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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实施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58:45  浏览:87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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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实施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214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实施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实施〈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实施《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突出重点。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方法,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作用,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宣传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要求是:  
  (一)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国家基本法律以及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青少年、学生重点学习和掌握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与青少年、学生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提高青少年、学生自我保护和预防犯罪的能力;
  (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职工权益保护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四)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学习掌握与其工作、生活特点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自觉遵纪守法,勤劳致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市级按照总人口0.20元/人年、辖市(区)按总人口0.40元/人年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加大投入。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协调、指导、督促和定期检查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协调、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提出法制宣传教育的奖惩建议;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
  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予以保证。
  第十条 国家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能,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民普及和宣传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加强对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列入培训课程。国家公务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应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的主管部门和文化、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发挥大众传播媒介、文艺演出团体和图书音像出版单位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设置有固定的法制宣传专版、专栏,组织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开设与在校学生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法制课程,每学期法制教育课时达到规定要求。组织学校法制教育师资培训,积极创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学校法制副校长作用,加强校园内外法制教育网络建设,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
  第十四条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宣传教育。根据企业改革、发展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组织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企业经营管理者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应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联、私营个体协会应当开展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对其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居住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公民学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指定专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法制宣传教育阵地。
  第十九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由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
  对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可以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行组织相应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将工作人员的学法、守法、用法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任用和晋升的条件之一。
  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录用。
  第二十一条 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
  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每年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时间应达到规定要求。对法律知识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方可授予执法资格。
  第二十三条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考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作出处理。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检查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故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对挪用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归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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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社会保障)厅(局):
5月21日是第十次“全国助残日”,本次“全国助残日”的主题是“志愿者助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中宣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22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第十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2000〕残工委字第01号)要求,我部决定5
月21日,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组织志愿者开展助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城市主要街道、公园等居民较集中地区,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咨询活动。
二、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志愿者助残服务窗口,免费为残疾求职者提供岗位信息、进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素质测评等服务。职业技能监察中心,要设立志愿者助残服务岗,为残疾人提供有关参加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日活动,免费为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鉴定机构要深入企业,检查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未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责令限期补签。对未按比例雇用残疾人的,督促其依法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是良好社会风尚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好这次助残日活动。
请各地将助残日开展活动情况,于6月1日前报部培训就业司。



2000年4月18日

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为改善本市邮政投递条件,根据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联合通知》,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楼房或住宅、商务、商业等综合楼(以下统称民用建筑)。
二、凡新建的民用建筑设置信报箱(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根据不同的条件设置信报箱、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
(二)九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在出入口大厅内设置信报箱群,如大楼设立管理机构的,负有信报收发职责;
(三)民用建筑可单幢设置信报箱群,也可以几幢组合在适当位置设置;组合设置规模以一百户至三百户为宜;
(四)信报箱的编号应与民用建筑的门牌号码或用户的房号相符。信报箱群的排列顺序应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高度,最上排不高于一点七米,最下排不低于零点五米;
(五)设计单位应将信报箱(室)的设置纳入民用建设的设计内容,所需材料和经费统一纳入基建项目投资;凡未纳入设计内容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工程竣工后,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列入验收项目。
三、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民用建筑应按下列要求改善通邮条件:
(一)由单位统一管理的集群式民用建筑,应在辖内以若干户为单位选取适当位置设置信报箱群,也可设置若干信报收发室负责信报的接收和分投;
(二)在大院内的民用建筑应在大院出入口处设置信报箱群,如大院设有管理人员的,应兼大院内邮件的接收和分投;
(三)多层及高层民用建筑,如已设有管理用房和管理人员的,可不再独立设置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信报的接收和分投由管理人员负责;
(四)民用建筑首层入口设置防盗闸门又无管理人员负责接收邮件的,信报箱群应改设在防盗闸门外;
(五)多层楼房的民用建筑首层入口未设防盗闸门的,信报箱群应设在首层入口处;
(六)对没有房号或房号混乱的民用建筑,由产权单位会同公安房籍部门理顺房号,并依照本规定改善辖内通邮条件。
四、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负责更换和维修,也可委托当地邮政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支付。
五、信报箱的式样、规格应征得市邮政局的认可或选用邮政部门认可的定型产品。
六、民用建筑在本规定实施一年后未按本规定改善辖内通邮条件的,其邮件按不符合通邮条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市属各县和番禺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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