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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22:28  浏览:9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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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转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的通知

1984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转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为使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第二战役的政治攻势更有成效,在对在押犯和劳教人员加强政策、前途教育的同时,要深入地开展认罪、认错教育,对他们坦白交代和检举揭发出来的各类线索材料,应指定专人认真整理,分别处理。对涉及社会上重大案件线索,要分清缓急,凡涉及行动破坏如劫机、劫船、爆炸等暴力性案件线索,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查处;属于一般案件的线索,要按照案件管辖分工尽快转告主管部门查处,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劳改、劳教单位转来的案件线索,要认真研究,抓紧查证,并将查证的情况及时告知原转件单位。对所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特别是对因检举而破获重大案件、或抓获严重犯罪分子、或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在押犯和劳教人员,要及时兑现政策,给予奖励:对已决犯可依法减刑、假释;对未决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刑罚;对劳教人员可予以减期或提前解教;已调往边疆或被注销城市户口的,还可调回或恢复其城市户口。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掌握的有关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罪行的线索材料,不需要另案查处的,也应主动及时地转交劳改、劳教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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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金华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金华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制定的《金华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十日

金华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试行)
市人事局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人才交流会活动,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举办,为用人单位和应聘者之间双向选择提供交流场所以及相关服务的中介活动。凡举办名称冠以“人才”字样,或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为主要招聘对象的人才交流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才交流会分固定性人才交流会和临时性人才交流会。
固定性人才交流会是指中介机构利用固定场所,为用人单位和应聘者之间双向选择提供周期性服务的人才招聘活动。
临时性人才交流会是指中介机构独立或联合其他部门单位,利用自有或临时租用场所,为用人单位和应聘者组织开展的非定期性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五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在金华市区范围内举办的人才交流会,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县(市)范围内举办的人才交流会,由当地县(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中介机构联合其他部门单位共同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中介机构为主办单位,其他部门单位为协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承担主要责任,协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七条 人才交流会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举办固定性人才交流会,举办单位须在年底前向人事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固定性人才交流会计划。举办临时性人才交流会,举办单位须提前30天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单位应将已经批准的固定性人才交流会年度计划或临时性人才交流会批准文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中介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30万元(含)以上;
(三)5名以上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申请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九条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金华市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
(二)《人才中介组织服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拟刊播的广告信息;
(四)人才交流会的组织方案、应急处理预案;
(五)主办单位与会办、协办、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六)单位的介绍信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
(七)举办非常设交流会需提供租用场地协议书;
(八)工作人员名单。
第十条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负责交流会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审查招聘单位资质,确保招聘单位提供的岗位信息真实性,保证交流场馆安全,维护招聘现场秩序,监督规范入场单位和个人行为,防止欺诈确保诚信交流等。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本系统用人单位举办的临时性人才交流活动,应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举办,并报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举办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单位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人才交流会广告及相关的招聘广告。
第十四条 人才交流会获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举办单位应持《举办人才交流会批准书》向公安机关报送安全保卫方案,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人才交流会获批准后,如需变更内容,举办单位必须重新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交流会内容。
交流会因故无法按期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按原信息发布渠道提前5日刊登启事,并负责相关善后事宜的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将参加人才交流会的单位登记在册。固定性人才交流会提前5日将参会单位名册报原审批的人事行政部门备案;临时性人才交流会在交流会结束后5日内报原审批的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登记资料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人事、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消防、行政执法等部门对人才交流会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单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单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适应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业务大发展的需要,方便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和核销工作,保证海关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统计的准确性,我署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
单。现说明如下:
一、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必须使用专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以办理减免税和核销等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二、专用报关单的格式、内容与目前使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同。进料加工专用的,注明“进料加工专用”字样,纸张底色为粉红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的,注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字样,纸张底色为浅绿色。
三、各关应向有关报关单位说明使用专用报关单的规定,并要求其按规定填报。如发现不按规定要求填报,海关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酌情处理或吊销其报关员资格。
四、上述专用报关单,由我署统一制发后使用。



198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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