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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组织统计工作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03:08  浏览:87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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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组织统计工作制度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组织统计工作制度
(一九八六年九月)



  一、为了系统地了解全国团员、团组织和团的专职干部的基本状况,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团组织研究、制定有关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数字依据,使统计工作在新时期更好地为加强团的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共青团组织统计工作采用统计报表的形式进行,以基层组织的原始记录为依据。按一定的表式和程序,自下而上地提供基本统计数据。

  三、团的组织统计年报表由团中央组织部在每年的七月一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和各系统团委组织部。各级团委组织部再将报表逐级下发,直至基层填报单位。

  四、统计报表的基层填报单位为:农村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各级独立单位的团组织。为了减少基层的负担,报表的填报层次应尽量减少,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县级团委直接统计。

  五、各填报单位填写报表时,必须首先掌握报表的填报要求及报表中的有关说明,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表式、项目填报,不得随意变更或漏项。

  六、统计报丧中的统计数字要准确、完整。统计数字的位数要排列整齐,统汁数字在四位数以上的,每隔三位作一分位点。

  统计数字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七、做好统计报表的审核工作,是保证统计数字质量,提高综合工作效率的关键。各基层填报单位和各综合单位,在综合和上报报表以前,必须对统计报表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审核。审核时除对数字的计算进行技术核对外,还应同上一年数字逐项对比,并从逻辑方面审核各项数字是否符合通常情况,切实保证统计质量。

  统计报表的填表人与负责人(各级团委负责组织工作的书记)在审核报表并签字后,应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八、统计报表由填报单位按规定时间送其上一级团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各系统团委的统计报表,应按团中央组织部规定的时间报送。

  九、准确、健全的原始记录是统计工作的基础。

  基层团支部必须建立和健全团员青年花名册,对于团员青年的变动情况要及时登记,随时掌握团员青年的准确数字。

  基层团委每半年对各团支部团员青年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团员和团的组织的变化情况作一次统计。

  省、地(市)、县三级团委应建立原始资料立档制度,将每年的统计报表及有关材料存档。

  十、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选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具有高中以上文代程度和较强计算能力的同志负责统计工作。统计工作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先配后调。作好业务上的移交工作。

  省、地(市)、县三级团委组织部,在每年统计工作开始之前,都要采取以会代训或其他形式,对统计工作干部进行培训。加强工作上的具体指导,提高统计工作干部的能力。

  十一、团的组织统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有统计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努力做好统计工作。

  十三、除年报表外,由中央组织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和各系统团委,在必要时可对组织工作的某些情况进行不定期统计,但要力求精简易填,尽量减少基层负担。

  十三、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团的组织统计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处、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组织处规定,根据部队实际情况进行。

  十四、本制度从一九八六年开始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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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财办建〔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12年继续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标
  按照产学研用一体化要求,围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支持部分重点领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支持重点
  根据当前产业发展现状,围绕产业发展的关键薄弱环节,同时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好衔接,今年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重点如下:
  (一)高端装备所需关键零部件技术(详见附件1)。
  (二)节能降耗及低碳经济技术(详见附件1)。
  (三)部门公认急需转化的技术。
  三、支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重点对高端装备所需关键零部件、节能低碳给予支持,同时适当支持其他行业急需的成果转化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条件成熟、企业牵头的产学研用合作联盟承担项目以及跨年度项目。
  (二)集中资金、滚动支持。对方案切实可行、目标任务明确的重点领域项目,集中资金予以支持,补助资金一次核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考核情况分次拨付。
  (三)目标考核。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预期目标,分年度组织力量对滚动支持项目进行考核,重点核查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对考核合格的项目,拨付后续补助资金,考核不合格的,后续资金不再下达。
  四、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相关技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发明专利,获奖日期或专利授权日期在2008年至2011年12月底期间。
  (三)项目应在产品性能、工艺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处于中试、产业化或初期应用阶段;属产学研用合作项目,应具有以生产企业为主体、联合上游科研或下游应用企业的具体实施机制,明确合作形式(如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没有法律纠纷,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切实可行、细致严谨、目标明确的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近三年内未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五、申报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其中:重点扶持领域项目数量应占推荐项目总数的70%及以上;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和中央企业,可根据所属行业情况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推荐行业急需的成果转化项目。
  项目申请表格、方案编制提纲等见附件2—附件5。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和中央企业每个单位推荐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项目不超过12个;每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目不超过7个。
  六、项目审核与资金下达
  (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专家评审、复核的基础上,研究拟定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滚动支持、动态管理,持续投入。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工作需要,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下达首批预算指标。
  (二)跨年度实施项目,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逐年考核。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补助资金,在年度考核通过后,财政部按当年计划下达预算指标。中央所属单位或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管理办法,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七、其他要求
  (一)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组织推荐工作,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推荐材料分别报送财政部(经建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各三份(附电子版),A4纸张规格,双面打印,按附件顺序装订,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
  (三)项目推荐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20日(以项目申报材料邮寄时间为准)。
  (四)本申报通知及项目安排、资金补助计划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项目申报材料不受理现场报送,请直接邮寄以下地址:
  财政部接收材料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2003室,邮编:100086。
  工业和信息化部接收材料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工信部科技司技术创新处,邮编:100846。
  联系电话: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18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010)68205235
  附件:1.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扶持领域
     2.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汇总表
     3.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
     4.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方案
     5.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用信息表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扶持领域.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2/27/content_2077192.htm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汇总表.xls
http://www.gov.cn/zwgk/2012-02/27/content_2077192.htm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2/27/content_2077192.htm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方案.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2/27/content_2077192.htm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用信息表.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2/27/content_2077192.htm









白山市市区清除冰雪实施细则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市区清除冰雪实施细则

第11号

《白山市市区清除冰雪实施细则》已经2000年11月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OOO年十二月二日


白山市市区清除冰雪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城市市区内的冰雪,确保市区道
路畅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根据《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
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白山市市区内的道路、广
场、居民区、市场、江堤等冰雪的清除。
第三条 凡在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
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均有承担清除冰雪的义务。
第四条 市区清除冰雪的范围,每年由城市管理部门
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清除冰雪的街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和人行道。
第六条 市区内主次干道和主要广场的冰雪清除任务
由市政府确定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为
责任人;巷道和居民区由市环卫处和相关的物业管理单位
及受益人为责任人;露天市场由市市场开发总公司为责任
人。市区内各街路两侧马路边石以上实行门前三包责任
制,自扫门前雪,自行清运,不能往非人行道上倾倒。
第七条 市区清除冰雪实行层层包保责任制。市级副
秘书长负责市区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担任该分管
区域的街路长。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分担路段和
区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
市政府与各街路长签定包保责任书;各街路长与市直
各部门(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定包保责任书;市直各
部门主要领导要与所分管(下属)单位签定包保责任书,
并将责任书(副本)及时送交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清除冰雪的督促
检查工作,浑江大街、红旗街、建设街和卫国路、团结路、
新华路、通江路由市容环卫监察大队负责督促检查并实施
处罚;其它主次干道由市城建监察支队督促检查并实施处
罚;各居民区、巷道、露天市场由市城建监察支队督促、
检查和实施处罚。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市区内冰雪的清除
工作。
第九条 承担冰雪清除任务的责任者应按清除冰雪责
任书的要求完成清除任务。清除冰雪责任者发生变更的,
原清除冰雪责任者或在该责任区内新设立的单位,应将情
况及时通知负责签定责任书的城市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
门,由其重新确定责任者和责任区。
第十条 具有清除冰雪任务的责任者,应及时清除冰
雪。夜间降雪,次日晨立即清运;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组
织清运。中小雪应在一日内清运完毕,大雪应在两日内清
运完毕。节假日降雪,各责任单位必须及时组织人员清运。
第十一条 冰雪的清除工作,以无积冰、无残雪、地
面清洁为标准。
第十二条 清除冰雪不允许损坏公用设施,不允许损
坏路面,不允许损坏人行步道方砖、树木、草坪和绿化带。
第十三条 清除的冰雪由责任者及时迅速组织外运,
不得堆放在街路两旁或树下或草坪上。
冰雪须运到市区以外指定区域。
第十四条 在清除大雪过程中,为确保清雪工作顺利
进行,确保清雪人员安全,主要街路只允许公交车辆和执
行特殊任务的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绕行,对不服从交通
管理或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及
时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春季冰雪融化时,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要做好屋面冰柱的清除,避免伤害过往行人。
第十六条 对在清除冰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
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拒不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责令改正并处
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主要责任者给
予通报批评。
(二)对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
责令限期清除并达到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清除
冰雪任务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
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并由市环卫处代
为清运,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三)对清除冰雪中损坏方砖、树木及其它城市基
础设施的,要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八条 拒绝、阻挠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
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人
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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