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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04:29  浏览:90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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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体群字[2002〕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快发展农村体育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农业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体育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农村体育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农民为主要对象,以乡镇为重点,面向基层,服务农民;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以加强体育设施建设、繁荣农村体育为中心,深化体育改革,推动体育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高农民身体素质,丰富农村文化生活,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农村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体育和农村工作的法规及方针政策,发展体育事业,增进农民的身心健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新型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全面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大力倡导和推广适合农村特点、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方式,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健全业余训练体系,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加强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管理,改善和提高群众体育健身的物质条件;发展体育产业,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
  第五条 农村体育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小康建设内容。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村体育在体育事业中的基础地位,加强政策支持和技术推广,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对在发展农村体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发展民族和民间传统体育,挖掘、保护、整理、推广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不断提高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水平。
  第七条 农村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保障学生在素质教育中健康成长;应当利用学校体育教师和体育场地设施等资源优势,为农村体育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农村体育工作,建立与当地农村体育发展相适应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应当加强对当地体育社会团体和基层体育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发挥他们在发展农村体育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九条 有条件的县可以建立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乡镇、居委会可以建立体育指导站。县、乡镇、村和居民小区适时建立和发展体育健身点。
  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体育指导站、体育健身点应根据当地条件安排场地设施,制定工作计划,结合其他文化体育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安排一定的活动经费。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和乡镇、居委会应当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体育指导站和体育健身点的管理,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条 乡镇、居委会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应当为群众参加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和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县应当根据条件和工作需要,建立体育总会,对农民体育进行组织和指导。县、乡镇、居委会应当积极建立农民体育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章 物质保障


  第十二条 农村体育事业经费和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乡镇、居委会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适当投入体育事业经费和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发展体育事业。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和赞助等形式支持发展体育事业。
  第十三条 农村应当在全面推进小康县、小康乡镇、小康村的建设中,搞好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各类体育设施建设规划。
  县城应当建设比较完善的体育场地设施。区位条件优越、基础建设好、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小城镇应当按照国家发展小城镇的部署,率先搞好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在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中发挥引导、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坚持多样、实用、就近、方便的原则,在群众居住区建设体育设施。有条件的县、乡镇可建综合性群众健身活动中心,不断提高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水平。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发展公园体育和广场体育,加强对公园体育、广场体育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体育设施。
  第十五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功能完好,使用安全。
  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高使用率和服务质量。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
  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的体育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为儿童青少年开辟校外体育活动场所,建设儿童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或体育俱乐部,丰富学生校外生活。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规划需要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首先选择适当地点,在不减少原有体育场地面积和不降低原有体育场地标准的前提下,新建体育场地后,方能改变原体育场地用途。
  非法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第四章 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农村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与生产劳动、文化活动相结合,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和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利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农村体育竞赛和表演活动应当突出经常性、普遍性、民族性、多样性、趣味性和科学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开展体育活动,严禁在体育活动中从事赌博、封建迷信和一切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竞赛和表演活动。
  第二十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注重开展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为他们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宣传、普及体育科学知识,推广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体育健身方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经常举办各种小型体育竞赛及活动。应当坚持课外体育活动制度,保证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时间,组织好各类体育代表队和课外体育小组,开展经常性的体育锻炼和课外运动训练,提高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化、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积极推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建立体质测试站,组织广大群众进行体质检测。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体质测试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章 体育训练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体育训练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建立体育训练网络,培育和发展当地传统体育项目和优势体育项目,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体育骨干。
  第二十五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改善体育训练和文化学习的条件,提高训练和教学质量,共同办好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各级各类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应当处理好文化学习和运动训练的关系,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应当具备所设项目训练的场地设施条件;应当遵循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运动训练规律,科学选材、系统训练,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六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扶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改善运动训练条件,搞好体育传统项目的训练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办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体育训练机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办体育训练机构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审批,加强对社会开办的体育训练机构的管理,确保体育训练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第六章 体育骨干


  第二十八条 县、乡镇、居委会和村应当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体育骨干队伍。农村体育骨干包括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组织、指导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体育教师、教练员、裁判员及其他志愿者。
  第二十九条 体育骨干的基本职责是:动员、组织群众参与和开展体育活动;宣传体育科学知识,传授体育技能;指导群众进行科学锻炼;引导群众进行合理的体育消费。
  第三十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骨干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体育骨干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体育骨干的作用。


第七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体育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改革和发展农村体育产业的规划和措施,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竞赛、表演、培训、健身、娱乐、旅游、康复、咨询等体育产业,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体育产业,繁荣体育市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护体育经营者和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开展农村体育活动应当本着勤俭办事业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量力而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集资、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县包括县、自治县、旗和农村人口占50%以上的县级市、县级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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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2年10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请示的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何处理的问题,经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果所犯新罪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仍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案件所处在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即:尚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正在审查起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办理逮捕;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审判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可向被告宣布:前罪所判刑期已执行完毕,现根据所犯新罪,依法予以逮捕。


关于转发二○○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46号
关于转发二○○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二○○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二OO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2004年地质灾害概况及地质灾害预报评价
  (一)2004年地质灾害概况
  2004年,我区地质灾害的发生除人为因素外,主要与降水、融雪和地震等自然因素有关。2004年全疆共发生有一定规模的地质灾害98起,其中崩塌4起、滑坡83起、泥石流7起、地面塌陷灾害4起,造成1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9.00万元。与2003年相比,地质灾害发生起数增加了48起,人员伤亡减少了15人,直接经济损失减少了1643.13万元。
  (二)2004年地质灾害预报评价
  2004年伊犁谷地、天山北麓地区及昆仑山西部发生的地质灾害95%以上都在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预测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内,区域性预报准确程度较高。成功预报地质灾害13起,避免了111人伤亡和98.37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二、2005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报
  根据2005年我区降水、地震和洪水发生趋势预报以及2004年全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分析预测,2005年地质灾害将可能在以下地区发生。伊犁谷地
  2003年12月1日昭苏县境内发生的6.2级地震使伊犁谷地山区不稳定斜坡危险性进一步加大,并形成39处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区(段)。2004年末到2005年初,该地区气候偏暖,连降雨雪,2005年预测该地区积雪比常年多,年降水量仍属偏多年份,该地区仍是地质灾害多发严重区。重点防范区:
  巩留县南部中低山区,特别是莫乎尔乡阔克塔勒村、阔克图别克村、阿拉尔村、阔克巴克村、牧业村;吉尔格郎乡沙尕尔村、二村、奥夏干德村及达亨拜冬窝子加尔塞沟;塔斯托别乡喀拉巴克村、伊里格代村、番吉布拉克村;林场小莫乎尔沟山区段;特克斯山口引水枢纽西南龙口—莫乎尔乡公路两侧、博图沟等河谷地段及野生核桃林自然保护区。
  新源县南部阿吾拉勒山和北部那拉提山中低山黄土发育区,主要在阿热勒托别镇预须开普台村、沙哈提阔勒村、哈拉盖苏村、九大队;阿勒玛勒乡阿勒玛勒村、库克赛村;吐尔根乡铁列克特村、阿吾孜村、二牧业村、农场二队;则克台镇拉玛沟;别斯托别乡马场;坎苏乡库克托别村;塔勒德镇塔勒德村、四牧业村、一大队;肖尔布拉克镇牧业村;那拉提镇及恰普河石灰岩矿区段。
  特克斯县特克斯河南北两侧中低山区,主要在乎吉尔图蒙古自治乡特克斯达坂;喀拉达拉乡牧业一村、牧业五村;喀拉托海乡达根别勒牧业村;齐勒乌泽克乡吾尔塔米斯村及苏阿苏—吾尔塔米斯林场;乔拉克铁热克乡琼阔拉村。
  尼勒克县喀什河谷两侧中低山丘陵区,主要在军马场四连;加哈乌拉斯台乡库克拜村、克克铁里克村;阿克塔斯乡阿克托别克村;乌拉斯台乡托格金村、315省道山区段;种蜂场牧业村;乎吉尔台乡、博尔博松牧场、苏布台乡北部、吉仁台牧场;七十一、七十二团煤矿及其他煤矿采空区。
  昭苏县南北中低山区,主要在阿克达拉乡北部砍柴沟;乌尊布拉克乡北部哈力哈图—米斯沟;萨尔阔布乡、察汗乌苏乡南部沟谷中。
  伊宁市北部中低山丘陵区,主要在巴彦岱镇苏勒阿勒玛塔村、英也尔乡南台子沟、铁厂沟、喀拉巴斯套沟煤矿采空区。
  伊宁县北部中低山区的里其沟、吉尔格朗沟、曲鲁海沟、博尔博松沟、阿西金矿及矿区公路、萨尔布拉克煤矿采空区、库鲁斯台沟及阿西—潘津布拉克沟山间河谷两侧及奥依勒干加尔。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南部中低山区的坎乡苏阿苏沟;加尕斯台乡加尕斯台沟;琼博勒乡琼博勒沟;阿勒玛特沟矿区及扎格斯台矿区、察—昭公路山区段。
  霍城县北部中低山丘陵区的界梁子牧场、大西沟乡、萨尔布拉克乡煤矿区、萨尔布拉克沟、312国道果子沟路段及66团场珍珠岩厂等。预防灾种:巩留、新源、尼勒克、特克斯、昭苏县以滑坡、泥石流为主,崩塌、地面塌陷次之;伊宁县、伊宁市和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以崩塌、地面塌陷为主,滑坡、泥石流次之;霍城县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地面塌陷次之。
  防范期:滑坡、泥石流灾害的防范期提前,主要在3—6月,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天山北麓精河—木垒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2004年末—2005年初连续降雪,积雪接近和大于历年平均积雪深度,2005年预测该地区降水量仍属偏多年份,小河小沟的暴雨洪水是主要灾害。该地区也是地质灾害多发严重区。重点防范区在天山北麓中低山丘陵区的博乐市小营盘镇、阿热勒托海牧场、乌图布拉格镇及温泉县哈日布呼镇、查干屯格乡、种畜场、安格里格乡山区段;精河县山前312国道及矿山开采区;乌苏、奎屯市四棵树河、奎屯河、巴音沟牧场;沙湾县宁家河、金沟河、大南沟河、巴音沟河石灰岩矿区、水沟及东大塘旅游区217国道山区段;玛纳斯县玛纳斯河、塔西河上游山区段;吉木萨尔县大有乡泉水地上村、贾家湾村;呼图壁县山区国防公路;昌吉市头屯河、二道水村及矿区公路;乌鲁木齐县西南中低山区小渠子乡、干沟乡、萨尔达坂乡、板房沟乡、永丰乡及萨尔乔克牧场、水西沟镇(南山旅游区)、312国道后沟段、216国道南台子—后峡段、南山艾维尔沟石灰岩矿区、乌鲁木齐市黑甲山、宝山路西侧山坡、阿尔泰路西侧蜘蛛山山坡及南部低山丘陵煤矿采空区。
  预防灾种:大河流出山口段以滑坡、泥石流灾害为主,崩塌次之;交通沿线、矿山开采区以崩塌、地面塌陷为主。
  防范期:各河流出山口滑坡、泥石流灾害的防范期提前到2月,重点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在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天山南麓乌恰—阿克苏—库尔勒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2005年预测河流来水量仍以偏丰为主,小河小沟暴雨洪水是主要灾害。重点防范区在天山南麓西段疏附县乌帕尔乡;乌恰县309、212省道山区段;阿合奇县托什干河;阿图什市吐古买提乡、上阿图什乡及各河流出山口段;乌什县城燕子山陡坡;天山中段北部库车县217国道山区段、旅游景区山区公路沿线段、天山林场度假村;拜城北部矿山开采区及矿山公路沿线;和静县216、217、218国道山区段;天山东段库尔勒市北部各河流山口段、矿山开采区;和硕县北部山区那音克乡牧区、清水河、曲惠沟、乌什塔拉河出山口段。
  预防灾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防范期:各河流出山口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准噶尔西部山地
  托里县克拉玛依—铁厂沟公路沿线及煤矿采空区;额敏县喇嘛昭煤矿采空区;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煤矿采空区;塔城地区卡浪古尔河、哈拉依灭勒河山区段。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
  防范期: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崩塌及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昆仑山西部中高山区
  该地区气温变化异常,特别是2004年冬季昆仑山区降雪量偏多,暴雨及融雪引发的洪水泥石流时有发生,小河小沟的暴雨洪水是主要灾害。重点防范区在塔什库尔干县大同乡达瓦拉普;叶城县南部山区西合休乡四村、柯克亚乡、阿卡子达坂219国道山区段;泽普县南部叶尔羌河山区段;阿克陶县南部山区恰尔隆乡、塔尔乡、阿克塔拉牧场、县煤矿区、克孜勒陶乡、库斯拉普乡、木吉乡、布仑口乡农牧业居住区及314国道山区段;莎车县达木斯乡公路沿线及各大河流山口段。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但要注意防范春季融雪泥石流灾害,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昆仑山北麓中—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整体降水量少,但暴雨及融雪引发的局部性洪水常有发生。重点防范区在杜瓦河、喀拉喀什河、玉龙喀什河、瓦石峡河等山口段、315国道山区段及矿山开采区。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阿尔泰山南麓中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冬季降雪量大,2005年预测仍属降水量偏多地区,春季积雪融化和汛期降雨及融雪都有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主要防范区在阿勒泰市将军沟、乌拉斯台沟、骆驼峰;富蕴县城北坡段、乌恰沟、特克措拉沟、什根特沟、乌恰沟、喀拉通克沟;哈巴河县昆屯岭东段生塔斯、山区旅游景区交通沿线;吉木乃县托浦铁列克乡乌勒昆乌拉斯特沟、恰勒什海乡阿合木扎尔村、库尔吉村;布尔津县冲乎尔乡、阔斯特克乡;福海县北部山区新、老金沟等地及矿山开采区。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口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吐鲁番—哈密盆地
  该地区虽然降雨稀少,但2005年积雪、春季降水比常年偏多,山区常有暴雨发生,春季冰雪融化容易形成春洪。重点防范区在吐鲁番盆地北部低山丘陵区的乌斯通沟、祖鲁木台沟、布尔碱沟、大河沿沟、塔尔郎沟、煤窑沟、黑沟、二塘沟、柯柯亚沟、吐峪沟支渠、色尔克普河、坎尔其沟及煤矿开采区;哈密盆地北部山区的石城子河、二道河、伊吾河、西黑沟山区河谷段及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
  预防灾种:崩塌、滑坡、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滑坡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三、2005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及防治措施
  (一)新源县则克台萨依滑坡—泥石流堆积形成的堰塞湖,直接威胁居住在下游地区20970人的生命安全及2.53亿元财产安全。防治措施:要组织专人对危险区进行监测、预警、预报,尤其是在汛期加密监测,责任落实到人,险情来临之前能及时撤离;及时组织疏通河道,避免发生溃坝性泥石流;尽快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可行性研究,早日进行治理。
  (二)巩留县吉尔格郎乡哈拉木苏克村—沙尕尔村—恰西河口峡谷潜在滑坡、泥石流地段,威胁91户近500人及沙尕尔小学150名学生和20多名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滑坡体如果堵塞小吉尔格郎河,将形成堰塞水库,库坝溃决将直接威胁下游区吉尔格郎乡1400多户居民8200多人和3万多头(只)牲畜的安全,并对恰甫其海水利枢纽工程构成威胁。
  (三)巩留县莫乎尔乡阔克塔勒村潜在滑坡地段,威胁13户85人生命财产安全。滑坡体如果堵塞塔勒萨依沟,形成溃决性泥石流,将会对全村241户1496人、3000多头(只)牲畜、800多亩耕地和一条主要牧道构成威胁。
  (四)巩留县莫乎尔乡阿拉尔村库拉勒萨依、乌库雅和孔格亚夏四处潜在滑坡段,威胁40户居民和2000多头(只)牲畜的安全。滑坡体如果堵塞河道,形成溃决性泥石流,将会对滑坡下方至下游区300多户2000多人及阿拉尔小学、牧业小学、莫乎尔中学1800多名学生和教职工以及8400亩耕地、1万亩林地、1万头(只)牲畜和莫乎尔—库尔德宁公路、一座大桥的安全构成威胁。
  (五)巩留县莫乎尔乡曲鲁克村卓勒萨依潜在滑坡段,滑坡体如果堵塞沟谷,诱发溃决性泥石流,将会对曲鲁克村200多户居民782人和2000多头(只)牲畜、2000多亩农田构成威胁。
(六)巩留县吉尔格郎乡二村三组滑坡隐患,威胁31人及16.63万元财产安全;奥夏干德村滑坡隐患,威胁25人及15万元财产安全;沙尕尔村库勒萨依滑坡隐患,威胁17人及10万元财产安全;沙尕尔村巴特巴哈德萨依滑坡隐患,威胁15人及15万元财产安全。
  (七)尼勒克县加哈乌拉斯台乡库里库拉沟滑坡隐患,威胁74人及198万元财产安全。
  (八)特克斯县喀拉达拉乡大库斯台沟牧业五村滑坡隐患,威胁4间小学教室、11间民房、8个棚圈;齐勒乌泽克乡滑坡隐患,威胁88人、3万元财产安全。
  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对需搬迁的农牧民,要严格落实,保证不留一户一人,在未搬迁前,要对灾害体设置监测标志,对每一处滑坡点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群死群伤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滑坡,要及时清理堆积物、及时排水,避免堵塞河道形成更大的泥石流灾害。
  (九)乌恰县托帕口岸上游大型冲沟潜在洪水泥石流隐患,对口岸构成威胁。
  (十)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嘴崩塌隐患,该陡崖位于活动构造断裂带上,节理裂隙发育,岩体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山上、山下游客及河滩公路过往车辆构成威胁。
  (十一)乌苏市四棵树河三级电站上游河谷段滑坡隐患,威胁下游120人及1620万元的财产安全,潜在危险较大。
(十二)阿勒泰市将军沟泥石流隐患,直接威胁市区安全。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尽快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可行性研究,早日进行治理。
  (十三)吉木萨尔县大有乡泉水地上村泥石流隐患威胁8户35人、40万元财产。
  (十四)昌吉市阿什里乡、庙尔沟乡学校、玛纳斯县南部中低山区的玛纳斯河肯斯瓦特水文站潜在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隐患点下方及河谷内居民及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及时搬迁避让,根据县(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对每一个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该搬迁的尽快搬迁;在未搬迁前,对隐患点山体裂缝、河水流量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除上述14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需进行重点预防外,各地、州、市、县(市)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对每一处灾害隐患点的要求逐一进行预防和落实。
  四、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及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2004年末—2005年初,我区大部分地区积雪量大于或接近历年平均值,2005年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坚决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别是4—8月主汛期及春汛期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和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地质灾害发育分布情况以及降雨、洪水、地震等趋势预报,以本地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危害预测、重点防范期、人员避险转移路线、防灾减灾措施、应急措施及监测预防责任人等为主要内容,及时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受重大地质灾害威胁急需搬迁避让的,要结合抗震安居工程一并及早实施;对成灾可能性较大的地质灾害要及时组织预测、预报。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各项防治措施要坚决落实。各地、州、市,县(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求每年2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建应急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县(市)、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力度,将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落实到县、乡(镇)、村及责任人以及交通沿线养路工,水利部门河流、库区监测员,重大工程安检人及旅游景区的安全护卫人,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五)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设立警示标志。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市)要逐级建立防灾责任制,将防灾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村或单位,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六)明确职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气象、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对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切实做好重大工程、交通沿线、风景名胜旅游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对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做出预测、预警和预报;加强对工程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保障人员财产安全。各级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要尽早安排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自治区气象局要在2004年4月份通过广播、短信等传播方式正式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争取在电视台播出。各有关部门要把地质灾害的监测资料和发生灾害的信息及时相互传输,实现地质灾害资料共享。
  (七)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应急调查、灾情速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5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汛前和汛期的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一旦发生灾害,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时,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
  附件:自治区地质灾害速报联系单位及负责人员名单
  

附件:
  地质灾害速报联系单位及负责人员名单
  单  位 负责人 职 务 电  话
新疆国土资源厅 袁进修 副厅长 0991-2630732
新疆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黄学伟 主 任 0991-2637951
新疆国土资源厅地环处 于庆河 处 长 0991-8812226
新疆国土资源厅地环处 戚 莓 调研员 0991-8813141
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 魏文慧 副院长 0991-4812665
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 李和生 副院长 0991-4831095
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 李志强 科 长 0991-4831215
乌鲁木齐、吐鲁番地质环境监测站   李 仪 站 长 0991-4831235
昌吉地质环境监测站 王新中 站 长 0994-2336743
奎屯—乌苏地质环境监测站 张志津 站 长 0992-8501511-3094
库尔勒地质环境监测站 甘 宁 站 长 0996-2023364
喀什地质环境监测站 李同贺 站 长 0998-2926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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