越强,应付风险、持续发展的能力越大。
(4)该指标如为负值,表明中心资本受到侵蚀,所有者利益受到损害,应予充分重视。
(三)非政府部门收入比率
1、基本概念
非政府部门收入比率是指中心一定时期从非政府部门获得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值。
2、计算公式
非政府部门收入比率=非政府部门收入÷总收入
3、指标解释
(1)非政府部门收入指中心为社会服务取得的各种收入。数据取值于《收入支出表》。
(2)总收入指中心当年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事业费拨款、一次性专项拨款、项目拨款、其他收入。数据取值于《收入支出表》。
4、指标说明
(1)非政府部门收入比率是评价中心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中心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之一。不断增加的非政府部门收入,是中心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2)该指标值越高,说明中心为企业服务的市场前景越好;该指标越小,则说明中心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不适销对路、质次价高,或是在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问题。
(四)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略)
(五)资产总额(略)
(六)总资产周转率
1. 基本概念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中心一定时期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总资产周转率是综合评价中心全部资产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2. 计算公式
总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3. 内容解释
(1)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中心当期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主要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数额。数据取值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平均资产总额同上。
4. 指标说明
(1)总资产周转率是考察中心资产运营效率的一项重要指标,体现了中心经营期间全部资产从投入到产出周而复始的流转速度,反映了中心全部资产的管理质量和利用效率。
(2)该指标通过当年已实现的营业价值与全部资产进行比较,反映出中心一定时期的实际产出质量以及对每单位资产实现的价值补偿。
(3)通过该指标的对比分析,不但能够反映出中心本年度及以前年度总资产的运营效率及其变化,而且能发现中心之间在资产利用上存在的差距,促进中心挖掘潜力、积极创收、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4)一般情况下,该指标数值越高,周转速度越快,资产利用效率越高。
(七)流动资产周转率
1. 基本概念
流动资产周转率是指中心一定时期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同平均流动资产总额的比值。流动资产周转率是评价中心资产利用效率的另一主要指标。
2. 计算公式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3. 内容解释
(1)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略)。
(2)平均流动资产总额是指中心流动资产总额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值,平均流动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年初数+流动资产年末数)÷2。数值取值于《资产负债表》。
4. 指标说明
(1)流动资产周转率反映了中心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是从中心全部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流动资产角度对中心资产的利用效率进行分析,以进一步揭示影响中心资产质量的主要因素。
(2)该指标将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与中心资产中最具活力的流动资产相比较,既能反映中心一定时期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又能进一步体现每单位流动资产实现价值补偿的高与低,以及补偿速度的快与慢。
(3)要实现该指标的良性变动,应以主营业务收入增幅高于流动资产增幅作保证。在中心内部,通过对该指标的分析对比,一方面可以促进中心加强内部管理,充分有效地利用其流动资产,如降低成本、调动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创造收益等;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中心采取措施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流动资产的综合使用效率。
(4)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高,表明中心流动资产周转速度越快,利用越好。在较快的周转速度下,流动资产会相对节约,其意义相当于流动资产投入的扩大,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中心的创收能力;而周转速度慢,则需补充流动资金参加周转,形成资金浪费,降低中心创收能力。
(八)利润总额(略)
(九)平均净资产(略)
(十)净资产收益率
1. 基本概念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中心一定时期内的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充分体现了投资者投入中心的自有资本获取净收益的能力,突出反映了投资与报酬的关系,是评价中心资本经营效益的核心指标。
2. 计算公式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3. 内容解释
(1)净利润是指中心未作任何分配前的税后利润,受各种政策等其他人为因素影响较少,能够比较客观、综合地反映中心的经济效益,准确体现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获利能力。数据取值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平均净资产是中心年初所有者权益同年末所有者权益的平均数,平均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末分配利润。数据取值于《资产负债表》。
4. 指标说明
(1)净资产收益率是评价中心自有资本及其积累获取报酬水平的最具综合性与代表性的指标,充分反映了中心资本运营的综合效益。
(2)通过对该指标的综合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中心收益能力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同类中心的差异水平。
(3)一般认为,中心净资产收益率越高,中心自有资本获取收益的能力越强,运营效益越好,对中心投资人、债权人的利益保证程度越高。
(十一)总资产报酬率
1. 基本概念
总资产报酬率是指中心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报酬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报酬率表示中心包括净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全部资产的总体收益能力,是评价中心资产运营效益的重要指标。
2. 计算公式
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3. 内容解释
(1)息税前利润总额是指中心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与利息支出的合计数,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实际利息支出。利润总额是指中心实现的全部利润,包括中心当年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净额等项内容,如为亏损,以“-”号表示。利息支出是指中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数据取值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平均资产总额是指中心资产总额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值,平均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年初数+资产总额年末数)÷2。数据取值于《资产负债表》。
4. 指标说明
(1)总资产报酬率表示中心全部资产获取收益的水平,全面反映了中心的获利能力和投入产出状况。通过对该指标的深入分析,可以增强各方面对中心资产经营状况的关注,促进中心提高单位资产的收益水平。
(2)一般情况下,中心可据此指标与市场资本利率进行比较,如果该指标大于市场利率,则表明中心可以充分利用财务杠杆,进行负债经营,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
(3)该指标越高,表明中心投入产出的水平越好,中心的全部资产的总体运营效益越高。

三、附表一说明
本表反映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在当年收到的全部收入和当年支付的全部支出。
1、从政府部门取得的收入:指由各级政府部门直接拨款或企事业单位利用政府资金委托本中心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或其他活动所收到的收入。
2、事业费拨款:反映中心收到的本年度预算指标内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给本单位的经费。
3、一次性专项拨款:反映中心收到的本年度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给本单位的专项经费。
4、项目拨款:指本中心为了开展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技成果推广和其他活动,通过签订协议、合同或其他形式申请并收到的政府经费。
5、其他拨款:未包括在上述拨款内收到的其他拨款。
6、非政府部门取得的收入: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收到的收入。
7、科研收入:指中心承担科研课题(项目)收到的收入。
8、技术收入:指中心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学术活动、科普活动等形式收到的收入。
9、预算外资金收入:指中心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规定,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10、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各项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租赁收入、捐赠赞助收入、投资收益等。
11、人员性费用支出:指本中心当年以货币和实物形式直接或间接支付给本中心人员的全部费用。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和其他工资;包括缴拨的工会经费、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各项补贴、长休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以及职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补助;包括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开支;包括支付给研究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等开支。
12、日常公用费用支出:指本中心当年支付用于科技活动的全部消耗性支出,以及用于组织和管理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原材料费、水电能源费、差旅费、加工实验费、设备使用费、计算机机时费、资料印刷费、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宣传费、车船油料费、养路费、单位财产保险费等,以及培训研究生的消耗性支出,但不包括人员费用和设备购置费。
13、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指本中心购建固定资产和大修的实际支出,如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和标本以及其他设备和家具、房屋和建筑物。
14、其他支出:指上述各项以外的支出。

四、附表二、附表三说明
本表是按照企业的口径填报的报表,凡执行企业类行业会计制度的中心直接填报此报表。执行其他类会计制度的中心可按原报表格式填报,但必须是能够反映出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运行成果的报表,如资金平衡表、收入支出结余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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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发文日期:2007-11-27



淮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淮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梅 劲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制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流域、区域规划。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制定综合规划,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专业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的修改,必须按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和航运需要。

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浅层地下水、严格限制使用深层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截(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十四条 全市和跨县(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订,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流域和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应当服从防洪抗旱的总体安排,遵循生活用水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十六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用水定额,结合本行政区域用水状况及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七条 直接从湖泊、河流、水库、渠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免于取水许可申请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书,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并于工程竣工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已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办取水许可证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补办;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核查后,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免于取水许可申请:

(一)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及敬老院直接取水自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规定提供取水数据等有关资料。确需拆除、更换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的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以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 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但缓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水资源费及滞纳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阻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水源保护等工作给予扶持,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县(区)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 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各种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浴池、洗车等服务业和水空调、住宅小区及单位集中供水等。已经修建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

第三十二条 地下水的开采,必须维持采补平衡。在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设施,已有取水设施应当限期封闭。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禁止向弃用未成井和报废水井、矿井排放有害物质,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淮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细则》等四项化工标准化工作规定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细则》等四项化工标准化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4年9月7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化工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工标准化研究所、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
为贯彻执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标准化法规,我部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细则》、《化学工业部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活动管理办法》、《化学工业部国际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表态工作细则》、《关于推进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四项化工标准化工作规定,现予印发执行。

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国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管理,提高化学工业产品质量,提高化学工业标准化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扩大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结合化学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化学工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中与化工产品有关的规定和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详见附件)。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详见附件)。

第二章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是“鼓励引导、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分类指导”。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结合我国国情,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适合我国气候、地理条件并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 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化学工业标准,并应同时采用与其相配套的相关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 各化工企业可根据贸易等需要,先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以促进我国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
第七条 对于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化学分析、物理试验等通用方法标准,以及尺寸系列标准,要先行采用。
对于通用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一般应等同或等效采用。
第八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技术引进相结合。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题下,化学工业要优先引进有利于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并同时考虑相关技术标准、专用检测仪器和标样的引进,引进单位要负责对引进的技术标准组织消化吸收,并尽快转化为我国的化学工业标准。
引进化工技术和设备时,其试验方法应统一采用国际标准。如无国际标准时,可选择采用某一引进国家的标准,但应考虑和我国现行的通用试验方法协调一致。
第九条 凡研制的新产品在鉴定时都应进行标准化审查,制定出相应的产品标准,该标准应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水平。
第十条 对我国化工产品标准中的先进标准和合理要求,应积极向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建议,使之纳入国际标准,并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和程度的表示方法
第十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化工标准,应说明采用程度。根据我国化工标准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之间技术内容和编写方法差异的大小,采用程度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三种。
(一)等同采用
等同采用的化工产品标准或试验方法标准指技术内容相同,没有或仅有编辑修改,编写方法完全相对应。
等同采用中的技术内容相同系指产品技术指标及相应的试验方法完全相同,试验时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药品的质量和性能必须满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化工产品技术指标高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其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严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可视为该化工产品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二)等效采用
等效采用的化工产品标准或试验方法标准,指主要技术内容相同,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编写方法不完全相对应。
主要技术内容相同,系指在产品技术指标上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相同或相当,仅在试验方法上有非实质的差异。据此,以下情况应可视为等效采用。
1、化工产品技术指标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同,其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2、化工产品技术指标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同,其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采用我国制定的通用试验方法标准,而这些通用试验方法标准已等同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3、化工产品技术指标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当,其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采用我国制定的通用试验方法标准,这些通用试验方法标准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无实质差异,更适合我国国情并通过试验验证和对比试验证明其测定结果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一致或相当。
4、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试验方法标准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药品的质量和性能必须满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三)非等效采用
非等效采用的化工产品标准或试验方法标准,指技术内容有重大差异。
但非等效采用的试验方法标准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药品的质量和性能应基本满足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查不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化工产品,在制订标准时可以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上著名公司的企业标准,也可以根据分析和测试国际上著名商标的产品的结果或根据国际通用的标样和标准物质的技术指标制定标准。这样所制定的化工产品标准,经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对其采用程度进行确认,同时审查其相关标准,保证试验方法等相关标准与安全、环保及卫生等国际标准相一致。据此,上述化工产品标准可视为采用了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三条 在我国化学工业标准目录中,分别用三种符号表示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在电报传输或电子数据处理中,分别用三种缩写字母表示,见下表。
┏━━━━┯━━┯━━━━━━━┓
┃采用程度│符号│ 缩写字母 ┃
┠────┼──┼───────┨
┃ 第同 │≡ │idt或IDT┃
┠────┼──┼───────┨
┃ 第效 │= │eqv或EQV┃
┠────┼──┼───────┨
┃ 非等效 │≠ │neq或NEQ┃
┗━━━━┷━━┷━━━━━━━┛
第十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我国化学工业标准,其采用程度,在标准的封面上和首页上表示方法如下:
GB××××-××(idt ISO××××-××××)
GB××××-××(eqv ISO××××-××××)
GB××××-××(neq ISO××××-××××)
化学工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表示方法与上述国家标准的
表示方法相同。

第四章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化学工业标准的编写方法
第十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化学工业标准,按我国国家标准GB/T1的规定编写,文字要通畅、准确、简明。
第十六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不包括国外先进企业标准)的我国化学工业标准的前言中,应写明被采用标准的组织、国别、编号、名称、采用的程度,并简要说明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异。
第十七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化学工业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应详细地说明采用该标准的目的、意义、标准的水平(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内容的主要差异,差异原因和理由等。

第五章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管理和物质条件
第十八条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采用国际标准的化工产品实行标志制度。
第十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化学工业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其他化工标准一样,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重要化工产品的采标工作,应认真分析国际标准化动态,结合国情,进行充分论证,经化工部技术监督司审查同意,方可纳入化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采标计划。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需要进行的重要研究,试验项目,应纳入化工部或各地方单位的科研计划,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所需经费,根据标准的级别,与制定、修订其他标准相同,列入各级主管部门及各单位的财政预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化工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新产品开发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对于重点化工产品的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应优先纳入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优先引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新产品开发中,采标的新产品要优先列入新产品开发计划,并享受有关新产品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化工重点采标项目,可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全国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化工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搜集、翻译、审校、出版、提供有关化学工业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及有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部或地方的科技进步奖。对采标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附件:1989年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 Index)》中列入的其他国际组织:
国际计量局(BIPM)
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A)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关税合作理事会(CCC/CCD)
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
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
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
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AIEA)
国际民航组织(ICAO/OACI)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CIPR)
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ICRU)
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FIL)
国际图书馆协会与学会联合会(IFLA)
国际制冷学会(IIR/IIF)
国际劳工组织(ILO/OIT)
国际海事组织(IMO/OMI)
国际橄榄油理事会(IOOC/COI)
国际兽疫防治局(OIE)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IWO/OIV)
国际铁路联盟(UIC)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世界卫生组织(WHO/OMS)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OMPI)

未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 Index)》的国际组织:
国际电信联盟(ITU)
万国邮政联盟(UPU)
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
国际羊毛局(IWS)
国际焊接学会(IIW)
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ICAC)
国际电影技术协会联合会(UNIATEC)
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
国际半导体设备和材料组织(SEMI)
区域性组织如: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
欧洲广播联盟(EBU)
亚洲大洋洲开放系统互连研讨会(AOW)
亚洲电子数据交换理事会(ASEB)
世界技术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如:
美国国家标准(ANSI)
德国国家标准(DIN)
英国国家标准(BS)
日本工业标准(JIS)
法国国家标准(NF)
俄罗斯国家标准(POCTP)
瑞士国家标准(SNV)
瑞典国家标准(SIS)
意大利国家标准(UNI)
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如:
美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ASTM)
美石油学会标准(API)
英国石油学会标准(IP)
美国军用标准(MIL)
美国保险商试验所安全标准(UL)
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标准(NEMA)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SME)
美国电影电视工程师协会标准(SMPTE)
英国劳氏船级社《船舶入级规范和条例》(LR)

化学工业部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为明确化工部参加ISO技术活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化工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ISO技术活动的宗旨是:
(一)有利于提高化工产品质量,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争取将我国化工标准和要求纳入国际标准,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我国化学工业标准水平。
(四)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及时推广适用于我国化学工业的先进技术。
第三条 化工部技术监督司在国家技术监督局(CSBTS)指导下主管化工部国际标准化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或者更换有关化工的ISO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或参加单位。
(二)负责对化工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法规、计划及技术归口单位的管理。
(三)负责提出参加ISO技术会议的年度项目计划,参加会议的人选和技术方案,组织和听取工作汇报。
(四)审查参加ISO工作组的项目、人员及参加ISO/TC或SC的成员身份,即“P”成员(积极成员)或“O”成员(观察员)。
第四条 化工部产品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技术组(以下简称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在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指导下进行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向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提出我国参加ISO/TC或SC的成员身份,即“P”成员或“O”成员的建议。
(二)负责对ISO文件的收发、管理、指导技术归口单位表态。
(三)审查技术归口单位对ISO文件(DIS、CD、NP等)的回复的意见和投票,并填写意见审批表(格式1)。
(四)组织审批向ISO的TC或SC提交我国新工作项目和草案的建议。
(五)协助组织有关归口单位参加由ISO/TC或SC组织的国际标准工作。
(六)每年2月底以前向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格式2),并抄报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
第五条 化工部各技术归口单位承担ISO/TC或SC技术活动的国内技术归口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提出TC/SC的参加单位,上报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
(二)负责将ISO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及时分发给参加单位,必要时将重要的DIS译成中文分发有关单位。
(三)在征求参加单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对DIS、CD和其他有关ISO文件按规定时间提出表态意见,报送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在TC的技术归口单位与其所属SC技术归口单位非同一单位时,SC技术归口单位应将对外投票和提出意见的副本送其TC技术归口单位。
(四)承担直接对外的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将收到的CD、新工作项目建议(NP)等重要ISO文件按时寄送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对外投票件除国际标准草案(DIS)、国际标准草案修改件及国际标准修订、补充、五年复审外,可直接投寄对口的ISO/TC/SC秘书处,同时抄报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五)根据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对国际标准的修订意见。
(六)结合国内工作需要,对国际标准,DIS和CD的有关技术内容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
(七)在分析、验证(论证)、表态的基础上及时提出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纳入有关计划、规划,予以实施。
(八)及时将国际标准译成中文,承担有关国际标准资料的咨询服务工作。
(九)提出选派参加对口的ISO/TC或SC技术会议和参加工作组的专家的建议。
(十)每年1月底负责向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和向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表(格式2)。
第六条 各技术归口单位的参加单位参与本TC/SC专业范围的国际标准草案等文件的表态活动,其工作任务是:对于技术归口单位下发的国际标准草案等文件,认真组织研究,必要时进行验证试验,并按技术归口单位规定的时间回复意见。
第七条 对ISO有关文件的处理和表态,按照下列要求:
(一)技术归口单位应对DIS、CD和NP等文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征求参加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或进行试验验证后,提出表态意见。
(二)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的意见,于规定日期内报送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三)直接对外的技术归口单位,文件的处理和表态按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参加国际标准试验,按照下列要求:
(一)以P成员资格参加ISO技术活动的技术归口单位,在人力、技术水平和设备仪器具备的条件下,可根据下列原则参加对应TC或SC的国际标准试验项目。
1、属于先进技术,而且是我国正在进行标准研究的项目;
2、我国正在制定的标准项目;
3、我国不能单独进行的项目。
(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工作项目由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申请,报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经化工部技术监督司审核批准,并纳入年度标准化工作计划,必要时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第九条 参加ISO国际标准会议,按照下列要求:
(一)参加ISO国际标准技术会议是我国参与国际标准日常技术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积极创造条件参加。根据ISO的TC或SC的会议预报,技术归口单位、参加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
(二)选择会议项目应具有下列特点之一:
1、讨论的标准对发展我国科学技术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2、属于全面总结和安排国际标准化工作,解决重要技术问题,并对我国标准化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TC会议;
3、会议上能积极提出我国提案,或者有目的地反映我国意见;
4、会议讨论的标准与我国目前制、修订标准密切相关,能为我国所用;
5、会议涉及的标准项目,我国已参加实际工作,并做出一定成绩;
6、连续讨论我国感兴趣的重标准的会议。
(三)参加国际标准会议的审批程序:
根据ISO会议预报,申请参加国际会议的单位应向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单位审核后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技术监督司根据本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参加国际标准会议下年度项目计划,报部审批,纳入化工部外事活动计划,报请国家科委批准。
邀请化工部参加的外部组团的会议项目,由技术监督司组织提出人选。
(四)参加会议的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涉外工作政审条件,从事和热爱标准化工作,熟悉本专业标准化业务,精通本专业技术;
2、具有一定外语(主要是英语、法语)水平,能听、会讲、能写。
(五)会议经批准后,由化工部技术监督司于会前45天(特殊情况例外)将参加ISO国际会议代表名单的中英文对照表(格式3)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向ISO/TC或SC秘书处及会议东道国办理报名手续。
(六)参加会议之前,出国团(组)应针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准备和研究,并对会议各项标准草案和投票拟定表态意见(应充分考虑历次投票意见),提出活动计划和工作大纲。需要在会议上表决的重大的问题应预先向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和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请示汇报,非技术归口单位人员出国参加会议时,其技术提案必须事先征得技术归口单位同意。
(七)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向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汇报,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一份,向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提供书面报告二份,同时整理出完整的会议资料交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和相应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会议情况和收获要利用技术报告会等一切机会进行交流。
第十条 参加ISO工作组,按照下列要求:
(一)我国以P成员身份参加的TC或SC,当其秘书处提名或工作组成员推荐我国参加工作组时,如我国认为有必要,国内工作又有一定基础,应积极创造条件选派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
(二)参加工作组应由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申请,报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经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核。非技术归口单位申请参加工作组,须先征得技术归口单位的同意,再按上述程序审批。
(三)工作组人选的条件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报名表(格式4)送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对外报名。
(四)参加工作组,可以个人名义直接与工作组及其成员进行技术业务联系。
(五)工作组成员每年一月底前向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和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书面汇报上一年工作情况,并抄送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和相应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一条 确定或变更我国参加TC或SC活动的身份,按照下列要求:
(一)参加TC/SC活动的身份有积极成员(P成员)和观察员(O成员)两种,凡与国内制、修订标准关系重大,且能经常出席国际会议(包括以通信方式参加)和及时处理有关事宜者,可申请为积极成员,不具备上述条件者,可申请为观察员。
(二)参加或变更ISO/TC或SC的身份,由技术归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部标工委会技术组,上化工部技术监督司审批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术归口单位工作开展不力,投票率低于70%,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化工部技术监督司对技术归口单位可予以调整或调整参加身份,从“P”成员改为“O”成员。
第十二条 申请在我国召开ISO国际会议时,按照下列要求:
(一)申请在我国召开ISO国际会议时,必须先与ISO有关TC/SC秘书处初步商妥,由化工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名报请国家科委审批。
(二)在国家科委批准后由IEC/ISO中国秘书处向ISO中央秘书处正式去函电(抄送TC/SC秘书处)邀请在我国召开会议。
(三)根据ISO的规定,会议的会务工作(日程安排及文件起草除外)及有关经费均由会议的邀请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筹集。
(四)按ISO规定,会议主办国不能收会议代表的注册费等类似性质的款项,台组织旅游、参观等活动,必须事先将收费标准通知会议代表,采取自愿参加方式。
(五)我国代表团名单仍应按规定时间报ISO有关TC/SC秘书处,报名手续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六)会议上不得散发我国译印的ISO出版物(包括标准草案)。如赠送,应作为自用资料,不编统一书号,也不标价。
第十三条 技术归口单位的活动经贯来源如下:
(一)技术归口单位承担的日常ISO表态工作所需经费,由化工部技术监督司划拨给该单位的标准补助费中支付。
(二)参加重要的试验验证项目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工作项目经费,采取由化工部技术监督司补助与企业资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三)参加ISO国际标准会议所需经费,采取拨款和自筹相结合的方法解决。
第十四条 根据参加ISO技术活动的下列情况给以奖励和处理:
(一)对完成技术归口工作任务好的单位(包括参加单位)应给予表扬。对提出重要提案并为ISO所采纳为正式国际标准者,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二)技术归口工作(包括参加单位)成绩显著,有重要议案在国际会议上讨论,参加国际会议的外汇额度确有困难者,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请资助外汇额度。
(三)对完成技术归口工作不力者,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技术归口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化学工业部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格式1
ISO或IEC文件投票表决意见审批表
┏━━━━━━━━━━━━━━┓ ┏━━━━━━━━━━━━━━┓
┃ISO/TC 文件号 ┃ ┃国外发出日期: ┃
┃ ┃ ┃ ┃
┃ IEC/TC 文件号 ┃ ┃投票截止日期: ┃
┗━━━━━━━━━━━━━━┛ ┗━━━━━━━━━━━━━━┛
┏━━━━━━━━━━━━━━━━━━━━━━━━━━━━━━━━┓
┃ 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国家技术监督局专业处 │ ┃
┃ │ ┃
┃ │ ┃
┃ │ ┃
┃ │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 国家技术监督局IEC/ISO │ ┃
┃ 秘书处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审核人) ┃
┗━━━━━━━━━━━━━━━━━┷━━━━━━━━━━━━━━┛
格式2
一九 年参加IEC和ISO活动情况报告表
┏━━━━━━━━━━━━━━━━━━━━━━━━━━━━━━━━━━━━━┓
┃ IEC/TC /SC 主管部门: 归口单位: ┃
┃ ISO/TC /SC ┃
┠─┬──────────┬─────┬───────┬─────┬────┨
┃ │ 票数 │ │ │ │ ┃
┃ │ │全年收到数│当年应投票数 │实投票数 │占百分比┃
┃ │文件种类 │ │ │ │ ┃
┃投├──────────┼─────┼───────┼─────┼────┨
┃ │技术活动新领域的提案│ │ │ │ ┃
┃ ├──────────┼─────┼───────┼─────┼────┨
┃ │新工作项目提案 │ │ │ │ ┃
┃票├──────────┼─────┼───────┼─────┼────┨
┃ │委员会草案 │ │ │ │ ┃
┃ ├──────────┼─────┼───────┼─────┼────┨
┃ │国际标准草案 │ │ │ │ ┃
┃情├──────────┼─────┼───────┼─────┼────┨
┃ │国际标准复审 │ │ │ │ ┃
┃ ├──────────┼─────┼───────┼─────┼────┨
┃ │ISO/DAD │ │ │ │ ┃
┃况├──────────┼─────┼───────┼─────┼────┨
┃ │ISO/DAM │ │ │ │ ┃
┠─┴───┬──────┴─┬───┴───────┼─────┴────┨
┃ │派出代表团总数:│ │ 参加会议总人:┃
┃出席IEC├─┬──────┼───────────┼──────────┨
┃或ISO会│其│会议类别 │ TC │ SC ┃
┃议情况包括│ ├──────┼─────┬─────┼─────┬────┨
┃在我国召开│ │成员身份 │ P │ O │ P │ O ┃
┃的会议 │ ├──────┼─────┼─────┼─────┼────┨
┃ │中│参加会议次数│ │ │ │ ┃
┃ │ ├──────┼─────┼─────┼─────┼────┨
┃ │ │参加会议人数│ │ │ │ ┃
┠─────┼─┴──────┴─────┴─────┴─────┴────┨
┃ │ 收到技术资料 收到 件,共 页;翻译 件,共 ┃
┃文件资料 ├───────────────────────────────┨
┃收发情况 │ 发出资料 目录 件,共 页;复制 件,共 ┃
┃ ├───────────────────────────────┨
┃ │ 累计收到国际标准共 个,已翻译 个,已出版 个 ┃
┠─────┴───────────────────────────────┨
┃ 填表人 技术归口单位盖章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格式3
参加ISO或IEC技术会议代表团名单
┏━━━━━━━━━━━━━━━━━━━━━━━━━━━━━━━━━━━┓
┃会议名称和秘书国: 会议日期地点: ┃
┃ ┃
┃ISO/TC SC ┃
┃IEC/TC SC ┃
┣━━━━━━━━━━━━━━━━━━━━━━━━━━━━━━━━━━━┫
┃代表团人员姓名、性别、职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号: ┃
┃中文: ┃
┃ ┃
┃ ┃
┃ ┃
┃ ┃
┃ ┃
┃ ┃
┃ ┃
┃英文: ┃
┃ ┃
┃ ┃
┃ ┃
┃ ┃
┃ ┃
┃ ┃
┣━━━━━━━━━━━━━━━━━━━━━━━━━━━━━━━━━━━┫
┃国家科委批准项目的文号: ┃
┃ ┃
┣━━━━━━━━━━━━━━━┳━━━━━━━━━━━━━━━━━━━┫
┃填表人: ┃主管部门盖章: ┃
┃ ┃ ┃
┃ ┃ ┃
┃ ┃ ┃
┃ ┃ ┃
┃电话: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格式4
参加IEC或ISO工作组的专家报名单
┏━━━━━━━━━━━━━━━━━━━━━━━┳━━━━━━━━━━━━━┓
┃IEC/TC /SC /WG ┃ TC/SC的秘书国 ┃
┃ISO/TC /SC /WG ┃ ┃
┣━━━━━━━━━━━━━━━━━━━━━━━┻━━━━━━━━━━━━━┫
┃工作组专家姓名、性别、职称、工作单位和地址、电话、电传号、传真号。 ┃
┃中文: ┃
┃ ┃
┃ ┃
┃ ┃
┃ ┃
┃ ┃
┃英文: ┃
┃ ┃
┃ ┃
┃ ┃
┃ ┃
┃ ┃
┣━━━━━━━━━━━━━━━━━┳━━━━━━━━━━━━━━━━━━━┫
┃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 主管部门意见: ┃
┃ ┃ ┃
┃ ┃ ┃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 标准化司意见: ┃
┃电 话: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化学工业部国际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表态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化学工业部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活动管理办法》、《IEC、ISO技术工作导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化工技术归口单位(化工部指定的单位或全国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国际标准表态工作,设专人统一管理收到的ISO工作文件,并对文件进行编目、归档。
第三条 对国际标准草案(DIS)、委员会草案(CD)和ISO其他文件的投票表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工作,它直接反映我国的技术水平,代表我国的经济利益,要认真慎重进行。
第四条 对DIS的投票表态,按照下列要求:
(一)DIS是ISO某一个委员会草案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六个月投票表态的国际标准草案。技术归口单位收到DIS后,应立即组织对DIS及相关资料(国内外标准、各国意见、CD等)进行研究,及时征求参加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或进行试验验证(试验验证的原则见第十二条),在此基础上按本条第(二)款的原则提出能代表我国利益的表态意见。
(二)表态意见按下列原则确定为“赞成”、“赞成附有意见”、“反对”或“弃权”。
1、对于我国已采用的通用标准,要投赞成票;
2、对于技术先进的DIS,即使我国标准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存在差距,也应投赞成票;
3、对于有关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合理要求,即使我国暂时达不到,也应表示赞成;
4、对国际标准中规定的某些试验方法,经过验证试验后,证明它存在问题或不合理者,应投反对票并积极提出我国的数据或意见,建议修改。如接受我国意见,则改投赞成票;
5、对我国确有实际经验能说明国际标准草案不合理者,应投反对票,并对认真提出反对理由和修改意见;
6、对某些技术内容,国内虽然作了一些工作,但尚不够成熟,对其合理性无把握者,可投弃权票,但应积极了解情况,多收集技术情报,以推动国内工作的开展;
7、对于我国没有实际经验的技术内容,可投弃权票,但应慎重,原则上尽量少投弃权票。国内虽无相应标准,但根据掌握的情况可以作出肯定的评价时,仍宜投赞成票;
8、对DIS修改件投票应考虑到对原DIS草案的投票,而且不允许提技术性意见,只能提编辑性意见。
(三)技术归口单位把填好的表决意见审批表(格式1)、投票纸(格式2或3)、所附意见(格式4)等,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在投票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报化工部产品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第五条 对CD的投票表态,按照下列要求:
(一)参加身份为P成员的技术归口单位,应对每一项CD按规定期限回复意见,进行投票(格式5)。
(二)技术归口单位应在委员会阶段(CD)初期提出我国技术性意见。
(三)各技术归口单位按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表态意见,按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填写上报(格式4)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第六条 对国际标准复审的投票,按照下列要求:
(一)每项国际标准通常每五年复审一次,由P成员投票决定对该项标准予以认可、修订或撤销。
(二)技术归口单位按该国际标准发布以来,我国对其采用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制定、修订计划填写投票纸(格式6),按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上报。
第七条 对工作草案(WD)征询意见的回复,按照下列要求:
(一)对WD的意见应经过与国内同类标准对比分析之后,或在取得数据的基础上提出。专家(代表个人)应将所提意见抄送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二)凡提出技术性意见,须附详细说明,必要的试验数据,调查研究结果或参考资料等。
第八条 对新工作项目提案(NP)的投标表态,按照下列要求:
(一)技术归口单位应根据新工作项目提案对我国的作用和影响,决定“支持”、“不支持”、“准备参加该项目的开发”等表态(格式7),并按规定时间报送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二)如有必要,且条件具备,表示准备参加该项目的开发的态度时,应以附页具体说明。
(三)对新工作项目提案的基础文件,要认真研究,必要时以附页呈报评述意见。
(四)如具备条件能提出以我国标准作为ISO新工作项目文件时,应按第九条之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我国应积极提出新工作项目或草案,并由技术归口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一)国内已纳入标准制定计划,而ISO尚无相应现行标准的项目。
(二)国内已有比相应的NP、CD、WD或DIS更先进的或有独到之处的国家标准。
第十条 对二个月投票程序文件的投票,由各技术归口单位在投票截止日期前15天直接报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同时抄报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第十一条 投票的若干规定
(一)在审批表中要明确表态并说明投票的理由。对各种文件的投票首先要明确表态投哪种票,并充分说明理由,不能无理由地写“同意”或“不同意”,文字叙述应简明扼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投票文件的主要内容,技术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先进性和经济性,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主要差距,是否采用,采用的好处和困难等。
(二)在报送CD意见(英文)以及在中文理由说明时,对重要的技术变动内容应附上有关条款的原文(英文复印件)。
(三)所附英文意见和投反对票时的英文理由必须打字(A4纸)。
(四)简短的中文理由可并入审批表,并注明不另附。
(五)在无投票纸,又需要提意见的情况下,应按格式4提出意见,报送英文稿3份,中文译稿2份,并附审批表2份。
(六)各项投票需要报送的文件份数见下表。
┏━━━━┯━━━┯━━━━━┯━━━━━━┯━━━━━━━━┯━━━┓
┃ 项目 │审批表│ 赞成票 │赞成附意见 │ 反对票 │弃权票┃
┠────┼───┼─────┼──────┼────────┼───┨
┃ │ │ 中文理 │英文意见3份│ 英文理由3份 │中文理┃
┃ NP │ 2份│ 由2份 │英文理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由2份┃
┠────┼───┼─────┼──────┼────────┼───┨
┃ │ │ 中文理 │英文意见3份│ 中文理 │ ┃
┃ CD │ 2份│ 由2份 │英文理由2份│ 由2份 │ ┃
┠────┼───┼─────┼──────┼────────┼───┨
┃DIS及│ │ 中文理 │英文意见3份│ 中文理 │ ┃
┃ DIS │ 2份│ │ │ │ ┃
┃ 修正件 │ │ 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由2份 │ ┃
┠────┼───┼─────┼──────┼────────┼───┨
┃ │ │ “确认”│ “修订” │ “撤销” │中文理┃
┃ 国际标 │ │ 中文理 │英文意见3份│ 英文理由3份 │由2份┃
┃ 准复审 │ 2份│ 由2份 │中文意见2份│ 中文理由2份 │ ┃
┗━━━━┷━━━┷━━━━━┷━━━━━━┷━━━━━━━━┷━━━┛

(七)在TC的技术归口单位与其所属的SC技术归口单位非同一单位时,SC技术归口单位应将对外投票的全部文件抄报其TC技术归口单位1份。
(八)承担直接对外的技术归口单位,对外投票件除DIS、DIS修改件及国际标准修订、补充、五年复审外,可直接投寄对口的ISO/TC/SC秘书处,同时抄报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第十二条 技术归口单位在对DIS和CD提出表态意见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验证试验:
(一)对于先进的或高技术领域的DIS或CI,为了证实其可行性,以便今后采用的;
(二)对于拟投反对票的DIS或CD,需要用数据作论据的;
(三)对于拟提出重要修改意见的DIS或CD,并为把我国意见纳入国际标准的。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化学工业部国际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停止执行。
附表
格式1
ISO或IEC文件投票表决意见审批表
┏━━━━━━━━━━━━━┓┏━━━━━━━━━━━━━━━┓
┃ISO/TC 文件号 ┃┃国外发出日期: ┃
┃ ┃┃ ┃
┃ ┃┃ ┃
┃IEC/TC 文件号 ┃┃投票截止日期: ┃
┗━━━━━━━━━━━━━┛┗━━━━━━━━━━━━━━━┛
┳━━━━━━━━━━━━┯━━━━━━━━━━━━━━━━┓
┃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国家技术监督局专业处 │ ┃
┃ │ ┃
┃ │ ┃
┃ │ ┃
┃ │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国家技术监督局IEC/ │ ┃
┃ISO秘书处审核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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